西方自然法思想对中国法学的启示-百度文库
浅析西方古典自然法学思想
浅析西方古典自然法学思想【摘要】西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法治思想乃其现行的一切法律制度的理论源泉,当代世界发达资本主义社会的很多被证明良好的运行有效的政府体制都能够在自然法学里找到源头。
本文是笔者学习自然法思想的一些个人感悟,归纳总结一下,希望能够对我们当前正在建设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少许借鉴。
【关键词】西方;古典;自然法古典自然法学思想在人类法学发展史上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任何一个研究法律的学人都不可能绕开它,对其视而不见。
不仅如此,我们每一位研习法律的学人都应该下大力气把古典自然法学思想弄通弄懂。
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对今天的法律制度有更为深刻的了解,才能知道,我们现今世界的文明国家的政府是如何运行的,它们为什么要这么运行,其理论依据又在哪里?一、古典自然法学产生的背景(一)一般历史背景任何一种思想都不可能凭空产生,都有孕育其生长的社会大环境,古典自然法学思想也扎根于孕育它成长的社会大环境之中。
认真研究古典自然法学思想的产生背景,我们就不得不从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说起。
一般认为,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是西方现代社会的开始。
这两场运动各具特点,都对人类历史有着重要的贡献。
公元14世纪到16世纪,西方社会正处于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时期。
文艺复兴是指新兴的资产阶级用古希腊、古罗马文化反对封建的意识形态,建立新的资产阶级思想体系的运动。
在文艺复兴后期同时发生了另一场运动,即宗教改革运动,其目的就是要求按照资产阶级的利益来改造教会和改变宗教教义。
如果说文艺复兴是一场由贵族和精神贵族们所发起的一场贵族革命的话,那么可以说,是底层受苦受难的人民发起了宗教改革运动。
在很多方面宗教改革运动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首先,宗教改革运动使宗教成为一种国家管辖下的社会组织,打破了基督教世界铁板一块的局面;其次,各种宗教成功转型为个人信仰,政治舞台上的宗教痕迹越来越少;再次,新教各派提倡开明主义,自由平等,反对中世纪的专制;最后,改革后的宗教教义更加符合资产阶级的要求。
自然法思想对民法的影响
一自然法思想对民法的影响(一)“自然法”的涵义与沿革自然法思想发端于古代社会,有长达几千年的历史。
自然法学的一个基本观点认为,人类社会的现存法律为实在法,而超越于实在法之上的还有自然法。
自然法代表了大自然的和谐和完美,实在法由于人类的认识局限和私利屏蔽则是有缺陷的,必须服从自然法。
在西方历史上,“自然法”一直扮演着十分突出的角色。
它曾被认为是对与错的终极标准,也曾被嘲笑为无稽之谈。
它提供了人类对既存现有制度进行自我反省的一块试金石,是判断保守与革命的正当理由。
它也是组织人们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的观念模式,是人们观察、分析和评价法律的参照系。
所谓“自然法”,按《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说法,“是指全人类所共同维护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而就其作为普遍承认的正当原则而言,它通常是…实在法‟即经国家正式颁布并强制执行的法规的对称。
”也就是说,自然法并非实在的、具体的法律,它毋宁说是一种“正义”和权利的体系,一种形而上的法哲学观念。
纵观西方自然法的发展历史,自然法的理论主要有如下几个阶段:(1)古代自然法理论。
其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法,它构成了现实法和正义的基础;(2)中世纪的宗教自然法理论。
其认为自然法是上帝统治理性动物(即人类),指引人类达到至善的理性命令;(3)近代自然法理论,即符合人的理性的自然法理论。
近代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法来自于人的理性,是每个人基于理性就可以理解和把握的,而这种理性在他们那里,是指人类的一种自然的能力;(4)新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法理论。
这一时期的自然法逐渐具有了一些实际的内容,如:自然法追求自由、平等、公平、公正和维护人权;法有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之分;自然法既有对人类有利的某些基本价值,也有对实践理性的基本要求。
[1]从以上的论述,可以看出自然法的一个发展轨迹,即逐步从一种抽象的法上之法,发展为了一种价值取向,一套价值体系。
这个价值体系包含两层涵义:第一层次是自然法的抽象内容,包括正义、理性、人权、自由、平等,等等。
自然法与道法自然之比较
自 然法学家西塞罗认为, 自然法是普遍存在, 至高无上 的法则, 然法 法律, 自 没有仁 、 、 义 礼等规范, 是一种“ 小国寡民” 的社会 。 这个 没有法 在 中所蕴涵的理性、 正义等价值观为人们评价人定法提供 了一个参考标 律等各种规范的社会里, 主张人 民要无知无欲, 君主则垂拱无为 , 这样 准, 它先于人类 的制定法而存在 , 其作用远远超过 人类制 定的法律 。 的理想社会显然是不现实 的。
关键 词 自然法 法 自然 借 鉴 文献 标识 码 : A 中图分 类号 : 9 D0
文 章编 号 :0 909 (090 .3 .1 10 .522 0)70 8O
最早、 最持久和最有影响 的政治正义论。 西方 自然法都只是就法律 论 法律 , 论述的是一种人类理性的永恒不变 的正义法 。 这种法律就 象山 川河流、 江河湖海 一样 , 无需证明的, 天生具有的,自然而然 的。显然
一
这种法律不 同于中 国道家的“ , 道” 不是普遍 的规律 , 它也不可 能统摄
万物, 为一个统一的规律, 成 顶多只不过与各种 自然现象一样 , 一起服
从更上一层的规律 。 而道家“ 道法 自然” 中的道 的含义 , 际上 就是指 实
