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死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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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的死刑制度

论中国的死刑制度
之 类的犯鞘 雕虱强睦免私开 的必要手 , 有最 大 的威惰l 能 , U 具 功 能
歹 的存废之争,长期以来是国外刑法学领域一个久争不息 够彻底剥夺犯罪人的再犯能力, 研0 歹 研 ∈ 不是野蛮之刑 , 杀人 是与 的热点 , 圭 社会契约, 歹 研啦 背 是野蛮时代的开罚,E0 U 歹开是不人道的。 之类的犯罪相适应的开罚, U 处死杀 人 者正是对其生命价值的尊重 , 所 以对于 一人公 司人格 否认 制度 的适 用 ,我国新修订 的公 司 法规定 了两种情形 :一是一人公 司的股东滥 用公 司的法 入独 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 ,逃避债 务 ,严重损 害公 司债权 人利 益; 二是一人公 司负有债务时 , 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 独立于股东 自己的财产 , 即出现财产混同。 在英美法 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都是首先在司法判例 中运用, 并以判例法的形式存在。 经过长期 实践和反复适用 , 逐渐形成了一些原则 , 并且有些国家将该制度 纳入到成文法。 两大法系国家在适用公 司法人人格否认 制度时, 由于法官具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 ,因此根据不同的情况确立了 不同的标准 , 如不当行为、 人格滥用、 财产混同、 人格混同等 。但 是我 国只规定 了 ^ 格滥用和财产混 同两种情况 ,这虽然减少了 法官在适用该项制度上的困难 , 但也束缚了他们 的手脚 , 从而容 易造成制定法所预定的秩序与社会现实之间的脱节 ,毕竟人格 否认是公司制的例外而不是公司制的常态 。
CHARM I NG CHI NA
法学论 坛
论中国的死刑制度
刘博
( 州大 学 法 学 院 法律 硕 士 ( 郑 1 法学 )河 南 郑 州 5 0 1 , 1 00 ) 4 中图分类号 : 2 . D904文献标识码 : A

论我国死刑制度存在的弊端及其完善对策

论我国死刑制度存在的弊端及其完善对策

2009.11(中)
了死刑的适用面 我国在法定刑的设置方面,还确立了某些犯罪的绝对死刑即 唯一死刑的法定刑。例如 1991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严禁卖 淫嫖娼的决定》 对组织他人卖淫罪、 强迫他人卖淫罪之死刑,均是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另外还有 1991 年 。 《关 于严惩拐卖、 绑架妇女、 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对拐卖妇女、 儿 童罪,绑架妇女、 儿童罪,绑架勒索罪规定的死刑, 以及 1992 年 《关 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对劫持航空器罪的死刑规 定。 在绝对死刑法定刑的规定下,只要符合法定的量刑情节,司法 人员就只能对犯罪人适用死刑, 毫无自由裁量的余地。在美国, 强制性死刑规定已逐步废除, 法国和德国分别于 1981 年和 1987 年对全部犯罪废除了死刑也就不存在绝对的确定刑。 (三) 死刑复核程序不够完善 死刑复核程序中最关键的是核准权 (又称死刑复核权) 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 我国在此问题上曾几次变化: 1979 年刑法中规定 所有的死刑案件都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但是在随后的 1980 年 3 月 6 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字第 10 号通知、 1983 年修改的 《人民法院组织法》 13 条、 第 1991 年最高法院关于 授权云南省高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1993 年最 高法院关于授权广东省高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 等一系列文件中一再的将死刑复核的权利下放到省高院和解放 军军事法院行使。 2007 年最高院将死刑复核的权利统一收归 在 最高行使。这一举措使得死刑复核程序防止错杀、 减少偏差、 保 证公正的目标得以实现, 使得死刑复核程序真正的起到对死刑的 限制作用。但是我国目前的死刑复核程序还存在着一些需要完 善的地方: 死刑复核程序缺乏司法监督。 死刑复核程序应有 1. 2. 相应的时间限制即期间。3. 死刑复核过程的公开透明。在美国 被判罪名成立的被告有以下几种方式获得终身监禁而避免死刑 的适用:首先,初审程序分为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当罪名成立时, 陪审团会在量刑程序中衡量各种加重情节和减轻情节,最后选择 对被告适用死刑还是终身监禁,由于认定加重情节的标准要远比 减轻情节严格,因此大多数案件的被告在初审阶段就被判处了终 身监禁; 其次, 美国死刑判决实行自动上诉制度, 即被判有罪并被 判处死刑后, 无须被告人主动提起, 上级法院 (上诉法院或州最高 法院)都强制进行审查,许多死刑又被改为终身监禁;最后,被判死 刑的被告,在穷尽了州的救济手段后,还可以申请联邦人身保护令, 通过联邦司法程序将死刑判决改为终身监禁。 三、 完善我国死刑制度的对策 (一) 废除绝对的确定刑 我国在法定刑的设置方面,还确立了某些犯罪的绝对死刑即 唯一死刑的法定刑, 这种设置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 扩大了死 刑的适用范围。 鉴于此,为了能够更有效地限制死刑,笔者主张应 废除绝对死刑这一立法方式,并以具有选择性的刑罚条款来取代。 (二) 司法监督缺乏刚性 1. 死刑复核程序统一收回最高院后, 在复核的过程中缺少人

我国的死刑制度

我国的死刑制度

我国的死刑制度我国的死刑制度是指根据中国刑法对犯有严重罪行的罪犯进行最高刑罚—死刑。

作为一种极端的刑罚手段,死刑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仍然存在,但在实施过程中,我们对死刑的适用做出了一系列的改革和限制。

