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建筑钢结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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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标的及适用范围

一、本规章制定了建筑钢结构设计与施工的一般规则,该等规定均以屋宇结构及桥梁结构之安全及荷载规章(RSA) 中所列之一般安全标准为根据而制定。

二、本规章内容不包括如桥梁、塔、烟囱等钢结构之设计方法,如有需要本规章必须连同ENV1993-1-1 (欧洲法典三) 的相关部份一起使用。

三、本规章仅考虑热轧型钢的设计,对冷弯型钢的设计应按ENV1993-1-3执行。

第二条符号及单位

一、本规章所采用之符号详列于附件一中。

二、不同种类之物理单位应按国际标准单位(S.I.)引用,以下为一些建议之单位:

质量.................................... kg

集中荷载及均布荷载......... kN, kN/m, kN/m2

容重.................................... kN/m3

应力.................................... N/mm2, MPa, GPa

弯矩.................................... kNm

第三条引用标准

一、按本规章进行钢结构设计,应按有关产品标准及施工标准进行。该类标准详列于附件二中。

二、在附件二中所列之引用标准,应以最新版本为准。

第二章一般安全准则

第四条一般规定

一、钢结构的安全性必须按照RSA的一般规定,以及本规章订定的详细标准确定。

二、建筑结构在设计及施工上必须满足下列各项功能要求:

(一)结构必须有可接受的概率,使其在预定的设计基准期及成本内能保持设计上所要求的适用性;

(二)结构必须有适当的可靠度,使其能承受在施工和使用时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及影响,同时在正常维修费用下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

第五条作用

一、确定钢结构安全性所考虑的作用已列明于RSA中,本条只加以适当之补充。

二、在计算温度变化所产生之影响,钢材的线膨胀系数应取α = 12 x 10-6/o C。其它计算中所需的钢材性能可按第十八条『型钢及钢板』中所列之值取用。

三、按本规章设计之钢结构,对各方向的分析,必须具有足够之延展性以允许将RSA 第二十三条所述之地震系数降低至0.24 αE。

第六条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一般应考虑下列情况:

(一)强度之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相当于结构构件的截面或其连接部份开始破坏或产生过度变形(不包含疲劳破坏);(见第二十五条);

(二)结构转变为机动体系之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相当于某些截面开始产生塑性变形,形成塑性绞导致整体结构或结构的一部份转变为机动体系(见第二十六条);

(三)挫曲之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相当于结构或结构构件丧失稳定性(见第二十七条);

(四)失稳之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相当于结构作为刚体考虑时整体之倾覆或产生位移(见第二十八条);

(五)疲劳破坏之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相当于结构承受动力荷载重复作用(见第二十九条)。

第七条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一、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一般应考虑下列情况(见第二十二条):

(一)结构中出现变形或挠度,因而严重影响其外观或有效使用(包括机器或使用上的正常运作);

(二) 因振动、摆动、或侧移导致结构使用者的不舒适或非结构构件饰面之破坏;

(三) 因变形、挠度、振动、摆动或侧移导致装饰材料或非结构构件的破坏。

二、为了避免超出以上之使用极限,必须对结构的变形、挠度及振动加以规限。有关建筑物之容许挠度已列于第二十三条『容许限值』中。

第八条耐久性

一、为保证结构具有足够的耐久性,应考虑下列相关因素:

(一)结构的使用;

(二)要求性能的标准;

(三)预期的环境条件;

(四)材料的成份、性质及性能;

(五)构件的形状及结构细部设计;

(六)工艺质量及质控水平;

(七)特别的保护措施;

(八)在预定设计基准期内可能需要的修护。

二、在设计阶段应评估内在及外在环境条件对耐久性的影响,从而提供足够的材料保护。

第九条防火规定

有关防火规定,请参阅附件三『钢结构防火之安全性确定』。

第三章结构分析

第十条一般规定

一、静定结构的内力应采用静态分析方法计算。

二、超静定结构的内力一般可采用下列方法计算:

(一)弹性理论分析-可在任何情况下使用(见第十一条);

(二)塑性理论分析-仅在构材截面及材料符合ENV1993-1-1第5.2条的要求下方可使用。采用塑性设计之钢结构应按ENV1993-1-1所述之方法进行。

三、结构内力一般可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一阶理论分析-使用结构原始几何形状计算。适用于侧撑式或非摆动式框架分析(框架之分类见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

(二)二阶理论分析-考虑结构变形产生之内力,它可使用于任何框架包括摆动式框架(采用二阶分析方法进行结构计算时,可参照相关参考数据进行)。

第十一条弹性理论分析

一、弹性分析应假设材料的应力应变行为在任何应力水平下应为线性关系。这个假设适用于一阶及二阶弹性分析。

二、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使用一阶弹性理论计算之弯矩,在任何构件上均可重分配不超过最大弯矩之15% :

(一)框架内力与外力必须保持平衡;

(二)所有折减弯矩(弯矩重分布)的构件必须为一级或二级截面(截面之分类见第三十一条)。

三、连接计算的假设必须符合第十二条的要求。

第十二条设计假定

一、在结构分析中所作之假设必须与连接点预期之性能兼容。

二、框架之假设可分为三类:

(一)简支框架-构件间之连接节点不传递弯矩,以及在结构分析中可假设构件以铰接方式连接;

(二)刚性框架-在弹性分析中,连接处应保持其原来的完全连续性,以及节点应符合以下有关刚性节点之要求;

(三)半刚性框架-在弹性分析中,以连接节点实际之弯矩-曲率或受力-变形特性之计算。

三、连接节点可按下列分类:

(一)铰接连接节点-在设计上,此类节点不允许传递可能对结构构件产生严重影响之弯矩;

(二)刚性连接节点-在设计上,此类节点之变形不会对结构内力分布或整体变形产生显着影响;

(三)半刚性连接节点-不能符合有关刚性或铰接要求之连接节点。

第十三条结构系统

一、框架系统

(一)所有框架必须考虑下列有关框架之缺陷;

(二)在框架分析中,缺陷所产生之效应应按表一所述之等效几何缺陷方法或等效力方法计算;

(三)如符合第十六条之要求,框架可分类为侧撑框架;

(四)在框架分析中,每一层之摆动变形必须按第十五条有关摆动框架之分类进行验证。如被分类为摆动框架,二阶效应必须在计算中考虑。

二、子框架系统

只要符合下列条件,结构可在计算中再细分为多个子框架:

(一)子框架间之结构相互作用必须确实地得到模拟;

(二)子框架之布置必须适用于所使用之结构系统;

(三)须考虑子框架间相互作用可能产生的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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