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30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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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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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文化馆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建筑,不仅承载了城市文化的传统与创新,还是人们开展文化活动、艺术交流、教育培训的重要场所,其建筑设计应具备一定的规范和要求。

在文化馆建筑设计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规范:首先,文化馆建筑设计应符合功能需求。

不同类型的文化馆有不同的功能需求,如艺术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等,因此在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功能布局、空间分区和设备配置等方面,确保建筑内各个功能区域之间的联系和协调,以满足用户的使用需求。

其次,文化馆建筑设计应考虑人性化和可持续发展。

在建筑设计中要充分尊重人们的需求和利益,提供舒适、安全、便利的使用环境。

同时,还应注重节能环保、资源合理利用、生态保护等方面的要求,采用可持续发展的设计理念和技术手段。

再次,文化馆建筑设计应具有独特的艺术性和美学价值。

作为文化场馆,建筑应该具备一定的艺术性和美学价值,能够凸显其文化内涵和独特的形象特色。

同时,在设计中还要注重与周围环境的协调和融合,使文化馆成为城市的地标和文化景观。

此外,文化馆建筑设计还应充分考虑安全和灾害防范。

文化馆内举办的展览、演出等活动人员众多,因此在设计中要考虑人员疏散、消防安全、防盗等方面的要求,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确保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最后,文化馆建筑设计应注重可操作性和可维护性。

建筑的设计不仅要考虑到使用阶段的需求,还要考虑到后期的维护和管理,所以在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建筑材料的选择、设备的安装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以方便日后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综上所述,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应包括功能需求、人性化和可持续发展、艺术性和美学价值、安全和灾害防范以及可操作性和可维护性等方面的要求。

只有在满足这些规范的基础上,才能设计出具有文化内涵、独特形象和良好使用效果的文化馆建筑。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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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 条为保证文化馆建筑设计质量,使文化馆建筑符合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文化馆建筑设计。

群众艺术馆、文化站等可参照执行。

第1.0.3 条文化馆的建筑设计,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文化需求和民族文化传统等因素,在满足当前适用需要的基础上,适当考虑留有发展余地。

第1.0.4 条文化馆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2.0.1 条新建文化馆宜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符合文化事业和城市规划的布点要求。

第 2.0.2 条文化馆基地的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一、位置适中、交通便利、便于群众活动的地段;二、环境优美、远离污染源。

第 2.0.3 条文化馆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分隔;二、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

当主要出入口紧临主要交通干道时,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三、在基地内应设置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并考虑设置画廊、橱窗等宣传设施。

第2.0.4 条文化馆庭院的设计,应结合地形、地貌及建筑功能分区的需要,布置室外休息活动场地、绿化、建筑小品等,创造优美的空间环境。

第2.0.5 条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应布置在离开上述建筑一定距离的适当位置,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

第2.0.6 条文化馆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订的规定。

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 条文化馆一般应由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专业工作部分及行政管理部分组成。

各类用房根据不同规模和使用要求可增减或合并。

第3.1.2 条文化馆各类用房在使用上应有较大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并便于分区使用统一管理。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文化馆建筑设计质量,使文化馆建筑符合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文化馆建筑设计。

群众艺术馆、文化站等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文化馆的建筑设计,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文化需求和民族文化传统等因素,在满足当前适用需要的基础上,适当考虑留有发展余地。

第1.0.4条文化馆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2.0.1条新建文化馆宜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符合文化事业和城市规划的布点要求。

第2.0.2条文化馆基地的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一、位置适中、交通便利、便于群众活动的地段;二、环境优美、远离污染源。

第2.0.3条文化馆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分隔;二、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

当主要出入口紧临主要交通干道时,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三、在基地内应设置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并考虑设置画廊、橱窗等宣传设施。

第2.0.4条文化馆庭院的设计,应结合地形、地貌及建筑功能分区的需要,布置室外休息活动场地、绿化、建筑小品等,创造优美的空间环境。

第2.0.5条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应布置在离开上述建筑一定距离的适当位置,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

第2.0.6条文化馆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订的规定。

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文化馆一般应由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专业工作部分及行政管理部分组成。

各类用房根据不同规模和使用要求可增减或合并。

第3.1.2条文化馆各类用房在使用上应有较大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并便于分区使用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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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知识资料:文化馆建筑有哪些设计规范?
文化馆建筑有哪些设计规范?
1.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应布置在离开上述建筑一定距离的适当位置,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

2.窗地比(单侧窗):展览、阅览用房、美术书法工作室、美术书法教室1/4,其他1/5. 3.5层及5层以上的文化馆应设电梯。

4.观演厅的规模一般不宜大于500座。

当观演厅规模超过300座时,观演厅的座位排列、走道宽度、视线及声学设计以及放映室设计,均应符合剧场建筑和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当观演厅为300座以下时,可做成平地面的综合活动厅,舞台的空间高度可与观众厅同高。

