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与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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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与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
摘要:
随着农村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规模集镇的形成,农业科学技术推广和应用,农业集约化经营程度在逐步提高,以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主干的农副产口加工业带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广阔的农村市场资金需求强劲,改革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将农村金融改革和金融体系的建设由“外生性”变为“内生性”,并逐步形成商业金融、合作金融和民间金融互为补充,相互竞争,协调发展的、健康的、可持续性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使农村金融服务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更显重要。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农村金融体系金融改革
一、新农村建设对农村金融服务提出了新要求
从农村居民这个层次来说,在新农村建设中,增加农民收入是最为核心的环节,因此最大程度地满足农民的金融需求,促进农民增收,就是农村金融体系的一大职能。实际上,农民本身也有不同的层次,比如按照其经济实力,可分为贫困型、温饱型和市场型,不同类型的农民就有不一样的金融需求。贫困型农民缺乏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金,有贷款的迫切需求,但无任何抵押质押能力,贷款风险极大,商业性金融机构不愿、也不敢发放贷款;温饱型农民已初步解决生活温饱问题,这类农民一般比较讲信誉,商业性金融机构对其小额贷款比较安全,贷款回收率较高;市场型农民指的是以市场为导向进行专业化生产经营的农民,这部分农民一般有季节性的大额贷款需求,但由于缺乏商业贷款所要求的抵押担保品,加上贷款额度较大,因此风险也较大,商业银行对其贷款就比较谨慎,这类农民的贷款需求难以得到基本满足,此外这类农民对资金结算、汇兑甚至理财也有一定的需求。
农村企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也有不同的金融服务需求。农村企业与市场型农民的金融需求有类似之处,但其资金需求相对更大,而且季节性特征不突出,虽然有一定的贷款抵押物,但变现能力远远低于城市地区的中小企业,因此金融机构对其发放贷款特别谨慎,其资金短缺问题十分突出,严重阻碍了农村企业的发展壮大。
二、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农业发展银行业务面窄,政策性金融功能发挥不充分。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形势下,国家的财政政策以及政策性金融的先导作用无疑是最重要的、不可或缺的。而作为我国目前唯一的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农业发展银行在成立和发展中存在许多问题,1998年3月国务院对农发行的职能做了重大调整,将农业开发贷款、扶贫贷款,以及粮棉油企业加工和附营业务贷款划归农业银行管理,农发行主要负责粮棉油收购、储运等环节的资金提供,与绝大多数农户没有业务联系,农业发展急需的其他贷款业务基本没有涉足。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及粮食购销体制改革基本完成后,农发行将面临业务严重萎缩的问题,没有充分起到提供公共产品的政策性金融作用,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极为有限。
(二)农村金融机构功能定位不明确。目前,县域经济发展中金融服务体系单一,信贷资金供给不足。国有商业银行县域的分支机构主要以吸收存款为主,从农村吸收的资金更多地投向回报高的产业和地区;农村信用社的功能和
性质不够明晰,支农服务水平不高,对重点农户和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资金支持不到位;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范围太窄,机构设置不到位(大部分县由农行代理业务),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农户和农村企业贷款抵押难,担保难,分散风险的机制不健全;对防范和打击高利贷、地下钱庄比较重视,但对如何组织和引导民间借贷为“三农”服务重视不够;农村金融机构撤并继续延伸,一些偏远贫困地区金融服务出现了“真空”,问题十分突出。
(三)国有商业银行随着改革深化逐步撤离了农村及偏远地区,使农村金融体系进一步萎缩。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农业银行加快了商业化和市场化的改革步伐,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撤并乡镇级分支机构,分流精简员工,提升经营层次等,在这一过程中,其贷款向优质客户、大客户倾斜的同时,逐渐远离了农村中小客户。尽管目前农业银行在大多数地区还设有县级机构,但由于贷款权的上收,很多分支机构都是“只存不贷”,成为农村资金外流的渠道,这样不仅没有为农村经济提供支持,反而加大了农村资金的供需矛盾。作为已经进行商业化改革的农业银行,自身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性质使得其无论如何改革,都必须考虑赢利目标的实现,不可能再承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性职能,因此农业银行日益退出农村金融市场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农业银行对农村经济的支持作用日渐减弱。
(四)农村信用社经营实力有限,难以独立担当支持“三农”的重任。由于农发行政策性金融功能的缺位,农业银行等商业性农村金融机构出于商业化经营的目标纷纷退出,客观上形成了农村信用社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近年
来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已经在全国范围内铺开,并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诸如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率都较前些年有很大改善,但是长期困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展的体制、机制、风险等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其经营实力还相当有限。随着大部分的农村信用社法人从乡一级向县一级提升,农村资金外流的现象很可能愈演愈烈。并且对于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和自担风险”的农村信用社来说,支持新农村建设要能够为其带来赢利,而如果是以亏损为代价的,必然缺乏内在动力。加上农村信用社目前的垄断地位,缺乏竞争,导致农村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种类单调,无法满足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对金融服务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广大农民的金融福利水平很低.分享不到金融改革和发展的成果。
(五)非正规金融没有得到规范化管理。民间信贷是农村融通资金的传统方式,长期以来由于正规金融服务不能满足农村发展和农产的需求,民间金融包括高利贷行为得到快速发展的空间,但是由于没有国家法律保护和监管约束,各种形式的非正规金融组织长期处于游离状态,造成民间借贷良莠不齐,缺乏规范,矛盾四起,增加了农民债务负担和农村金融风险。最近多项调查显示,除了部分私人间借贷外,农户和中小企业从非正规金融获得服务的成本一般都很高,相当一部分的农户和中小企业因支付不起过高的利息而被排除在非正规金融市场之外。
(六)竞争性的金融制度安排扭曲了农村金融的本来面目:
1.信息不对称。调查表明,由于缺乏有效的财务报表和数据资料作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