规律, 是根本的、 统一 的, 是万物所共, 常而不 易的。因此 , 也可 以说是 普遍的规律 。 第 四, 西方 自然法思想追求的是一种法 治社会 。 自然 法永远 存在 于人类社会之 中, 要想到达人类 的理想社会 , 必须是使 自然法 得到全 面 的实践 , 不可能是一种没有任何规范的所谓 的“ 无为” 的社会 。 而道 家“ 道法 自然” 追求 的理想社会 , 恰恰是一个 “ 为” 无 的社会 , 里没有 那
、
“ 自然法” 思想与“ 道法 自然” 思想的联系
古典自然法对我国现代法治的影响
古典自然法对我国现代法治的影响现代法治是西方的产物,其意义是由资产阶级革命和资本主义制度所赋予的,它起源于文艺复兴以来的人文主义运动,直接源于启蒙运动的理性主义,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古典自然法学。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是英国的霍布斯、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应该说他们主张的从自然状态到自然权利,从自然法到社会契约是一种完整的系统的理论,在这种理论前提下,古典自然法学提出了一系列合乎资产阶级要求的政治和法律制度的理论,具体地说,这些理论有人权理论、社会契约理论、主权在民理论、分权理论和法治理论。
古典自然法学的这些经典理论在历史上曾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武器,待革命取得胜利后,它已凝固成西方宪政制度的理论基石。
二百多年来,在这种以古典自然法为基本内容的宪政制度的导引下,西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取得了辉煌的成就。
回顾中国的过去,事实上,中国法治的发展也一直受西方古典自然法的影响,而且,在未来的几十年,要在中国这块土壤上搞法治现代化建设,仍需大力弘扬古典自然法学的经典法治理论。
西方对于中国的冲击开始于鸦片战争,战争的失败让中国的有识之士开始正确认识西方,西方列强能够打败清王朝,是因为清王朝的腐败无能,根本的原因还在于清王朝的落后,它们没有先进的科学技术、军舰和大炮。
它们要战胜西方列强,就要学习他们的科学和技术,中国历史上第一位睁眼看世界的人——魏源便提出“师夷长技以制夷”的口号,主张学习外国的先进的科学和技术。
可在中国第一位真正开始认识西方民主法治理论的起源于严复,它翻译了大量的西方近代的政治、经济、科学和法律的著作,其中就有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他译作《法意》,而将这种理论应用到实践的是康有为和梁启超发起的戊戌变法运动。
应该说戊戌变法运动的理论根源是孟德斯鸠的政治理论,他的三权分立的理论在康梁的著作中就有,康梁的君主立宪思想也是来源于古典自然法学家的法治理论。
戊戌变法运动失败后,法制理论和实践的精神由沈家本来继承和发扬的,他翻译了大量的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主持修订了《大清新刑律》和《大清律令》,制定了《大清商律草案》和《刑事、民事草案》。
析自然法及对我国刑事法治的启示
析自然法及对我国刑事法治的启示张莉琼【摘要】自然法思想及其所蕴涵的价值对西方社会法治的发展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在自然法的发展过程中,西方社会和个人养成了信法、守法的品性,形成了刑事法治的良好运行环境;近代以来,西方法治思想包括自然法理论对我国法律的影响与日俱增,直接源于自然法理论的罪刑法定原则也已经明确规定在我国刑法中,但我国的法治现状并不尽如人意,法治之路仍很漫长.究其原因,是我国社会中长期缺乏自由、平等、安全的自然法价值.我们应在国民中培育这种自然法观念,培养良好的刑事法治环境.【期刊名称】《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0(022)006【总页数】4页(P24-27)【关键词】自然法;刑事法治;法治建设【作者】张莉琼【作者单位】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3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4自然法学派是西方社会一个重要的法学流派。
何为自然法,张奚若先生认为,自然法之所以名为自然,以其乃宇宙间之一种自然现象,不受人类感情的干涉,不为一时一地人为法所限制;而且人为法须以自然之所昭示以为法。
他总结道,自然法对人类的影响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发展罗马法;二是提倡人类平等;三是建立国际公法;四是改良各国私法;五是鼓吹天赋人权。
[1]张先生为自然法所下的定义简洁、科学、形象地概括出了自然法的本质特点是人类理性的表达。
近代以来,自然法思想孕育了三权分立、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的思想,更是刑法学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根源。
笔者在这里主要分析自然法理论的内容和发展,以期对我国的法制建设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正义是法律的根本价值,也是自然法所追求的首要价值。
自然法产生于古希腊,它的产生与古希腊人所生活的恶劣的地理环境及其特定的城邦生活环境有关。
①古希腊半岛上,土地贫瘠,这使得古希腊人不得不从事贸易活动,但在商品运输过程中遇到的风险以及人无法预料和克服的困难比农业劳作要大得多。
这就要求人们了解天文地理,掌握自然规律。
自然法与实在法
从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关系看其对我国法制的影响摘要在西方法律思想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有一种思想始终将法律与正义和公平联系在一起,那就是自然法学思想。
自然法学派强调,对法律的理解不应仅限于正式的法律规范,正式的法律规范只是普遍公平的一个方面,而普遍公平的真正所在是人类的本性即人类理性。
人类理性存在和发展于一切文化背景下的人类的心灵中,它指导着人们应该做什么,不该作什么。
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是实在法的制定依据和评判标准。