5.展览厅应以自然采光为主,并应避免眩光及直射光。

6.舞厅应具有单独开放的条件及直接对外的出入口。

7.文化馆的建筑耐火等级:高层建筑不应低于二级,多层建筑不应低于三级。

8.内走道净宽:群众活动(双2.10,单1.80);学习辅导(1.80,1.50);专业工作(1.50,1.20)。

9.观演厅、展览厅、舞厅、大游艺室等人员密集的用房宜设在底层,并有直接对外安全出口。

主要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1.50m.
结语:借用拿破仑的一句名言:播下一个行动,你将收获一种习惯;播下一种习惯,你将收获一种性格;播下一种性格,你将收获一种命运。

事实表明,习惯左右了成败,习惯改变人的一生。

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的人,对学习很难做到学而不厌,学习不是一朝一夕的事,需要坚持。

希望大家坚持到底,现在需要沉淀下来,相信将来会有更多更大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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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文化馆建筑设计质量,使文化馆建筑符合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文化馆建筑设计。

群众艺术馆、文化站等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文化馆的建筑设计,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文化需求和民族文化传统等因素,在满足当前适用需要的基础上,适当考虑留有发展余地。

第1.0.4条文化馆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2.0.1条新建文化馆宜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符合文化事业和城市规划的布点要求。

第2.0.2条文化馆基地的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一、位置适中、交通便利、便于群众活动的地段;二、环境优美、远离污染源。

第2.0.3条文化馆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分隔;二、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

当主要出入口紧临主要交通干道时,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三、在基地内应设置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并考虑设置画廊、橱窗等宣传设施。

第2.0.4条文化馆庭院的设计,应结合地形、地貌及建筑功能分区的需要,布置室外休息活动场地、绿化、建筑小品等,创造优美的空间环境。

第2.0.5条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应布置在离开上述建筑一定距离的适当位置,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

第2.0.6条文化馆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订的规定。

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文化馆一般应由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专业工作部分及行政管理部分组成。

各类用房根据不同规模和使用要求可增减或合并。

第3.1.2条文化馆各类用房在使用上应有较大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并便于分区使用统一管理。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 1.0.1 条为保证文化馆建筑设计质量,使文化馆建筑符合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 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文化馆建筑设计。

群众艺术馆、文化站等可参照执行。

第 1.0.3 条文化馆的建筑设计,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文化需求和民族文化传统等因素,在满足当前适用需要的基础上,适当考虑留有发展余地。

第 1.0.4 条文化馆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 2.0.1 条新建文化馆宜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符合文化事业和城市规划的布点要求。

第 2.0.2 条文化馆基地的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位置适中、交通便利、便于群众活动的地段;二、环境优美、远离污染源。

第 2.0.3 条文化馆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分隔;、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

当主要出入口紧临主要交通干道时,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三、在基地内应设置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并考虑设置画廊、橱窗等宣传设施。

第 2.0.4 条文化馆庭院的设计,应结合地形、地貌及建筑功能分区的需要,布置室外休息活动场地、绿化、建筑小品等,创造优美的空间环境。

第 2.0.5 条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应布置在离开上述建筑一定距离的适当位置,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

第 2.0.6 条文化馆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订的规定。

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 3.1.1 条文化馆一般应由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专业工作部分及行政管理部分组成。

各类用房根据不同规模和使用要求可增减或合并。

第 3.1.2 条文化馆各类用房在使用上应有较大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并便于分区使用统一管理。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文化馆作为一种特殊的建筑类型,其建筑设计规范与其他建筑类型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1. 功能布局规范:文化馆通常包括展示区、活动区、咨询区、办公区等功能区域。

在设计时要根据功能需求进行合理的布局,保证各功能区域之间的联系和便捷性。

2. 建筑风格规范:文化馆建筑风格应体现文化内涵和地域特色,既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又要突出其独特性。

设计师可以根据馆内文物展品的特点和表达手法,选择相应的建筑风格。

3. 空间尺度规范:文化馆展示区域需要满足不同尺度的展览需求,因此需要设计不同大小的展厅空间。

一般来说,文化馆展厅的高度宜为4-6米,展厅面积宜大于200平方米。

4. 空气质量规范:文化馆内部需要保持良好的空气质量,以保证展品的保存和观众的舒适。

设计师需要充分考虑通风系统的设置,合理安排进出口位置,并设置空气净化设备。

5. 采光规范:文化馆展示区域需要充足的自然采光,以展现展品的真实色彩和细节。

设计师可以通过设置大面积的玻璃幕墙、天窗等方式来提供充足的采光。

6. 环境保护规范:作为一种公共建筑,文化馆应注重环境保护。

设计师需要考虑节能、节水、节地等方面的设计措施,使建筑在使用过程中尽量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7. 安全防护规范:文化馆内通常有珍贵的展品和人员流动,因此需要安装合适的安全防护设备,如监控系统、报警系统、消防设施等,以确保展品和人员的安全。

