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用地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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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项目三方用地协议书
甲方(集体经济组织):
乙方(经营者):
丙方(镇政府):
为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镇域实际情况,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签订用地协议书如下:
一、用地位置
设施农业项目用地位于,四至界线详见《土地规划建设图》,图件经甲乙丙三方认可为准。
二、用地面积及范围
设施农用地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农用地平方米。用地面积和范围不得突破经三方认可并经批准的《土地规划建设图》面积和范围。
三、用地期限
本项目设施农用地的期限为年零天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用地用途的约定
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为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连栋温室和日光温室等;附属设施用地为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如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具体要求为:(一)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二)设施农用地范围内不得用于以下用地建设: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村、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三)用地期限内,如遇国家建设需要、旧村改造、征地、占地、拆迁、整体规划或区域环境整治等情况需拆除、腾退租赁标的物的,甲、乙双方均无条件终止本协议,乙方应在甲方告知该情况的十五日内无条件搬出租赁标的物,双方互不承担任何损失赔偿或经济补偿责任。地上物的补偿款,由甲乙双方商定。
(四)用地期限内,因农业设施的特殊性,只限乙方从事法律、法规的经营项目。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不得违章、违法、违规,因违章、违法、违规所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如由此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五)乙方建设前,事先应征得周边住户的书面同意(以签订协议形式),保证周边住户对此无任何异议,建设时要遵照环保部门相关规定做好环保排污设施。
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
设施农业到期后乙方承诺按国家复垦技术指标恢复土地原貌,确保复垦后土地的水利、耕作层和交通设施完善。
六、其他事项
(一)租赁期间内,本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期间及完成建设后,如出现质量问题或因此造成的安全事故,后果完全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二)甲乙双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丙方负责监督乙方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并将该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加强监督。
七、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八、附则
合同一式5份,甲乙丙三方各执1份,国土资源部门1份、农业主管部门1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盖章)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丙方:(盖章)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签订地点: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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