1. 死刑的法律基础我国的死刑制度具有扎实的法律基础。

我国刑法规定了数十种适用死刑的犯罪行为,其中包括犯罪分子故意杀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罪等严重犯罪行为。

这些罪行被认为是对人权、人身权利的极端侵犯,必须依法加以惩治,并以死刑作为最高刑罚。

2. 死刑的实施程序我国对死刑的实施程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以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刑事诉讼法允许审判长、主审法官、陪审员以及被告人的亲属、辩护人提出死刑附带判决或死缓的申请。

其次,对于死刑判决,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裁定有一个复核制度,确保死刑的实施在法律和程序的框架内进行。

3. 死刑的适用限制尽管我国保留了死刑制度,但在适用上也加以了限制。

首先,我国实行了死刑缓期执行,即对判决死刑的罪犯,在判决全文送达后两年内执行,以便犯罪嫌疑人有机会进行上诉和申请减刑。

其次,我国对判决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实行了严格的证据规定,即只有确凿、充分的证据可以作为宣判死刑的依据,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此外,我国还规定了一系列的死刑适用减轻或者免除的情节,如自首、立功等。

4. 死刑执行方式的改革近年来,我国对死刑执行方式进行了改革。

2007年以来,我国对死刑实行了以注射为主的枪决方式,以人道主义原则为指导,避免了旧时所使用的残忍酷刑以及死刑执行过程中的不人道待遇。

这种改革措施进一步减轻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死刑执行过程中的痛苦,体现了我国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5. 对死刑制度的争议和展望我国的死刑制度一直备受争议。

一方面,一些人认为死刑能够起到最好的威慑和惩罚作用,能够切实保护社会安宁和公共利益。

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死刑违背了人权的核心价值观,持有废除死刑的观点。

论中国古代的死刑制度(刘瑞)

论中国古代的死刑制度(刘瑞)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生学期论文科目:中国法制史论中国古代的死刑制度摘要:死刑是最古老的刑种之一,是人类社会应用最久的刑罚。

死刑剥夺的是犯罪人的生命, 能够彻底消灭犯罪人的再犯能力,具有不可纠正性。

本文在本文中尝试从文化视角,从死刑的特征、古代死刑的罪名、执行方式、复核制度及死刑存废争议等方面解读中国古代的死刑问题。

关键词:死刑、犯罪、死刑复核、死刑废除引言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也叫生命刑,它是历史上最古老、性质最严厉的刑罚。

从古老状态到中世纪一直被任意的使用着,同时也受到各代统治者的青睐,成为他们维护权力的最高法宝。

而现今世界上,已有为数不少的国家完全废除了死刑,还有数量的国家虽未废除但也对其进行了限制—或从法律上,或从实践上。

废除死刑制度已成为全世界死刑政策的趋势。

在此背景下,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于2010年8月28日至9月3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修订对我国死刑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首次减少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本文在本文中尝试从文化视角解读中国古代的死刑问题,立足中国国情阐述死刑是当代中国的必然选择。

一、死刑概述1.1死刑的由来死刑是最古老的刑种之一,是人类社会应用最久的刑罚。

早在自由刑和罚金应用以前很久,死刑就存在了。

《说文解字》释“死”为“澌也,人所离也”;“澌,水索也”。

《方言》释“澌”为“尽也”;《辞源》释“澌”为“解冻时流动的冰,事物破灭溃散也称作澌灭”。

死刑的产生有可能与原始的活人祭祀、血亲复仇等活动有关,它可能用来处罚那些触犯了传统禁忌的罪人,以平息神灵的愤怒;或被用作复仇手段,以安定社会秩序,等等。

1.2 死刑的特点作为刑罚方式中最古老的一种,死刑具有许多其自身特有的特点。

1.2.1死刑剥夺的权利具有平等性。

死刑剥夺的是犯罪人的生命。

生命是每个人都平等拥有的,生命对每个人都只有一次。

执行死刑都会导致犯罪人生命的消灭。

对不同的犯罪人执行死刑不会因为财富占有或者其他原因而产生不同的效果。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完善摘要: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论迄今为止已有近两个半世纪,受这一争论的影响,世界死刑制度的发展走向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当今世界上的多数国家和地区已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

我国的《刑法修正案八》也一次性取消了13个死刑罪名,修改力度之大,彰显了我国保护人权的坚强决心。

鉴于此,本文对我国死刑制度的完善进行了进一步思考与探讨。

关键词:死刑;存废;罪名一、前言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以剥夺犯罪分子生命为内容,又称极刑,是一种古老的刑罚方法,在我国乃至全世界源远流长,与人类的国家和文明史一路同行。

对于死刑,世界各国的法学家给出了不同的概念。

较为通用的概念是:“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方法,在我国具体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

我国死刑制度中的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

由于死刑的执行方式是以剥夺犯罪人.的生命为内容,同时生命对于人具有最宝贵的、剥夺后不可恢复的价值,故死刑是各种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处理方法,因为犯罪行为而被剥夺生存的权利,对任何一个有理智的人都会产生恐惧的,都是一个最可怕的事情。

同时,由于生命对任何人来一说都只有一次,是不可逆的,那么,因为死刑的适用剥夺犯罪人的生命对犯罪人来说也是不可逆的。

当然,凡事利弊总是一把双刃剑,适用死刑对剥夺犯罪人的生命,使犯罪人不再重复犯罪有着积极的作用。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一旦导致犯罪人被误判而执行死刑,再恢复被误杀者的生命同样也是不可能的。

