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第六章 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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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学习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普法学习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

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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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的建立与变更
民事法律关系的建立
基于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或法律事实 而产生。例如,合同的订立、遗嘱的 设立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指已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在主体、客 体或内容上的变化。例如,合同内容 的变更、债权的转让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指已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 。例如,合同的履行、债权的实现、债务的清偿等 。
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 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 示。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合同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 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条款。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 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是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 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 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免除其承担 违约责任的情况。常见的免责事 由包括不可抗力、债权人过错等 。
07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Chapter
婚姻家庭概述
01
婚姻家庭的概念
婚姻是男女双方依法成立的以共同生 活为目的的合法夫妻关系;家庭是以 婚姻为基础、以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 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02
婚姻家庭的法律特征
婚姻家庭受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家法律保护,具有法定 性、伦理性、社会性等特点。
03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 发展
从群婚制、对偶婚制到一夫一妻制的 演变过程。
结婚制度
0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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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P41、实质意义的民法P52、形式意义的民法P53、古代民法P54、近代民法P65、现代民法P6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P71、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P72、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P73、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P84、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特点?P85、人格关系P96、分身关系P7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P91、我国民法具有的性质?P92、民法的任务?P11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P12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原则,表现在哪些发面?P122、民法基本原则的效力?P123、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P134、民法基本原则的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表现在哪些方面?P135、平等原则的根据和地位?P13 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P146、自愿原则P15 自愿原则主要表现?P157、公平原则P16 公平原则的主要表现?P178、诚实信用原则P17 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表现?P17 意义P189、公序良俗原则P18 公序良俗原则具体内容?P18第五节:民法的渊源和效力P191、民法渊源的分类?P192、法律P19(宪法、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P19)3、法规P20 行政法规P20 地方性法规P204、规章P205、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P206、国家政策和习惯P217、民法的效力P218、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P219、法律不溯及既往规则P2110、新法改废旧法规则P2111、适用新法改废旧法规则必须具有哪些条件?P2212、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P2213、民法对人的效力P22第六节:民法的适用与解释1、民法的适用P232、民法的适用应遵循以下原则?P23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P234、强行性规范P23 任意性规范P23 具体规定P24 一般性条款P245、民法的解释P246、文理解释P257、论理解释P25 (扩张解释P25 限缩解释P25 反面解释P26类推解释P26)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P271、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P27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P283、民事法律关系主体P284、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P295、民事法律关系客体P296、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P297、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P298、区分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的意义?P299、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P3010、区分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的意义?P3011、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P3012、区分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P3013、权利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P3114、区分权利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的意义?P31第二节:民事法律事实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P31 特征P31 意义P322、民事法律事实构成P323、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P324、自然事实P325、与的人意志无关P326、人的行为P337、事实行为P33 民事行为P33第三节: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1、民事权利的含义P342、民事权利的分类P343、财产权与人身权P344、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P34、355、支配权的特点?P346、绝对权与相对权P357、主权利与从权利P368、原权与救济权P369、专属权与非专属权P3610、民事权利的行使P3611、事实方式P36 法律方式P36 滥用权利P3612、权利行使应遵循的主要原则?P3613、构成权利滥用的条件?P3714、民事权利保护P3715、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P37 自卫行为P37 自助行为P3716、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P3717、民事义务P3718、民事义务的分类?P3819、法定义务、约定义务P38 积极义务、消极义务P38 专属义务、非专属义务P3820、民事责任P3821、民事责任的特征?P3822、民事责任的分类P3923、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P3924、履行责任、返还责任、赔偿责任P3925、按份责任、连带责任P4026、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P4027、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P4028、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P40第三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P412、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P41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P424、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P43第二节: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P44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P443、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P454、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P45、466、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P467、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宣告须具备下列条件P478、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P47第三节:自然人的住所1、住所P482、住所的确定P48 意定住所、法定住所、经常居住地P483、住所的法律意义?P48第四节:监护1、监护的概念和特征、目的P492、监护的设立P503、监护人的职责(或监护的内容?):P514、监护人的更换、撤换P525、监护的终止P52第五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意义P532、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P533、利害关系人P53 