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部队安全作战训练安全防事故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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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通信联络 火场上必须正确使用通信器材,灵活选择联络方式,确保火场通信畅通。 (一)使用通信导向绳时,绳索释放不宜太长,拐角转弯不能过多。 (二)易燃易爆场所,严禁使用非防爆型通信器材。 (三)在地下建筑等信号盲区,必须使用有效的通信器材。 第十九条 紧急撤离 在火灾扑救中要明确紧急撤离的信号和联络方式,发现险情,应立即撤 离。 (一)指挥员和安全员必须密切观察火场情况,发现险情及时发出撤离信号。 (二)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以放弃车辆和器材快速撤离。 (三)处置危险性较大的灾害事故,必须预先确定疏散信号、传递方式、撤 离的方向和路线,清除紧急撤离线路上的障碍,设置利于快速撤离的各种设施, 确定防爆掩蔽体,一旦接到撤退命令,一律徒手撤离。 (四)发出紧急撤离信号后,中队指挥员要立即在安全区域清点人员,并向 指挥部报告,研究新的对策措施。
第九条 个人防护 消防员应当根据火场危害程度,严格按照防护等级采取相应措施。 (一)通常情况下,必须着灭火防护服,佩戴消防头盔、手套、 靴子等基本防护装备。 (二)进入高温、浓烟、有毒、缺氧区域时,必须佩戴空(氧) 气呼吸器。 (三)进入高温、热辐射强和有可能爆炸危险区域时,必须着消 防隔热服、消防避火服或者防爆服。 (四)进入带电区域作战时,必须穿戴电绝缘服、绝缘靴、绝缘 手套等防护装备,携带漏电探测仪、绝缘胶垫、接地线(棒)等器材。 (五)高空作业时,必须用安全绳进行固定保护。 (六)扑救有玻璃幕墙的建筑火灾时,应当防止玻璃坠落伤人。
第十条 火情侦察 侦察小组一般不少于3人,并由指挥员带领,严禁单独行动,情 况复杂现场必须有单位知情人引导。 (一)进入浓烟、高温、有毒等危险区域侦察时,要在进出口处 登记姓名、进出时间、空(氧)气呼吸器压力等情况,设置导向绳, 明确联络信号,必要时用水枪进行掩护。 (二)进入建筑物内部侦察时,应当对建筑结构强度进行评估, 并充分利用地形、地物,靠近承重结构行动,防止坠落物伤人。 (三)进入密闭区域侦察时,应当在侧面缓慢开启门、窗,并同 时向门、窗内射水。 (四)在船舶机舱、地下室等危险复杂环境侦察时,外部必须备 有侦察预备组,用于意外情况下的援救。
第十四条 疏散物资 疏散物资必须在单位负责人或者技术人员的配合下有序进行, 并指定专人看护。 (一)疏散出来的物品必须检查是否夹带火种。 (二)疏散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时,要划出警戒线,禁 止无关人员靠近。 (三)疏散压缩气体钢瓶,必须充分冷却,并在水枪掩护下 进行。
第十五条 火场破拆 火场破拆必须正确使用破拆器材,合理实施破拆。 (一)使用锤、斧、挠钩等器材破拆时,必须检查连接是否牢固。 (二)破拆门窗玻璃时,必须站在门窗侧面,从玻璃上方一角开 始破拆;从破拆处进入时,必须清除残留的玻璃碎片。 (三)使用切割器具破拆时,必须佩戴面罩、手套,平稳操作、 直线切割,切割器具前方不得站人。 (四)高处破拆不准将破拆物抛向地面,不准随意破拆玻璃幕墙, 并及时在地面划出警戒区域。
第十六条 火场排烟 排烟时,必须充分考虑烟雾流向,合理选择进风口和排烟口。 (一)在烟雾浓、温度高的区域排烟时,必须使用开花或者喷雾 水流掩护。 (二)有毒烟气必须向下(侧)风方向排放,同时疏散可能受到 排出烟雾威胁的人员。 第十七条 火场供水 火场供水必须根据供水原则,采用正确的供水方法。 (一)驾驶员应及时掌握前方供水需求,与水枪手保持联系;供 水时,不得突然加压。 (二)垂直铺设水带时,必须使用水带挂钩、绳索等进行固定。 (三)水带铺设应当避开玻璃幕墙下方,如无法避开时,应当用 硬物对水带干线进行遮盖。
第二十条 火场清理 清理火场时,必须克服麻痹思想,防止发生意外伤害。 (一)必须注意观察建筑物上方建筑构件和高空坠落物。 (二)检查楼梯间、走道、外墙处烧损电线的带电情况,防止发 生触电伤害事故。 (三)检查煤气管道、液化气瓶的泄漏情况,防止发生爆燃伤害 事故。 (四)检查其他危险化学物品、设备情况,防止发生复燃、中毒、 腐蚀伤害事故。 (五)收整器材时,禁止从高处抛掷。 (六)高温容器、罐体未充分冷却前,不得搬运、移动。 (七)撤离现场时,必须清点人员和器材。
第八条 车辆停靠 车辆到达现场时,应当根据现场情况选择适当的停车位置。 (一)严禁在松软或者路基薄弱的地带停靠。 (二)必须与起火建筑物保持安全距离。 (三)举高消防车必须停靠在空中无障碍物、地面平坦坚 实的地段。 (四)扑救高危场所火灾时,车辆应当停在便于展开、便 于转移的位置,车头应朝撤离方向。
