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品认证基础知识解析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普遍被接受和使用的证明手段,有利于产品
进入国际市场、在顾客心中建立信誉,并给制
造商带来更大的利润。
1.2 产品认证模式介绍 1)第五种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工厂质量体系评定 +认证后监督(质量体系复查+产品抽样检验)
特别适合于批量化生产的有形产品的,促使企业在
受控条件下持续稳定地生产,顾客买到不合格产品的 风险减少到最低限度
要求(根据需要)
8. 检测标准和检测规
规定
4. 适用产品对应的标准和
则
9.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
技术规则
5. 申请认证需提交的文件 6. 型式试验抽样或送样的
的要求
10.获证后监督的要求 11.适用的产品加施认
要求
证标志的具体要求
1.5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体制介绍
1)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管理机构
家用电器企业CCC技术负责人 产品认证基础知识
产品认证及强制性产品认证文件体系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管理要求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要求 认证技术负责人的要求及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 变更要求
教学目标
期望达到下述目标:
了解产品认证及其涉及的法律法规、相关机构等
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制造商、销售商、进口商应遵守:
保证提供实施认证工作的必要条件 保证获证产品持续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则 保证销售、进口的《目录》中产品为获得认证的产品 按照规定对获证产品加施认证标志
不得利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误导消费者
不得转让、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或部分出示、部分
5)可以在产品外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
6) 在境外生产、并获得认证的产品必须在 进口前加施认证标志 7) 在境内生产、并获得认证的产品必须在 出厂前加施认证标志
8) 强制认证标志的制作、申请、发放
统一印制 的标准规格标志由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印
制机构承担,由指定的机构发放
申请人持证书复印件和盖有公章的申请书向标志
3.3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撤销
1) 注销的条件及有关规定
2)暂停的条件及有关规定
3)撤销的条件及有关事项 4)信息沟通 5)其他事项 认证委托人如对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含恢 复)、撤销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或相关认 证机构提出申诉。
4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要求
1)基本图案
2)CCC标志的种类
复印认证证书
接受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和指定认证机构的监督检查或跟
踪检查
无需办理强制性认证的产品
外国驻华使、领馆、办事机构、入境人员
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展览品(非展销品) 特殊用途(军事等目的)的产品
可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的产品
为科研、测试需要进口和生产的产品 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
制式、铭牌印刷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 。
4)对于空调器等分体类产品应在主体机和分体机上分别加施 认证标志。
5 认证技术负责人的要求及关键元器件和材料 的变更要求
认证技术负责人由生产者(制造商)任命/授权, 并经认证机构考核认定;认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独 立行使其职能的权力,具备实施其职能的能力;认 证技术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生产者(制造商)的认 证技术负责人;认证技术负责人变更时,生产者 (制造商)负责上报认证机构并重新申请考核认定。
2.5 获证后的监督
1) 获证后监督的内容
2)监督检查的频次、检查时间、检查结 论及监督检查结果的评价。 3)认证机构的跟踪调查
3 产品认证证书的管理要求
1)认证证书的保持
2)认证产品的扩展
3)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撤销
3.1 认证证书的保持 1) 家电类产品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 5 年,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 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
ISO、 IEC向各国推荐的,为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典
型的产品认证模式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和 CQC 自愿性产品认证采用的
主要认证模式
2)产品认证制度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自愿性产品认证制度,也称标志认证制度
1.3 中国的产品认证制度介绍
1)中国的产品质量管理的两个阶段
计划经济时期-行政管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合格评定制度
熟悉产品认证的申办程序及要求
掌握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管理要求
掌握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要求
掌握认证技术负责人的要求及关键元器件和材料
的变更要求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总局第117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
CNCA-01C-016:2010 电气电子类强制性产品
2)中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
CCEE、CCIB、CCC
1.4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文件体系介绍
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第390 号令)
2)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总局第117号令)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目录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规定 3)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的标准 主要采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也可采用:国际标准和区域标准、技术补充要求
5.1 认证技术负责人的职责 1)认证技术负责人负责适用简化流程的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变更的批准; 2)按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认真履行认 证产品中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变更的批 准,确保变更信息准确、及时的上报, 并对生产企业及其获证产品的一致性 负责。 3) 认真做好并保存变更记录 。
5.2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变更要求 1)A类元器件:关键元器件变更时,整机 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必须经过整机或关键 元器件标准中相关项目所规定的试验确 认; 2)B类元器件:关键元器件变更时,在满 足简化流程的前提下,整机是否符合标 准要求仅需通过资料确认/技术判断 ;
