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武汉大学610综合知识(含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国际法)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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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武汉大学610综合知识(含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国际法)考研
真题及详解
武汉大学200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610综合知识(含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国际法)
宪法学
一、简答题(共3小题,每小题l0分,共30分)
1.简述单一制与联邦制的区别。
答:单一制,是指国家由若干普通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特别行政区等组成,各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国家结构形式。现代国家大多采用这种国家结构形式。
联邦制,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联邦组成单位(如邦、州、共和国等)组成联盟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
单一制与联邦制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1)单一制国家只有一部宪法,有统一的中央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法律。而联邦制国家,除了联邦宪法外,各成员国或州还有各自的宪法。
(2)单一制国家只有一个最高立法机关,一套完整的司法体系。而联邦制国家各成员国或州有各自的立法机关、政府和司法系统。
(3)单一制国家的地方政府是由中央政府设立的。而在联邦制国家,联邦政府是由各
成员单位协议建立的,各成员单位往往先于联邦政府而存在。
(4)单一制国家地方政府的权力是中央政府授予的,中央政府可以单方面规定地方政府的权限,地方政府必须服从中央政府所代表的最高国家权力。而在联邦制国家,联邦政府与联邦成员政府的权力划分由联邦宪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双方都不能单方面任意变更,对宪法的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同意和批准。
(5)单一制国家的中央政府可以变更地方政府的疆界。而在联邦制国家,联邦政府不能任意改变各成员单位的疆界。
2.简述当今世界各国宪法实施保障的三种体制。
答:宪法实施保障体制一般是指在立宪国家里由哪种机关承担保障宪法实施的职责,以及该机关保障宪法实施的权限和方式。纵观世界各国的宪法规范、宪法惯例以及宪法判例,宪法实施保障体制主要有如下三种。
(1)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美国。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开创了由联邦最高法院审查国会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的先例。此后,有些国家受美国的影响,也采取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以审查确定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在这类国家中,违宪审查权一般为最高司法机关所享有,只有日本等个别国家的地方法院也可以行使这项权力,但是必须接受最高法院的监督和审查。目前,采取这种体制的典型国家仍是美国;其他国家,如日本、印度、加拿大、委内瑞拉、丹麦等国家也属这一类型。
(2)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源于英国。英国长期奉行“议会至上”原则,认为议会是代表人民的民意机关,是主权机关,因此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应当高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而且,英国的宪法和法律没有明显的区分,因而法律是否违宪,只能由议会作出判断,即由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央立法机关一般都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执行它所通过的法律和决议。在这种政权框架下,最高法院等其他国家机关自然不具有保障宪法实施的职责,保障宪法实施的职责只能落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身上。因此,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都采取这种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目前,采取这种体制的国家主要有越南、古巴、中国等几个国家。
(3)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1799年法国宪法设立的护法元老院。这部宪法规定,护法元老院有权撤销违反宪法的法律。l920年奥地利宪法最早规定设立宪法法院,由宪法法院对法律、法规进行违宪审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邦德国、意大利、法国率先设立保障宪法实施的专门机关。在它们的影响下,世界上许多国家也相继设立了类似的机关。从发展趋势看,由专门机关保障宪法实施的国家一直在逐渐增多。这种体制也很可能成为占主导地位的宪法实施保障体制。目前,采取这种体制的国家主要有德国、法国、意大利、奥地利、芬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希腊等国家。
3.简述公民权与人权的关系。
答:公民权是指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公民从事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人权是指人基于其本质和尊严应当和实际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基本权利和自由主
要包括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生存权和发展权,其核心和关键因素则是人的行为自由和价值确认。人权与公民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联系:
人权与公民权是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的,它们不可能相互脱离而单独存在。它们的一个重要共同点是谁也离不开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将它们规范化,宪法和法律保障它们的行使和实现。
(2)区别:
①两者的主体不同。人权的享有者是“人”,而公民权的享有者必须是国家承认的“公民”。明显,人权的主体范围广于公民权享有主体。
②两者的来源不同。人权随“人”而来,先于国家和宪法而存在。公民权则是来源于宪法,因宪法而产生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的划分。
③两者所受限制不同。公民只要不违反宪法和法律所设定的明确限制,就可以完全自主地享有基本人权。公民权既来源于宪法,也就要受到宪法的约束。这种约束实际上是遵循宪法对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调整。公民权的被剥夺或限制应该遵循宪法的约束,所以部门法可以依据这种约束做出更为具体的行为模式规定。
行政法学
一、辨析题(每小题5分,共30分)
1.行政相对人与行政第三人
答: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
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行政第三人,是指与已作出的行政行为有间接利害关系的,受行政权间接作用或约束的、行政法律关系中潜在的或暗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二者的联系
性质相同。二者都受行政权作用或行政行为约束,二者都与行政主体形成了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应的都是行政主体。
(2)二者的区别
①实质特征。行政第三人与行政行为有间接的利害关系,即与行政行为的结果有利害关系,行政第三人受行政权的间接作用或行政行为的间接约束;而行政相对人与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受行政权的直接作用或行政行为的直接约束。
②形式特征。行政第三人是暗示的或潜在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能从行政决定书上直接看出来;而行政相对人是明显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从行政决定书上可直接找到(3)区分意义
①有利于查明行政行为的效力和后果。
②有利于明确规定做出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
③有利于在立法上规范他们各自的行为,在司法和执法上也能正确确认他们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以便更好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2.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
答:派出机关,是指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设立机关管理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