因为执行死刑而误杀或冤枉好人,也是有悖于法律的威严和社会公平正义的。

基于此种原因,多年以来适用死刑也一直备受垢病,废除死刑一直是世界各国法学家的愿望和理想。

同时,为了废除死刑,各国法学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并从理论上进行了种种设想。

二、我国死刑制度的完善1、继续保留死刑受我国具体国情、文化传统、民意、司法状况、经济状况等因素的制约,现阶段要彻底废除死刑制度是不切和实际的,首先,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极其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犯罪,保留死刑有利于惩治这些犯罪,从而保障国家和人民的重大利益免受侵害。

从中国法制史角度分析我国死刑制度的历史发展趋势

从中国法制史角度分析我国死刑制度的历史发展趋势

从中国法制史角度分析我国死刑制度的历史发展趋势
中国死刑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几千年前的中国古代,而现代的死刑制度则可以追溯到清朝时期。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不断完善,中国死刑制度也经历了多次变革和更新。

以下是从中国法制史角度分析我国死刑制度的历史发展趋势:
1. 古代时期: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的使用广泛,常常用来处置重罪犯和政治罪犯。

古代法律的思想基础是天道、君道和道德观念,因此死刑在当时被认为是治罪的重要手段。

2. 宋元明清时期:这一时期的死刑制度有着较为完善的规定和程序,其中尤以清朝的《大清律》最为著名。

这一时期开始重视司法程序和证据,限制了死刑的滥用。

但是仍然存在着不公正、腐败的问题。

3. 共和国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国范围内实行了一整套新的刑法制度。

在新的刑法制度下,死刑并没有被完全取缔,而是保留了一些适用情形,在处理极为严重的罪行时仍可使用。

在这一时期,死刑的限制和严格管理也得到了加强和规范。

4. 当代:中国在加强司法改革和人权保护的同时,也在探索新的死刑制度改革方案。

例如,2011年中国最高法院推出的“死刑品质保障制度”,在死刑审判程序和判决的各个环节实施了严格的监控和保障措施。

此外,中国还在探索替代死刑制度,例如提高有期徒刑的刑期上限和改造计划等。

总体来说,中国死刑制度在法制观念的影响下逐步趋向人道、公正、严格管理和保障遇错案后复查、赔偿的方向。

论我国死刑制度及现实分析

论我国死刑制度及现实分析

说, 虽然 明知 自己的行为严重性并且确信犯罪后 必然被判处死刑 ,却 仍然要孤 注一掷实施犯罪 。对这类犯罪人来说 ,死刑 的威慑力是 明显 没 有意义 的。2 0 R纪2 O 年代以来 ,国外许多学者就死刑 与凶杀犯罪案 发率之 间的关系进行过大量的研究。使用的方法有两种 :第一种是在 实行死刑 的国家与废除死刑的 国家之间 ,或实行 死刑 的州与废除死刑 的州之间就 凶杀发案率进行 比较 ,这是一种横向比较 。第二种是在 同 个 国家或同一个卅 I 之 内对废除死刑或恢复死刑前后 的凶杀案发案率 进行 比 较 ,这是一种纵 向比较 。大多数研究者的报告 ,都否认死刑 的 存废 与凶杀犯罪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 , 研究结果并不能证 明死刑对犯罪有遏制力 。还有人研究过使用死 刑的频 繁程度与 凶杀发 案率之间的关 系,结果认为二者相互关系不大。 第二 、 意大利学者贝卡里亚对废除死刑的论证 意大利 著名学 者贝 卡里 亚认为 “ 烂施极 刑从来 没有使人 改恶从 善 ” 他 认为死刑是 不可逆转 的,死刑会 让人对被执行 者产 生 冷悯之 情并 且死刑并不能减少犯罪甚至会引发更多的犯罪。贝卡里亚接受 了 卢 梭的 “ 社会契约论 ”学说 ,认为人生来是完全平等与 自由的,只是 由于生存 斗争 日 益尖锐 ,才为 了平安地享受 自己的 自由而将部分 自由 交 给社会统一掌握 ,这些 自由便形成立法权和惩 罚权 。他在 《 论犯罪 与刑罚 》中提出 “ 只有根据两个理 由,才 可以把处死 一个公 民看作是 必要 的。第一个理 由:某人在被剥夺 自由之后仍然有某 种联 系和某种 力量影 响着 这个 国家的安全 ;或者他的存在可能会在既定的政府体制 中引起危 险的动乱 。再者 ,当一个国家正在恢复 自由的时候 ,当一个 国家 的 自由已经消失或者陷入无政府状态的时候 , 这 时混乱取代 了法 律 ,因而处死某些公 民就变得必要了。如果一个举 国拥戴 的政府 ,无 论对 内还是对外 ,都拥有力量和 比力量更有效的舆论作保护 , 如果在 那里 发号施令 的只是真正 的君主 ,财富买来的只是享受 而不是权势 ,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改革——以公民生命权的充分保障为视角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改革——以公民生命权的充分保障为视角

三、 以生 命权 的充分保 障 为路径 改革 我 国的死刑 制
刑 加 以 限制 , 主要 体 现 在 以下 几 个 方 面 :
第 一 、 国现 行 刑 法 中规 定 法 定 最 高 刑 是死 刑 的 罪名 数 量 较 我