8. 无障碍设施规范:文化馆应提供无障碍设施,方便行动不便的人群进出和参观,如坡道、扶手、轮椅通道等。

9. 建筑材料规范:文化馆建筑材料应具有耐久性、防火性和环保性。

设计师需要选择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建筑材料。

10. 维护管理规范:文化馆建成后需要进行定期的维护和管理,以保持建筑的良好状态。

设计师应在设计时考虑维护和管理的方便性,如通风系统、灯光设备的维修,清洁设施的设置等。

总之,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需要兼顾功能需求、文化内涵和环境要求,以提供一个良好的展示和交流平台。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第三章建筑设计2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第三章建筑设计2

第⼆节 群众活动部分 第3.2.1条群众活动部分由观演⽤房、游艺⽤房、交谊⽤房、展览⽤房和阅览⽤房等组成。

第3.2.2条观演⽤房 ⼀、观演⽤房包括门厅、观演厅、舞台和放映室等。

⼆、观演厅的规模⼀般不宜⼤于500座。

三、当观演厅规模超过300座时,观演厅的座位排列、⾛道宽度、视线及声学设计以及放映室设计,均应符合《剧场建筑设计规范》和《电*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四、当观演厅为300座以下时,可做成平地⾯的综合活动厅,舞台的空间⾼度可与观众厅同⾼,并应注意⾳质和语⾔清晰度的要求。

第3.2.3条游艺⽤房 ⼀、游艺⽤房应根据活动内容和实际需要设置供若⼲活动项⽬使⽤的⼤、中、⼩游艺室,并附设管理及贮藏间等。

当规模较⼤时,宜分别设置⼉童游艺室及⽼年⼈游艺室。

⼉童游艺室室外宜附设⼉童活动场地。

⼆、游艺室的使⽤⾯积不应⼩于下列规定: ⼤游艺室65㎡ 中游艺室45㎡ ⼩游艺室25㎡ 第3.2.4条交谊⽤房 ⼀、交谊⽤房包括舞厅、茶座、管理间及⼩卖部等。

⼆、舞厅应设存⾐间、吸烟室及贮藏间等。

舞厅的活动⾯积每⼈按2㎡计算。

三、舞厅应具有单独开放的条件及直接对外的出⼊⼝。

四、舞厅应设光滑的地⾯、较好的室内装修与照明,并应有良好的⾳质条件。

五、茶座应附设准备间,准备间内应有开⽔设施及洗涤池。

第3.2.5条展览⽤房 ⼀、展览⽤房包括展览厅或展览廊、贮藏间等。

每个展览厅的使⽤⾯积不宜⼩于65㎡。

⼆、展览厅内的参观路线应通顺,并设置可供灵活布置的展版和照明设施。

三、展览厅应以⾃然采光为主,并应避免眩光及直射光。

四、展览厅(廊)出⼊⼝的宽度及⾼度应符合安全疏散、搬运版⾯和展品的要求。

第3.2.6条阅览⽤房 ⼀、阅览⽤房包括阅览室、资料室、书报贮存间等。

⼆、阅览⽤房应设于馆内较安静的部位。

三、阅览室应光线充⾜,照度均匀,避免眩光及直射光。

采光窗宜设遮光设施。

四、规模较⼤时,宜分设⼉童阅览室。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 1.0.1 条为保证文化馆建筑设计质量,使文化馆建筑符合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文化馆建筑设计。

群众艺术馆、文化站等可参照执行。

第1.0.3 条文化馆的建筑设计,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文化需求和民族文化传统等因素,在满足当前适用需要的基础上,适当考虑留有发展余地。

第 1.0.4 条文化馆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 2.0.1 条新建文化馆宜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符合文化事业和城市规划的布点要求。

第 2.0.2 条文化馆基地的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位置适中、交通便利、便于群众活动的地段;二、环境优美、远离污染源。

第 2.0.3 条文化馆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分隔;二、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

当主要出入口紧临主要交通干道时,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三、在基地内应设置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并考虑设置画廊、橱窗等宣传设施。

第 2.0.4 条文化馆庭院的设计,应结合地形、地貌及建筑功能分区的需要,布置室外休息活动场地、绿化、建筑小品等,创造优美的空间环境。

第 2.0.5 条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应布置在离开上述建筑一定距离的适当位置,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第 2.0.6 条文化馆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订的规定。

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 条文化馆一般应由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专业工作部分及行政管理部分组成。

各类用房根据不同规模和使用要求可增减或合并。

第3.1.2 条文化馆各类用房在使用上应有较大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并便于分区使用统一管理。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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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文化馆是展示文化传承与创造的重要场所,它饰以文化气息,展示浓郁的文化内涵。

