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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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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 设工 页 目职业病防护_ l 殳 施 三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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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佚 名
管理 l 去 > ) 解读
《 建 设 项 目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 三 同时 ”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以 下 简称 《 办 法》 )于 2 0 1 7年 1月 1 0 日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第 1次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设 项 目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 备案) 等 涉 及 行政 审 批 的 内容 。 ( 四)明确 主体 责 任 。 考 虑 到 建 设 项 目职 业病 防护 设施 “ 三 同时” 工 作 的专 业 性 、 技术性 强 , 《 办 法》明确 了建 设 单 位 负 责 人 组 织职 业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开 展 有 关 评 价 报 告 和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评 审 , 向安全监 管部 门报送 验收 方案 , 形 成 书 面报 告等 责任 , 并 要求通 过公 告栏 、 网 络 等 方 式
职 能的决 策部署 , 2 0 1 6年 7月 2 日修 改 实施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职 业 病 防 治 法》 取 消 了安 全 监
( 二) 调 整 总体 框 架 。 按 照 建 设 项 目职 业病 防 护设 施 “ 三同时” 工 作 的 不 同阶 段 , 对 建 设 单 位 开
条 。 主 要 修 订 内容 有 . i ( 一) 修 订 规 章名 称 。《 建 设 项 目职 业卫 生 “ 三 同时”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实 施 4年 多 来 , 对 规 范
建 设 项 目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 三 同时” 工 作 起 到 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资料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资料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资料前言为了保障建设项目的安全和顺利完成,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政策。

近年来,建筑工地上的安全事故频频发生,为了避免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国家对于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了强化管理。

本文主要针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解读,详细介绍规定的内容和相关要求。

什么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是指在建设过程中,按照规定的标准、方法和时限,同时进行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其中安全设施包括建筑施工、拆除、改造和维修过程中应当建立的各种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

具体来说,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设计同时:在建设项目的设计过程中,要考虑并纳入相应的安全设施,并在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持续跟进并调整设计方案。

2.施工同时:在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要配备具备相应资质证书的安全工程技术人员,负责设计和实施安全设施,并对他人的施工行为进行监督。

3.验收同时:在建设项目的验收过程中,要对安全设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验收,确保安全设施的有效防护措施已经按照要求完成。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教育部)联合颁布的法规性文件,于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该办法主要适用于各个领域的建设项目,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及其他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和道路桥梁等建设项目。

但对于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施工许可证,却未能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施工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实施本办法时补齐并符合要求。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要求1.设计阶段的要求在项目建设的设计阶段,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充分纳入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要求,包括安全预防、安全疏散、消防、防护栏杆、防坠落等设施的设计。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解读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解读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已经2006年8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8号令》确立的主要许可制度
一项许可制度: 三个阶段: 四项审批: 五项审查: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安全条件论证)
五、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建设 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 家,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 查;必要时,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安全可靠性和建设项目设立 安全评价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三、关于安全评价的有关规定:
(一)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二)对出具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三)并要求下列建设项目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 进行安全评价: 1、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 批(核准、备案)的; 3、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5、安全监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特别要求的。
15号:
在城市规划区使用土地建设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 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 意见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 证( “一书两证”)
——建设项目要符合地方发展规划
121号: 新建项目
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 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 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 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6号令--“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6号令--“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PPT课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PPT课件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仙姑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 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 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 3/24/2020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受理 审查及作出决定
8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设
3/24/2020
计的
9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变更: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1、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2、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3、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等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三同时” 安全监管权限划分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提出审查申 请,并提交相应文件。
提交文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 围内的,应当及时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坐出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于不属 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由审查 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5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 安全论证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建设项目内在的 危险和有害因素 及对安全生产的
影响
建设项目与周边 设施生产、经营 活动和居民生活 在安全方面的相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2010 年 11 月3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 年2 月1 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年十二月十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3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职业卫生 三同时 管理解读