下落不明P534、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P545、宣告失踪的撤消P546、宣告死亡的概念和意义P557、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P568、死亡宣告的撤消P56第四章:法人第一节:法人概述1、法人的概念和特征P572、法人独立性的体现?P573、组织上的独立表现在哪些方面?P574、法人应具备的条件P585、依法成立包括哪几方面?P586、法人的历史沿革和本质P59、607、法人的分类P61 公法人、私法人P61社团法人、财团法人P618、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P61 本国法人、外国法人P629、企业法人P62 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P62第二节:法人的民事能力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特征P63、64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P63、64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特征P644、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P64、655、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特征P66第三节:法人机关1、法人机关的含义、特征P672、法人机关的种类P68 法人的权利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P683、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特征P684、有哪些情形不得担任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P695、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P69第四节:法人的财产与责任1、法人的财产、特征P702、法人的责任、特征P703、企业法人有哪些情形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71第五节:法人的设立1、法人设立的含义712、法人的设立与法人的成立的区别P723、法人设立的原则P72 特许设立主义、许可设立主义、自由设立主义、准则设立主义、强制设立主义P724、法人设立的程序P73命令设立、发起设立、募集设立、捐助设立P735、法人资格的取得P73第六节:法人的变更和终止1、法人变更的概念P742、法人组织体的变更P74法人的合并、吸收合并、新设合并P74法人的分立、新设分立、派生分立P743、组织形式的变更P754、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P755、法人的终止P756、企业法人有哪些原因法人终止?P757、法人的清算P767、清算组织的职责?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活动有哪些?P76第五章:非法人组织第一节:非法人组织概述1、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P772、非法人组织的主体地位P783、非法人组织的种类P78 1、4、营利性非法人组织、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P785、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不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P78第二节:合伙1、合伙的概念和特征P78、792、合伙的分类P80 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合伙P80个人合伙、单位合伙P80合伙企业、其他合伙P803、合伙的内部关系P80、814、论合伙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P80、81、825、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P81、82 合伙债务P826、入伙与退伙P82、83 任意退伙P83 法定退伙P837、合伙协议约定合伙存续期间,有哪些情形时可以退伙?P838、有哪些情形合伙人当然退伙?P839、合伙的解散与清算P8410、合伙人解散的原因P8411、合伙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哪些事务?P84第三节:其他非法人组织1、法人分支机构、特征P84、852、个人独资企业、特征P85、863、个体工商户、特征P86、874、农村承包经营户、特征P88第六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P89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P90第二节:物1、物的概念和特征P90、913、物的分类P91、924、动产、不动产P915、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P926、主物、从物P927、原物、孽息P938、消耗物、非消耗物P939、可分物、不可分物P9310、特定物、种类物P9311、代替物、不代替物P9412、物在民法中的意义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P9413、从物必须具备的条件?P92第三节:有价证券1、货币P952、有价证券及特征P953、有价证券的种类P96第七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P97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P97、983、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P98、994、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多方民事法律行为P985、有偿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P996、双务法律行为、单务法律行为P997、诺成性法律行为、实践性法律行为P1008、要式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P100、1019、要因法律行为、无因法律行为P10110、生前法律行为、死后法律行为P10111、主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P101、102第二节:意思表示1、意思表示的概念和要素P1022、意思表示的形式P102、1033、口头形式、书面形式、默示形式(推定形式、沉默形式)P1034、意思表示的分类P103、1045、明示的意思表示、默示的意思表示P103、1046、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P1047、对话的意思表示、非对话的意思表示P1048、健全的意思表示、不健全的意思表示P1059、意识表示的瑕疵P10510、真意保留、通谋虚伪表示、隐藏行为P105、10611、错误、误传P10612、故意的不一致包括哪些方面?P105、10613、无意的不一致包括P10614、意思表示不自由包括哪些?P10615、受欺诈的意思表示、受胁迫的意思表示、危难中的意思表示P106、10716、受欺诈的意思表示构成具备的条件?P10617、意思表示的解释107第三节: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1、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P1072、任何民事行为的成立均须具备的条件?P1083、民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P1084、P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P1085、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P108、1096、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P109第四节: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P1092、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特征P109、1103、条件成就、条件不成就P1114、条件的分类P1115、停止条件、解除条件P111 积极条件、消极条件P111、1126、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P1127、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期限与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的区别?P1128、生效期限、终止期限P112第五节:无效民事行为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P112、1132、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P1133、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P115第六节: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1、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P1162、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的种类P116、1173、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P1174、可撤消、民事行为的撤消P1175、撤消权P1176、撤消权的消灭P1177、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被变更、撤消后的后果P1188、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区别?P118第七节:效力待定民事行为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P118、1192、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类型P11910、法定代理人追认P119无权处分行为P120债务转移P120第八章:代理第一节:代理概述1、代理P121间接代理P1212、代理的特征P121、1223、代理的意义和适用范围P1234、代理的分类P124、1255、委托代理、指定代理和法定代理P1246、一般代理、特别代理P1247、单独代理、共同代理P1258、本代理、再代理P1259、再代理成立须具备的条件?P125第二节:代理权1、代理权P1262、代理权的授予P1273、代理权的授予的性质、形式和内容P1274、代理权的行使P1275、代理权的行使应遵循的原则P127、1286、滥用代理权的禁止P1287、滥用代理权的情形?P128、1298、滥用代理权须具备的条件?P1299、滥用代理权P128对己代理、双方代理P128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P129、10、代理权的消灭P12911、有哪些情形,委托代理权终止?P12912、有哪些情形,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P12913、被代理人死亡后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P129 第三节: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1、无权代理的含义P1302、无权代理发生的原因P1303、狭义无权代理P1304、狭义无权代理的后果?P130、1315、表见代理P1316、表见代理具备的条件P1327、表见代理的常见情形P1328、表见代理的后果P133第九章:诉讼时效与期限第一节:民事时效概述1、民事时效P134 