实在法的内容是变化不定的,没有一模一样的实在法。
相反,自然法是永远不变的、普遍的。
自然法是源自人类理性和社会本性的、普遍性的和不可变更的,它对人类的法律是有指导意义的,当人类法和自然法相抵触时,法律就不再具有效力,就要受到人类良心的谴责。
关键字自然法实在法自然权利我国从我个人的理解来看:自然法是那种很抽象的法律,比如自由人权那种天赋的非人们规定的;实在法是明文规定也就是马克思说的体现阶级意志的法律。
二者之间的关系一直是人们争论的焦点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古希腊就开始出现“自然法学”的法哲学理论。
一、自然法学和实在法学对各自的认识“自然法学”认为,人类社会的现存法律为实在法,而超越于实在法之上的还有自然法。
自然法代表了大自然的和谐和完美,实在法由于人类的认识局限和私利屏蔽则是有缺陷的,必须服从自然法。
实在法自身的合法性不能由自己进行论证,而必须依赖于自然法,不合于自然法的实在法不具备合法性,即“恶法非法”。
对于“恶法”,人民没有服从的义务。
自然法思想是一种革命理论,凡需要违犯实在法而不承认自己犯法者,无不以自然法学为理论武器。
资产阶级在革命时期,就充分运用了这一武器。
再如中国古代农民起义的“替天行道”之类,也可看作是对自然法的不自觉运用。
“实证法学”则认为,自然法学混淆了“实际是”和“应当是”的区别,自然法虽然为实在法树立了价值准则,但自然法自身却无法论证,因而陷入了形而上的泥潭。
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法思想对良法之治的启示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J o u na r l o f Y u n n a n Un i v e r s i t y L a w E d i t i o n
No v e mb e r , 2 01 3 V0 I . 2 6 N0 . 6
是 由什 么高 于一 切 的 自然法 则统 治 , 而 由法律 和道德 维 持着 , 并坚 信人 人享 有平 等 的公 民权 。但 他 又将 神
马在《 伊利亚特》 中展示 了神 、 人汇杂的战争场景 , 并
基金项 目: 本文是教育部哲学社会科 学研 究重大课题攻 关项 目“ 普通 高 中多样化发展研 究” 的基础研 究成果之 一( 项 目编号 1 O J Z D 0 0 3 7) ; 国 家社科基金项 目“ 行政法律 责任 的理论 与实践研 究” 的基础研究成果之一( 项 目编号 1 2 B F X 41 0 ) 。 作者 简介 : 翟 月玲 , 聊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北京 师范大学博士 ( 北京 , 1 0 0 8 7 5 ) 。
西 方 国家对 政府 公 权 力 规 制有 着 悠 久 的历 史 传 统, 追踪 行政 责任 规 制 的 西方 思 想 史 , 发 现 古 代 自然 法 思 想是 其 主 要思 想 渊 源 。从 公元 前 8 0 0年 到 公元 4 7 6年 是古 希腊 罗马 时期 , 这一 时期 出现 了各 种 权力
思想 发展 演 变 过 程 中 , 从 应 然 到 实 然 的过 渡 中 , “ 至
2 .无 神 自然 法 思 想 的 萌 芽 。公 元 前 5世 纪 晚
善” 原则成 为“ 良” 法 的评 价 标 准 , 政 府 及 其 官 员 依 “ 良” 法管 理 民众 彰 显 了当 时行 政 权力 思 想 的 高贵 价 值, 希 腊化 时代 与 罗马时 期 的斯多 葛学 派继 承 了古 典 自然法 思 想 。罗马 时期 的西 赛 罗 以神 为 自然 法 的制 定者 、 颁布 者和 解释 者 , 并 走 向神 事 与人 事 二 元 化 , ⑧ 最 后 以基督 教 的合法 化 和罗 马法律 的形 成为 终结 。
西方法律思想史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一部丰富多彩的历史画卷,它涵盖了从古希腊罗马时期到近现代的法律哲学、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
本文将以自然法、实证主义等西方法律思想为核心,通过案例分析,探讨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历程及其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二、自然法1. 自然法的起源与发展自然法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重要理论之一,起源于古希腊时期。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法是宇宙万物遵循的普遍规律,是人类理性的体现。
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进一步发展了自然法理论,将其应用于法律实践中。
2. 自然法的案例分析以古希腊时期《汉谟拉比法典》为例,该法典规定了对奴隶的惩罚措施,体现了自然法中的公平正义观念。
然而,在古罗马时期,奴隶被视为财产,其权益得不到保障,与自然法的要求相悖。
3. 自然法的意义与影响自然法强调公平正义,为后世法律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价值取向。
自然法观念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如美国独立战争期间,自然法观念被用来论证独立和自由的权利。
三、实证主义1. 实证主义的起源与发展实证主义是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兴起的一种法律哲学,代表人物有奥斯丁、科克等。
实证主义强调法律是一种社会事实,法律规则的产生和效力与道德、自然法无关。
2. 实证主义的案例分析以英国法律学家奥斯丁的《法理学》为例,他认为法律是一种规范,其效力源于国家权力,而非道德或自然法。
这种观点对现代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如现代法律体系中的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
3. 实证主义的意义与影响实证主义强调法律的独立性和客观性,有助于法律制度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实证主义观念对现代法律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如法律解释、法律适用等方面。
