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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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骗取社会保险费待遇的法律责任
❖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 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 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
五、骗取社会保险费待遇的法律责任
❖ 1.违法行为。有两个方面值得注意: ❖ 第一,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含义。 ❖ 第二,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三、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
❖ 1.违法行为。 ❖ ——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 ——违法行为是经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后逾期不缴纳。 ❖ 2.责任主体。
三、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
❖ 3.责任方式及数额。一是改正;二是滞纳金;三是罚款。
❖ 4.注意事项:
❖
第一,罚款与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直接强制
二、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法 律责任
❖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 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处理。
二、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法 律责任
❖ 1.违法行为
❖ ——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 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拒不出具”;
❖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 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
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去工作人员违法行为 的法律责任
——上述机构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
❖ 3.责任方式及数额。一是, 改正;
❖
二是, 罚款;
❖
三是, 解除服务协议。
四、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法律责任
❖ 4.有权追究违法责任的主体。
❖ 包括三类: 一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
二是,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三是, 其他有权机构。
❖ 5.与现行规定的区别。
违反社会保险法 的法律责任
一、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法律责任
❖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 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 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 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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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法律责任
❖ 5.有权追究违法责任的主体。
七、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基数、费率,导致的 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
❖ 第九十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 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 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 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违法主体。有两点需要特别注意: ❖ 第一,必须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履行职
责相关的违法行为。 ❖ 第二,处理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工作人员责任的关
系。
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去工作人员违法行为 的法律责任
❖ 2.违法行为。五种行为: ❖ (1)未按照规定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 ❖ (2)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 ❖ (3)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 (4)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
四、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法律责任
❖ 1.违法行为。有三个方面值得注意: ❖ 第一,骗取社会保险支出的含义。 ❖ 第二,区别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与侵占、挪用社会保险
基金。 ❖ 第三,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四、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法律责任
❖ 2.责任主体。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
❖
五、骗取社会保险费待遇的法律责任
❖ 2.责任主体。
❖ 3.责任方式及数额。 一是, 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
❖
二是, 罚款。
❖ 4.与现行规定的区别。
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去工作人员违法行为 的法律责任
❖ 第八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 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执行之间的关系。
❖
第二,社会保险法与现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等有关规定之间的关系。
四、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法律责任
❖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 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 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 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 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 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 资格。
❖
第二,及时。
❖ 2.责任主体。
❖ 3.责任方式及数额。
三、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
❖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 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 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 以下的罚款。
❖ 1.违法行为:
❖ ——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
❖ 两个问题:第一,用人单位不及时变更或注销等级的 ,是否能按不办理社会等级来论处;
❖
第二,如何理解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一、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法律责任
❖ 2.责任主体。 ❖ 3.责任方式及数额。 ❖ 4.与现行规定的区别
七、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基数、费率,导致的 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
❖ 1.违法主体——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 2.违法行为。
❖
需要注意两点:
❖
第一,擅自更改;
❖
第二,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
七、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基数、费率,导致的 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
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 ❖ (5)其他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去工作人员违法行为 的法律责任
❖ 3.责任主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 4.责任方式及数额。 一是, 改正;
❖
二是, 赔偿损失;
❖
三是, 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