事实状态P1342、时效包含的要素和含义P1343、时效期间的构成条件P1344、民事时效的性质P1345、民事时效的种类P1356、取得时效、消灭时效P1357、时效的构成条件和法律后果?P134第二节:诉讼时效概述1、诉讼时效的概念P1352、诉讼时效的特征136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P136、1374、除斥期间P1365、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P1376、哪些请求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P1387、诉讼时效的种类P1388、普通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P138及特点?P1389、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有P13910、诉讼时效的效力P13911、诉讼时效四种学说P139第三节:诉讼时效的计算1、诉讼时效的起算P1402、诉讼时效的开始时间一般应依哪些情形确定P1403、诉讼时效的中止P1414、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和时间P1415、诉讼时效中止的后果P1416、诉讼时效中断P1417、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P1428、提起诉讼P1429、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P14310、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P14311、诉讼时效的延长P14312、、诉讼时效延长与诉讼时效中止的区别?P144第四节:期限1、期限的概念和意义P1442、期间的分类P1453、任意期间、强行期间P1454、确定期间、相对确定期间、不确定期间P1455、连续期间、不连续期间P1456、法定期间、指定期间、意定期间P1457、普通期间、特殊期间P1468、期限的确定与计算P146第二篇:人身权第十章:人身权的概述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和分类1、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P1472、人身权的分类P1483、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与自然人的人身权有共有性,又有特殊性P1484、人格权、分身权P1495、人格权与分身权的区别?P149第二节:人身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1、我国《民法通则》对人身权作系统规定P150第三节:人身权的民法保护1、人身权的民法保护方法P1512、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和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P1523、死者人身权的民法保护P152第十一章:人格权第一节: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1、人格权的概念P1542、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人格独立、人身自由、人格尊严P1543、人格权的特征P154、155第二节:身体与生命健康权1、身体权P1552、生命权P1563、健康权P156第三节:姓名权与名称权1、姓名权P1572、为了维持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对姓名权作哪些限制?P157、1583、名称权的概念及特征P158、1594、名称权与姓名权的区别?P1585、名称权的内容P1596、侵害姓名权或名称权的构成要件P1607、不构成侵害姓名权或名称权的除外情况?P160第四节:名誉权1、名誉权的概念及含义P1612、名誉权的内容P1613、名誉维护权、名誉保有权P1614、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P162、1635、不构成侵害名誉权的除外情况?P163第五节:肖像权1、肖像权、特征P1642、肖像权的内容P1643、形象再现权、肖像使用权、不作为请求权P1644、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P165第六节:隐私权1、隐私权P1662、隐私权的内容P166、1673、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活动自由权、私有领域的保密权、权利主体对其隐私的利用权P1674、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区别P167第十二章:身分权第一节:身分权的概念和特征:1、身分权的概念、特征P168第二节:荣誉权1、荣誉权的概念P1692、荣誉权与名誉权的区别?P1693、荣誉权的内容P1704、荣誉获得权的内容?P1705、荣誉保持权、荣誉利用权P170第三节:其他身分权1、家庭成员之间的身分权P1712、配偶权、亲权、亲属权P1713、同居权、贞操请求权、抚养权、离婚权P1714、抚养教育权、财产管理权、惩戒权P1715、知识产权中的分身权P1726、在著作权中,分身权包括哪些P1727、在专利权中,分身权主要表现P1728、在商标权中,分身权主要表现P1729、在发明、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中,分身权主要表现P172第三篇:物权第十三章:物权概述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1、物权的概念及含义P1732、支配、直接支配P1733、物权的特征P174、175第二节:物权的分类1、完全物权、不完全物权P1762、用益物权、担保物权P1763、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P1774、主物权、从物权P177、1785、有期物权、无期物权P1786、一般法上物权、特别法上物权P178第三节:物权的效力1、物权的效力P1792、物权的排他效力P1793、物权的优先效力P1804、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P180这种优先效力主要表现?P1805、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的例外?P1806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P181主要表现?P1817、物权的追及效力P1818、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P1829、物上请求权P182第四节: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P1832、放任主义、法定主义P1833、一物一权原则P1844、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P1845、物权制度坚持一物一权原则的理由?P1856、公示、公信原则P185、186第五节:物权的变动1、物权变动的概念、内容P186、1872、物权的发生、物权的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创设的继受取得、转移的继受取得P1873、物权的变更P1874、物权的消灭P1885、物权消灭的原因?P1886、抛弃、物权的混同P1897、物权的混同的情形?P1898、物权变动的原因P1899、物权变动的立法主义P19010、意思主义、形式主义、折衷主义P19011、物权变动的要件P19112、登记P191支付、观念支付P19213、简易支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P192、19314、观念交付的情形?P192、193第十四章: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概述1、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P194、1952、所有权的自权性、所有权的全面性P1943、所有权的弹力性、所有权的恒久性P1954、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P1955、所有权与所有制的联系P1956、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区别P195、1967、所有权的种类P1968、国家所有权P1969、国家所有权的特征?P196、19710、集体所有权P19711、集体所有权的特征P197、19812、公民个人所有权P19813、公民个人所有权的特征P19814、所有权的职能P19815、占有职能、善意占有、恶意占有、使用职能、收益职能P199处分职能P20016、所有权的取得、原始取得P20017、没收有两种情况P20118、继受取得P201继受取得的方式P20119、所有权的消灭P201所有权的绝对消灭、相对消灭P20120、所有权消灭的原因?P201第二节:不动产所有权1、不动产所有权的概念和种类P2022、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及特征P2023、土地所有权的范围是有限制的,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P2034、我国土地所有权的种类P2035、国家土地所有权概念及特征P2036、集体土地所有权概念及特征P203、2047、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包括哪些P2048、房屋所有权的概念及特征P2049、房屋所有权的种类P20510、房屋与基地的关系P205结合主义、分别主义P2051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及特征P205、2061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和共有权P20613、相邻关系的概念及特征P20714、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P20815、相邻关系的种类P20916、相邻土地使用关系分类P20917、相邻的损害防免关系P21018、相邻的用水和排水关系P210、21119、相邻的越界关系P211第三节:动产所有权1、善意取得P2122、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P212、2133、善意取得的效力表现在哪方面?P2144、先占P214 无主物P2155、先占的成立应具备的条件?P2156、拾得遗失物P2167、拾得遗失物成立应具备的条件?P2168、发现埋藏物P2169、发现埋藏物应具备的条件?P21710、添附P21711、附合P21812、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应具备的条件?P21813、动产与动产的附合应具备的条件?P21914、我国动产与动产的附合的所有权的确定,才取的方法?P21915、混合P21916、混合应具备的条件?P219、22017、加工P22018、加工应具备的条件?P220第四节:共有1、共有的概念和特征P2212、按份共有概念及特征P222、2233、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P2234、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中,共有人的权利义务?P2235、共有物的管理P2246、共有物的保存行为P2247、共有物的改良行为P2258、共有物的费用负担P2259、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P22510、共有人对第三人的权利P22511、共有人对第三人的义务P22512、共有物的分割的原则P22613、共有物的分割方法P226、22714、共同共有概念及特征P22715、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P22716、共同共有人的义务P22817、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P22818、共同共有的主要类型P22819、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P228、22920、家庭共有财产P22921、共同继承财产P229第十五章:用益物权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1、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P2312、用益物权的种类P232第二节:国有土地使用权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P232、233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P2333、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税务师考试-民商法律制度 第六章民法总论重点归纳