生命权 与死 刑制 度的 关 系
多 。 行刑 法 共 规 定 了 4 2个 罪 名 , 中 6 个 罪 名 的 法 定 最 高 刑 现 2 其 8
是死刑 , 占全 部 罪名 的 1. 。 了第 九 章 渎 职 罪 以外 , 他 九 章 61 除 % 其
随 着 人 权 观 念 的 日益 扬 , 命 权 已 经 被 视 为 不 可 剥 夺 “ 弘 生 第

中都 存 在可 以判 处死 刑 的罪 种 。 第二、 非暴 力 犯 罪 适 用 的 比例 较 高 。我 国 现 行 刑 法 中 规 定 法 定 最 高 刑 为死 刑 的 非 暴力 犯 罪 多 达 4 4种 ,约 占全 部 死 刑 罪 名 的 6 % , 其 是 对 经 济 犯 罪 规 定死 刑 的 数量 较 多 。在 6 9 8种 死 刑 罪 名 中 , 坏 社 会 主义 市 场 经 济 秩序 罪 中 的死 刑 罪 名 就 占了 1 破 6个 。 而 其 他 国家 对 经 济 犯 罪几 乎 没 有 规 定 死 刑 的 。 非暴 力 犯 罪 不 加 对 以限 制 的 立 法不 仅 有 悖 于 罪责 刑 相 适 应 的 原则 , 且 反 映 出在 我 而
论 我 国 死 刑 制 度 的 改 革
— —
以公 民生命权 的充分保障为视角 口 杨 旋
明 “ 法 院依 法 对 他 的 罪 行定 罪 后 而 执 行判 决 时 , 但 不在 此 限 。”
二 、 国现行 死刑 制度忽 视 了对 生命 权 的保 障 我

我国死刑存废问题之我见毕业论文

我国死刑存废问题之我见毕业论文

我国死刑存废问题之我见摘要:死刑,作为现代刑罚体系中最古老的刑罚方法,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称为生命刑,又称极刑。

从两百年前贝卡利亚首倡废除死刑以来,在世界围,有关死刑废除的争议就从未停止过。

而在我国,死刑制度源远流长,沿袭了数千年,至今仍在发挥着惩戒、教育、预防犯罪等功能。

本文通过对死刑存在的价值分析,以及结合我国的国情,认为我国目前废除死刑缺乏现实的可能性。

关键词:死刑存废国情死刑(death penalty)又称生命刑,是以剥夺犯罪人生命为基本容的刑罚。

也正是因为它严厉得近乎残酷的惩处方式,使得几百年来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

一、我国的死刑制度(一)我国历史上的死刑制度中国是世界围保留死刑种类最多的国家之一,在1997年通过的现行刑法中还规定着68种可以适用的死刑。

但是在全球围,近年来,呼吁废除死刑的声音越来越大。

全世界尚保留死刑的国家约为40个,其中约有10个国家在近几十年来没有真正执行过死刑,在其余约30个国家中,约有一半的国家对非暴力犯罪不判死刑。

仅在1976至1996年间,全面废除死刑的国家便多达37个。

面对这些,中国关于死刑制度的存废问题到底应该如何?本文就将这一问题作浅要的讨论。

死刑作为最古老的刑罚之一,在西方历史中被广泛的使用着。

“《汉穆拉比法典》里规定可以直接处死的条文就有36种;古代雅典的法条中,不但对一些严重犯罪处于死刑,而且对盗窃蔬菜、水果等也与杀人等同罪。

”在中国古代,帝王既是最高权威的象征,又是法律的代名词。

他掌握着对全国人民的生杀大权。

违反了他的意志,就是违反了法律。

当时虽然有法律,但是他也只是维护帝王的一种工具,对普通的人民一种实际意义都没有。

帝王的死刑主要出发点在于预防犯罪,使用死刑的威吓作用,来起到稳定战局的作用。

死刑的恐惧性,对那些准备犯罪的分子是一种很好的防。

(二)我国现代关于死刑的制度1951年5月,毛泽东同志在《第三次全国个公安会议决议》修改意见中提到,“对于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虽然严重损害国家利益但尚未达到最严重程度,而又罪该处死者,应当采取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

浅谈我国死刑制度的保留及对待死刑的态度

浅谈我国死刑制度的保留及对待死刑的态度

浅谈我国死刑制度的保留及对待死刑的态度我国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和深厚文化的国家,同时也是一个不断发展壮大的现代化国家。

在我国,死刑作为一个非常特殊的刑罚,被广泛使用,并且经过了长时间的实践和改进。

无论是从法律的层面还是从社会的角度来看,死刑的保留都是合理的。

本文将对我国死刑制度的保留及对待死刑的态度进行浅谈。

首先,死刑制度的保留符合我国法律的要求。

根据我国《刑法》第47条:“判处死刑应当适用最高限度的严格审查和讨论制度,遵循证据确凿、罪刑相当、量刑适当、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原则。

在适用死刑判决时,法院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和讨论,确保证据充分,罪行严重,罪犯的人权和尊严得到尊重。

此外,在我国,对于适用死刑的犯罪行为都是非常严格的,主要是一些极其危险的罪行,例如恐怖主义、贩卖毒品、恶意杀人等。

通过使用死刑,我们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公正和法律的尊严,使罪犯感受到法律的制裁。

其次,死刑制度的保留也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

尽管死刑是一种严厉的刑罚,但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罪犯的恶行很容易引起社会的愤怒和反感。

死刑制度的保留可以有效的打击罪犯的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对于那些危害极大的罪犯,死刑也是一种可以快速减少其影响的一种手段。

