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法院枉法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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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安县法院枉法判案,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判分开偿还,合理吗?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我是一名下岗职工,1996年8月25日,赵福军刘凤华夫妇因经营食品批发和养猪场缺乏资金周转,向我借3万元,借条上写明借款人赵福军、刘凤华(刘凤华的名字是赵福军写的),同年12月24日,又向我借3万元,借条署名赵福军。1997年3月21日,刘凤华向我借款2万元,借款署名刘凤华。之后,刘凤华还款6500元。
后来,我多次催要这几笔欠款,但赵福军、刘凤华夫妇一直拖欠不还。无奈,2003年4月,我向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福军、刘凤华二被告偿还全部欠款及利息,并申请了财产保全。
2003年12月23日,就在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的当天,赵福军和刘凤华以感情不和为由协议离婚,他们在法庭上并没有出具由民政部门办理的离婚证。
2004年4月26日,农安县法院对此案作出裁定,判被告赵福军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款项6万元及利息,判被告刘凤华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款项1.35万元及利息。
该案转至执行庭后,追回了由刘凤华署名的欠款1.35万元及利息,但判由赵福军偿还的6万元及利息没有着落,赵福军向执行人员出示了离婚证明并表示离婚时他是净身出户,已无偿还的能力了。
2005年5月10日,我找到主管执行的院长,说明我案子错判的情况,院长批示:“原判决有误,夫妻应互相承担连带责任,可提起再审。”
2005年8月7日,农安县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出具“检察建议书”,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建议农安县法院重新审理此案。
我向农安县法院提出再审请求后,法院以“再审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为由驳回,维持原判。
赵福军、刘凤华借款行为发生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是他们夫妻的共同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任何一方不得以不知情或另一方无权处分为由拒绝承担债务。而农安县法院判二被告各自承担债务,这是枉法判案。
法院依据欠条上的签名判决,赵福军偿还6万元,刘凤华负责偿还1.35万元并无不当,但前提是赵福军和刘凤华已解除夫妻关系,且此种身份已得到法律的认可。事实上赵福军、刘凤华并未向法庭出示离婚证,表明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赵福军、刘凤华仍然是夫妻关系,则法院抛开“夫妻”这种特殊身份关系,孤立审判欠条所反映的债权债务纠纷,据此事实所作出的判决就是错误的。
为了维护我的正当权益,我先后找了法院的所有院长,县政法委,县人大主任,长春市中法。中法的法官说:“农安县的法官跟你玩法律游戏呢,你这案子得回农安法院解决”。我也曾去吉林省信访办,都没得到合理的说法,至今已拖延达十年之久了,一桩错案,造成我很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法律的尊严,司法的公正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