想要建造出体现文化价值的文化馆,首先要遵循有效的设计规范。

本文将介绍文化馆的设计规范,以促进文化馆的建筑设计发展。

一、文化馆建筑设计应具备的特点1.具备可读性和可认知性:在设计文化馆时,应当为文化传承、可被认知和被反思做好准备。

文化馆的建筑设计应当具备可读性,使游客可以方便地掌握文化内涵,更加了解文化馆内所展示的内容。

2.具备安全性:在设计文化馆时,应当确保建筑的安全性和适用性。

文化馆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安全性的原则,确保人们的安全,免受意外的伤害。

3.具备创造性:在设计文化馆时,应当充分发挥创造性。

文化馆的建筑设计应当能够表达文化的历史性和传承性,它能够充分体现文化的多元性和创造性,使文化可以在文化馆内得到充分挖掘和展示。

二、文化馆建筑设计应遵守的原则1.统一性原则:在设计文化馆时,应当遵循统一性原则,即文化馆的建筑设计要体现出文化内涵的统一性和连贯性,使游客可以领略到文化馆的文化气质。

2.创新性原则:在设计文化馆时,应当遵循创新性原则,即文化馆的建筑设计要展示文化的多元性和创新性,引发游客的共鸣,更好地表达文化的价值。

3.完善性原则:在设计文化馆时,应当遵循完善性原则,即文化馆的建筑设计要求具备良好的空间布置,使文化馆能够正确展示文化内涵,更加完善文化传承和创造的功能。

三、文化馆建筑设计的特殊性1.考虑自然环境:在设计文化馆时,要注意自然环境的影响,特别是要考虑温度、湿度等,为文化馆的建筑设计做出合理的调整,使文化馆的建筑设计更加贴近自然。

2.注重文化特色:在设计文化馆时,要注重文化特色,如使用设计元素体现文化特色,使文化馆表现出更多的文化价值,让文化馆融入周围的环境,体现文化的独特性。

3.关注文化传承:在设计文化馆时,要注重文化传承的功能,特别是要关注历史传承、建筑传承、音乐传承、书法传承等,使文化馆的建筑设计更加充分地体现文化传承的特征。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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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文化馆建筑设计质量,使文化馆建筑符合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文化馆建筑设计。

群众艺术馆、文化站等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文化馆的建筑设计,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文化需求和民族文化传统等因素,在满足当前适用需要的基础上,适当考虑留有发展余地。

第1.0.4条文化馆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2.0.1条新建文化馆宜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符合文化事业和城市规划的布点要求。

第2.0.2条文化馆基地的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一、位置适中、交通便利、便于群众活动的地段;二、环境优美、远离污染源。

第2.0.3条文化馆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分隔;二、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

当主要出入口紧临主要交通干道时,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三、在基地内应设置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并考虑设置画廊、橱窗等宣传设施。

第2.0.4条文化馆庭院的设计,应结合地形、地貌及建筑功能分区的需要,布置室外休息活动场地、绿化、建筑小品等,创造优美的空间环境。

第2.0.5条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应布置在离开上述建筑一定距离的适当位置,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

第2.0.6条文化馆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订的规定。

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文化馆一般应由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专业工作部分及行政管理部分组成。

各类用房根据不同规模和使用要求可增减或合并。

第3.1.2条文化馆各类用房在使用上应有较大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并便于分区使用统一管理。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样本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样本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文化馆建筑设计质量, 使文化馆建筑符合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文化馆建筑设计。

群众艺术馆、文化站等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文化馆的建筑设计, 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 文化需求和民族文化传统等因素, 在满足当前适用需要的基础上, 适当考虑留有发展余地。

第1.0.4条文化馆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2.0.1条新建文化馆宜有独立的建筑基地, 并应符合文化事业和城市规划的布点要求。

第2.0.2条文化馆基地的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一、位置适中、交通便利、便于群众活动的地段;二、环境优美、远离污染源。

第2.0.3条文化馆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功能分区明确, 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 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分隔;二、基地按使用需要, 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

当主要出入口紧临主要交通干道时, 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三、在基地内应设置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 并考虑设置画廊、橱窗等宣传设施。

第2.0.4条文化馆庭院的设计, 应结合地形、地貌及建筑功能分区的需要, 布置室外休息活动场地、绿化、建筑小品等, 创造优美的空间环境。

第2.0.5条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时, 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 应布置在离开上述建筑一定距离的适当位置, 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

第2.0.6条文化馆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 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订的规定。

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文化馆一般应由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专业工作部分及行政管理部分组成。

各类用房根据不同规模和使用要求可增减或合并。

第3.1.2条文化馆各类用房在使用上应有较大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并便于分区使用统一管理。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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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文化馆建筑设计质量,使文化馆建筑符合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文化馆建筑设计。

群众艺术馆、文化站等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文化馆的建筑设计,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文化需求和民族文化传统等因素,在满足当前适用需要的基础上,适当考虑留有发展余地。

