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瑕疵及效力问题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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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瑕疵及效力问 题
案例:杨某诉李某、王某确认股东会决议效力。杨 某、李某、王某等是A公司的股东,杨某同时也 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杨 某与公司的其他股东发生争议并产生矛盾,后公 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对杨某在公司的经营权 利作出了限制,杨某参加了该股东会并投反对票, 但公司还是以2/3的多数通过了该决议,后杨某将 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
专题二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瑕疵及效力问 题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 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 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 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 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专题二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瑕疵及效力问 题
3.股东会、董事会的职能与职权范围产生的决议效力 案例:A公司有二十多名股东,其中甲等五人为董事,甲为 董事长,也是法定代表人。甲与其他四个董事发生争议, 某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的公章交由 副董事长乙保管,甲参加了此次董事会,但对决议投反对 票。为此,甲诉至法院主张法定代表人是公章的管理者, 董事会对公章管理无权作出决议,要求确认董事会决议无 效。 意见一:法人代表就是掌印者;公司的董事会无权对印章管 理作决议。 意见二:法律无规定;董事会有权对公司的任何事项作出决 议,包括印章管理。
专题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瑕疵及效力问 题
二、实体问题 1.瑕疵股东召集的股东会效力问题 (1)明确瑕疵出资股东是否具有合格的股东资格 (2)瑕疵股东的股东权 《公司法》35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 “实缴出资”:实际缴纳的出资;应缴出资 《公司法》104条: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份股份 有一表决权。 表决权的行使未受“必须实际缴纳的出资” 观点一:表决权的行使应与实际出资的具体数额相对应 观点二:表决权不受限制 *章程对未出资股东的表决权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题二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瑕疵及效力问 题
2、当事人是否享有要求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有效的诉权 • 确认有效的理由: 《民事诉讼法》108条 增加并扩大公司案件可诉性的价值取向 • 确认无效的理由: 当事人对某一法律关系无争议 未经司法裁判前其效力是法定的,无需确认 法律赋予确认决议无效的诉权
▲对于程度显著轻微,根本不影响决议实质内容的瑕疵,以
及程度虽不轻微,但事后已经弥补或可以弥补的瑕疵,从 维护决议效力的稳定性出发,均不应予以撤销。
专题二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瑕疵及效力问 题
5.决议无效或撤销对其他法律关系的影响 • 瑕疵决议的溯及效力 (1)决议的履行情况 (2)决议内容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 (如担保、投资、借款、股权转让等) (3)决议内容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产生是否以决议作为 法定的条件 (4)决议内容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相对人对该法律关系 建立所持的主观状态(善意恶意) (5)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变化对该法律关系相对人或其 他第三人的影响程度及社会效果。
专题二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瑕疵及效力问 题
2.虚拟股东、董事参加的决议效力问题 *现实中根本不存在的人作为公司股东 案例:A公司是由甲、乙、丙、丁共同出资成立,甲、乙是 真实股东,是夫妻关系,各自享有49.5%的股权,为防止 外人介入公司,二人虚拟了两个现实中不存在的人丙、丁 为股东,甲、乙、丙是董事,丁是监事。后甲、乙离婚, 为争夺控制权,乙、丙召开董事会罢免甲的董事长职务, 选举乙为董事长,甲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董事会决议无效。 观点一:认可虚拟股东的股东资格 虚拟股东的股利义务在现实中有实际指向;客观上履行了 出资义务;变更工商登记 观点二:否认虚拟股东的资格 股东实名制;保护第三人与公司交易安全
专题二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瑕疵及效力问 题
3.一诉多求是否可以合并审理 如诉至法院要求: (1)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 (2)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3)赔偿侵权造成的损失 合并理由: *分开处理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多个诉讼请求中的主要的和辅助的诉讼请求 不应合并理由: *诉权性质与种类完全不同 *诉讼主体不同 *案由不同
专题二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瑕疵及效力问 题
4.可撤销或无效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例外与补救 • 《英国公司法》:如果股东会召开没有按照法定期限通知 股东,在年度股东会会议中,经全部有表决权股东同意, 或在其他会议中,经特定比例有表决权股东同意,股东会 决议仍然有效。 • 《意大利民法典》: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通知股东召开股 东会,但是代表全部股份的股东、全体董事和监事都出席 了股东会的情况下,股东会视为依法召开。
专题二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瑕疵及效力问 题
▼全体股东或全体董事为被告或共同被告确定诉讼 主体 (1)股东或董事为会议的参与者和决议的直接决 策者,有利于查清事实。 (2)决议的履行必须依靠股东或董事的配合,有 利于裁判结果的执行。 (3)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 (4)公司为被告是基本原则,股东或董事为被告 为例外。
专题二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瑕疵及效力问 题
一、程序问题研究 1.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效力时诉讼主体应如何确定 (1)持有异议的股东或董事作为原告,以股东会、董事会 的全体股东或董事为被告 (2)持有异议的股东或董事作为原告,以作出决议的公司 为被告 (3)持有异议的股东或董事作为原告,以全体股东或董事 为被告,公司作为第三人 《关于审理公司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股东会、董事 会的召开及决议均属于公司法人行为,此类诉讼应当以公 司为被告。 ★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原告要求确认决议效力时诉讼主体如 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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