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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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协定是2015年12月12日在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上通过、2016年4月22日在纽约签署的气候变化协定。巴黎协定为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作出安排。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国加入《巴黎气候变化协定》。[1]2017年6月,美国总统特朗普在白宫玫瑰园宣布美国将退出巴黎协定,立即停止执行所有协定条款。

六大要素

——长远目标

《巴黎协定》的长远目标是确保全球平均气温较工业化前水平升高控制在2摄氏度之内,并为把升温控制在1.5摄氏度之内“付出努力”。研究显示,目前全球气候平均气温已经比工业化前水平升高大约1摄氏度。与会各方承诺将尽快实现温室气体排放不再继续增加;到2050年后的某个时间点,使人为碳排放量降至森林和海洋能够吸收的水平。

——减排目标

为实现该协定的长远目标,与会各方同意每隔5年重新设定各自的减排目标。目前已有180多个国家和地区提交了从2020年起始的五年期限内减排目标。

该协定对发达国家的减排目标规定了绝对值要求。鉴于发展中国家的减排能力仍在不断发展中,该协定未对其减排目标提出绝对值要求,但“鼓励”发展中国家根据自身情况变化尽可能做到这一点。在此之前,发展中国家应在发展经济过程中控制碳排放增长。

——评估目标

《巴黎协定》设定的初期减排目标,仍不足以实现长远目标。因此,该协定要求与会各方今后4年内重新评估各自的减排目标,以便适时作出调整。该协定希望,各个国家和地区能够在可再生能源更廉价、更有效的前提下加大减排力度。

——透明度

该协定作出透明度规定,要求缔约方汇报各自的温室气体排放情况以及减排进展,但赋予发展中国家适度“弹性”。

——资金

《巴黎协定》要求发达国家继续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援助,从而帮助后者减少碳排放以及适应气候变化。该协定也鼓励其他国家在自愿基础上提供援助。

《巴黎协定》没有对这类资金援助作出具体金额规定。据了解,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上,发达国家曾承诺到2020年每年向发展中国家提供1000亿美元用于支持后者应对气候变化,但至今未兑现。——损失和破坏

该协定包含“承认”损失和破坏的内容,主要是针对由气候变化引发的灾难。不少岛国正面临海平面上升所带来的威胁,对该条款表示欢迎。[13]

特征

(一)气温控制目标巴黎协定设定了应对气候变化的气温控制目标。协定第二条第1(a)款:“把全球平均气温升幅控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低于2℃之内,并努力将气温升幅限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1.5℃之内,同时认识到这将大大减少气候变化的风险和影响;”2℃与1.5℃是协定设定的两个目标,前者是协定的底线,后者是进一步努力的目标。其中1.5℃的目标是照顾小岛屿国家,避免更灾难性的气候变化结果出现的最优目标,想要达到这个目标,需要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二)国家自主贡献巴黎协定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以及第十三条等均涉及国家自主贡献模式,其中第三条是国家自主贡献模式条款,要求所有缔约方各国根据自身的情况、能力和责任,自主确定减排目标,编制、通报并保持国家自主贡献目标,不再强制性分配温室气体减排量。(三)定期全球总结协定第三条第9款要求各国每五年通报一次国家自主贡献。第十四条第2款要求各国在2023 年进行第一次全球总结,此后每五年一次。作为全球协定,定期的全球性总结有利于各国之间进行充分的对话,最大限度的减少各国的利益冲突,从而提高协定的可行性。

(二)最主要特征在于其“自下而上”为主,兼有“自上而下”的机制。其抛弃了《京都议定书》对各

国的减排进行硬性限额的做法,创造性地通过各成员国自主贡献的方式缔结条约,最大限度的满足了各成员国的利益诉求。各缔约国均根据自己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自下而上”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提交“国家自主贡献”方案。“自上而下”的部分则主要体现在规定缔约方责任和义务,指导、协调各国的减排进展,监测、报告与核查义务完成情况这一方面,协议第四条第12、13款充分体现了这一特征。

(三)世界各国的大范围参与,也是该协议的另一重要特征。巴黎大会召开前,已有187 个国家提交了自主贡献目标,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97%。这种大规模的参与,代表着国际社会对于日益严重的环境气候问题的广泛关注,也进一步体现了人类面临的环境气候危机是多么紧迫。

(四)以设定透明度标准与回顾机制代替硬性的履行机制。以“国家信息通报、两年期报告和两年期更新报告、国际评估和审评以及国际协商和分析”作为透明度参考。定期的全球总结和分析作为协定执行情况的回顾机制。这些制度设计大大提升了《协定》的可行性

三个主要矛盾逐渐暴露出来:一是在发达国家之间出现的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量化减排方式的分歧;二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对应对气候变化责任界定的矛盾;三是发展中国家内部,关注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国家与关注发展和消除贫困的国家之间的分歧(小岛国更关注气候变化对它们的生存造成的严重威胁而要求较强的减排行动;石油生产国质疑气候变化的科学性主张“慢慢来”;中国、印度、巴西等新兴发展中大国居中,更关注发展经济利益,主张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不能损害其国家主权)。①这样就形成了两大阵营下包含三对基本矛盾的全球气候治理政治与利益格局。正是这种特定的利益架构决定了此后较长时期内全球气候治理体系的基本特征及走势。

而在该架构下,美国、欧洲等发达国家集团无论是在全球气候变化的历史责任和经济实力方面,还是在治理能力方面都占据着主导地位。因而,最后达成的《公Daniel Bodansky and Lavanya Rajamani, “The Evolution and Governance Architecture of the Climate Change Regime,”pp. 8-10. 13 ①《巴黎协定》与全球气候治理体系的转型约》和《京都议定书》无论在道义上还是法律责任上都要求发达国家承担主要责任,而对发展中国家实施某种“积极的歧视”,根据历史责任和现实国情,确立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强“共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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