第1.0.4条文化馆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2.0.1条新建文化馆宜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符合文化事业和城市规划的布点要求。

第2.0.2条文化馆基地的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一、位置适中、交通便利、便于群众活动的地段;二、环境优美、远离污染源。

第2.0.3条文化馆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分隔;二、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

当主要出入口紧临主要交通干道时,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三、在基地内应设置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并考虑设置画廊、橱窗等宣传设施。

第2.0.4条文化馆庭院的设计,应结合地形、地貌及建筑功能分区的需要,布置室外休息活动场地、绿化、建筑小品等,创造优美的空间环境。

第2.0.5条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应布置在离开上述建筑一定距离的适当位置,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

第2.0.6条文化馆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订的规定。

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文化馆一般应由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专业工作部分及行政管理部分组成。

各类用房根据不同规模和使用要求可增减或合并。

第3.1.2条文化馆各类用房在使用上应有较大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并便于分区使用统一管理。

(建筑工程管理)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精编

(建筑工程管理)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精编

(建筑工程管理)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41—87第1章总则第2章基地和总平面第3章建筑设计3.1壹般规定3.2群众活动部分3.3学习辅导部分3.4专业工作部分3.5行政管理部分第4章防火和疏散第5章建筑设备5.1给水排水5.2采暖和通风5.3电气附录壹名词解释本规范用词说明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文化馆建筑设计质量,使文化馆建筑符合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文化馆建筑设计。

群众艺术馆、文化站等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文化馆的建筑设计,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文化需求和民族文化传统等因素,在满足当前适用需要的基础上,适当考虑留有发展余地。

第1.0.4条文化馆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2章基地和总平面第2.0.1条新建文化馆宜有独立的建筑基地,且应符合文化事业和城市规划的布点要求。

第2.0.2条文化馆基地的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壹、位置适中、交通便利、便于群众活动的地段;二、环境优美、远离污染源。

第2.0.3条文化馆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壹、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对喧闹和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和适当的分隔;二、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俩个出入口。

当主要出入口紧临主要交通干道时,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三、在基地内应设置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且考虑设置画廊、橱窗等宣传设施。

第2.0.4条文化馆庭院的设计,应结合地形、地貌及建筑功能分区的需要,布置室外休息活动场地、绿化、建筑小品等,创造优美的空间环境。

第2.0.5条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应布置在离开上述建筑壹定距离的适当位置,且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

第2.0.6条文化馆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订的规定。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第四章防火和疏散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第四章防火和疏散

第4.0.1条⽂化馆的建筑防⽕设计除应执⾏国家现⾏防⽕规范外,尚应符合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4.0.2条⽂化馆的建筑耐⽕等级对于⾼层建筑不应低于⼆级,对于多层建筑不应低于三级。

第4.0.3条观演厅、展览厅、舞厅、⼤游艺室等⼈员密集的⽤房宜设在底层,并有直接对外安全出⼝。

第4.0.4条⽂化馆内⾛道净宽不应⼩于表4.0.4的规定。

⾛道最⼩净宽度(m) 表 4.0.4
部 分双 ⾯ 布 房单 ⾯ 布 房
群众活动部分
学习辅导部分
专业⼯作部分 2.10
1.80
1.50 1.80
1.50
1.20
第4.0.5条⽂化馆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的门均不得设置门槛。

第4.0.6条凡在安全疏散⾛道的门,⼀律向疏散⽅向开启,并不得使⽤旋转门、推拉门和吊门。

第4.0.7条展览厅、舞厅、⼤游艺室的主要出⼊⼝宽度不应⼩于1.50m。

第4.0.8条⽂化馆屋顶作为屋顶花园或室外活动场所时,其护栏⾼度不应低于1.20m。

设置⾦属护栏时,护栏内设置的⽀撑不得影响群众活动。

第4.0.9条⼈员密集场所和门厅、楼梯间以及疏散⾛道上,应设置事故照明和疏散指⽰标志。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剖析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剖析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剖析文化馆作为文化活动的场所,其建筑设计规范是保障文化馆功能发挥和文化传承的重要基础。

建筑设计规范是指根据文化馆的用途和功能,确定建筑结构、空间布局、材料选用、设备配置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进行剖析。

首先,文化馆的建筑结构设计规范。

建筑结构的稳定性对于文化馆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建筑结构设计规范要求建筑材料的抗震性能和抗风性能达到相关要求,同时要满足火灾设计规定,保证人员的安全。