当前,我国社会存在的一些严重刑事犯罪问题,例如毒品犯罪、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等,如果不适当地处理,会给社会带来更多的危害。

通过保留死刑制度,可以有效地制止上述问题的发生,以保护社会安全和人民幸福。

最后,我们需要正确对待死刑。

尽管我国没有废除死刑,但是在使用死刑的过程中,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和尊严。

在使用死刑之前,必须保证证据充足,罪名明确,并且使用死刑的审判过程接受了最为严格的审查等。

这可以帮助确保这种极端刑罚符合法律规定,并且真正地达到了惩罚犯罪和在社会中维护公正与秩序的目的。

总之,死刑制度的保留及对待死刑的态度是比较复杂的。

十分重要的是,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了使用死刑应遵循的原则,以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同时也确保了死刑制度的人道主义处理。

论中国死刑制度的废止

论中国死刑制度的废止

论中国死刑制度的废止内容摘要:死刑是一种剥夺生命的极刑,它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是国家的产物。

死刑制度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有着各自独特的特征,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类对于文明的追求不断深化,死刑存在的价值越来越被各国人民所疑心。

著名的意大利法理学家贝卡利亚于曾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1中大胆地论证了死刑废除的正当性,尔后的两百多年里,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论从未停息,刑法学界和公众有着不同的看法。

1948 年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突出强调了人类生存与自由的重要性,此后,限制与废除死刑被写进越来越多的国际法律文件。

废除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根据刑罚自古以来的演变进程及人类未来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不难看出死刑制度被废止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本文采用了文献法、案例分析法、逻辑分析法和比较法。

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通过引入案例阐述了选题的目的及意义,第二部分通过对死刑的定义及其发展演变的阐述,以及最新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引出当前极为热门的话题——死刑存废。

第三部分从伦理学的视角,分别论述分析了死刑保留论、死刑废除论、死刑有限存在论等三种主要争议。

第四部分是对我国当前死刑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几点自己的建议。

当前,中国正所处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关键期,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都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这为中国死刑制度的废止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此外,“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杀人者必死”2的朴素报应观也已经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相反,爱自己、爱他人、爱社会的理念不断普及,尊重人性、顺应人道、彰显人文等观念进一步树立,从而引导着人们的道德、法律观念的改变,这为中国死刑制度的废止提供了良好的人文环境。

摆脱改革死刑的僵局,真正踏上废止死刑之路,要从各方面努力,从立法上废除死刑制度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死刑制度废止以人为本第一章引言一、选题目的及意义当前关于死刑存废问题,倍受世界各国的关注,已经成为了社会热点问题。

中国死刑制度必须废除的理由及看法

中国死刑制度必须废除的理由及看法

中国死刑制度必须废除的理由及看法首先,死刑违反了每个人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

人权是一种普遍且不可抗辩的权利,而死刑直接剥夺了被定罪的人的生命权。

每个人都有权利生存和保护自己的生命,无论他们犯下何种罪行。

废除死刑制度将有助于加强和保护人权,将法律体系转向更加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

其次,死刑可能导致司法错误和冤假错案。

在中国的司法体系中,尽管近年来已经做出了一些改进,但仍然存在着被误判和冤假错案的问题。

有时候,因为证据不充分或其他原因,人们被错误地定罪和执行死刑,这是人们不希望看到的悲剧。

废除死刑制度将有助于减少司法错误和冤假错案的发生,为被判刑的人提供更多的机会去辩护和申诉。

再次,死刑制度违背了道德和伦理价值观。

它与人道主义原则相违背,不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

杀人虽无论出于怎样的原因,都是一种不道德行为。

如果一个国家以杀人的方式来处罚杀人者,那将会给人们传递出错误的信息:为了惩罚罪行,我们必须诉诸于暴力和杀戮。

废除死刑制度可以提高中国在国际舞台上的道义声誉,展示中国秉持人道主义价值观和尊重人权的决心。

此外,死刑无法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

一些人认为死刑可以起到威慑作用,减少罪案的发生。

然而,研究表明,死刑并没有比其他刑罚更有效地减少犯罪率。

相反,其他非死刑的刑罚,如长期监禁,可能更具威慑力,因为它们具有更长时间的剥夺自由和惩罚效果。

废除死刑制度可以促进司法体系的,关注犯罪原因和预防措施,从而更有效地减少罪案的发生。

尽管废除死刑制度具有很多优势,但是也有一些人主张保留死刑制度。

他们认为死刑能够有效地制止严重罪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公正。

同时,他们认为保留死刑制度可以传递出严厉打击犯罪的信号,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

然而,考虑到现代文明社会对人权、司法公正和道德价值观的追求,废除死刑制度是更合理和理性的选择。

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和人口大国,中国有责任成为全球人权和司法公正的领导者之一、废除死刑制度将有助于加强中国在国际社会的形象和地位,展示中国秉持尊重人权、关注司法公正和追求道德价值观的决心。

浅谈中国死刑制度的演变与发展

浅谈中国死刑制度的演变与发展

浅谈中国死刑制度的演变与发展中国的死刑制度经历了漫长的演变与发展,体现了中国社会的变革与法律制度的进步。

本文将从古代中国的死刑制度起源开始,逐步阐述中国死刑制度的演变与发展。

古代中国死刑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夏商周时期,当时死刑被用作政治手段,用于巩固统治与维护社会秩序。

