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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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管理,加快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公共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是以满足社区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为目标的多功能、综合性的公益性文化机构。

它是基层群众文化工作的基础平台,也是社区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建设、使用、运行和管理。

第四条(运行管理原则)
社区文化中心的运行和管理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运行有效、惠及居民。

第五条(管理部门)
**社区居委会是本社区文化中心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社区文化中心的工作计划、工作制度、工作规范。

第六条(基本任务)
社区文化中心应当为社区群众提供书报阅读、团队活动、教育培训、娱乐健身、影视放映、展览展示、网络信息等各类健康有益的公益文化服务,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科普、普法、思想道德教育和青少年校外活动。

第七条(基本功能配置)
社区文化中心内应当根据其基本功能用途和社区居民的实际需要,设立社区学校、社区宣传栏、社区图书馆、健身活动室、娱乐活动室、团队活动室、展览陈列室,和具备放映数码电影、举办文艺表演、开展联谊活动等条件的多功能厅。

社区文化中心内的活动场所应当一室多用,根据功能特点可以悬挂多种标牌,发挥资源共建共享的最大效用。

第八条(设施使用规定)
社区文化中心应当开展与其功能、特点相适应的公益文化服务,不得企业化或变相企业化,不得以出租等形式改变其文化设施用途。

第九条(财政保障)
社区文化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经费应当纳入社区财政预算。

社区文化中心可以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社区文化中心的运行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以及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采购等专项经费。

第十条(主办单位职责)
**社区居委会是社区文化中心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社区文化中心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运行方式)
社区文化中心的运行应当实行专业化管理。

第十二条(开放时间)
社区文化中心应当每天向社区居民开放。

每周开放时间累计不少于56小时。

第十三条(收费规定)
社区文化中心运行单位应当提供免费的公益文化服务项目。

第十四条(服务项目公示)
社区文化中心应当公示其开放时间、服务项目,并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法律责任)
社区文化中心运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举报,依法查处:
(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
(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
(四)开展与社区文化中心功能、特点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五)违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出租社区文化中心的。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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