3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职业卫生 三同时 管理解读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解读2020年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36号令)适用范围: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具体表现:1)可行性论证阶段:安全预评价(安全评价单位)( 其他一般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2)设计阶段: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设计单位)( 其他一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3)竣工验收前: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安全评价单位)(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重点建设项目备注:其他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则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开展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工作内容/工作阶段安全预评价/综合分析(可行性论证阶段)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设计阶段)安全验收(完工,试运行30~180天)报批前评审预评价:企业组织专家评审综合分析:不评审企业组织专家评审企业组织专家评审监管部门审批(一般建设项目)收件,不审批收件,不审批收件,不审批监管部门审批(危化等重点建设项目)安监组织专家评审(企业不组织)安监组织专家评审(企业不组织)安监组织专家评审(企业不组织)备注:其他一般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则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开展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培训课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培训课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PPT 80页)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PPT 80页)

根据危险程度分配监管力量: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 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甲级资质企业 审查性备案; 不少于7人的专家组;
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 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计审查可同时进行; 告知性备案。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
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构成一、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三同时”概念 第二部分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
同时”实施情况 第三部分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
施办法》(总局令第8号) 第四部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 (总局令第36号)
第一部分 “三同时”概念
相关的两个文件: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建设部 办公厅文件《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 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交规划行政许可证明的 通知 》(安监总厅危化(2006〕15号)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 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 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安全条件论证)
安全条件论证报告由建设单位提供
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安全预评价)
安全预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评价单位完成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A 总则
第三部分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实施办法》(总局令第8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已经2006年8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直接使用版)通用课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直接使用版)通用课件
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 安全生产事故,保障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 全。
有利于推动政府监管 方式的改革,强化事 前预防和源头治理。
有利于规范企业安全 生产行为,提高企业 安全管理水平。
“三同时”的法律法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运输、使用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施安全生产条件评价, 并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同时施工”要求建设单位在施工过 程中,应当同时实施安全设施的施工, 不得擅自更改安全设施的设计。
“同时设计”要求在建设项目初步设 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安全设施 设计,并报经相关部门审查同意。
“同时投入使用”要求建设项目竣工 验收时,安全设施必须经过验收合格, 并和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三同时”的意义
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施工 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
施工进度延误
由于各种原因,如材料供应不及时、 施工组织不力等,导致安全设施建设 进度延误。
验收阶段常见问题
验收标准不明确
验收时缺乏明确的验收标 准或规范,导致验收工作 不规范、不严谨。
验收程序不规范
验收流程不规范,存在走 过场、走形式的问题,未 能全面、细致地检查安全 设施。
目的
识别建设项目中可能存在的危险 因素和事故隐患,提出相应的安 全对策和措施,确保项目的安全
生产。
内容
包括对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可能 产生的危险因素和事故隐患进行 辨识、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安全 对策和措施,以确保项目的安全
生产。
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
根据安全预评价的结果,对建设 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详细设计,

河北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课件

河北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课件




• 2015年,国家总局77号令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 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总局36号令)进行了 修改,78号令废止了《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 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监管局18号令), 同时,国家总局针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管工 作出台了系列文件,对非煤矿山安全设施“三同时”监 管工作提出了更明确、操作性更强的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二)许可职责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实行分 级审查。省、市、县(市、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 许可部门分别承担本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核准或者备案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 查。为生产接续单独建设的排土场,不需要审批、 核准或者备案的非煤矿山整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 计审查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权限分级负责。
第一章 总 则
二、职责规定
• (一)监管职责:各级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非煤 矿山安全生产许可部门根 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 域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 。
安 全 监 管 局
非煤矿山 建设项目 “三同时”
安 全 许 可 部 门
第一章 总 则
(二)许可职责 各级非煤矿山安 全生产许可部门负责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 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 等非煤矿山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尾 矿库的回采、闭库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一章 总 则
• 安全设施定义:是指矿山企业为了预防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而设置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 施的总称。 安全设施是为矿山生产服务、保证安全生产的保护性设施 。安全设施既有依附于矿山主体工程的形式,也有独立于 矿山主体工程之外的形式。 安全设施分为“基本安全设施”和“专用安全设施”