灭火救援安全教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消防部队作战和训练安全 工作,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保护消防员人身安全,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 令》、《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特制定本要 则。 第二条 本要则适用于公安消防部队实施火灾扑救、 抢险救援和开展业务训练中的安全工作。 第三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 防为主”的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密组织,科 学实施,减少和避免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必须建立作战和训练安全 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组织,设立安全员,制定安全措施, 落实安全责任,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第五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军政主官为本级作战和训 练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灭火救援指挥员和业务训练组 织者为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安全员具体负责作战和训 练中的安全监督工作。
第七条 车辆行驶 车辆在行驶途中,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一)车辆驶出车库前,应在看清道路车辆情况后方可占道转弯。 (二)消防员不得将肢体伸出车窗外。 (三)车辆必须依次行驶并保持安全距离。 (四)在雨、雪、雾、大风等气候条件下必须减速慢行。 (五)在狭窄、陡坡、弯路、松软路面行驶时,必须注意观察, 控制车速;在冰雪、泥浆、湿滑等路面行驶时,应当采取防滑措施或 减速行驶。 (六)经过桥梁、涵洞、隧道时,应当注意观察限高、限重及空 中障碍物。
第十一条 阵地设置 水枪阵地应当按照便于观察、便于进攻、便于转移或者撤离的原则设置。 (一)利用地形、地物和承重构件等条件设置水枪阵地。 (二)利用拉梯在窗口、阳台设置阵地时,拉梯上端必须高出窗口、阳 台2个以上梯蹬,并尽量采取固定措施。 (三)严禁在轻质屋顶、遮阳棚、雨搭、可燃油气罐上部设置水枪阵地。 (四)压缩气体钢瓶或者油桶库房着火,必须在充分冷却后,方能深入 内部设置水枪阵地。 (五)大跨度钢架结构厂房、库房着火,必须在实施冷却结构后,方能 深入内部设置水枪阵地。 (六)油轮的货(油)舱起火,情况不明、温度较高的情况下,严禁直 接登至货(油)舱甲板灭火。 (七)转移阵地或调整作战力量时,必须考虑整个作战部署的协调统一, 防止因局部力量调整影响整个作战行动,每次转移阵地或调整作战力量时必 须立即检查清点人员,并做好防护工作。
第十三条 抢救人员 救援人员编组不得水枪 冷却掩护或者驱散稀释措施的配合下行动。 (二)利用绳索、软梯、缓降器救人或者自救时,固定点必须牢 固,并在绳索额定荷载范围内使用。 (三)使用举高消防车救人时,工作平台严禁超载;禁止在工作 平台内使用两节拉梯救人。 (四)使用登高器材登高救人时,尽量稳定被困人员情绪,实施 有序疏散。 (五)抢救疏散医院病人时,应当在医护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疏 散传染病患者时,必须做好安全防护。
第二章 火灾扑救 第六条 着装登车 消防员听到出动命令后,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快速着 装登车。 (一)通过楼梯进入车库时,不要越级跨跳楼梯,不得在 跑动中着装;使用滑杆时必须依次下滑,并控制下滑速度。 (二)消防员必须按照指定位置乘坐车内,严禁在车外、 车顶搭乘,严禁在车辆起步后追赶登车。 (三)驾驶员必须在本车指挥员确定人员全部登车、车门 关牢、车库门完全开启定位并发出指令后,方可驾驶车辆起步 出库。
第十二条 灭火进攻 灭火进攻时,必须选择正确的灭火器材、进攻路线及射水(射流)方式。 (一)灭火时应当采用正确射水姿势,开、关水枪(分水器)动作要缓慢,严禁 对射误伤他人。 (二)在高温和热辐射较强的环境里灭火时,必须实施水枪掩护,并适时组织人 员替换。 (三)扑救木质楼板、吊顶的建筑物火灾时,应当射水探试楼板、吊顶强度,确 认没有塌落危险后,应保持前虚后实探步前进的方式进入室内救人、灭火。 (四)必须带电灭火时,应当按照带电灭火的要求,使用绝缘胶垫,保持水枪有 效接地;若使用直流水灭火时应当采用点射。 (五)扑救高温、高压容器设备火灾时,必须减少前方作战人员,应使用带架水 枪、移动炮、遥控灭火消防车等远距离射水。 (六)扑救可燃气体、挥发性易燃液体火灾时,不得盲目灭火;若意外灭火后, 要防止复燃、复爆。 (七)严禁用水扑救遇湿易燃、易爆物质火灾,严禁使用直流水扑救可燃粉尘、 强腐蚀性物质火灾。 (八)采用窒息法灭火时,必须确认灌注、封堵空间无人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