税务师考试-民商法律制度 第六章民法总论重点归纳

第二篇民商法律制度——第六章民法总论第二篇民商法律制度【内容】第六章民法总论【教材变化】本章教材变化较大。

根据《民法总则》教材对本章各项法律制度进行了重新编写。

1.新增: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非法人组织等知识点。

2.调整:将“可变更、可撤销法律行为”调整为“可撤销法律行为”。

3.删除:指定代理的内容。

某些标题虽然没有改变,但内容已经根据《民法总则》进行了修订,如民事责任年龄、诉讼时效等。

【近年考情】本章是整个民商法律制度的基础,共包含6节内容。

历年考试分值在10分左右,考试题型包括单选、多选和综合题。

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本章考了3个单选、3个多选、1个综合题,共计10分。

代理、时效、民事责任、法人制度、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等是考试的重点。

【讲授内容】知识点一民法的概念与特征知识点二民法的基本原则知识点三民事法律关系知识点四权利主体知识点五民事权利知识点六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知识点七民事法律事实知识点八法律行为知识点九代理知识点十诉讼时效【知识点一】民法的概念与特征【讲授内容】(一)概念及调整对象注意:非“平等”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

【例题·单选题】我国民法调整的范围是()。

A.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的人事关系B.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关系C.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D.单位与职工之间的管理关系『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民法的特征(了解)1.民法是权利法。

2.民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

3.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

4.民事责任具有直接救济性。

【例题·多选题】下列对民法与行政法的描述,正确的有()。

A.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社会成员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B.民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C.民法与行政法均是私法D.民法全部是任意性规范,行政法全部是强制性规范E.民法既是实体法也是程序法『正确答案』A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法和行政法的概念及特征。

005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005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133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只有合法的民事行为才能构成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不一定都具有合法性,凡是在构成上有瑕疵的民事行为均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这里所称的合法性,既包括内容上的合法也包括形式上的合法。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素。

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134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注意:意思表示虽然是民事法律行为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但意思表示本身不是法律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是有目的的行为,它是当事人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这一特点区别于其他法律事实,如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虽然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这个法律后果并非当事人自己主张,而是由法律规定的。

注意: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事实行为的区别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并非一切民事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是与事实行为相对应的概念。

事实行为是指不具有意思表示内容,但按照法律规定,在客观上引起了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如侵权行为、无因管理行为、拾得遗失物的行为、发现埋藏物的行为等。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一)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依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须有几个方面的意思表示)1、单方法律行为。

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行使个人权利的行为,而该行为仅仅发生个人的权利变动,如抛弃所有权、他物权的行为等;二是涉及他人权利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等,如债务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委托代理的授权、处分权的授予、无权代理的追认、遗嘱的订立、继承权的抛弃等。

自考民法备考重点

自考民法备考重点

备考重点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1.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法仅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认为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二、平等原则1.平等原则是民法的首要原则。

2.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三、自愿原则1.自愿原则的实质为“意思自治”。

2.自愿原则的表现:(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四、公平原则公平原则的表现:(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2)在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

(3)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三节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一、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含义:(1)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2)权利是权利主体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得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

2.民事权利的分类:(1)财产权与人身权。

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全国成人高考专升本统考复习专用教材_民法第六章

全国成人高考专升本统考复习专用教材_民法第六章

第六章代理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一)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行为人根据他人的授权或者法律的规定,以该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行为的后果归属于该人的行为。

代理是一种至少有三方(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

代理制度一方面源于对行为能力有欠缺者的救济,另一方面则出自于社会生活的需要。

由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人的活动范围逐渐广阔,社会关系日趋复杂,人们对生产、生活资料的采购、商品的销售,已经无法做到事事躬亲,而且也不可能样样精通,为此将部分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在所难免,代理制度便应运而生。

代理可以使行为能力有欠缺者获得基本如同完全行为能力人那样的机会,而且使完全行为能力人不仅利用自己的能力和知识参与民事活动,同时可以利用他人的能力和知识,这就大大增强了主体的活动能力,同时也大大降低了交易的成本。

代理与以下几种行为有区别:1.使者的传话。

指帮助民事主体实施民事行为而传达意思,或代本人接受意思表示。

它与代理的区别是:使者无权决定意思表示的内容,不能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成立;而代理是由代理人直接作出意思表示,其表示内容,由代理人决定。