建设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资料

建设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资料

建设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资料《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的文件,旨在规范建设工程各环节的安全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稳定进行。

下面我们对该文件进行解读,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

一、什么是安全设施三同时?
“安全设施三同时”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组织设计、安全、质量三个方面的技术人员,协同配合、制定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技术措施,施工过程中要同时配合执行,确保建设工程在安全、质量、进度三个方面同时协调、保障,从而避免事故发生。

二、哪些建设工程适用于该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临时建筑物,钢结构工程、混凝土结构工程、木结构工程、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9大类建筑工程,以及隆起施工,管道打压、管道吊装、物体吊装等危险性较高的工具作业。

三、监督管理如何实施?
监督管理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对建设工程实施项目管理,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防范措施等的审核与监督;二是对建设工程实施施工现场监督,包括对施工现场的日常监督、安全检查等。

同时,该办法还规定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义务,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安全生产的实现。

四、该办法的意义是什么?
该办法的出台,旨在加强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各环节的安全管理流程和安全防范措施。

对于缓解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和事故,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有助于提升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提高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意识,从而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安监局政策法规处 2010-12-29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36号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36号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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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以下有关内容 一、目的: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 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 全许可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 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办 法。
生产、储存项目; 取得使用许可的建设项目; 长输送管道。
二、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 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 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 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 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的勘 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石油、天然气长输 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等 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扩建项目


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 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 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此处相当明确:扩建项目产品同品种相同,扩 大或者相当产量的相对独立建设项目,可以在 原址,也可以异地。
根据危险程度分配监管力量: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 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甲级资质企业 审查性备案; 不少于7人的专家组; 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 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计审查可同时进行; 告知性备案。
第三部分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实施办法》(总局令第8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已经 2006 年 8 月 10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8号令》确立的主要许可制度
一项许可制度:
三个阶段:
四项审批: 五项审查:
改建项目


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 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 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 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 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 1.对在役装置变动; 2.装置可以在原址或易地; 3.技术、工艺改变; 4.改变原设计的品种及主要装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三同时”概念 第二部分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 同时”实施情况 第三部分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 施办法》(总局令第8号) 第四部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 (总局令第36号)
第一部分 “三同时”概念

1972年6月,在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计委、 国家建委关于官厅水库污染情况和解决意见 的报告》中第一次提出了“工厂建设和三废 利用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的要求。 ——“三同时”成为中国最早的环境管 理制度。

《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12月3日)第十三 条 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 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毒化学品的;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构成一、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
审查工作由省、市两级监管部门负责;
省局负责确定省、市局负责生产的项目范围,
报总局备案;
省局可将自己负责的审查工作委托市局实施, 以下项目不得委托:
安全设施两类责任主体(企业-政府)
1.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三同时”
2. 各级安全生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项 目“三同时”
第二部分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实施情况
总局8号令实施以来至2010年底,共计 完成41366项:



项目设立安全审查:14383项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10534项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8713项 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7736项

15号:
在城市规划区使用土地建设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 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 意见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 证( “一书两证”)
——建设项目要符合地方发展规划
121号:

新建项目

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 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 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 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此处指两个方面两个含义: 1. 在空地上新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空地 上新建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建设项目。 2. 在厂区内新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及伴有危 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安全条件论证)
安全条件论证报告由建设单位提供
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安全预评价)
安全预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评价单位完成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A 总 则
相关的两个文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建设部 办公厅文件《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 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交规划行政许可证明的 通知 》(安监总厅危化(2006〕15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 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 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
1988年劳动部颁发的《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 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规定》和1992年颁发的《建 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 办法》,对“三同时”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十六 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 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 5月12日):第十三条要求“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 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 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 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投入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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