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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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2010年9月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精神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为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培养目标

遵纪守法、身心健康、品德良好,遵守学术规范,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1门外国语,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工作的能力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与管理工作的能力。

二、培养口径

培养方案一般按二级学科制定,二级学科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鼓励按一级学科设置公共基础理论课程。学位论文题目应属所在的学科专业或交叉学科范围。

三、招生及导师

硕士生的招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硕士生报到入学后2周内,以研究生与导师双向选择和学院(包括中心、所,以下简称学

院)调剂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指导教师。

四、学制与学分

硕士生学制为2~3年。已按教学计划完成基本课程学习,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后续学业者,须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延长学习年限,每次申请延长学习时间不超过1年,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凡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而超期者,自动失去学籍。

实行学分制,要求硕士生修满28-32个学分,学位论文不计学分。

五、课程设置

(一) 必修课(不少于19学分)

1.公共必修课

(1)马克思主义理论3学分。

(2)第一外国语:学术型硕士学位5学分,专业硕士学位2学分。

2.一级学科必修课

包括该一级学科的基础理论课和学科前沿讲座。

(二) 选修课

由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根据二级学科专业课要求和学位论文需要选修。

一级学科必修课和选修课设置要体现研究生层次学习的要求,开课形式可以多样化,如研讨、实验、系列讲座等均可列入课程范围并给出合适的学分;教学实践、业务实习、社会实践等由院系根据学习需要列入选修课程中,学分视情况而定。

六、考核

必修课程应进行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达到70分者可获得学

分;选修课程可以是考试或考查,成绩达到60分者可获得学分。

考试、考查形式可按课程要求进行设计,可以是闭卷、开卷考试,也可以是做课程论文、口试、实验考核等形式,但每次考核应有文字档案记录,否则不予登录成绩和学分。

七、中期考核

两年制硕士生应在第三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参加中期考核,三年制硕士生一般在第四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参加中期考核。中期考核的内容包括思想品德、课程学习、学术活动、社会实践、身心健康等方面。通过中期考核者方可进入学位论文工作阶段。

有关学习过程中的监控按我校有关研究生学业考核、学籍管理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八、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两年制学生一般在第三学期中期进行,三年制学生一般在第四学期结束前完成。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是:选题应努力体现本专业的学科前沿、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有一定科学意义或应用价值,有利于研究生对所学的专业理论和知识的综合运用,有利于科研能力的训练与提高。论文正文的篇幅在1~3万字左右,符合学位论文的规范,并达到可以在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水平。

学位论文的格式规范参照《广州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要求》执行。

九、毕业与学位授予

学位授予程序按照《广州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的有关规定

执行。

硕士生通过学位审核后,颁发硕士学位证书、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凡参加答辩,但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同意予以毕业者,通过审核,发给硕士生毕业证书。凡未通过答辩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以在3个月以后、1年以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含论文评阅)一次,通过答辩和学位审核者授予学位。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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