四、案例分析:美国宪法与法律1. 美国宪法的自然法观念美国宪法体现了自然法观念,如“人民主权”、“天赋人权”等原则。
这些原则为美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 美国法律的实证主义倾向美国法律实践中,实证主义观念得到了充分体现。
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解释宪法时,往往从法律条文出发,而非道德或自然法。
西方法律思想史对中国法律的影响和未来的指导.doc
西方法律思想史对中国法律的影响和未来的指导关键词:西方法律思想史影响改变法律法治社会发展摘要:中国法律传统的中断,我们无法从中国固有的法律传统中自然地推演出中国法律的现代化,中国法律现代化却是西方法律传统的继受。
如果我们的法律制度是现代的法律,那么要理解这些法律就必须参祥西方法律思想史。
正文:从法律史的角度上看,中西法律思维方式存在着尖锐的冲突。
中国法律思想的贫乏与西方法律思想的庞杂,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要延续和发展中国的法学,我们要放弃传统的法律思维方式,以西方法律思想的方式看待中国法律传统的问题。
从夏商的“天命天罚”和西周的“以德配天”到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中国法律思想也经历了几千年。
任何现代的思想,我们都可以从老祖宗那里找到似曾相识的说法,我们也经常以此为自豪。
但是,当我们试图把中国的法律思想与西方法律思想联系起来的时候,我的感觉是两者如此的反差,以至于无从下手来进行比较。
二十年前,我们就有过中西比较的著作和论文,比如《中国与西方的法律观念》、《孔子与柏拉图法律思想的比较》、《韩非与马基雅佛利权术思想的比较》、《老庄学派与斯多葛法律思想的比较》等等,不管怎样,给人的感觉仍然是关公战秦琼,不知道这种比较的连接点在哪里。
与其说是法律思想的对比,不如说是政治哲学的对比,不如说是哲学的对比。
以上面提到的那位汉学家的《中国与西方的法律观念》而言,除了“自然法”这个概念之外,我没有发现任何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名词术语和原理原则,而且就这个自然法思维模式而言,除了实在法和自然法逻辑区分的意义之外,我们也找不到中西方概念上的联系与区别。
比较的结果,仍然是中国法律思想史,甚至是曲解的中国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学派林立思想冲突,多元的法学研究方法,和对于法律独到的理解,我们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找不到相应或者相似的影子。
到近代之后,中西法律有了面对面的冲突,应该说这种冲突来源于法律制度的变革,那个时代我们所了解的西方法律思想也是17、18世纪西方思想的舶来品,我们自始至终也没有出现类似西方独立的原汁原味的法律思想。
中西自然法思想比较-2019年精选文档
中西自然法思想比较自然法观念是西方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说是西方推崇法治的根源。
自然法即自然的法则。
一般来说,自然法表示一种对公正或正义秩序的信念,这种正义秩序普遍适用于所有为宇宙间最高控制力支配的人。
①如果把自然法观念仅界定为一种关于外在或超越于人类实在法,但可以通过人类理性去认识和把握的客观法则或永恒的理念②,那么可以说中国同样有自然法的思想。
西方的自然法思想1.自然法的起源与发展自然法思想起源于古希腊。
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认为:“这个万物的宇宙既不是任何神,也不是任何人创造的,它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也是一团火,按照一定的分寸燃烧,按照一定的分寸熄灭。
”在这里,赫拉克利特表述了一种超越神与人且永恒存在的一种规则,他将这种规则称为“火”。
随着智者运动的兴起,古希腊哲学家开始将关注的重点由自然界转移向人类社会,并将这套规则引入人类社会,作为评定人定法则的标准。
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法是人类的理性,是以正义为基础,引导人行善、阻止人作恶的准则。
斯多葛学派认为支配着宇宙与人类的“理性”就是自然法,因此他们主张人要按照理性生活,按照自然法则生活。
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继承和发展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将抽象的自然法理论同古罗马政治与法律结合起来,他认为真正的法律是正确的理性,是永恒存在的并且适用于所有人,它的内容是正义的。
在被基督教统治的中世纪,自然法思想被披上了神学的外衣。
中世纪神学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托马斯 ?阿奎那认为自然法离不开上帝,他将法分为永恒法、神法、人法和自然法四种。
近代,在思想上,人性、理性、人权重新获得重视,神性、神权受到打压;在社会经济上,商品经济发展的同时市民阶级逐渐崛起;在哲学上,笛卡尔的理性主义逐步代替了中世纪的神性主义成为主导,这使得近代的自然法观念向着理性主义的方向发展。
格老秀斯是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思想的奠基人,他认为自然法不是源自上帝而是源自人的本性。
霍布斯继承和发展了格老秀斯的观点,他同样是从人性的角度来认识和解析自然法,不同的是在霍布斯看来自然法是一种道德律。
自然法演变
三、对我国当前法治建设的启示
1. 自然法思想对西方法治社会形成的影响
2. 中国传统法制的特点 3. 中国传统法制观念的缺陷 4. 西方自然法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① 自然法思想维系、发展了古希腊罗马以来的
民主和法治成果。 ② 自然法思想培育了西方人的法治主体意识及 对正义理想的追求。 ③ 自然法思想有力地推动了西方法治文明秩序 的建立。 ④ 自然法思想为西方社会法制变革提供了正当 的合法性依据。
现代新自然法
衰落→复兴 基本内容:1、新自然法不再相信绝对的先验