此外,文化馆建筑结构设计规范还要充分考虑建筑的可持续性,如能源利用效率等。

其次,文化馆的空间布局设计规范。

空间布局是为了使文化馆能够提供良好的使用体验和展示效果。

设计规范要求文化馆的各个区域布局合理,如展厅、多功能厅、图书资料室、休息区等应有明确的划分和合理的连接方式。

此外,设计规范还要求保障艺术品展示空间和观众流线的畅通性。

第三,文化馆的材料选用设计规范。

材料选用是文化馆建筑设计中的重要环节,不仅涉及到建筑的外观美观,还关乎建筑的环保性能和永续性。

设计规范要求文化馆选用符合环保标准的建筑材料,如节能材料、环保涂料等,同时要求材料的质量达到相关标准,保证建筑的使用寿命。

最后,文化馆的设备配置设计规范。

设备配置是文化馆保障正常运转的关键要素之一,包括照明、空调、音响、安全监控等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设计规范要求文化馆设备的配置要兼顾使用效果和能耗,如照明设备要选用节能灯具,空调设备要选用能效高的产品。

此外,设计规范还要求各项设备的布局合理、维护方便。

总之,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是确保文化馆功能发挥和文化传承的重要保障。

建筑结构、空间布局、材料选用、设备配置等方面的设计规范要求需要兼顾艺术性、安全性和环保性,使文化馆成为一个具有高品质、可持续性的艺术空间。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也需要不断更新,满足人们对文化活动场所的新需求。

文化馆建设标准

文化馆建设标准

文化馆是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文化设施,因此其建设应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社会需求,明确发展目标,依据服务人口配套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功能优先、高效服务的原则,以经济适用、安全环保、节能降耗为基础,统筹规划与建设,兼顾运营与管理,量力而行、合理投资。

文化馆的建设方式有两种,独立建设或联合建设。

文化馆建设规模较小时应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特别是一些功能相同的辅助用房可以联合设置、统一管理,共享服务资源,达到节约投资、降低运行成本的目的。

文化馆在城市建设需要时也可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

我国多年来的实践经验表明,文化馆与青少年官、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文化艺术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联合建设,会更有益于促进其各项活动的开展。

另外,文化馆附近500m围(步行不超过lOmin可以到达)建有公共图书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文化设施的,可不再设置阅览室、儿童活动室等用房或相应减少这些用房的使用面积。

根据文化馆群众活动的特性与需求,参照文化馆建筑用房项目设置,具备最基本功能用房的小型馆,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功能用房:多功能厅兼舞蹈排练室1个(面积300㎡)、展览厅或廊(面积150㎡)、老人活动室1间(面积60㎡)、计算机与网络教室1间(面积70㎡),小教室2间(面积60㎡×2)、独立学习室2间(面积60㎡×2)、业务用房4间(面积24㎡×4)、办公室2间(面积15㎡×2)、会议兼接待室1间(面积60㎡)以及相应的辅助用房(面积lOO㎡)。

由此对应的小型馆使用面积约为1106㎡.则需建筑面积约l500㎡。

可见,功能基本健全的小型馆,建筑面积达到1500㎡时,基本可以开展文化馆各项群众活动项目、承担相应的业务研究和管理工作。

文化馆建设资金不足时,可通过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方式,逐步完善基本功能,达到使用要求。

综上所述,本建设标准将文化馆建设规模划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3种类型,并分别划定了建筑面积控制规模。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标准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41—87(试行)主编单位:吉林省建筑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试行日期:1988年6月1日关于批准发布部标准《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87)城标字第657号为适应文化馆建筑设计工作的需要,由吉林省建筑设计院主编的《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经建设部和文化部审查,现批准为两部标准,编号为 JGJ 41—87,自1988年6月1日起试行。

试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吉林省建筑设计院,以便解释和供今后修订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1987年12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文化馆建筑设计质量,使文化馆建筑符合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文化馆建筑设计。

群众艺术馆、文化站等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文化馆的建筑设计,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文化需求和民族文化传统等因素,在满足当前适用需要的基础上,适当考虑留有发展余地。

第1.0.4条文化馆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2.0.1条新建文化馆宜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符合文化事业和城市规划的布点要求。

第2.0.2条文化馆基地的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一、位置适中、交通便利、便于群众活动的地段;二、环境优美、远离污染源。

第2.0.3条文化馆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分隔;二、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

当主要出入口紧临主要交通干道时,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三、在基地内应设置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并考虑设置画廊、橱窗等宣传设施。

第2.0.4条文化馆庭院的设计,应结合地形、地貌及建筑功能分区的需要,布置室外休息活动场地、绿化、建筑小品等,创造优美的空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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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文化馆建筑设计质量,使文化馆建筑符合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文化馆建筑设计。

群众艺术馆、文化站等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文化馆的建筑设计,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文化需求和民族文化传统等因素,在满足当前适用需要的基础上,适当考虑留有发展余地。

第1.0.4条文化馆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2.0.1条新建文化馆宜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符合文化事业和城市规划的布点要求。

第2.0.2条文化馆基地的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一、位置适中、交通便利、便于群众活动的地段;二、环境优美、远离污染源。

第2.0.3条文化馆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分隔;二、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

当主要出入口紧临主要交通干道时,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三、在基地内应设置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并考虑设置画廊、橱窗等宣传设施。