在封建社会中,死刑制度更加严格,几乎贯穿于整个社会生活。

例如秦朝时期的法律制度极其严厉,对于各种犯罪行为都采取极其严厉的处罚,死刑在此期间被大量使用。

中国死刑制度的最大转折发生在20世纪初的辛亥革命以后。

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的统治,中华民国成立后,逐步开始了一系列的法律体系。

在此期间,死刑制度逐渐与欧美现代法律观念接轨,对死刑的适用范围进行了合理的限制。

《刑法大纲》于1914年颁布,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以现代刑法体系为基础的刑法典,规定了死刑适用的范围与条件。

然而,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初期,死刑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被滥用与扩大化。

大规模的土改运动以及反右运动等政治运动中,死刑被用来大规模镇压反对派以确保政权稳定。

这使得死刑失去了应有的司法公正性,在一段时间内依然对中国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从1970年代开始,特别是开放以后,中国死刑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与完善。

1980年颁布的《刑法》进一步限制了死刑的适用范围。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司法解释规定,对死刑适用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缩小,取消了18个犯罪项目的死刑判决。

2024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下,限制死刑人员年龄为70周岁以内。

2024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再次调整了死刑适用范围,进一步缩小了死刑的适用范围,限制了死刑适用的罪名及条件。

目前,中国的死刑制度正在朝着更加严格的法律规定与人道主义的方向发展。

虽然中国在执行死刑的数量上仍居世界之首,但死刑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受到限制。

同时,中国也加强了对死刑判决的法律程序,确保了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中国死刑制度经历了漫长的演变与发展,从古代的政治手段到现代的法律制度,死刑制度在不断与国际社会接轨的同时,也越来越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要求。

论中国死刑的存与废

论中国死刑的存与废

论中国死刑的存与废(一)死刑制度有着久远的历史,它既是一个最古老的刑罚方法,又是一个被认为具有最大威慑力的刑罚方法,长期以来为统治阶级所使用,发挥着无与伦比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类文明的发展,死刑的存废问题逐渐成为国内外刑法学领域争论不休的焦点,出现了贝卡里亚、边沁等著名的废除死刑论的学者,他们从各种角度论证死刑的非正义性和不必要性,但始终没有得出统一的废除死刑的结论。

我国自奴隶社会起就存在死刑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一直延续至今。

关于死刑的存废我国也一直存在着争论,就目前国情来说,尚不具有废除死刑的物质文明条件和精神文明条件,它还将在一定时期内长期存在。

中国废除死刑制度是一种历史的必然,但决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改变的,速战速决不能完美的解决问题。

现阶段我们对于死刑,还需大量的工作相辅作为铺垫。

例如通过及时制定、完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做到有法可依,避免法律漏洞;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加强对罪犯在刑罚过程中的教育;创造有利的社会生活条件,保障社会分配得当,使各种社会关系协调发展,为社会的稳定打下良好的基础;还要在数量范围上控制,严格控制其宣判数量,在适用死刑的对象上要有更严格的规定等。

相信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中国在未来的某一天,势必废除死刑。

一、世界各国关于死刑的存废之争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又称生命刑。

由于死刑是刑罚体系中诸刑罚方法中最重要的一种,因而又称极刑。

死刑是凭借从肉体上消灭犯罪分子的手段来惩罚犯罪,从而达到防卫社会的刑罚方法。

正因为死刑的严厉性和巨大的威慑作用,历史上各国统治者无不重视死刑的使用,把死刑作为对付危害其统治最严重的犯罪的惩罚手段,因此那时的死刑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

①但是由于死刑剥夺的是人之最宝贵的权利--生命权,因此人类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随着对死刑认识的不断深入,在死刑被人类适用了几千年之后,人们开始对它的作用和存在以及是否正当提出了质疑。

中国死刑制度的历史和现实

中国死刑制度的历史和现实

中国死刑制度的历史和现实死刑制度在中国历史悠久,可以追溯到古代的斩、烹、箍、锯等残酷方式。

即使在现代社会,中国仍然是世界上执行死刑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死刑在中国的历史和现实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议。

中国死刑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传统的战国时期,当时死刑被广泛应用于国家的治安维护和权力巩固。

秦朝时期,统一中国后,死刑制度更加完善并广泛使用。

封建社会时期,死刑被用来满足统治者的权力需要,用以对抗政治反对派,维护社会秩序。

到了清朝,死刑的执行方式也更具有仪式感,例如凌迟、车裂等残酷方法被广泛使用。

中国死刑制度的现实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支持者认为,死刑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可以对严重犯罪行为给予严厉惩罚。

他们认为,死刑对于严重的恶意犯罪能够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此外,他们主张中国社会的文化和历史背景决定了死刑的必要性。

然而,反对者则认为,死刑作为最高刑罚,不可避免地存在执行失误和冤假错案的风险。

他们指出,死刑仅凭证据不足或审判不公而导致无辜人被处决的情况时有发生。

此外,他们指责死刑的过度使用会导致对人权的侵犯,影响到中国的国际形象。

他们主张在追求社会安全的同时,应该更注重法治和人权的平衡。

面对这些争议,中国政府采取了一些措施。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死刑案件上报死刑审查与判决程序,增加对死刑的限制。

此外,202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死刑复核案件司法解释,要求对所有死刑裁定案件进行检察复核。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判决质量和司法公正。