价值基础,而是认为正义、自由、平等、效 率等都可以成为自然法的基础,即价值的多 元化,并且认为自然法的内容可变。 2、价值多元主义自然法思想认为,法律和道德 是不可分的。 3、正义或自然法是权威和法律的基础。 4、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是价值多元主义自然法 思想的基本内容。
英国学者沃克对自然法的作用也作过这样的概括: “自然法理论在不同时期,所起的作用不同,它帮
助把严格的罗马市民法发展成适用范围较广泛的、 更加公平的法律制度;它是中世纪教拿和皇帝冲突 的理论武器;它奠定了现代国际法的基础;它构成 了美国宪法解释的基石,这种解释的目的在于抵制 制定法限制个人经济自由的企图:它孕育了自然权 利的概念,这种自然权利后演化为基本权利。今天, 人们称之为人权;它用不同的方式提供给许多法学 家一个基本原则,从这个原则中,源导出法的观念 和法的正义秩序,这个原则也是评判实在法的标准。 自然法的观念从未消亡,似乎永不衰竭。”
考夫曼 “历经数百年的哲学历史,大致而言,
即等同是自然法学史。” 梅因在谈到自然法对人类的重要性时,曾这 样说道:“如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 一种普遍的信念,这就很难说思想的历史、 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一个方 向发展了。”
自然法观念及其对我国当代法治建设的意义
收稿日期:2007—05—30 作者简介:占茂华,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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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
性)的探讨。他们以人类社会为对象来研究法律现象。智者学派“人是万物的尺度”的提出是自然法 观念从普遍的泛自然主义的宇宙向人自身转向的标志。自此,“正义”代替“逻各斯”开始成为人们 探索和争论的焦点。
第四,社会契约论。该理论强调,人生而自由、平等,但在自然状态下却难以维护,只有通过缔 结社会契约组成社会或国家,才能保障大家的自由和平等。因此,国家产生的目的和任务就应当是保 障每个缔约者的自然权利,政府权力的行使也只能在契约(法律)预设的范围内。
(四)现代自然法 自然法学说在19世纪沉寂了近百年之后,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经过两次世界大战,在 德国法学家施塔姆勒和拉德勃鲁赫德推动下又开始复兴了。复兴后的自然法学家在传统的自然法观念 的思维形式中,强调实在法的研究离不开法律的价值学说,强调法律的道德性,探索法律的终极关怀。 其主要代表人物有马里旦、达班,富勒,菲尼斯,罗尔斯,德沃金等。富勒认为法与道德密不可分, 法的道德性有两个方面,即“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外在道德即实体自然法,指法的实体目的 或理想如自由、正义等;法的内在道德即“程序自然法”,是有关法律的制定、解释、适用等程序上 的原则或法治原则,是法律之能成为法所必须具备的先决条件。富勒指出,法的内在道德包括如下八 个因素:~般性或普遍性;公布,非溯及既往;明确;不矛盾;可为人遵循;稳定性;官员行为与法 律的一致性。罗尔斯提出了一套完整的以个人自由为首要原则的社会正义理论。德沃金提出了以平等 关怀和尊重为核心的个人权利理论,德沃金的个人权利不仅指实证的法律上的权利,也指道德上的或 政治上的权利,不仅指实证的权利,也指“自然权利”。
论古典自然法学的历史及现代意义
论古典自然法学的历史及现代意义古典自然法学是一种源自欧洲中世纪的法学学派,其理论基础是自然法思想。
这种思想认为法律应该建立在自然法原则之上,而不应该仅仅依据人为规则或权利。
古典自然法学在欧洲历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对现代法学产生了影响。
古典自然法学的历史可以追溯至公元前400年的古希腊,到17世纪的欧洲文艺复兴时期,这种思想得到深入发展。
在中世纪的欧洲,这种思想被认为是基督教教义的一部分,并且被广泛地应用于法律领域。
在欧洲中世纪时期,许多法学家查尔斯·蒙特斯奎,托马斯·阿奎那,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等都是自然法思想的拥护者。
此外,在文艺复兴时期,皮科和格罗蒙提尔等法学家继承了这一传统,并将自然法学引入了近代。
在十八世纪,欧洲法学家这一时期的自然法学思想产生了显著的发展。
在这一时期,尤其是在法国大革命期间,自然法学的思想和原则被广泛地应用于制定法律和宪法。
古典自然法学主张法律应该基于人类的自然本性和普遍的道德原则建立。
人类拥有的权利和自由不是政府授予的,而是与生俱来的。
法律和政府的职责就是保护这些天赋的权利。
在古典自然法学中,普遍的道德和直觉被认为是法律的基础,这些都是由人的理性所获得的。
该学派中的一个重要的概念是自由意志。
自由意志被认为是人类的最重要的天赋权利之一。
这种思想在现代法律中也有着重要的意义,例如,它被应用于个人隐私和自由表达的权利中。
自然法学的理论被广泛地应用于宪法和国际法的制定中。
在美国宪法和法国宪法中,自然法学的思想,特别是其关于权利和自由的思想,被广泛接受。
自然法学的原则也与一些现代的道德和伦理问题有关,例如人类基本权利、动物权利和环境保护等。
在现代法律领域,古典自然法学的影响仍然存在。
这一学派的思想提醒着我们,在制定和实施法律时应该关注人类的天赋权利和普遍道德原则。
同时,它也提醒着人们注意政府在维持公共秩序和保障公民安全和保护个人权利之间达到平衡的重要性。
自然法观念及其对我国当代法治建设的意义
自然法观念及其对我国当代法治建设的意义
占茂华
【期刊名称】《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7(022)004
【摘要】自然法是西方法律思想发展史上最具持久性的概念和范畴,也是最富生命力的观念体系,对西方法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自然法观念中蕴涵的价值观念,如正义、理性主义、客观权利、法治主义等,为西方确立法律至上的权威奠定了理论基础.这
些价值观念对我国当代的法治建设也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本文旨在通过对西方自
然法观念的历史演变及其规律的探讨,揭示自然法观念对我国当代法治建设所具有
的重要意义.