第2.0.4条文化馆庭院的设计,应结合地形、地貌及建筑功能分区的需要,布置室外休息活动场地、绿化、建筑小品等,创造优美的空间环境。

第2.0.5条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应布置在离开上述建筑一定距离的适当位置,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

第2.0.6条文化馆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订的规定。

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文化馆一般应由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专业工作部分及行政管理部分组成。

各类用房根据不同规模和使用要求可增减或合并。

第3.1.2条文化馆各类用房在使用上应有较大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并便于分区使用统一管理。

第3.1.3条文化馆设置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时,应布置在当地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有适于儿童和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

第3.1.4条儿童活动室的设计应符合儿童心理特点,装饰活泼,色调明快。

第3.1.5条群众活动用房应采用易清洁耐磨的地面;在严寒地区儿童和老年人活动室应做暖性地面。

第3.1.6条五层及五层以上设有群众活动、学习辅导用房的文化馆建筑应设置电梯。

第3.1.7条各类用房的窗洞口与该房间地面面积之比,不应低于表3.1.7的规定。

注:本表按单层钢侧窗计算,采用其他类型窗应调整窗地比。

第3.1.8条各类用房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表3.1.8的规定。

第二节群众活动部分第3.2.1条群众活动部分由观演用房、游艺用房、交谊用房、展览用房和阅览用房等组成。

第3.2.2条观演用房一、观演用房包括门厅、观演厅、舞台和放映室等。

二、观演厅的规模一般不宜大于500座。

三、当观演厅规模超过300座时,观演厅的座位排列、走道宽度、视线及声学设计以及放映室设计,均应符合《剧场建筑设计规范》和《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四、当观演厅为300座以下时,可做成平地面的综合活动厅,舞台的空间高度可与观众厅同高,并应注意音质和语言清晰度的要求。

第3.2.3条游艺用房一、游艺用房应根据活动内容和实际需要设置供若干活动项目使用的大、中、小游艺室,并附设管理及贮藏间等。

当规模较大时,宜分别设置儿童游艺室及老年人游艺室。

儿童游艺室室外宜附设儿童活动场地。

二、游艺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大游艺室65㎡中游艺室45㎡小游艺室25㎡第3.2.4条交谊用房一、交谊用房包括舞厅、茶座、管理间及小卖部等。

二、舞厅应设存衣间、吸烟室及贮藏间等。

舞厅的活动面积每人按2㎡计算。

三、舞厅应具有单独开放的条件及直接对外的出入口。

四、舞厅应设光滑的地面、较好的室内装修与照明,并应有良好的音质条件。

五、茶座应附设准备间,准备间内应有开水设施及洗涤池。

第3.2.5条展览用房一、展览用房包括展览厅或展览廊、贮藏间等。

每个展览厅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5㎡。

二、展览厅内的参观路线应通顺,并设置可供灵活布置的展版和照明设施。

三、展览厅应以自然采光为主,并应避免眩光及直射光。

四、展览厅(廊)出入口的宽度及高度应符合安全疏散、搬运版面和展品的要求。

第3.2.6条阅览用房一、阅览用房包括阅览室、资料室、书报贮存间等。

二、阅览用房应设于馆内较安静的部位。

三、阅览室应光线充足,照度均匀,避免眩光及直射光。

采光窗宜设遮光设施。

四、规模较大时,宜分设儿童阅览室。

五、阅览桌椅的排列间隔尺寸及每座使用面积指标,可参照《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执行。

第三节学习辅导部分第3.3.1条学习辅导部分由综合排练室、普通教室、大教室及美术书法教室等组成。

其位置除综合排练室外,均应布置在馆内安静区。

第3.3.2条综合排练室一、综合排练室的位置应考虑噪声对毗邻用房的影响。

二、室内应附设卫生间、器械贮藏间。

有条件者可设淋浴间。

三、沿墙应设练功用把杆,宜在一面墙上设置照身镜。

四、根据使用要求合理地确定净高,并不应低于3.6m。

五、综合排练室的使用面积每人按6㎡计算。

六、室内地面宜做木地板。

七、综合排练室的主要出入口宜设隔声门。

第3.3.3条普通教室和大教室一、普通教室每室人数可按40人设计,大教室以80人为宜。

教室使用面积每人不小于1.40㎡。

二、课桌椅布置及有关尺寸,不得小于《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三、普通教室及大教室均应设置黑板、讲台、清洁用具柜及挂衣钩;教室前后均应设电源插座。

四、大教室根据使用要求,可为阶梯式地面,并设置连排式课桌椅。

第3.3.4条美术书法教室一、美术书法教室宜为北向侧窗或天窗采光。

二、美术书法教室的设施,应接普通教室设置,并增设洗涤池。

室内四角另增设电源插座。

三、美术书法教室的使用面积每人不小于2.80㎡,每室不宜超过30人。

第四节专业工作部分第3.4.1条专业工作部分一般由文艺、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曲、摄影、录音等工作室,站室指导部,少年儿童指导部,群众文化研究部等组成。