2.法人代表的行为。

法人在民事活动中,不但可以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还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无论通过谁,其法律效果均直接归属于法人。

二者的区别在于:代表人是法人本身的机关,不是独立的主体,而代理人是独立主体,法人与代表人的关系是法人内部的关系,法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3。

居间。

居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居间人在我国解放前称为掮客、扦手、跑合人等。

居间人为委托人报告签订合同的机会或充当签订合同的媒介,而由委托人给付报酬。

它与代理人的区别在于,居间人不得代委托人订立合同,而仅仅是在双方之间斡旋,促成合同订立。

4.行纪。

行纪也是一种合同,行纪人受委托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民事行为并收取报酬。

它与代理的区别在于,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效果依行纪合同,间接地归属于委托人,因此,理论上又称其为“间接代理”。

民法第六章

民法第六章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五、入伙、退伙、合伙的解散
(一)入伙
1、条件 (1)愿受合伙合同的约束 (2) 征得全体合伙人同意 2、后果 (1)对内成为合伙人 (2)对外,对入伙前发生、现未清偿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债务产生 A 债期届满 入伙 B 债期届满 C
时间
无限连带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
第一编
事实存在 ———— 事实存在————法律存在
二、非法人团体的特征
1、团体性 2、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3、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4、不能独立承担责任 5、具有诉讼法上的当事人能力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三、非法人团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甲 债权人 组织(团体) 甲的财产 乙的财产 丙的财产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章
与民事主体有关的其他组织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非法人团体

合伙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非法人团体 一、非法人团体的概念
不具有法人资格,以团体自身名义进行活动的组织。 生物人 ———— 团体 ———— 法律人
特征
债权人
合伙

1、人合性组织体 合伙财产 2、合同关系 3、共同意志 4、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受益 5、以经营活动为目的 6、财产分别所有或共有 7、无限连带责任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甲的财产 乙的财产 丙的财产
(二)法人与合伙的区别

夏锦文编著的法学概论 第六章民法

夏锦文编著的法学概论 第六章民法

第六章民法重点问题提示:民法的基本原则;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的成立条件和分类;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条件和形式;代理的特征和分类;所有权权能和所有权取得方式;债权发生根据;诉讼时效的种类;合同的订立与履行;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条件;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一、民法的概念和特征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重要的地位。

民法有如下特征:(一)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这里所说的平等主体,主要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是一律平等的,即每个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都具有独立的、平等的人格。

这是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最重要标志。

一般而言,根据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出两类法律规范:一是调整主体处于平等地位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在这种社会关系中,主体可称为“平等主体”,相应的法律规范主要是民法(民商分立国家和地区还包括商法);二是调整主体处于不平等地位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如行政法、经济法、刑法等。

(二)民法调整的对象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

政府对财产的管理关系,则由行政法或经济法等其他法律部门调整。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直接具有物质利益内容的社会关系,如姓名、肖像、名誉等。

这种人身关系的产生、变化或被侵犯,会影响到民事主体的物质利益。

民法并不调整所有的人身关系,它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并能用民法方法保护的那部分人身关系。

(三)同其他法律部门相比,民法与社会经济交往的关系更加密切。

民法是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表现。

“民法的准则只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经济生活条件,”是“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原则”。

民法是规范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始终处于举足轻重的位置。

市场经济越发展,民法的意义和作用就越突出;市场经济越复杂,对民法的要求就越高。

第六章 法律关系(上)

第六章 法律关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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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一般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 根据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程度不同而作 出的分类。 6、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根据法律关系主体是单方具体化还是双 方具体化而作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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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而 作出的分类。 8、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复合 法律关系 根据法律关系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利义务 是否对应一致所作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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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客体
1、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2、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A:物 B:行为 C:精神产品 D:人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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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思考
5、下列有关法律关系客体的何种表述是 错误的? ( 2005年司考题) A.所有的法律关系客体均包含着某种利益 B.无法律关系客体就无法律关系 C.多向(多边)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有 主次之分 D.在确定法律关系客体的标准时,不涉及 法的价值评价

27
A.该案件形成多种法律关系 B.引起范某与司法机关之间的 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属于法律事件 C.该案件中,范某与检察院之 间不存在法律关系 D.范某与汪某的家属之间不形 成实体法律关系

28
2011年司考题(单选)
9.甲、乙分别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 东,后甲在乙知情但不同意的情况下,为帮助 妹妹获取贷款,将自有股份质押给银行,乙以 甲侵犯其股东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 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担保关系是债权关系的保护性法律关系 B.债权关系是质押关系的第一性法律关系 C.诉讼关系是股权关系的隶属性法律关系 D.债权关系是质押关系的调整性法律关系
第 六 章(上)法律关系
本章主要问题: 1、法律关系含义、特征 2、法律关系分类 3、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其变动(形成、变 更和消灭) 4、法律关系运行必须具备的条件

