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学术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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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学术道德规范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营造有利于学术创新和学术繁荣的良好环境,建设中国一流的研究型综合大学,需要进一步加强校风学风建设,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尊严,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使我校学术研究健康发展和不断繁荣。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和四川大学相关条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我校师生和相关人员在学术研究活动中的行为准则。
适用于四川大学所有从事学术研究及相关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等。
第三条广大教师和科学工作者在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中应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四川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条例》、《四川大
学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
严格遵守国家在信息、生态、环境、健康等方面的安全规范和规定。
第四条在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坚持和贯彻学术上“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发扬学术民主,倡导学术批评,充分尊重不同学术意见,反对学术霸权主义和强权作风。
(二)遵循科学规律,探求科学真理,尊重学术自由,严肃学术纪律,维护学术纯洁,严谨自律;积极创造良好的学术环境,鼓励学术创新,正视和宽容学术失败。
(三)学术研究必须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注意检索相关科研内容文献。
学术论文和著作应规范合理、客观准确地引用他人文献,一般应引用原始文献,引用或转引文献资料或他人成果均应详加注明。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的科研成果。
抄袭、剽窃是指把他人作品中的数据资料、架构、内容情节等原封不动或改头换面之后据为已有或采用他人工作结果
时有意不注明引用出处的行为。
(五)学术成果署名及顺序应实事求是,未参加且未指导科学研究或论著(文)写作,不得在发表的该成果中署名。
学术成果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道义和法律责任。
(六)发表学术研究成果应当行文规范、数据翔实、准确可靠,逻辑严密,不得臆测捏造或篡改数据、事实或他人观点。
学术成果不得“一稿多投”、重复发表或变相重复发表,另有约定需要再次发表的,须详加注明。
(七)正视学术研究成果的经济、社会效益,抵制和反对夸大研究成果的经济、社会效益或对研究成果进行新闻炒作的行为,严禁对科研成果进行不实宣传。
(八)正确行使学术权力,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学术评价原则。
在各种学术评审中,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扬学术民主,不徇私情,杜绝权学、钱学、情学交易等腐败行为。
(九)对秘密科研成果,涉密人员和单位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下列行为属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断章取义甚至伪造、篡改引用的文献内容、观点和数据。
(二)剽窃、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侵吞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或研究成果。
(三)未参加且未指导科学研究或未参与论著(文)写作,在发表的该作品中署名。
(四)捏造个人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证明学术能力和水平的材料,有意夸大个人学术成就。
(五)通过新闻媒体或网络发布未经学校或相关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故意夸大或恶意诋毁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的学术研究事项,或以不正当方式封锁非秘密资料、信息,妨碍正常的学术交流和沟通。
(八)非法私自占有、转让或以其它方式侵占、损害知识产权应归属于学校的科研成果。
(九)不认真履行学术评审权力,徇私枉法;或以任何方式干扰学术评审活动。
(十)借学术批评的名义进行人身攻击和诽谤、打击、报复,压制与自己学术观点不同的人。
(十一)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六条由学校委托校学术委员会成立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本规范的执行情况,并受理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举报、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
对于涉密或特别重大等特殊情况的调查,可由学校指定有关部门和人员组成专门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七条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调查启动的程序、标准、方式和结果发布等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举报人举报人应该采用真实身份、实名举报。
学校对举报人权益进行保护,包括身份保密等。
举报人应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对待举报。
对于发生举报人不负责任、捏造、伪造事实甚至假借举报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他人等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撤职、调离工作岗位等校纪处理,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应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举报受理机构四川大学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负责受理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举报。
(三)举报材料及调查程序启动方式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的举报要材料翔实、证据充分,举报材料可以采用书面、音像资料等形式。
启动调查程序应该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有确凿证据的举报材料;课题组内部或论文(成果)的署名合作人员递送的有事实依据的举报材料。
(四)调查程序和方式调查可采用听证会、技术鉴定、查核原始数据及记录、重复实验等多种方式进行。
(五)调查结果发布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或专门调查组须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及时上报校学术委员会或学校,或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由四川大学学术委员会或由专门调查组根据情况确定并上
报学校批准后发布。
第八条学校将根据调查结果,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人员,参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在一段时间内停止批准申请各类学术研究课题、通报批评、取消晋升晋级、警告、记过、降职降级等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调离岗位、撤职、解聘或开除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处罚细则见《违反<四川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罚条例》(另文发布)。
对于违反以上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学生,可参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四川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暂行条例》等相关条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本规范将在实践中进一步补充修订完善,未尽事宜由校学术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商讨执行。
第十条举报受理的具体事项:
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技处和社科处,举报人可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办公室
举报。
办公室地点:行政楼339房间和330房间;
举报电话:85401192(理工医),85403006(文科);
电子邮箱:xsddjc@;
另在行政楼二楼大厅设有举报信箱。
第十一条本规范解释权归四川大学学术委员会。
第十二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