【总页数】7页(P16-22)
【作者】占茂华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上海,20170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E0-059
【相关文献】
1.论西方自然法思想与我国法治建设 [J], 郑素一
2.汲取自然法营养构建和谐型法治——浅析近代自然法思想对我国和谐型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 [J], 王忠良
3.自然法学的发展及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J], 郁龙
4.西方中世纪自然法观念中和谐价值对当代中国的启示 [J], 张玮晨
5.论富勒新自然法理论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J], 单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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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法学派及对我国依法治国的借鉴意义
论自然法学派及对我国依法治国的借鉴意义自然法学派是西方法理中的三大派别之一,在西方的法学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对世界各国的法理学研究有很深远的影响。
本论文从自然法学派的历史发展和基本观点、我国依法治国的发展和现状以及自然法学派对我国依法治国借鉴意义进行展开和论述。
标签:自然法学派;依法治国;法治建设一、自然法学派的历史发展和基本观点(一)自然学派的历史发展自然法学派坚持法是整个人类共同维护的一整套权利和正义,实在法必须符合普遍的正当行为原则才能称做法,正义是法的标准。
在不同的发展时期,自然法学派又分为古代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这三个阶段。
1.古代自然法学派自然法作为一种概念和学说起源于斯多葛学派。
其主要成员认为“自然”即是万物的的秩序,也是人的一种理性,并且是一种和谐的秩序。
因为理性是适用于所有人并使其能够平等的、和谐的生活在一起的最高原则。
所以人们理性的去生活,就是自然、有秩序的地生活,。
同时,他们认为,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即使人们在财富地位,才智体魄存在千差万别,但是人也有维护其尊严的最起码的权利,正义要求法律认可人们的这些权利,并且要明确保护他们。
由此可见,平等、正义的思想是自然法一个重要的原则。
进入中世纪后,被宗教文化所渲染,自然法学派教会法学家和神学家认为,自然法来自于神的意志,是神对人类的要求和命令;是上帝意志意志的化身;是上帝的统治计划。
因为上帝是至善、正义的化身,所以自然法是永恒的。
2.古典自然法学派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的兴起和发展,自然法学派进入第二个时期即古典自然法学,自然法学的理念得到了很好的延续和发展。
这得益于资产阶级的革命斗争和启蒙思想的推动,自然法学的思想和观点逐渐从从古代的自然规律、中世纪神的理性逐渐转移到关注人的本身,人本主义、公意、社会契约占据了主体思想。
古典自然法学派把自然法归之于理性,认为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而且理性是指人类的一种自然的能力,是行为或信仰的正当理性,批判是非善恶的根本标准。
浅谈自然法思想
浅谈自然法思想
自然法思想,即法律是由自然界形成的,任何人都不能对其进行修改或改变。
这种观念相当流行,它源自19世纪末的德国法学家和哲学家的思想,也被称为“自然主义”。
它强调法律是来自自然,而不是来自人类的文化或道德,它应该是无条件的,不受任何外力干预。
自然法思想强调,法律是由自然界而非人为制定的,而且应该被尊重和遵守。
它认为,法律是客观的,不受任何个人或集体的偏见或意志的影响。
它还主张,人们应该将法律作为一种道德标准来遵循,并严格遵守它们。
自然法思想在现代社会中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由于它是一种客观的、无偏见的法律理论,所以得到了广泛的支持。
例如,在西方国家,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但是这些法律也要与自然法原则吻合。
此外,在这些国家,法官也会根据自然法原则来判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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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现代复兴自然法时期的自然概念
由于历史条件的变化与自身的缺陷 , 古典自然法学说 在 19 世纪中叶沉寂下去 。自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开始 , 经 过两次世界大战 , 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刺激 , 人们开 始对现有的法律制度进行反思 , 法律的目的与价值重新得 到重视 。在这种情况下 , 自然法开始复兴起来 , 被称为复 兴自然法学 。它可以划分为新康德主义自然法学 、新经院 主义自然法学和世俗的新自然法学 , 代表人物主要有施塔 ・144 ・
西方自然法思想对中国法学的启示