民法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
行政法律行为
诉讼法律行为 宪法行为
“法律行为是行为人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 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最早由德国法 学家胡果在1905年在其所著的《日耳曼普 通法》一书中提出的, 后由海瑟将其内涵扩大到一般性法律行为, 于1863年首次出现在撒克逊民法立法中。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合法的 民事事实行为 违法的:侵权行为、违约行为 民事主体的行为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准- (民事活动) 民事表意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 效力有瑕疵的 可撤销可变更 效力待定
(五)法律行为制度的意义 具有灵活性和原则性,连接法律原则与具体 法律制度,被认为是从具体法律制度中提取 的公因式,避免法律的重复。五法律行为, 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就是一盘散沙。 1.使民法有了完备的体现 2.使商品交易行为和其它行为有了统一的基 本法律规范
二者的区别: 1、法律效果不同。处分行为发生使相对人取得权 利的法律效果,而负担行为的效力则在于使行为人 承担给付义务。 2、处分行为以行为人具有处分权为生效要件,负 担行为则不需要行为人具备处分权。 3、处分行为适用标的物特定化原则,即处分行为 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负担行为则没有这样的限 制。 4、处分行为适用公示原则,负担行为没有这一要 求。
( 2)合法行为 (合同、遗嘱) 违法行为 (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 效民事行为和可撤消、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3、根据法律调整的不同可分为: 民事行 为、 行政行为、犯罪行为、诉讼行为。
三、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 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 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五、 根据行为能否独立存在分为: 1.主法律行为。可以独立存在。 2.从法律行为。须以主法律行为的存在 为前提的法律行为。如保证合同。 六、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处分行为和负担 行为) 1.物权行为是引起物权关系发生、变更 和终止的行为。 2.债权行为是引起债权关系发生、变更 和终止的行为。

民法概述

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1.民法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民法调整对象:即平等主体、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平等主体:是指参与民事关系的当事人在法律上的资格平等。

当事人互不隶属而处于平等地位。

具体包括主体条件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平等、法律保护平等。

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财产关系。

纵向财产关系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征税、征收、罚款等发生的财产关系,就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而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4.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它是与人身不可分离的而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又称为人身非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大类。

5.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平等原则(基础)私法原则(灵魂)公平原则(目标)诚信原则(保障)公序良俗原则(底线)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6.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一律从其实施之日开始生效,至废止之日失效,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只适用于该法律、法规生效后的民事关系。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我国领土、领海、领空的效力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2.民事法律关系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民事权利义务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自己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的某种利益,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一定行为或不实施一定行为的必要性.4.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自然人、法人。

民事法律关系百科

民事法律关系百科

民事法律关系百科1. 概述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通过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受到法律的保护和限制,通过司法机关的审判来实现。

2. 特点2.1 平等性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各方主体的平等地位,各方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平等是民事法律关系形成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2.2 自由性民事法律关系强调自由意志的发表和约束力。

各方主体可以自主选择参与民事法律行为,并根据自愿原则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3 因果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变化与行为的因果关系密切相关。

行为的违约或不当行使权利都可能导致法律关系的变化,产生法律后果。

2.4 独立性民事法律关系是相对独立的,与其他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有所区别。

民事法律关系主要由合同关系、侵权责任关系、继承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等组成。

3. 主体3.1 自然人自然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个体。

自然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有权选择和参与各种法律行为。

3.2 法人法人是指依法成立、拥有法律人格并享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组织机构。

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与自然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进行各种民事法律行为。

3.3 其他主体除了自然人和法人,还有其他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如非法人组织、事务所、社团组织等。

这些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4. 类型4.1 合同关系合同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类型之一。

合同是自愿订立的协议,通过合同关系双方就某种内容达成一致,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4.2 侵权责任关系侵权责任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另一个重要类型。

当一方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他人的权益,就会产生侵权责任关系。

4.3 继承关系继承关系是指一方因被继承人的死亡而获得财产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继承关系的产生和发展受到法律的规制和限制。

4.4 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家庭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特殊类型。

民法习题——第6章(可编辑修改word版)

民法习题——第6章(可编辑修改word版)

第六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物与物的关系中,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是()A.甲的汽车和乙的汽车拖斗B.甲的汽车和汽车拖斗C.房屋与庭院D.碗与勺2.下列物中,属于不可分物的是()A.布匹B.电视机C.大米D.汽油3.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法律意义在于()A.主物、从物独立存在B.从物不能离开主物而独立存在C.从物须辅助主物的使用D.进行交易时,从物随主物转移而转移二、多项选择题1.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土地应属于()A.生产资料B.生活资料C.限制流通物D.不动产E.流通物2.下列物中,属于有价证券的是()A.提单B.汇票C.债券D.股票E.支票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A.物B.行为C.智力成果D.人身利益E.信息4.下列财产中属于动产的有()A.汽车B.电动自行车C.航空器D.桥梁E.教室内安装在地上的桌椅5.下列()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是消耗物。

A.买卖B.借贷C.租赁D.借用E.保管三、简答题1.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法律意义何在?2.简述有价证券的特征。

3.简述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

4.区分特定物与种类物的法律意义何在?5.简述物在民法中的意义。

四、论述题论述物的特征。

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B2.B3.D二、多项选择题1.ACD2.ABCDE3.ABCDE4.ABCE5.ABE三、简答题1.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法律意义何在?答:动产,是指可以移动且移动后不会改变或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不动产,是指不能以一般方法移动或移动后会改变或损害其价值的物。

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1)法律对动产与不动产的调整原则不同。

法律对动产一般赋予其流通性,而对不动产一般不赋予自由流通性。

(2)权利的公示方式和变动要件不同。

动产上的权利一般以占有为公示方式,以交付为权利变动的要件;而不动产上的权利以登记为公示方式,权利的变动以登记为要件;(3)在某些法律关系中.法律的适用不同。

如涉外继承法律关系中,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而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律。

法律关系的客体(共3篇)

法律关系的客体(共3篇)

法律关系的客体(共3篇)____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法律关系的客体想报考____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____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法律关系的客体”,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一、概念: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和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影响、作用的对象。

