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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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基本知识
大家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了解多少?下面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基本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1、法的概念:(本质、特征、分类):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并具有普遍约束力,规定了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调整人们的行为的规范的总称(法区别于思想意识和道德规范,区别于其他行为规章制度,区别于习俗)。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不是法)四个不同的层次和位阶。2、什么是组织法?专门规定某类国家机关的组成和活动原则的法律。是实体法的一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等。村委会是自治组织,不是国家机关,《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叫法受到质疑,有人提出村自治法、基层民主法等不同的叫法。因为《村组织法》是中国独创,理论准备不足,立法过程故事多,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称村自治法是西化,称基层民主法政治味太浓,不符合法的概念,还是保留原叫法。《村组织法》的立法过程、性质、归属、分类及调整对象是什么? 1、村民委员会产生过程:人民公社改为乡镇政府后,生产大队已不再存在,一些地方的基层权力瘫痪,民间出于维护社会治安的
需要,自发成立的一种组织形式叫村委会,填补了乡村政治空白。第一个村民委员会1981年初出现在广西宜山县三岔
公社,随即在广西宜山、罗山一带成片出现。同年,中共中央转发《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纪要》,首次正式提出在农村要
有计划地进行建立村民(或乡民)委员会的试点工作,发动群
众制定乡规民约。次年12月,第四部《宪法》的第111条规定: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给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定下了名称。83年的中共中央1号文件说“在政社尚未分设之前,社队要认真担负起应负的行政功能,保证政权工作的正常进行。随着乡镇政府的普遍建立,生产大队也都陆续改为村委会,到85年2
月队改村工作结束时,全国共设村委会948628个。此时的村委会实际就是生产大队的代名词,并不是真正的自治组织。
2、村治的不同思路:在按83年的中央1号文件,大队改村时,一些省及省级以下地方政府的思路是组建村公所,将行政系统延伸至最基层;全国人大及民政部的思路是加强村民
自治,将乡镇对村的法定关系由领导改为指导。截止89年9月,全国共有9个省、市、区全面推行村公所体制或进行建立村公所的试点,最早建立村民委员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也是最早组建村公所的省区。3、立法过程:从1984年起,民政部便根据彭真的一系列讲话精神,并参照天津市等省级单位制定的《村民委员会工作简则》(试行草案),草拟《村
组织法》的最初腹稿《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其制定过程,经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史上最激烈的争论,三年多时间里,前后修改三十几次,经过三次人大常委会议和一次全国大会审议,委员长彭真先后发表七次讲话说服动员,乘中共十三大政治报告主张“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东风,人大常委会23次会议于87年11月24日,以113票赞成,1票反对,6票弃权,才通过,但加上了“试行”二字,从而为一些地方继续实行村公所体制开了一个后门。87年的《村组法》的核心是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定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的关键性条款规定: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村委会成员不脱离生产,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4、质疑与修改:89年以后,由于人所共知的原因,村民自治与民主政治一起再度受到质疑,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说是他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产物,二是说农民群众还不具备必要的民主素质,村委会仍然应该是行政组织;三是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提出的乡政府和村委会是指导关系在实践中行不通。就是在这种舆论思潮下,有少数地方,继续建立具有行政性质的村公所。90年9月,民政部发出《关于在全国农村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通知》,把依法全面推广变成了个别典型示范。经过短时间的沉寂后,村民自治通过了审查,其政治上的清白得到肯定。从88年至95年,全国先后有24个省、市、区制定了实施办法,93年,中共中央发出7号文件
“为减少管理层次,乡镇不再设置派出机构村公所”,此举为村民自治排除其竞争对手提供了一个有力武器,到99年底,全国村公所全部取消,但中央明确规定:村党支部领导村委会,{具体的领导方式主要是以下四种:提出全村经济发展与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通过村委会的工作,把党的方针政策和党支部的意图,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讨论村委会的重要工作;协调村委会和其他组织的关系;对在村民自治组织中工作的党员和干部进行考核和监督}。农村有村委会的名,但村党支部领导农村一切工作。村民自治的时来运转,在90年代中期。在吉林省第三、第四届村委员会换届期间(95年、98年),西方学者、官员和新闻记者相继前往考察。97年7月6日,美国有线新闻电视网(CNN)向全球播放了介绍福建省沙县两个村村委会换届选举全过程的采访实录。美国《时代》周刊,高度评价“中国的乡村选举”。他们的关心和评论反过来推动了国内媒体对村民自治的宣传热潮,寄希望于“农村包围城市”,以村民自治作为中国民主化进程的一个突破口。新修订的《村组织法》的亮点(一)对各地的农村民主选举经验总结。这部法律把中央两办(2009)20号文件,或者说把江苏的选举经验变成了法律。首先,充实了村民的选举委员会,规定了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和它的工作程序。另外,充实了选民登记的内容。旧的《村组织法》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是不受限制的,不能阻止
某个被判处刑罚的村民被提名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甚至当
选为村委会成员。修改后的《村组织法》对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作了明确规定,承认了村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普遍性原则的相对性和可以对其作一定的限制。其次,对半数的计算标准进行了修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不是选民的半数) (二)解决了“难罢免”的问题。
修改后的《村组织法》明确了对村委会成员的罢免程序,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
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法律同时明确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第33条还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这是用民主监督的办法解决罢免制度的缺陷。是新法最大的亮点,是出人意料的。(三)完善了村民民主议事制度。修改后的《村组织法》进一步完善了民主议事制度。一是完善了村民代表会议的制度。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二是完善了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和议事的程序。规定了村民代表会议的人数,包括要有妇女代表的比例,也包括了村民代表会议召开的时间和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哪些事项,都有了明确的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