在西方思想史上 , “自然法”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 《不列颠百科全书》是这样解释自然法的 : “就一般意义而 言 , 它指整个人类所共同维护的一整套权利和正义 。作为 普遍承认的正当行为的原则来说 , 它往往是 ‘实在法’的 对称 , 即与经过国家正式颁布并利用一定的制裁而强制执 行的那些法规对比而言 。 历史法学派的梅因则认为 : “如 ” 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的一种普遍信念 , 这就很难 说思想的历史 、因此也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个方向发 展了 。 可见 , 自然法是规范人类行为的原则 , 是人类所 ”
[ 12 个自身有心灵的理性动物 。 ] 当时人们的认识能力有限 ,
古典自然法学是在资产阶级反封建 、反神权的运动中 成长起来的 , 这个时期的自然法学家们高举人性解放的大 旗 , 将 “人”看成是世界的主体 , 要求尊重人的独立 、自 由和平等地位 , 以人为本位来构筑法律制度 。如格劳秀斯 认为 , 一切法都来自人的本性 。 这种世俗的法律制度将人
[ 11 德以及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及矛盾问题 。 ] 此时的自然法
自然法思想与基督教教义进行完美结合的是托马斯 ・阿奎 那 , 他把亚里士多德的理论与福音教义相结合 , 并将其整 合成为一个宏大的思想体系 。托马斯 ・阿奎那将法律划分 为永恒法 、自然法 、神法和人法 : 永恒法代表上帝的理性 、 智慧和意志 , 是支配宇宙万物的法 , 当然也是一切法的渊 源 ; 自然法是上帝统治理性动物即人类 , 指引人类达到至 善的理性命令 。 “这种理性动物之参与永恒法 , 就叫做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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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法 , 我们赖以辨别善恶的自然理性之光 , 即自然法 , 不 外乎是神的荣光在我们身上的痕迹 。 此时 , 自然法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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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概念已经不再和物质世界紧密关联 , 而是指人通过理 性认识到的神的意志 。
( 三) 古典自然法时期的自然概念
实际上是一种方法论和认识论意义上的自然法 , 其中的自 然概念指的是人类的道德 、正义与个人权利等观念 。 二 、西方自然法学中 “自然”含义的演变是人与自然 的关系在法学中的反映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自然法中 “自然”含义的演变 轨迹 : 从物质宇宙到神的意志再到人的本性与道德观念 。 自然法学中的 “自然”概念从整体上来看 , 是一个从具体 到抽象 , 从物质到精神的过程 , 它最终完全演变为正义 、 理性的意义 。尤其是自启蒙时代以后 , 自然法中的自然概 念已经和物质的自然世界基本没有了联系 , 自然法虽发端 于物质自然世界但最终完全脱离了自然界而只专注于人与 人之间的社会事务 。法律是维持社会秩序的主要手段和工 具 , 在社会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 而自然法学作为 西方最有影响的法律学说之一 , 其 “自然”概念之内涵的 变化为我们透视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人类对待自然物质世 界的态度提供了一个恰当的视角 。在古代自然法学家那里 , “自然”的概念与物质世界密不可分 , 人的理性来源于自 然 , 由自然的秩序和理性推论出人的理性以及对世界的认 识 —— — 自然是人对世界产生认识的渊源 。人们对待自然物 质世界的态度崇敬而畏惧 , 自然界被当作是活的且有理智 的 , 不仅是一个自身有灵魂或生命的巨大动物 , 而且是一
定法 , 认为自然法就是反映自然存在秩序的法 。这时 , 自 然法中的自然概念已和人的理性联系起来 , 不再仅仅指自 然的物质世界 。 ( 二) 神学自然法时期的自然概念
中世纪神学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是 “教父学”的奠基
人圣 ・ 奥古斯丁和经院哲学家托马斯 ・阿奎那 。圣 ・奥古 斯丁把柏拉图 、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与基督教教义结合起 来 , 形成一整套为神学服务的理论体系 , 用基督教教义取
[5 发现这些不变的标准 。 ] 亚里士多德将法律分为自然法和人
phon) 曾将自然和法则作了明显的区分 , 他认为自然的命
共有的权利和正义体系 。从古希腊的古代自然法到中世纪 的神学自然 、再到现代的新自然法 , 自然法思想经历了漫 长的发展 、演变 , 其作为人类智慧的结晶始终贯穿于西方 思想史 , 对现代思想文明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 因而对现代 中国法学的发展来说也更具有借鉴意义 。 一 、西方自然法思想中 “自然”含义的演变 ( 一) 古代自然法时期的自然概念
自然法学说最早起源于古希腊哲学 , 希腊哲学家习惯 于把宇宙解释为某种单一原则的表现 , 对这种原则 , 他们
) 3 [ 作者简介 ] 钟慧 ( 1985 — , 女 , 西南政法大学 2007 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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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性 , 使之等同于自然法 , 享有最高的支配地位 。圣 ・ 奥古斯丁坚信 , 在人类堕落之前 , “自然法”的绝对理想已 经实现 , 人类生活在神圣 、纯洁 、正义的状态之中 。在人 类堕落之时 , 人的本性也为原罪所败坏 , 反映人类灵魂完 美 、绝对善良的自然法也不再可能实现了 , 人们不得不运 用理性去设计各种可行的方法和制度来应对新的情况 。 将
