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和网络设备维护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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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和网络设备维护与管理制度
第一条计算机设备是指各部门个人日常办公使用的计算机设备,包括计算机主机、网络设备、打印机等硬件设备。
第二条分配到部门使用的设备, 部门负责人对设备的安全和完整负有责任。必须爱护、珍惜使用的计算机设备。
第三条个人原则上只能使用本部门分配的计算机。非必要时,不能将机器交由他人操作(特别是非本部门人员。未经当事人同意,不能擅自在他人的计算机上进行任何操作。
第四条所有计算机设备,未经信息主管部门授权同意,不得擅自拆、换任何零件、配件、外设。
第五条未经信息主管部门授权同意,个人不得擅自将私有或外来的零件、配件、设备,加入到本单位的办公计算机设备中或网络中。不得擅自安装未经认可、允许的游戏和盗版软件。
第六条如工作实际需要增加或更新设备的,必须向信息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批准后方可施行。
第七条如果需要将系统内的计算机设备搬离办公地点(或借给外部门或单位
使用,必须预先报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并做登记后,在不影响正常办公的前提下方可搬离或借出(必要时将相关数据删除。
第八条当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或毁坏时,不能擅自拆除设备的任何组成部分,需及时向信息主管部门保修,由信息主管部门指定专门维护人员进行故障排除。
第九条不得擅自更改计算机 IP 地址等网络配置信息,如有新增联网设备, 由信息主管部门统一分配网络 IP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