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安全防护知识讲义及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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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定讲义

第二章施工作业的种类

第五条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包括以下内容:

一、维修路面破损所进行的养护作业;

二、在高速公路护网内的桥涵、中央隔离带、服务区和高速公路交叉形成的绿地上(内)所形成的路产维修、设备安装、广告设置等正常维护和商业施工作业:

三、横跨或穿越高速公路所进行的施工

四、其他涉及高速公路的施工:

第三章施工作业的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需向所辖路段路政科、交警大队提交施工申请和施工现场图纸。路政科、交警大队要组织现场踏查。

第十六条未经双方共同审批的任何养护施工作业均为违规作业,施工单位及业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施工方承担。有特殊规定方式作业的除外。

第四章施工作业管理

第十七条施工人员管理

(一)施工单位应加强对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定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注重安全教育,组织安全培训。

(二)施工现场配置专职安全责任人,负责对现场实施安全管理,并配合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纠正违章违规行为。

(三)施工人员在封闭区内统一着施工作业服装(安全员着反光背心)

(四)施工人员必须在施工作业区内活动,不得擅自离开作业区。

(五)施工人员不得横跨、穿行高速公路。

(六)施工人员严禁在公路上拦截、搭乘其他过往车辆。

第十八条施工作业车辆管理

(一)为确保养护施工作业车辆的安全,养护施工作业车辆应符合以下规定:

2、非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养护施工车辆应严格依照规定执行。

(1)施工车辆车身应统一喷涂桔黄色作为安全示警标识。

(2)施工车辆驾驶室顶部明显处应设置黄色示警灯,对于特殊车辆(驾驶室高度不足),应在其最高部位顶部明显处实施设置,且子车厢板尾部两侧最高处个增设一个黄色示警灯。(3)对于配备车厢板的施工车辆要在后车厢板悬挂移动性施工作业标志,且标志背面斜插二面红色示警旗,车厢高栏处悬挂施工指示标志(自卸车除外);对于未有车厢板且发动机后置的施工车辆,要在其发动机后盖外侧悬挂施工作业标志,且标志背面斜插二面红色示警旗。施工作业标志、红色示警旗及施工指示标志尺寸、样式按GB5768---《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规定执行,且施工自身标志为发光二极管排列。

(二)其他非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应按有关规定黏贴反光膜或粉刷油漆,悬挂施工作业标志,配置施工作业标志灯。

(三)路面施工期间,施工车辆许开启作业标志灯及双闪警示灯(在作业区内作业除外)。(四)施工车辆应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不得违章行驶。

(五)施工车辆只能在作业期内指定地点停放。

(六)施工车辆进出施工作业区时,应注意观察并避让其他过往车辆。

(七)严禁农用车、三轮车、畜力车进入高速公路施工作业。

(八)施工车辆应将《施工车辆许可证》放置于前挡风玻璃明显处,以便接受检查。

第十九条施工作业区管理

(一)材料、机具、设备等施工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二)施工单位负责施工作业区环境卫生,及时清除施工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施工废物,确保路容路貌整洁。

(三)施工作业区内长、大型设备进行施工作业时,应保证、传送带等悬出部分不能伸出作业区,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

(四)车道与作业区之间要按下列情况之一采取安全隔离措施:

1、设置安全锥桶,间距15---20米。

2、将安全锥桶与减震片交叉配合使用,即每设九块减震片(间距为10米)后设置一个安全锥桶,同时在施工路段起始端、终止端50米范围内要采取大密度设置安全锥桶方式。

3、也可采取其他征得路政、交警部门同意的安全隔离方式。

(五)作业区应为施工车辆提供安全的进、出口,进出口处应设专人负责,须着反光背心,手持红、绿旗指挥施工车辆安全出入。

(六)施工作业现场夜间不能撤离的,施工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1、现场保证两人值守,并采取措施,确保自身安全。

2、负责施工现场夜间安全维护,确保正常交通通行秩序。

3、发现隐患,及时排除,遇有重大情况及时上报。

4、保障通信渠道,确保联络畅通。

第二十条交通控制区管理

根据施工作业占用路面性质,进行相应的交通控制区的布设,所设标志的颜色、形状和字符必须按国家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对于施工人员、车辆及现场安全维护等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已经发现立即制止,并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在限期内未做出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路政、交警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不服从路政、交警人员的管理,造成交通事故和意外事故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完成养护施工后,需清理现场,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对高速公路造成损坏的进行恢复原状或赔偿:并负责告知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确认后,方可撤出施工现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如因施工路段管理不善,造成交通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交警部门可追究施工单位法人代表的有关法律责任。

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定考题

姓名:成绩:

一判断题(每题5分共40分)

1、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包括以下内容:维修路面破损所进行的养护作业;在高速公路护网内的桥涵、中央隔离带、服务区和高速公路交叉形成的绿地上(内)所形成的路产维修、设备安装、广告设置等正常维护和商业施工作业:横跨或穿越高速公路所进行的施工;其他涉及高速公路的施工。()

2、施工单位在施工前,需向所辖路段路政科、交警大队提交施工申请和施工现场图纸。路政科、交警大队要组织现场踏查。()

3、未经双方共同审批的任何养护施工作业均为违规作业,施工单位及业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施工方承担。有特殊规定方式作业的除外。()

4、根据施工作业占用路面性质,进行相应的交通控制区的布设,所设标志的颜色、形状和字符必须按国家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规定执行。()

5、对于施工人员、车辆及现场安全维护等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已经发现立即制止,并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在限期内未做出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路政、交警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6、施工单位不服从路政、交警人员的管理,造成交通事故和意外事故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职责。()

7、施工单位完成养护施工后,需清理现场,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对高速公路造成损坏的进行恢复原状或赔偿:并负责告知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确认后,方可撤出施工现场。()8、如因施工路段管理不善,造成交通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交警部门可追究施工单位法人代表的有关法律责任。()

二问答题(每题15分共60分)

1、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定中施工人员管理的要求

2、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定中施工作业车辆管理的要求

3、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定中施工作业区管理的要求

4、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定中交通控制区管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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