它一般指物质财富、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行为结果等。

二、特点:1、客观性:以一定的物理形态存在;不以物质形态存在但为社会成员普遍承认的无形物。

2、可控性:人类可以控制和利用之物3、有用性:能够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需要4、法律性:由法律加以明文规定三、种类:____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点:法律关系客体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____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点:法律关系客体”,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的更新。

一、概念: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和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影响、作用的对象。

它一般指物质财富、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行为结果等。

二、特点:1、客观性:以一定的物理形态存在;不以物质形态存在但为社会成员普遍承认的无形物。

2、可控性:人类可以控制和利用之物3、有用性:能够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需要4、法律性:由法律加以明文规定____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司法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卷三民事法考点: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指的是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关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相关的知识点你记住了多少?希望对你有帮助!第六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指的是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民事权利的客体,又称为民事权利的标的。

民法典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

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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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关系与权利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结构
(一)概述 Savigny:“各个法律关系,就是由法律规定的人与人之 间的关系” • 1、应受到法律规定的调整 • 2、对一部分生活的截取 如果有待认定的情况范围不够小,那么法律发现的过程就 永无休止 • 3、以一定的权利义务为其内容 本质:权利 关系或社会连带(狄骥说)
四、形成权
(一)概述 1、以单方须受领的意思表示方式进行 • 基于形成权会产生请求权 2、例外情况下,以司法方式进行 • 评价:《合同法》第54条、第96条
第二节 权利
(二)分类
1、使法律关系发生:追认 2、使法律关系内容变更:选择权、救济方式选择 3、使法律关系消灭:解除权、撤销权 4、简单形成权、形成诉权
第四节 物
3、甲将自己拥有的一辆二手车出卖给乙,双方订立了合同, 乙交付了车款,双方办理了汽车过户登记手续。但是在乙 前来领取汽车时,却发现汽车的一个轮胎被更换成较旧的 车胎,而且汽车驾驶座旁边的阅读灯也没有了。经询问甲, 甲的回答是,自己出卖的是二手车,不是新车;而这个车 胎是卖车前刚刚装上的新车胎,因此不应该交付新车胎。 至于阅读灯,不是汽车原来就有的,是根据自己的爱好自 己装上去的,因此自己应该拿走。双方为此争议闹至法院。 • 对甲的做法,你的看法如何?(请从主物与从物、物的重 要部分的角度思考) • (《民法总论》孙宪忠主编,第165页,社会科学文献出 版社,2004。)
第四节 物
1、某甲将自己的自行车出卖给乙,但是甲明确要求,因为 自行车车锁是自己的女朋友给自己买的,卖车不能卖锁。 乙则要求交车必须包括车锁,因为有车必须有车锁。双方 对此争执不下。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 (《民法总论》孙宪忠主编,第175页,社会科学文献出 版社,2004。) 2、根据民法中物的分类标准,下列物中哪些属于主物与从 物的关系? A. 锁与钥匙 B. 上衣与裤子 C. 电视机与遥控器 D. 房屋与窗户 • (《民法》,司法考试命题研究组编,第39页,北京,中 国法制出版社,2004。)
第二节 权利
(一)请求权 1、概念 2、类型:债权上、物权上、家庭法上 3、请求权基础 (二)抗辩权 1、抗辩权 原告向被告要求买卖价款(第433条第2款),这是actio, 如果被告声称,合同由于欺诈被撤消了,第142条第1款, 第143条,第123条,那么这就是exceptio。如果原告又主 张撤消权的期限已过(第124条),这就是replicatio, 如果被告认为,该期限是在原告有违诚实信用地使期限经 过的,那么这就是duplicatio。
举证责任;而被告则对抗辩负举证责任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第二节 权利
3、永久与一时的抗辩权 • 永久:消灭时效 • 一时:同时履行抗辩权、保证人先诉抗辩权 4、权利失效? ① 出租人明知承租人转租行为无效,但不请求返还,并长期沉默,每隔6 年换签租约一次; ② A是B的雇员,A不慎泄露B的商业秘密,但没有辞退A,后来A工作成绩优 异,而升迁,后因小事触怒了B,B以半年前泄密为由,辞退A。
(三)行使规则
1、一般单方面形成,但也有附加法院审查义务以及陈述理由等 2、限制:不得撤回、通常不得附加条件与期限
第二节 权利
五、权利的界限与保护
(一)行使:权利都是有限制的
1、禁止权利滥用 2、诚实信用:自相矛盾与权利失效
(二)保护
• 民事权利的保护: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 1、自我保护(自力救济) ① 自卫行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法律关系概念之意义 1、读法 2、法调整技术之手段 • 民法上的特殊性 3、法思维之路径 (三)法律关系的构成与内容 • 1、主体、客体 • 2、内容 (1)权利与义务 (2)取得期待、法律义务以及其他束缚、不真正义务 (3)责任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第二节 权利
例题:辨别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 1、甲受雇于乙,向丙购A屋,受让其所有权后设定抵押权于丁,丁的 债权届期未获受偿。 • 2、乙撞伤甲,并压死甲的小狗。 • 3、某少女14岁,甲以结婚为饵,诱其离家在外同居,少女父亲耗费2 万元寻找。
二、绝对权(对世权)与相对权(对人权);物权与债权 1、以效力范围为准: ① 区分为绝对权(对世权)与相对权(对人权) ② 其中最重要之表现,为物权与债权之区分。
第二节 权利
2、分类意义 a. 义务人之范围不同:绝对权之义务人,为权利人 外不特定之所有的人,即不特定的一般人;相对 权之义务人,为处于特定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人, 即特定义务人。 b. 义务内容不同:绝对权义务人所负之义务,为尊 重、容忍以及不侵犯,即其义务之违反,体现为 侵权行为方式,构成侵权责任;相对权义务人所 负之义务,为依各所负义务之内容/本质,进行 履行,故其义务之违反,体现为债务不履行,构 成债务不履行责任。
(三)物权客体确定性原则
1. 每一物权的标的物,应以一物为原则: 2. 单一物与合成物在法律上为独立之物,但集合物本身不能成为物权 之标的。 案例:用三张十元钞票购买三本书。
第四节 物
二、物的分类
(一)分类
• • • • 1、单一物(简单物)、合成物(重要成分) 2、主物与从物 3、动产与不动产 4、其他分类:可分物及不可分物;消费物、非消费物;代替物及不 代替物 产:能够移动且不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的物.
第四节 物
(二)讨论问题 1、须能满足人们生活的需要? 2、与人体分离之部分 3、与人体紧密相联的物 4、动物是不是物? 5、尸体是不是物?
第四节 物
案例:甲住院,预定近日开刀,因血型特殊,血库存货不多,为安全 计,与同一血型之乙,订立卖血契约,手术前夕,乙拒绝输血。问: ① 甲可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损害赔偿? ② 假设乙输血后,装于袋中,为丙所盗,甲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
第三节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一、义务
1、概念:法律加于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之拘束 2、分类
二、责任
1、债权的不自然进行状态,为责任 2、《民法通则》第六章 3、性质
第四节 物
一、权利的客体
(一)权利客体 • 物、财产、精神创造物、权利、企业 (二)处分客体
二、物的概述
(一)概念 1、限于有体物(自然力?) 2、须为人力所能支配 3、空间占据性、 4、范围确定性
第二节 权利
例题: 乙公司将其所拥有的一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甲公司,甲公 司支付了转让费,不久,乙公司就同一块土地又与丙公司 签定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协助丙公司办理了土地使用 权过户登记手续。现在甲公司与丙公司对土地使用权归属 发生争议,双方诉至法院。 问:甲对乙的请求权 乙对甲的请求权 甲对丙的请求权 丙对乙的请求权
第四节 物
• 权利主体一致:建设部1990年12月31日《城市房屋产权产 籍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城市房屋的产权与房屋占 有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外,不得分离。 • 权利同时移转:《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 例》第23条;第24条。 • 关于共同抵押的规定:《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 暂行条例》第33条;《担保法》36条。 • 关于共同出租的规定:《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 暂行条例》第28条。
(二)动产与不动产

