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监督与法律监督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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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第3期社会主义研究No.3,2009 (总第185期)SOCIAL ISM STU DIES Serial No.185

检察监督与法律监督的解读

王日春

【摘要】 “检察监督”与“法律监督”是既存在一致性又有所区别的两个概念。在对检察监督和法律监督的概念与内容进行解析的基础上,以检察监督和法律监督的历史演进为切入点,对二者的性质、功能以及所遵循原则形成深刻认识,同时认识到由于二者构成要素的不同致使其构成的体系存在差异。

【关键词】 检察监督;法律监督;联系;区别

【中图分类号】 D9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124527(2009)0320095206

【作者简介】王日春(1974-),男,江苏扬州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008级研究生,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证据法研究。

“检察监督”与“法律监督”是既具有一致性又存在差异性的两个概念,目前对“检察监督”和“法律监督”二者之间关系的认识存在一定的模糊性,笔者试图通过对“检察监督”和“法律监督”的解读,来分析“检察监督”与“法律监督”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以期为当前存在的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质疑,从对二者概念、历史演进以及构成要素等方面进行功能性比较解析。

一、检察监督与法律监督的概念及内容之概述

概念的界定直接决定着被定义事物的内容、性质、作用、该事物运行所应遵循的原则以及该事物的其他构成。为了对检察监督和法律监督有个较为清晰的认识,本文先从两者的的概念谈起。

(一)检察监督的概念和内容

1.检察监督的概念

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运用法律规定的手段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察和督促且产生法定效力的专门性工作。它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监督执行和适用法律情况,维护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和实现公平正义的一种权力。在西方国家的检察制度中没有“检察监督”的概念,西方国家把检察机关定位于公诉机关,检察监督职能包含于公诉职能之内,系统地考察检察监督的内容需要以我国的检察制度为基础。在我国检察监督是是检察权的有机组成部分。我们知道检察权具有制约性和监督性,制约性主要表现在检察机关所具有的公诉权和批捕权两个方面;而监督性则体现在诉讼监督和职务犯罪监督这两个方面。由此检察权中的监督性应该是由检察监督来体现的。

在我国,检察监督通常被认为就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内容,对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国家公职人员职权行使的合法性所实施的专门的法律监督活动。检察监督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司法制度,其内涵十分丰富,覆盖面较为广泛,贯穿在三大诉讼的整个诉讼程序之中。与检察监督紧密联系的是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职能,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职能是指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实施检察监督的职责及权限。检察监督职能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而特殊的职能,其不同于检察机关的公诉权、侦查权等基本诉讼职能,而是以对其他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及国家公职人员行使职权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为核心的一项特殊职能。检察监督就是通过检察机关履行检察监督职能来实现的,换句话说,检察机关履行检察监督职能的内容即构成了检察监督的内容。

2.检察监督内容

检察监督的概念界定决定了检察监督的内容,检察监督贯穿于三大诉讼活动的始终,具体来讲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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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1)立案监督。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一是要纠正公安机关在立案活动中所存在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的问题;二是要防止无辜的人受到刑事追究。(2)侦查监督。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专门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通过行使侦查监督职能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权,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同时促进侦查人员严格执法。(3)刑事审判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就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法庭审判活动是否符合程序,所做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进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行使抗诉权,监督法院是否依法作出裁判,包括第二审程序的抗诉和检察监督程序的抗诉;二是对审判过程进行监督,监督审判活动中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的行为。(4)职务犯罪监督。在我国职务犯罪监督是检察监督的重要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5)刑罚执行监督。刑罚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法律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的具体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对死刑执行的监督,包括死刑立即执行的临场监督和对死刑缓期执行的监督;二是对监管改造场所执行刑罚的监督;三是对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四是对在社会上执行刑罚的监督。(6)民事审判及行政诉讼监督。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及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民事与行政司法的公正。

(二)法律监督的概念和内容

1.法律监督的概念

关于法律监督,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法律监督广义指由一切国家机关、政治或者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全部运作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督促和督导。法律监督狭义上是指由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等法律运作环节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制控和督导。法律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在此我们着重探讨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是依法管理程序,以国家名义进行的,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核心之一,法律监督从构成的主体、客体、内容、权力和程序等五要素来看,具有五大作用:一是监督作用,通过监督主体的跟踪监察,监督客体的行为是否合法;二是控制作用,监督主体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采用相应的法律手段矫正监督客体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三是制约作用,监督主体运用法律的惩罚、制裁功能,通过法律手段的实施和防范机制的建立,防止监督客体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四是检察作用,主要是指监督主体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监督客体的行为及过程进行监督;五是调整作用,主要是指监督主体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监督客体的行为及过程进行纠正。

2.法律监督的内容

根据法律监督的概念及其由构成要素所决定的法律监督的作用,我们可以认为法律监督在内容上主要是就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同时在一定范围内也指向行为的合理性。一般而言,法律监督在内容上包括对一切社会关系主体行为的合法性的监督,但与对法律监督客体的确定相适应,法律监督在内容上主要指向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及其公职人员运用公权力活动的合法性。其中,对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权力活动合法性的监督,是一种全方位的监督:既包括对其活动内容和结果的监督,也包括对其活动过程和程序的监督;既包括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身合法(宪法)性的监督,也包括对其立法、行政、司法活动本身合法性的监督。此外,在一定范围内,法律监督在内容上也包括对某些公权力行为合理性的监督。

二、检察监督与法律监督的历史演进

对于检察监督和法律监督历史演进的考察对于我们全面认识了解检察监督和法律监督是非常有意义的。检察监督与法律监督不是并行发展的两个独立的个体,而是具有历史先后性的两个概念。检察监督源于监察制度的建立,而法律监督可以说是我国的独创。法律监督发源于检察监督,是对检察监督的提升与扩展。通过对二者历史演进历程的了解,我们会对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予以更深刻更全面的认识与认可。

国内外大多数学者均认为,大陆法系检察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法国,并且是由其国王的诉讼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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