第3.4.2条美术书法工作室宜为北向采光,室内宜设挂镜线、遮光设施及洗涤池;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4m2。

第3.4.3条音乐工作室应附设1~2间琴房,每间使用面积不小于6m2,并应考虑室内音质及隔声要求。

第3.4.4条摄影工作室一、摄影工作室应附设摄影室及洗印暗室。

二、暗室应有遮光及通风换气设施,并设置冲洗池及工作台等。

三、暗室应设培训实习间,根据规模可设置2~4个工作小间,每小间不小于4㎡。

第3.4.5条录音工作室一、录音工作室包括工作室、录音室及控制室;其位置应布置在馆内安静部位。

二、大、中型文化馆宜设专用录音室。

三、录音室和控制室的内部装修,均应考虑室内音质的要求。

四、录音室和控制室之间的墙壁上,应设隔声观察窗。

五、录音室和控制室均应采用隔声门窗。

第五节行政管理部分第3.5.1条行政管理部分由馆长室、办公室、文印打字室、会计室、接待室及值班室等组成。

其位置应设于对外联系和对内管理方便的部位。

第3.5.2条行政管理部分的附属用房,包括仓库、配电间、维修间、锅炉房、车库等,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

第四章防火和疏散第4.0.1条文化馆的建筑防火设计除应执行国家现行防火规范外,尚应符合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4.0.2条文化馆的建筑耐火等级对于高层建筑不应低于二级,对于多层建筑不应低于三级。

第4.0.3条观演厅、展览厅、舞厅、大游艺室等人员密集的用房宜设在底层,并有直接对外安全出口。

第4.0.4条文化馆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第4.0.5条文化馆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的门均不得设置门槛。

第4.0.6条凡在安全疏散走道的门,一律向疏散方向开启,并不得使用旋转门、推拉门和吊门。

第4.0.7条展览厅、舞厅、大游艺室的主要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1.50m。

第4.0.8条文化馆屋顶作为屋顶花园或室外活动场所时,其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20m。

设置金属护栏时,护栏内设置的支撑不得影响群众活动。

第4.0.9条人员密集场所和门厅、楼梯间以及疏散走道上,应设置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第五章建筑设备第一节给水排水第5.1.1条文化馆建筑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第5.1.2条群众活动部分及学习辅导部分应设置开水或消毒水供应设施。

第5.1.3条文化馆建筑应分层设置厕所。

第二节采暖与通风第5.2.1条采暖地区文化馆宜采用热水采暖。

儿童活动房间的散热器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5.2.2条文化馆各种房间的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第5.2.3条各类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可设机械排风。

第5.2.4条厕所应有独立的通风排气设施。

第三节电气第5.3.1条一般规模的文化馆宜为低压配电。

其总配电装置应设于管理和进出线方便的部位。

第5.3.2条文化馆各类用房的电气设计应考虑房间需要互换和增加设备内容的可能性。

第5.3.3条配电线路应按不同用电场所适当分开。

对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专业工作和行政管理部分,应根据规模和使用要求,分别划分支路。

第5.3.4条观演厅舞台除设工作照明外,应适当设置演出照明。

第5.3.5条观演厅应考虑演出及会议扩声装置。

第5.3.6条各类用房室内线路应暗线敷设。

第5.3.7条各类用房工作面上的平均照度推荐值应符合表5.3.7的规定。

用房业务工作用房综合排练室普通教室大教室美术书法教室75~15075~15075~150100~200应设局部照明第5.3.8条文化馆建筑应设置工作专用电话及公用电话。

附加说明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吉林省建筑设计院参加单位:西安冶金建筑学院主要起草人:陈述平、张宗尧、王正本、李京生附录一名词解释1文化馆:文化馆是国家设立的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辖区的文化事业机构,隶属于当地政府;是开展社会主义宣传教育,组织辅导群众文化艺术(娱乐)活动的综合性文化部门和活动场所。

2群众艺术馆:群众艺术馆是国家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地(州、盟)、市一级的文化事业机构;是组织指导群众文化艺术活动及研究群众艺术的部门。

3文化站:文化站是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区公所一级的基层文化事业机构,隶属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公所;是当地开展综合性群众文化宣传娱乐活动、普及文化科学知识的组织辅导部门和活动场所。

4观演厅:文化馆的观演厅主要是供群众文艺演出和欣赏所用。

可举办文艺汇演、调演及音乐会、故事会、演讲会等,又可放映电影和录像,还可作为讲座课堂和报告的会场。

它是综合性的演出和集会场所。

5综合排练厅:综合排练厅是辅导群众排练舞蹈、戏剧、音乐活动的排练室,一般不考虑歌舞剧和戏剧武打排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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