不动产: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其价值的物。
第四节 物
1.不动产的概念 《民通意见》第186条: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 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担保法》第92条: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 定着物。(是否包括出产物?) 2.分类的依据:罗马法上不区分;日耳曼区分。 3.区分的意义:实体法上的意义、程序法上的意义与准据法上的意义 4.土地与房屋的关系 • (1)一元主义或结合主义 • (2)二元主义或分别主义 • (3)我国立法体例:一方面认为房产和地产为两种独立的权利,另一 方面又把房产和地产紧紧地绑在一起。
第四节 物
3、表见成分——他人之物 • 法律效果:这些成分的效力尽管在外表上就象重要成分,但其所有权 人的利益,又优先于土地所有权人的利益 • 表见成分是独立的物
(二)附属物或从物: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属于
• • • •
一人者,有习惯,则按习惯。 收获前的谷物是农田的重要成分;而在收获后,仅于自己消费与为育 种目的之情形,才为从物,故用于出卖的谷物就不是从物。 法律效果: 从物在法律上是独立 从物同其主物之法律命运 从物的范围与动产抵押(《担保法》第34条;《担保法解释》第63条)
1、发生 ① 民事法律事实发生(自然事实,人的行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 关系 ② 合同关系的产生、著作权关系的产生 2、变更 ① 主体变更: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公司的合并分立 ② 客体变更: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的性质或范围发生变化(选择之债→简单之 债) ③ 内容变更:权利义务的内容发生变化 3、消灭 ① 绝对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终结 ② 相对消灭与主体的变更对应 4、可让与性:婚姻与亲子关系;物权、债权
第四节 物
三、物的功能整体性
(一)物的成分——附合制度
1、物的重要成分:各部分结合,非经毁损或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者 • 法律效果:
① ② ③ 重要成分“不得为独立权利之客体”; 物上的物权变动,其效力永远及于该物的重要成分; 限制物权的效力亦及于物的重要成分。
2、一般成分 • 法律效果: ① 不重要的成分在法律上常与合成物同其命运 ② 但不重要成分仍可成为独立权利之客体
第二节 权利
三、请求权与抗辩权
“请求权是权利作用的枢纽,债权本身就意味着一种请求 权,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等权利受到侵害、妨碍时,也 应以请求权为其救济方法,即物上请求权、侵权行为损害 赔偿请求权。而形成权,比如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选择 权、撤消权、解除权,也与请求权密切相关,是请求权发 生的前提,比如在合同无效时,根据物权行为理论,撤消 债权行为时,则产生不当得利请求权,在撤消物权行为情 况下,产生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抗辩权则是请求权的对 立面,抗辩权对请求权限制、消灭。被高度赞誉的德国民 法典,就是抓住了这对矛盾,建立了高度体系化的结果” (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第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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