然而,中国死刑制度的问题还远未解决。

冤假错案在中国仍然时有发生,执行死刑的问题依然存在。

同时,重要的是要深入研究和理解中国社会的特点和文化传统,以寻求更好地融合死刑制度和人权保护的平衡。

总的来说,中国死刑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经历了不断变迁和发展。

在现代社会,死刑制度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和讨论。

尽管近年来已经出台了一些措施,但中国死刑制度仍然面临许多挑战和争议。

未来,中国政府需要采取更多措施,以确保死刑制度的公正性、透明度和人权的保护。

从《刑法修正案(九)》看我国死刑制度的进步

从《刑法修正案(九)》看我国死刑制度的进步

从《刑法修正案(九)》看我国死刑制度的进步引言死刑作为一种严厉的刑罚,在社会上一直备受争议。

在中国,死刑制度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对死刑制度的改革更是备受关注。

《刑法修正案(九)》作为我国死刑制度的重要法律文件,对死刑制度的改革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刑法修正案(九)》中出现的几个方面,谈谈我国死刑制度的进步。

一、限制死刑范围《刑法修正案(九)》有一项重要的规定,就是限制了死刑的适用范围。

根据新修正的《刑法》,我国将逐步开展死刑应用的缩小和调整,通过削减适用死刑罪名和减轻特定罪名实施死刑的比例来缓解死刑的适用范围,这是死刑制度的重要改革。

在过去,我国存在一种惩罚重于教育的思想,因此死刑罪名数量庞大,除了常见的谋杀、故意伤害等罪名外,也包括一些看起来并不严重的罪名,如虚假诉讼、走私等等。

为了限制死刑罪名适用范围,新修正的《刑法》将涉及较少人命损失的罪名实施死刑的比例进行降低。

这是对死刑判决方面的一种严格限制。

这一限制的出现,对于减轻适用死刑的比例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二、减轻死刑适用情况除了限制死刑罪名适用范围外,《刑法修正案(九)》还对死刑的级别做出了调整。

如《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从事非法买卖毒品,情节严重的,以死刑判处。

”现在沿海地区被查获有机会被判死刑的新疆、甘肃、陕西、安徽等地人,在新《刑法》的原则下,这种情况将得到改善。

虽然该规定并未完全拟定,但我国不应只注重法律因素,而应将整个社会因素均衡考虑。

若界定不当,或者身心健康状况不佳的罪犯在警察压力下,可能被判刑入狱。

我国的死刑适用比例也在近年来得到大幅度下降。

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中所提及的情况,2007年的死刑判罚比例比十年前下降了70%以上。

这样一种调整的出现,虽然不会导致死刑罪名完全的消失,但却有望减轻死刑的适用情况。

三、行使死刑权的条件对于死刑制度的恰当运用,也需要制定更为明确的条件。

中国死刑制度必须废除的理由及看法

中国死刑制度必须废除的理由及看法

中国死刑制度必须废除的理由及看法死刑生命权传统内容概要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

因为其特殊性,历来受到重视。

它剥夺了犯罪人最重要的权利,造成其最大的痛苦,具有不可逆性;在目前我国对死刑的政策是保留死刑而坚持少杀、慎杀,反对多杀、错杀;死刑存废近年来成为争议的焦点,现在主流的观念是减少死刑而非废除死刑。

存在的都有其合理性,但存在的也是会消亡的。

死刑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它的存在有其历史的原因,随着时代的发展,人权意识的提升,死刑废除已经成为全球化的趋势,中国虽然有她特殊的国情,但是死刑的废除仍然是可行的而且能取得成功的。

本文正是要通过对死刑制度的介绍和剖析,以求对我国的死刑制度形成一个相对全面的认识,进而对现行死刑制度进行一些有益的思考,以为某种借鉴。

本文的结构包括三部分:首先从死刑的定义及其基本特征上论述死刑的基础理论;接着,通过对我国死刑制度现状及其存废争议的描述勾勒了目前我国死刑制度的轮廓;最后,通过对死刑制度的理论及实践进行思考,提出死刑废除的一些理由。

学识所限,欠缺之处在所难免,望不吝赐教。

一、死刑的定义及基本特征:1、定义:“死刑,又称生命刑,乃刑之极也。

中国古代又称极刑,英文中Capital punishment中Capital亦取最大、最重之意。

作为关系一个人生死的最重刑罚,死刑历受重视。

在当前世界人权运动方兴未艾的社会历史背景下,死刑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1] 2、死刑的基本特征在所有的刑罚方法中,死刑是最为严厉的一种。

最大的严厉性无疑是死刑区别于其他刑罚方法的基本特征。

死刑独特的严厉性主要体现在:(1)死刑所剥夺的是犯罪分子最重要的权利在当今社会,作为社会存在的人拥有各种各样的权利。

但是在这一权利体系中,各种权利对于个人的意义又是不同的。

有的可有可无,人们很少行使;有的重要无比,须臾不可缺少,如人的生命权利。

众所周知,生命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几乎所有的权利都是依附于生命权利的,自然人一旦丧失了生命,也就丧失了一切。

