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网络知识产权_悄然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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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的国际竞争,不是美元和人民币之间的较量,而是国与国知识产权之间的较量。

在信息时代,专利和版权就是货币。

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意,就像没有船桨的船只。

发展创意产业,必须尊重知识产权。

”英国创意产业之父、创意集团和创意商学院的主席约翰 霍金斯在第七届“武汉 中国光谷”知识产权保护论坛上如是说。

成为热门话题
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外延已经被扩大了很多,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网络技术的冲击下也暴露出诸多问题。

“网
络知识产权”不仅在学术界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更成为了当前频繁出现在大众生活中的一个热门话题。

细数一下我们最常见的几种情况:门户网站、视频网站上传、转载、传播信息、作品时,因为没有尽到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所应尽的合理版权注意义务而侵害了版权人的权利;现实社会中遵纪守法的网民借助网络匿名制成为网上目无法纪的侵权人;因网络游戏业的发展而产生的
虚拟物品和游戏资源利益分配纠纷问题;还有我们常见的窃取大量QQ号码的密码保护资料并破解、出售给他人等等。

这些随处可见的网络纠纷问题实质上是涉及到一个知识产权的认定和保护,
它已不仅仅存在于虚拟的互联网中,更是走进了我们实际的生活,并带来很大的影响。

据统计,北京市一中院是全国法院系统受理网络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比较多的法院之一。

该院自1999年受理了第1起案件后,仅截止到2007年4月,已受理此类案件311件。

根据一中院提供的资料显示,随着网络纠纷案件数量的不断递增,案件类型也在不断变化。

2009年“4 26知识产权日”前夕,一中院积极与中关村知识产权局、石景山区知识产权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等单位合作,举办“知识产权园区行”活动,结合典型案例就网络著作权的保护等
“网络知识产权” 悄然兴起
本刊记者/卢倩仪 图/CFP
网络上经常接触的电子邮件,电子布告栏和新闻论坛上看到的信件,网上新闻资料库,资料传输站上的电脑软件、照片、图片、音乐、动画等,都可能成为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这就是网络知识产权赋予我们的权利。

Interne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pring Up
The Email, digital notice board, news forum, website database, and PC software, photo, picture, music, cartoon, those on the resources transfer station, all might be protected by
copyright, and it’s the right endowed by Interne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经济观察
Economy Observ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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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做专题讲座,普及知识产权相关知识,提升社会公众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和保护意识。

侵权诉讼 悲与乐
2008年12月,新浪擅用"“周恩来在柬埔寨”4副摄影作品被判侵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

已退休新华通讯社高级记者杜老先生诉称,新浪未经本人许可,擅自使用“潇洒的身影——周恩来在柬埔寨”等4幅摄影作品,未署名且未向本人支付任何使用费,对其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做出判决,认定新浪使用照片的行为构成侵权,并判令新浪立即停止侵权,在新浪网读书频道24小时刊登声明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

再来看看另一起诉讼,结果可大为不同。

2010年3月5日和3月12日,视频网站土豆网接连倚仗“避风港”原则胜诉了两场知识产权诉讼,这是国内视频产业自2009年我乐公司(56网)胜诉之后第二批胜诉的案例。

2010年3月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北京天中映画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诉土豆网侵犯其拥有版权的电视剧《魔术奇缘》的著作权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认为土豆网并未侵犯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其认定的依据正是2006年我国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第22条“避风港”原则。

互联网作为第四大媒体,其功能之强大是电视、电台、报纸平面媒体所无法比拟的。

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和信息传输的快速性决定了网络侵权影响的范围之广,速度之快。

传统知识产权中的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特点,在网络环境中基本不存在了,取而代之的是作品数字化、公开公共化、无国界化等新的特征。

传播
形式发生很大变化,作品一旦在网上被公开,其传播、下载、复制等一系列的行为就很难被权利人所掌握。

权利人无法知道自己的作品被谁使用了,如果使用了,又被使用了多少次,很难主张自己的权利。

2009年备受关注的“谷歌侵权事件”就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薄弱,揭开的仅仅是网上著作权保护混乱现状的冰山一角。

在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体系下,网络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缺乏可依据的统一标准,在证据易更改和删除、权力难主张的情况下,往往会造成几家欢乐、几家愁的局面。

突破传统的固有模式,重视和完善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必需的,也是必须的。

与国际接轨
1967年7月14日,“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巴黎联盟)和“国际保护文学艺术作品联盟”(伯尔尼联盟)的51个成员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共同建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 WIPO),其任务是进一步促进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各国和各知识产权组织间的合作。

中国于1980年6月3日加入该组织,成为它的第90个成员国。

从1985年至1999年中国先后加入保护工作产权的“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艺术品“伯尔尼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等12个条约。

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数据显示,2009年中国专利申请量同比增长30%左右,增速居世界各主要国家之首,已位居世界第五位。

WIPO副总干事长杰弗里 奥尼亚马说,“中国正在发展中广泛应用知识产权,并在短时期内实现了专利申请数量的迅速增长。

在通过申请专利和注册商标来运用知识产权方面,中国已处于世界领先地位。


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随后也表示:“保护知识产权不是应付国际压力,而是我们民族兴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

”同时指出,“国务院对保护知识产权如此重视,一是为保护民族的创新能力,为全民族创造力的提升、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服务;二是高举保护知识产权的旗帜,履行我们的国际承诺,树立中国政府讲信誉、负责任的良好形象,为中国发展创造良好国际环境;三是依法规范文化市场,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中国版权业健康发展,维护知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部门积极作为,以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出台表明与国际水平接轨的决心。

2002年1月1日开始施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8号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随后,国家版权局2007年1号公告,向社会发布了《要求删除或断开链接侵权网络内容的通知》及《要求恢复被删除或断开链接的网络内容的说明》的示范格式。

此行为是国家版权局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第16条的规定,逐步细化“书面通知” 和“书面说明” 的内容,在经过深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后制订的一个指导性格式范本。

这些政策法规的发布,对维护权利人法定权利、便利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法律义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我国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网络行为的规范起到了积极地促进作用,也表明了我国在“中国制造”日益壮观、“中国创造”乏善可陈,建设“创新国家”,以及将打击侵权盗版的剑锋直戳网络领域的现状中不再犹豫,化压力为动力乘风破浪、扶摇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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