无法将自身与周围的自然环境相分离 , 认为自然界是具有 魔力的神秘世界 , 人类存在的确定性需要由它来说明 。因 此 , 这时的自然法理论强烈关注的是自然物质世界 , 肯定 它对人的启示的正确性 , 并从中引申出指导人类社会生活
的规则 , 赋予这些规则以神圣性 、合理性 。此时 , 人与自 然是一体的关系 , 人是自然有机世界的一个很小甚至是微 不足道的部分 , 人对自然与万物的君临一切的主体态度 , 在法律上还没有建立起来 。至中世纪 , 神学自然法思想仍 然保留着某种程度的对自然的敬畏感 , 不过这种敬畏不是 源自对自然本身具有灵性的认识 , 而是出于对上帝的尊重 , 因为基督教的创世说认为自然是上帝创造的 , 并因而具有 某种神圣性并理应得到尊重 。但基督教的教义同时认为上 帝是为了人才创造了世间万物 , 因此这种尊重是有一定限 度的 。上帝的存在使得人们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开始拉开了 距离 , 自然本身并不是尊重和崇敬的对象 , 它只是分享了 上帝的部分荣光 。然而 , 因为上帝是为了人的方便才创造 了万物 , 自然被利用的地位开始具有了合法性 。到古典自 然法学时代 , “自然”意味着人的自然本性与天赋权利 , 人 变成了目的 , 只有人才应该得到尊重和敬仰 , 自然完全沦 落为开发 、利用的工具和对象 , 人们对自然仅存的敬畏感 丧失殆尽 。自然界不再是一个有机体 , 而是一架机器 : 一 架按其字面本来含义来讲的机器 , 一个被在它之外的理智 设计好放在一起 , 并被驱动着朝一个明确目标行进的物体 之各部分的排列 。此时的自然法理论将关注的焦点完全集 中于人 , 认为自然法源于人的理性而非神的理性 , 并呼唤 安全等自然权利 。虽然它为人们挣脱神的精神束缚 , 从神 的压抑中解放出来 , 推动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了思想资源 和动力 , 但这种观念最后将人的意志 、精神和力量推到了 不可思议的高度 。自然从此被当作人类达到幸福目的的手 段 , 人类开始凌驾于自然之上统治自然 。人与自然之间被 分割 、对立起来 , 古希腊的斯多噶学派自然法理论中人与 自然的关联被完全斩断 。这种思想反映在法学中便是法律 的调整对象只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 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 自然物质世界则被忽略和遗忘 。现代复兴自然法学关注的 领域也仅局限于人的世界 , 人与自然的关系及人类对自然 的态度不是其要解决的问题 。虽然在生态科学与环境科学 发展的冲击下 , 哲学 、伦理学等都对自然问题予以了反思 和考虑 , 但新自然法学对此并没有什么值得一提的贡献 。 自然法学中 “自然”含义的演变指示了人们在人与自 然关系中采取的态度和路径 , 历经几个世纪的经济与社会 发展证明 , 人们漠视自然 、将自然仅当作人类的利用工具 的观念正是现代社会环境危机的深刻根源 , 而法学对自然 物质世界和人与自然关系的漠视更是加剧了人类目前的生 态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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姆勒 、拉德布鲁赫 、马里旦 、富勒 、德沃金 、罗尔斯等 。 在德国 , 法学家鲁道夫 ・施塔姆勒首先发起了自然法复兴 的运动 , 创立了一种现代的自然法哲学 。他把法律观念分 为法律概念与法律理念 , 法律理念就是正义的实现 , 并提 出用社会理想来检验法律规则的正义与否 。这种检验实在 法正义与否的宽泛标准就是自然法 。马里旦的自然法理论 被称为 “人格主义自然法” 即特别强调人权问题 。富勒认 , 为法与道德密不可分 , 特别强调法的 “内在道德” 即 “程 , 序自然法” 。罗尔斯从正义论出发对公民守法的政治义务与 道德义务 、法的正义标准等法学的重大问题进行了论述 , 并作出了具有自然法倾向的解释 。这个时期 , 无论是神学 的或是非神学的自然法学 , 都不是对古典自然法的简单复 归 , 而是像古代自然法学那样 , 强调超越实在法的道德 、 正义和人的良知的作用 , 其所关注的是法的价值 、法与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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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法律的基础和意义所在 , 将自由 、平等 、秩序等人的 本性要求作为法律的基本要求 , 法律以人的需求为动机 , 以人性及其发展为目标 。在古典自然法学家提出的一系列 理论中 , 无论是 “自然状态说” “自然权利说” “社会契 、 、 约论”还是 “人民主权论” 其中所言的 “自然”均指的是 , “人的自然天性” 是 “人的本性” 已经和物质世界没有任 , , 何关联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专门论述了自 然法 : “在所有这些规律之先存在着的 , 就是自然法 。之所 以称为自然法 , 是因为它们是单纯渊源于我们生命的本 质 。 这里所讲的自然完全是指人的本质与特性 。 ” 是运动 、是强力 、是火 、是湿 气 、是生殖 。 “自然”的最简单和最古远的意义 , 正是从作 [3 为一条原则来看的物质宇宙 。 ] 诡辩论者安堤弗 ( Anti2 令是必然的和不可抗拒的 , 而法则的命令则是人类专断制 [4 定的 。 ] 诡辩家卡里克利斯 ( Callicles) 也对自然进行过论 述 , 从这些论述中可以看出在这个时期 , 自然指的是物质 世界 。之后 , 苏格拉底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确信存在 着实在法的某些不变标准 , 并断言通过理性的运用 , 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