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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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选

二、多选

三、简答题

1.简要介绍人身保险合同要素中的主体。

2.试分析比较变额人寿保险、万能人寿保险和变额万能人寿保险的异同?

3.简述分红保险的红利主要来源。

4.简述什么是健康保险特殊条款中的观察期与等待期条款。

5.简述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危险。

1.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与人身保险合同发生直接、间接关系的人(含法人与自然人),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

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直接参与建立保险法律关系、确定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的行为人,即参与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

人身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与人身保险合同有经济利益关系,而不一定直接参与人身保险合同订立的人。保险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

人身保险合同的辅助人是指协助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签署人身保险合同或履行人身保险合同,并办理有关保险事项的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2. 变额人寿特点:保险费固定,但保险金额可变,取决于投保人所选择的投资帐户的投资效益;通常开设有分立的投资帐户,保单现金价值随客户选择的投资组合中投资业绩的状况而变动,无保底投资收益率,已经相当于证券产品。

万能人寿:最大特点:缴费灵活,保额可调;投保人在缴纳了首期保险费后,可以选择在以后任何时候缴纳任意数额的保险费,只要保单现金价值足以交付下期保费。当然,首期的保费会缴得多一点以产生现金价值;有保底投资收益率。

变额万能人寿:结合了变额寿险的投资弹性与万能寿险的缴费灵活的优点,缴费方式及死亡给付遵循万能寿险方式,其投资与变额寿险一样,是多种投资基金的集合,保单所有人承担投资帐户上全部投资风险。

无保底投资收益率。

3. 分红保险的红利主要来源于死差益、利差益、费差益。

.死差益:指因人寿保险实际死亡率低于预定死亡率,保险营业年度内收入的风险保费总额大于当年实际给付的风险保险金额的结余部分;

利差益:指因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率大于预定收益率所形成的额外收益;

费差益:指因附加保费超过实际经营管理费用与异常风险损失保险金给付金额之和所形成的结余部分。

4. 在健康保险合同中,除适用一般人寿保险的宽限期条款、复效条款、不可抗辩条款等条款之外,由于健康保险的危险具有变动性和不易预测性、赔付危险大,保险人对所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条款,即健康保险所独有的条款。其中:

观察期条款:由于仅仅依据病历等有限资料很难判断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是否已经患有某种疾病,为了防止已有疾病的人带病投保、保证保险人的利益,保单中要规定一个观察期(大多是半年)。

等待期条款:等待期也称免赔期间,是指健康保险中由于疾病、生育及其导致的病、残、亡发生后到保险金给付之前的一段时间。健康保险的保险合同在“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条款中一般都要加上“等待期”的约定,时间长短不一,短的只有3、5日,长的可达90日,

5.答:一般可保意外伤害是在一般情况下都可以承保的意外伤害。

一般可保意外伤害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1)必须是被保险人身体上的伤害

意外险的承保条件首先要求有身体伤害事实存在,而且这种伤害必须发生在被保险人身上。

(2)必须是由外界原因、意外事故所致的伤害

(3)非故意诱发的伤害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强调所承保的意外伤害是偶然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件,是被保险人主观上不曾预见或违背其主观意愿而发生的身体上的伤害事实。

四、论述题

1.试述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与联系。

2.试述影响健康保险发展的因素

3.试述保费面临“断供”时,各种解决措施的优缺点。

4.试述基于生命周期,保险理财方案的要点。

3. 除了退保外,以下有几种措施值得借鉴。虽然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可能并不如从前,但保险保障可以继续。

保单中止与复效:

这种方法可先停止缴纳保费,令保单效力中止,在可以恢复保单效力的有效期内重新让保单“复活”一般为两年。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能在一定时间内恢复保障,不让保单彻底失效,能解决一时的经济危机。缺点是在保单“复活”前,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负理赔责任。

自动垫付保费:对于分期缴费的保单,若超过宽限期仍未缴费,保险公司可将保单的现金价值垫缴应缴保费,以维持合同效力。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若保单现金价值充足,可免于投保人缴纳保费,缓解一时危机,而保险合同效力尚存。缺点是使用了保单现金价值,若在补上现金价值前发生事故,一旦赔付的保险金与保单现金价值挂钩,前者就会减少,保障会受影响。

利用减额缴清:在保险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按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缴保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缴清的全部保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额,使保单继续有效。这种方法的优点是保险公司会将投保人已缴保费分摊到未来缴费期限,使合同顺利期满。投保人或能领取保险金,或保单约定的保障继续生效。缺点在于,由于投保人已缴保费分摊到所有缴费期限,每一期的缴费额必然比原先合同规定的少,投保人的保险权益也会相应减少。

4. 见实验二材料:花多少钱买保险最划算---人生五阶段细盘算

五、计算题

六、案例题

1、投保人张某离异后再婚,与前妻生有一子(未成年),其子与张某、继母、爷爷、奶奶共同生活,但继母对其继子未尽主要抚养义务。投保人张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两份人身保险,去年四月张某因发生车祸死亡,其继母不再与其继子共同生活。

投保人第一份保险单写明受益人是:后妻、儿子,保险金分配方式没有注明;第二份保险单写明受益人是:后妻、儿子,保险金分配方式写明为:“顺位”。

保险事故发生后,其后妻私自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将两份保单保险金索赔金额由七万元人民币降为五万元人民币后全部领取,现其子作为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与保险公司在索赔的过程中发生争议,要求保险公司给付其保险金。

问题:保险金该如何分配?

由于第一份保险单受益人并非其后妻一人,她无权单独与保险公司单方面协商降低索赔保险金金额,该行为侵害了其子的合法权益。

1、第一份保险单未明确选择保险金的分配方式(分配方式为顺位、均分、比例三种),根据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均分;在第一份保险单中,保险金的分配方式中投保人没有填写,未指明以何种方式进行分配,所以第一份保险单保险金额应由投保人的儿子及其后妻二人均分。

2、第二份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按“顺位”方式领取,这里的“顺位”是指排列顺序的位置先后,即排列在前的优先受益,只有排列在前的人死亡或放弃、丧失受益权的,排列其后的受益人才能受益。因此,此保险单项下的保险金应由投保人的后妻领取。

2.甲与其女一起旅游,遭遇车祸,两人都遇难了。在此之前,甲投保了终身寿险。受益人为其女,无其他受益人。在下列情况下,保险金应该分别如何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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