浅论我国的死刑制度

浅论我国的死刑制度
I ) 国古 代 刑 法 关 于 死刑 执 行 方 式 的 规 定 二 中 ( ) 国关 于 死 刑 的 立法 和 司 法 现 状 二 我

中国古代 死刑 的执行 方式 , 与今 天 一般 采 用 的枪 决、 注射不同 , 执行方式多样 , 残酷至极 。 奴 隶制刑法 的死刑 方式 主要 包括 : 商朝 的大辟 、 火 烧、 杵死炮烙 、 、 、 醢 脯 剖心 、 等 。西 周的磬 、 等。封 刳 磔 建制刑法 的死刑 方式 主要 包括 : 秦代 的戮 、 弃市 、 、 磔 枭
中图 分 类 号 :9 4 D 2 文献 标 识 码 : A
生命的存在是人 类进行一切 社会活动 的前 提和载 体, 生命对于每 个人 都是平 等 的, 珍贵 的。死刑 作为剥 夺人生命的一种刑罚 , 一旦作 出便不 可逆转。死刑究竟 是 无 情 的 刽 子 手 , 是惩 罚 犯 罪 的利 器 。死 刑 究 竟 是 统 还 治者所利用的工具 , 还是犯罪者应得 的恶果。死刑 的存
第 1 ( 2期 总第 4 8期 )
No. 2 G n r lNo 48 1 e e a .
哲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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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第 l 0 0年 2期
Ⅳ D.1 O1 22 0
浅 _ 国阴 夕 删 利 J 浅 论我 国的 死刑 制度 戎 匕 艾
李 静
( 中国人 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 8 03 )
中国 19 9 7年新刑法 典确 立 了罪刑 法定 、 适用 刑法 人人平等 、 罪责 刑相适应 等三 大基本 原则 , 标志 着 中国 刑事法治取得 了重大进 步。在刑 事法治 的领域 里为保 障人权提供 了坚实的法律依 据 , 为我 国死刑制度 的完 善
和发 展 奠 定 了有 力 的 法 律基 础 。 我国 19 9 7年新刑法坚持 保 留了死刑 的适用 , 5 对 0 首、 囊扑 、 、 院 绞等是一种方式 。 余个 条款 、o多种罪名规定死刑 , 旧刑法 中的有关 死 6 对 从 中国古代刑 法典 中可 以看到死 刑方式 经历 了从 元发 展 到多 元 、 多元 走 向二 元 的 螺 旋 式 上 升 的 发 展 演 刑犯 罪的规定作 了一些 重要 的修改 。这 些修改 主要 体 变 , 大清新刑律》 《 之后 , 死刑进一步从二元归 于一元 , 体 现在 以下几个方面 : 第一 , 单从数量上看 , 7 与 9年刑法相 比虽然没有 显 现了中国文 明的前进 。然 而在 现实上 中许 多法典 中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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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的死刑适用
摘要:死刑,又称生命刑或者极刑是指剥夺犯罪人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方法。

我国刑法典从死刑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和适用程序,执行制度和执行方法进行限制,体现了限制死刑的政策,但还存在不少问题。

关键词:死刑的分类于限制,罪刑法定,慎杀,存留问题
一、死刑的分类
犯罪分子适用死缓的为数不少,而且,犯罪分子在缓期二年执行期满以后,大多数都减为无期徒刑或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实际执行死刑的只是个别的。

事实证明,死缓是限制死刑实际执行的有效措施,符合我国有特色社会主义的刑事立法方向,也适应世界废除死刑或严格限制适用死刑的发展趋势。

(二)立即执行
死刑立即执行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死刑立即执行除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判决的外,依法都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被判对于死刑来说,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

它包括立即执行与缓期两年执行两种形式。

(一)缓期两年执行
缓刑制度是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制度,它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我国刑法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

死缓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制度。

死缓制度是我国刑事立法的独创,是我国慎用死刑政策的法律体现。

在司法实践中,对应当判处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各高级人民法院有权直接核准,无需上报。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而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
告缓期两年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死刑作为一种古老的刑罚制度,随着现代社会文明的进步,四星的存废问题也倍受国内外的关注。

目前,我国具体国情、传统观念、民意经济、司法状况等因素的制约,现阶段要彻底废除死刑制度是吧可行的,但适应国内外形势的发展要求,不断完善我国现行死刑制度是可行和必要的。

二死刑中的罪刑法定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又称为罪刑法定主义,乃是大陆法系刑法学上之重要原则。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规定“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处分,亦同。

”[1]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具体呈现罪刑法定原则之要旨。

绝对禁止适用类推,但是不禁止扩大解释,把刑法的明文规定作为定罪的唯一根据。

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能通过类推或者类推解释以犯罪论处。

在我国,有罪类推不但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导致司法的不公正,更可怕的是造成对死刑的错误适用,给国家司法
和公民的人身安全造成难以挽救的后果。

从这一层面上来讲罪刑法定原则对于死刑之慎行无疑聚有重大的意义。

三我国死刑存在的问题
(一)刑法典规定的死刑适用范围十分广泛,除渎职罪以外的其它九类犯罪都规定了适用死刑的情况,其中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为主的非暴力犯罪死刑占了全部死刑犯罪的近十分之七。

综观其它尚未废除死刑的各国立法状况,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基于经济物质利益与生命价值缺乏等价性都已经被废除或大大减少经济犯罪及财产犯罪适用死刑的规定,而我国还存在许多有关经济和财产性犯罪适用死刑的规定,显然是不合理的。

(二)死刑适用主体过于宽泛
我国现行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这是我国刑事立法上对死刑的适用主体作出限制的唯一具体规定,并且与1966年联合国通过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要求基本一致。

此条规定明确了我国死刑适用主体的年龄下限,但对于有关适用的年龄上限规定暂时还是一片空白。

对于我国刑法来说,它贯彻保留了死刑坚持少杀,防止错杀。

总结:上述说明我国刑法遵循了罪刑法定原则和人道义相结合。

了解了死刑现行存在的问题。

我们要贯彻好“少杀、慎杀”
的死刑政策,科学的设置好死刑
罪名,认真执行好死刑制度,完善死刑的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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