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全程监督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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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全程监督办法(试

行)

第一条为推进本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对市场主体的全生命周期监管,根据《天津市“政务一网通”改革方案》(津政发〔2018〕1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和市场监管双随机抽查联合检查两个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9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各类承诺审批事项,行政机关实施“以函代证”、容缺后补、承诺审批等方式办理事项的全程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审批办负责对市级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负责承诺审批全程监督的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和绩效考核。

各市级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职责范围内实施承诺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逐项制定监管措施,对承诺审批事项涉及的市场主体履行事中事后监管、兑现承诺监管并开展联合监管、综合监管,督促指导涉企审批事项合规办理。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承诺审批全程监督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区级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承诺审批事项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及时将行政审批过程及结果信息推送给同级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

区级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按照职责范围对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承诺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及时将涉及行政处罚信息推送给同级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

第四条承诺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审批条件、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各级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健全监管机制,既管有照有证的合法经营主体,也管无照无证的非法经营主体,消除监管盲点。加强对行政相对人从事承诺审批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日常监管、定期抽查、风险监测、信用评估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实现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多头监管向综合监管转变。

第六条各级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将承诺审批的事项列入检查

范围,纳入“双随机”抽查联合检查事项清单,确保随机抽查的事项2018年基本实现全覆盖。

第七条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逐项对承诺审批事项制定具体监督管理措施,包括事项名称、监管主体、监管方式、监管程序、相关依据、处理意见等内容。

第八条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增设事项、增加环节、增加要件、索要证明,按照“以函代证”、容缺后补等承诺审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应当将申请材料、承诺书和许可结果等相关信息推送给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并告知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

第九条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审批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应于3个工作日内启动监管核查工作,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和承诺内容进行审核,并于5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

第十条行政相对人应当主动接受监管,并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材料。在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一条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发现行政相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责令其停止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活动,且整改期限不可超出作出承诺审批后6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行政相对人整改后或达到期限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将监管情况告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各级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实施承诺审批的事项全面开展联合检查,对涉及多个部门或多个区的,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第十四条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书面检查和实地现场检查的方式,对行政相对人从事承诺审批事项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书面检查的内容主要是行政相对人是否按照约定的条件、范围、程序等从事被审批事项活动的情况。实地现场检查时可以对行政相对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依法采取勘察现场、查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人员、听取当事人陈述等方式。

第十五条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市场主体开办、成长、退出的全生命周期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管,加强

承诺审批后的监管与信用平台、监管平台、执法平台、网上办事大厅有效衔接,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并结合“双随机”抽查机制,将检查结果纳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

第十六条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应根据行政相对人行政审批诚信情况和信用情况确定检查频次。对诚信情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可减少检查频次;对确定为重点监督对象的行政相对人,应当根据情况增加检查频次。

第十七条对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应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记入行政相对人诚信档案,对该行政相对人不再适用承诺审批。发现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据《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惩戒暂行办法》(津政发〔2016〕18号)等有关规定,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八条各级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推动政府管理创新,依托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推进实施智能化监管,实现监管和执法办案由传统模式向智能化、精准化转变,加强全程电子监察。

第十九条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从事承诺审批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行政相对人正

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行政相对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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