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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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不断加强对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管,在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招投标过程和监管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影响和制约了招投标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一、当前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当前招投标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的,既有体制和制度方面的缺陷,也有思想认识方面的原因,更有具体操作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监管体制不统一,法规制度不健全

目前的招标监管体制,可以说是一种以部门分散监管为主,综合监督为辅的体制。即对于相关领域招投标过程和监管执法,分别由水利、交通、建设、国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改委负责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以及对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和工业项目招投标的监督检查。监察机关依据《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这种监管体制,虽然有其合理的因素,在招投标监管实践中也曾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招投标活动的拓展,这种部门分散监管模式所引发的问题也不断暴露,主要表现在招投标监管中部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条块分割、同体监督,监督越位和缺位现象同时并存。部门分散监管导致市场被人为地按行业分割,监管部门为维护既得利益各自为政、相互掣

肘,造成法律法规执行的不统一和资源的浪费,并最终损害交易主体和社会的利益。受利益驱动,部门之间争夺监管权的磨擦时有发生,造成了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比较混乱无序的局面。不仅如此,在水利、交通、国土等行业,还存在同体监督的现象,有的主管部门既是招投标活动的具体实施人,同时又对本行业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这种体制极易为权为力寻租留下空间,让一些腐败分子有空可钻。广东、安徽、江苏、河南、贵州等省十几位交通厅长们的“前腐后继”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另外,工程招投标相关法规制度不健全,有的相对滞后,有的存在缺陷。如部门法规及各种配套政策之间相互掣肘;《招标投标法》赋予业主的权力过大,在选择招标公司和专家方面有很大自决权;对资格预审和评标等关键环节规定过粗;对于招投标中的违规违法行,《招标投标法》及相应的配套规定只讲了“不准”,而没有讲违反了怎么办,致使对一些钻政策漏洞的违法违规行为,因缺乏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处罚条款而难以查处等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监管工作的难度,造成了腐败现象的滋生。因此,理顺监管体制,合理划分招投标监督管理权限,健全完善法规制度,是保证招投标活动及其监管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和基本保证。

(二)规避招标,逃避监管

据2003年4月1日的北京现代商报报道,近几年来,我国各地都声称本地工程招投标率已达100%,但据国家有关部门对78个国家投资项目的稽查发现,其中真正公开公

平进行招投标的只有4%,96%的项目招投标“失灵”。那么为什么会出现招投标的大量“失灵”呢?原因在于有些工程项目的业主和主管部门或者施工企业出于利益和便利的考虑,不能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要求进行招标。主要方式有:一是把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千方百计找各种理由将其变为邀请招标。二是肢解工程,化整为零。把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分割成几个独立的小项目,使每个小项目的金额均在招标要求的规模标准以下,从而达到规辟招标的目的。三是部分招标,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调查中发现某地10个办公楼工程中,主体实行工程招标的虽然达到了100%,但是装饰装修工程招标的却仅占40%。四是一些业主单位为了私利,把应当招投标的项目直接交给自己所属的单位完成。另外,许多招商引资项目和开发区、园区项目等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办理或不及时办理报建手续,不进行招标或不在行政辖区内招标,不接受行政监督,随意进行施工建设,成了目前招标工作的空白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滋长了工程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参与招投标的行为主体行为不规范,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首先,有些业主行为不规范。一些业主除了采取各种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以外,有的还在招标过程中向管理单位、中介机构、投标企业乱提条件;有的在招标中与投标人存在着利益的交换,与投标人、代理机构相互串通,制定带有倾向

性的、不合理性的评标办法,虚假招,明招暗定,甚至搞明阴阳合同,严重扰乱了招标市场秩序。

其次,部分中介机构行为不端。目前,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混乱。一些中介机构不中立、不公正,拿谁的钱为谁说话。有的招标代理机构为了取得代理业务,一味迎合业主,弄虚作假,甚至帮助业主出谋划策钻法律空子;有的招标代理机构则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破坏了招标的公平性。此外,在某些地方和领域还存在招标管理机构和服务机构尚未分离的现象。

再次,一些投标企业存有违规行为。投标中有时出现投标单位相互串通的情况,彼此达成协议,出现陪标、串标、借机抬高或压低标价,损害投资人利益的现象,使招投标流于形式。投标企业中标后,违法分包、转包的现象也比较多见。还有的投标企业恶意低价中标,而在施工中段故意停止施工,向建设单位追加要求,手段、性质都非常恶劣。

(四)权力干预市场,地方保护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

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的目的,是建立一种公开公平的竞争机制,从源头上堵塞各种权力干扰和腐败行为,保证重大工程项目质优价廉。但在实际运行中,一些有着这样或那样特殊权力的部门,甚至是监管部门,无视国家法规,严重违反《招标投标法》,凭借其职权,向投资人“推荐”开发商,或是向承揽工程企业“推荐”分包队伍,干预工程的发包和承包。更有少数领导干部通过打招呼、递条子甚至强行指定等方式,插手和操纵招投标过程,导致监管乏力。有的项目业主不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控制信息的发布范围、随意缩

短某一程序的时限;有些地区或部门为确保本地、本系统企业中标,违法设置投标许可,采取歧视性资质审查、越权指定招标公告发布媒体、限制招标公告发布范围和地点、制定不公平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措施,排斥外地或外系统的投标人,有的甚至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保护性或奖励性条款给本地、本系统企业以优惠。地方保护主义和地盘工程严重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违反了优胜劣汰的市场法规,滋长了腐败现象,也导致地方企业丧失市场竞争能力。

(五)执法监督检查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强化

一是个别领域存在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监督检查不到位、力度不大、监控手段落后、信息化水平不高、监督力量不足的问题,难以做到严格按程序对招投标实施有效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督。二是存在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社会监督太弱、纪检监察监督相对滞后等突出问题。三是工程招投标监管中存在重管理轻查处、重检查轻处理的现象,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致使不少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招投标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纠正处理。

二、强化重大工程招投标监管工作的对策

针对重大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从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规范行为入手,进一步做好招投标监管工作。

(一)理顺招投标监督体制,明确监管部门职责

我国现行的招投标多部门监管的格局,客观上造成了当前监督缺位、越位、错位和不到位的状况,因此,需要对招投标监督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理清各监督主体的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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