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干部交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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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XX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干部交流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信用社干部人事管理,强化队伍建设和内控管理,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上级联社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联社营业部、信用社、联社直属信用分社、信用分社主任、副主任和储蓄所负责人。

第三条联社职能科室负责人在同一岗位上任职两届以上的。

第四条联社营业部、信用社、信用分社主任、副主任、坐班主任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六年以上的。

第五条储蓄所(柜)负责人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六年以上的。

第六条组织上认为有必要交流的人员,可随时进行交流。

第七条干部交流采取内部横向交流和异地交流方式进行。

第五条内部横向交流指主要在联社部室、信用社内不同单位和不同部门之间进行的交流。

第六条异地交流是指在联社辖内信用社、信用分社之间的交流。

第七条异地干部交流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六年,如需要或根据任职期间的业绩情况可适当缩短或延长时间,但在同一岗位工作最
长不得超过六年。

第八条异地岗位人员交流既可任职,也可挂职。

第九条异地岗位人员交流要根据工作需要,同时还看本人情况和家庭的实际困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列入交流的范围:(一)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二)患有严重疾病不宜岗位轮换交流的;
(三)是家庭确有特殊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经联社认定的。

第十条联社中层干部和联社营业部、信用社、信用分社、副主任(坐班主任)及储蓄所(柜)负责人岗位人员交流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对已决定岗位人员交流和轮换的,不得拒绝调动或者有意拖延时间。

如有特殊情况,要向组织说明。

对不服从组织决定的视情节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十二条联社各部门和各社部要积极做好干部人员交流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交流人员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三第联社人事部门要审慎做好考核摸底工作,做好交流干部的考核考证和档案管理,为今后干部任用做好基础。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XX联社解释、修订。

第十五条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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