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形式与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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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形式与构成

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这说明保险合同的成立并非必须采取特定形式,只要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但是,由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繁杂,无法通过口头简洁地表达,加之有些保险合同期限较长,日后恐有因“空口无凭:引起保险双方分歧与争议,所以,在长期的保险实践中,形成了保险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的要求。

保险单。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两只的正式书面凭证。一般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时签发,并将正本交由投保人收执,表明保险人己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保险单签发后即成为保险合同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是保险合同存在重要凭证,是保险双方当事人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最重要的凭证和依据。

保险单的内容要完整具体。文意要清楚准确,一般应详细列明保险人与投保人的权利义务及各种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事项。根据各类保险业务的特点,保险单的设计风格各有特色,但是作为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保险单都应包含四大重事项;声明事项、保险事项、除外事项和条件事项。

保险单在特定的条件下,有类似有价证券的作用,常被称头“保险证券”如长期寿险保单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以保单作后,质押向其投保的保险人或第三者申请贷款。但应注意,保单出质后,投保人不得再转让或解除。另外,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保险合同,款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不得将保单进行质押。

暂保单。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是保险人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发出的临时作凭证,证明保险人己经接受投保人投保,是一个临时保险合同。财产保险的暂保单又称保条,人身保险的暂保单收据。但它们的法律效力与正式保险单完全相同。只是有效期较短,一般为30天,正式保险单签发后,暂保单则自动失效。暂保单签发后,保险人若确定不予承保,应按约定终止暂保单的效力,解除临时保险合同。

暂保单的内容非常简单,一般仅载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姓名,投保险别,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责任范围等重要事项。需要注意的是,签发暂保音并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暂保单也不是保险合同必不可少法律文件。

保险凭证。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实际上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并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暂保单也不是保险合同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件。

保险凭证。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实际上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音。凭证上不印保险条款,只有有关项目,但其与保险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凡保险凭证上款列明的内容均以相应的保险单的条款为准。两者有抵触时以保险凭证上的内容准。我国的货物运输保险,团体人寿保险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大量使用了保险凭证。

其他书面形式。除了以上印刷的书面形式外,保险合同也可以采取其他书面救命恩人议形式,如保险协议书、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等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也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在保险合同其他书面形式中,保险协议书是重要的书面形式。

当保险标较为特殊或投保人的要求较国特殊,不能采用标准化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时,可以采用保险协议书的形式。保险协议书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经协商后共同拟定的书面协议。当事人的权利、义条在协议书中载明,并由当事人双方盖章或签字。

保险合同的构成

上述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只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尽管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在,而

不是保险合同的全部。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件和书面材料都是保险合两只的组成部分,包括保险单,保险凭证、投保单:投保人的说明、保证:关于保险标的风险程度的证明、图表、鉴定报告,如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体检报告:保险费收据:变更保险合同的申请;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索赔申请、损失清单、损失鉴定等等。

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法律文件之一。投保单(又称“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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