5)获证后的监督
2.1 认证申请
1) 申请单元划分原则 :按产品类别、型号、 规格、工作原理、安全结构等的不同划 分申请单元 2)原则上按申请单元申请认证 3)企业申请需提交的相关资料
2.2 型式试验
1) 型式试验送样原则、送样数量、样品 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2)型式试验的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
3)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实施规则-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
中国原有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CCIB) 电工产品安全认证制度(CCEE)
自 2002 年 5 月 1 日起,中国实行统一的强
制性产品认证制度(CCC)
1 产品认证及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文件体系简介
60 年代起前苏联和东欧国家, 70 年代起发展
中国家都陆续开始实行认证制度
80年代,中国实行认证制度(CCEE、CCIB 标志)
3) 认证的类别和属性
体系认证
强制性产品认证
产品认证
自愿性产品认证
4) 产品认证的益处
A: 贯彻法规、标准的有效措施 :政府将产品认证 作为贯标的有效措施,对产品质量进行有效的 管理;生产者(制造商)从获证之前自发执行 标准转变为自觉地接受认证标准并承担自身的 质量责任;
3)标志的使用基本要求
4)家用电器产品标志的使用
产品认证标志
CCC认证标志
标志的特殊式样:CCC
4.2 CCC标志的种类
在标志基本图案的右部印制种类标注,证
明产品所获得的认证种类
认证种类标注由代表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
的缩写字母组成:
S—安全 S&E—安全和电磁兼容
EMC—电磁兼容
F—消防
接受CQC对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10) 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CQC 暂停使用认证证书的产品,在暂停期
间,该产品应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CQC撤销、注销认证证书的产品 认证产品的更改未经确认或企业的质量保
证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未经确认
4.4 家用电器产品标志的使用
1) 当仅涉及安全时,采用“S”认证标志;当既涉及安全,又涉 及电磁兼容时,采用“S&E”认证标志 2) 不允许加施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 3) 可以采用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标志(标签)、模
2.3 初始工厂检查
1) 检查内容和范围
2)检查时间
3)检查结论
2.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由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对型式试验、工厂检查结果 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认证机构对申请 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张认证 证书)
1) 认证时限:自受理认证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 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 工厂检查时间及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果 评价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 2)认证终止
发放管理中心申请使用认证标志
印刷、模压 标志需提供四份铭牌样品,经审批后
自行制作
使用标志应缴纳费用
9) 持证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建立标志使用和管理制度,对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
记录存档
保证使用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要求
只在证书所限定的产品上加贴标志 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地使用认证标
志,不得利用认证标志误导、欺诈消费者
3) 变更要求
A类元器件的变更应经过认证机构的批准 ; B类元器件的变更可适用简化流程。 适用简化流程的 B 类元器件变更时,误报、 漏报视为变更无效,并视同擅自变更关键 元器件;提供虚假变更信息的视为擅自变更 关键元器件,认证机构将撤销其认证证书 。
认证委托人应遵守:
按实施规则的规定,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
书、必要的技术文件和样品
认证委托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向指定认证机构
同时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 相关合同副本
委托他人申请的,与受委托人订立认证、检测、检
查和跟踪检查等事项的合同,受委托人应提交委托书、 委托合同副本和其他相关合同的副本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 地方质检行政部门
2)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
指定的认证机构 指定的检查机构
指定的检测机构
指定的标志发放管理机构
2 产品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包括以下全部或部分环节:
1)认证申请
Fra Baidu bibliotek
2)型式试验
3)初始工厂检查
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1.1产品认证介绍
1)认证定义及解释
定义 :“ 与产品、过程、体系或人员有关的第三方证明”
(ISO/IEC 17000:2004)
由第三方确认产品、过程和服务符合特定要求,并给以书
面保证的程序
2) 认证的起源与发展
起源于19世纪中叶 20 世纪 30 年代 ~ 50 年代,普及到工业发达国
家(CE、UL标志)
4.3 强制认证标志的使用基本要求
1) 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必须加施
在获得认证产品外体规定的位置上
2) 印刷、模压认证标志应当被印刷、模压在
铭牌或产品外体明显或规定的位置。
3) 在相关获证产品的本体上不能加施的,必
须加施在产品的最小包装上及随附文件中
4) 特殊产品不能按以上各款规定加施标志 的,必须在产品本体上印刷或者模压 “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
2)认证产品的变更申请、评价和批准
获证后的产品,如果其产品中属于附件4、附件5所 列明的元器件的制造商、生产厂、型号、规格、技 术参数等,或涉及整机安全/电磁兼容的设计、电气 结构等发生变更,以及认证证书的相关信息、标准 等发生变化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批准/备案的 申请。
3.2 认证产品的扩展 1) 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全项型式试验的主检型号 产品为扩展的基础。 2)认证委托人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 需要送样时,应按实施规则 4.2的要求选送样品进 行核查。必要时,对样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报 认证机构核查。
B:提高制造水平、保证产品质量:规范企业的生产 活动,提高制造水平,大幅减少因产品质量问 题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从源头上保证 顾客和社会的利益;
C: 给顾客提供信心 : 获证产品加贴认证标志,明
示顾客产品已由第三方认证机构按特定的程序
进行了科学评价,可以放心购买;
D:促进国际贸易、提高企业竞争力 : 是国际贸易
口的零部件
根据外贸合同,专供出口的产品(不包括该产品有
部分返销国内或内销的)
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需要进口的零部件 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而进口和生产的产品;为
已停止生产的产品提供的维修零部件
其它特殊情况的产品
认证实施规则主要内容
1. 适用的产品范围 2. 认证模式 3. 申请单元划分规则或者 7. 关键元器件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