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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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41—87
第1章总则
第2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3章建筑设计
3.1一般规定
3.2群众活动部分
3.3学习辅导部分
3.4专业工作部分
3.5行政管理部分
第4章防火和疏散
第5章建筑设备
5.1给水排水
5.2采暖与通风
5.3电气
附录一名词解释
本规范用词说明
第1章总则
第1.0.1条为保证文化馆建筑设计质量,使文化馆建筑符合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文化馆建筑设计。群众艺术馆、文化站等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文化馆的建筑设计,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文化需求和民族文化传统等因素,在满足当前适用需要的基础上,适当考虑留有发展余地。
第1.0.4条文化馆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2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2.0.1条新建文化馆宜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符合文化事业和城市规划的布点要求。
第2.0.2条文化馆基地的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位置适中、交通便利、便于群众活动的地段;
二、环境优美、远离污染源。
第2.0.3条文化馆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分隔;
二、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当主要出入口紧临主要交通干道时,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
三、在基地内应设置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并考虑设置画廊、橱窗等宣传设施。
第2.0.4条文化馆庭院的设计,应结合地形、地貌及建筑功能分区的需要,布置室外休息活动场地、绿化、建筑小品等,创造优美的空间环境。
第2.0.5条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应布置在离开上述建筑一定距离的适当位置,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
第2.0.6条文化馆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订的规定。
第3章建筑设计
3.1 一般规定
第3.1.1条文化馆一般应由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专业工作部分及行政管理部分组成。各类用房根据不同规模和使用要求可增减或合并。
第3.1.2条文化馆各类用房在使用上应有较大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并便于分区使用统一管理。
第3.1.3条文化馆设置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时,应布置在当地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有适于儿童和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
第3.1.4条儿童活动室的设计应符合儿童心理特点,装饰活泼,色调明快。
第3.1.5条群众活动用房应采用易清洁耐磨的地面;在严寒地区儿童和老年人活动室应做暖性地面。
第3.1.6条五层及五层以上设有群众活动、学习辅导用房的文化馆建筑应设置电梯。
第3.1.7条各类用房的窗洞口与该房间地面面积之比,不应低于表3.1.7的规定。
窗洞口与房间地面面积之比表 3.1.7
注:本表按单层钢侧窗计算,采用其他类型窗应调整窗地比。
第3.1.8条各类用房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表3.1.8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dB)表 3.1.8
3.2 群众活动部分
第3.2.1条群众活动部分由观演用房、游艺用房、交谊用房、展览用房和阅览用房等组成。
第3.2.2条观演用房
一、观演用房包括门厅、观演厅、舞台和放映室等。
二、观演厅的规模一般不宜大于500座。
三、当观演厅规模超过300座时,观演厅的座位排列、走道宽度、视线及声学设计以及放映室设计,均应符合《剧场建筑设计规范》和《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四、当观演厅为300座以下时,可做成平地面的综合活动厅,舞台的空间高度可与观众厅同高,并应注意音质和语言清晰度的要求。
第3.2.3条游艺用房
一、游艺用房应根据活动内容和实际需要设置供若干活动项目使用的大、中、小游艺室,并附设管理及贮藏间等。当规模较大时,宜分别设置儿童游艺室及老年人游艺室。儿童游艺室室外宜附设儿童活动场地。
二、游艺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大游艺室65㎡
中游艺室45㎡
小游艺室25㎡
第3.2.4条交谊用房
一、交谊用房包括舞厅、茶座、管理间及小卖部等。
二、舞厅应设存衣间、吸烟室及贮藏间等。舞厅的活动面积每人按2㎡计算。
三、舞厅应具有单独开放的条件及直接对外的出入口。
四、舞厅应设光滑的地面、较好的室内装修与照明,并应有良好的音质条件。
五、茶座应附设准备间,准备间内应有开水设施及洗涤池。
第3.2.5条展览用房
一、展览用房包括展览厅或展览廊、贮藏间等。每个展览厅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5㎡。
二、展览厅内的参观路线应通顺,并设置可供灵活布置的展版和照明设施。
三、展览厅应以自然采光为主,并应避免眩光及直射光。
四、展览厅(廊)出入口的宽度及高度应符合安全疏散、搬运版面和展品的要求。
第3.2.6条阅览用房
一、阅览用房包括阅览室、资料室、书报贮存间等。
二、阅览用房应设于馆内较安静的部位。
三、阅览室应光线充足,照度均匀,避免眩光及直射光。采光窗宜设遮光设施。
四、规模较大时,宜分设儿童阅览室。
五、阅览桌椅的排列间隔尺寸及每座使用面积指标,可参照《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执行。
3.3 学习辅导部分
第3.3.1条学习辅导部分由综合排练室、普通教室、大教室及美术书法教室等组成。其位置除综合排练室外,均应布置在馆内安静区。
第3.3.2条综合排练室
一、综合排练室的位置应考虑噪声对毗邻用房的影响。
二、室内应附设卫生间、器械贮藏间。有条件者可设淋浴间。
三、沿墙应设练功用把杆,宜在一面墙上设置照身镜。
四、根据使用要求合理地确定净高,并不应低于3.6m。
五、综合排练室的使用面积每人按6㎡计算。
六、室内地面宜做木地板。
七、综合排练室的主要出入口宜设隔声门。
第3.3.3条普通教室和大教室
一、普通教室每室人数可按40人设计,大教室以80人为宜。教室使用面积每人不小于
1.40㎡。
二、课桌椅布置及有关尺寸,不得小于《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三、普通教室及大教室均应设置黑板、讲台、清洁用具柜及挂衣钩;教室前后均应设电源插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