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文化馆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建筑,不仅承载了城市文化的传统与创新,还是人们开展文化活动、艺术交流、教育培训的重要场所,其建筑设计应具备一定的规范和要求。
在文化馆建筑设计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规范:首先,文化馆建筑设计应符合功能需求。
不同类型的文化馆有不同的功能需求,如艺术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等,因此在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功能布局、空间分区和设备配置等方面,确保建筑内各个功能区域之间的联系和协调,以满足用户的使用需求。
其次,文化馆建筑设计应考虑人性化和可持续发展。
在建筑设计中要充分尊重人们的需求和利益,提供舒适、安全、便利的使用环境。
同时,还应注重节能环保、资源合理利用、生态保护等方面的要求,采用可持续发展的设计理念和技术手段。
再次,文化馆建筑设计应具有独特的艺术性和美学价值。
作为文化场馆,建筑应该具备一定的艺术性和美学价值,能够凸显其文化内涵和独特的形象特色。
同时,在设计中还要注重与周围环境的协调和融合,使文化馆成为城市的地标和文化景观。
此外,文化馆建筑设计还应充分考虑安全和灾害防范。
文化馆内举办的展览、演出等活动人员众多,因此在设计中要考虑人员疏散、消防安全、防盗等方面的要求,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确保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最后,文化馆建筑设计应注重可操作性和可维护性。
建筑的设计不仅要考虑到使用阶段的需求,还要考虑到后期的维护和管理,所以在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建筑材料的选择、设备的安装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以方便日后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综上所述,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应包括功能需求、人性化和可持续发展、艺术性和美学价值、安全和灾害防范以及可操作性和可维护性等方面的要求。
只有在满足这些规范的基础上,才能设计出具有文化内涵、独特形象和良好使用效果的文化馆建筑。
【标准】文化馆建设标准
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136-201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0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文化馆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0〕136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由文化部负责编制的《文化馆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文化馆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控制楼堂馆所建设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文化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前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促进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加强文化馆建设的科学决策和规范管理,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要求,依据原建设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建标〔2007〕144号)的要求,编制《文化馆建设标准》。
《文化馆建设标准》包括六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组成,选址、用地与总体布局,面积指标,建筑与室内外环境,建筑设备。
《文化馆建设标准》的主编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批准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化馆建设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负责解释。
建筑设计规范完整版本
建筑设计规范大全(电子版)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第5.4.4条风管不宜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
如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防火墙处设防火阀;穿过变形缝处,应在两侧设防火阀。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远离污染源一、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分隔;二、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
当主要出入口紧临主要交通干道时,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应布置在离开上述建筑一定距离的适当位置,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三、舞厅应具有单独开放的条件及直接对外的出入口。
第3.3.1条学习辅导部分由综合排练室、普通教室、大教室及美术书法教室等组成。
其位置除综合排练室外,均应布置在馆内安静区。
七、综合排练室的主要出入口宜设隔声门。
一、美术书法教室宜为北向侧窗或天窗采光第3.1.3条文化馆设置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时,应布置在当地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有适于儿童和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
第4.0.7条展览厅、舞厅、大游艺室的主要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1.50m。
第4.0.8条文化馆屋顶作为屋顶花园或室外活动场所时,其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20m。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2.1.3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第2.1.4条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
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商店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
三、供轮椅使用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两侧应设高度为0.65m的扶手,当其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第2.0.1条电影院基地选择应根据当地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合理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基地的主要入口应临接城镇道路、广场或空地;二、主要入口前道路通行宽度除不应小于安全出口宽度总和外,且中、小型电影院不应小于8m,大型不应小于12m,特大型不应小于 15m;三、主要入口前的集散空地,中、小型电影院应按每座0.2┫计,大型、特大型电影院除应满足此要求外,且深度不应小于10m;第2.0.2条总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人行交通与车行交通、观众流线与内部路线(工艺及管理)明确便捷,互不干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二、一面临街的电影院,中、小型至少应有另一侧临内院空地或通路,大型、特大型至少应有另两侧临内院空地或通路,其宽度均不应小于3.5m;第3.1.1条设计视点应取画面下缘中点。
文化馆建设标准
文化馆建设标准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0年12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文化馆(合群众艺术馆)的建设,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文化馆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文化馆建设项目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文化馆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文化馆工程,其他文化馆(站)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文化馆属于社会公益性文化设施,其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或镇规划、城镇建设相关专项规划,纳入政府投资计划。
第五条文化馆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城镇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以人为本、功能优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经济适用、节能环保。
第六条文化馆建设应立足现实、兼顾发展,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投资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设计、分期建设。
第七条文化馆建筑可独立建设,也可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规模较小的文化馆应与其他文化设施联合建设。
文化馆的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
第八条文化馆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统筹兼顾,优化配置,科学设计。
第九条文化馆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组成第十条文化馆建筑根据其建筑面积规模划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3种类型。
大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6000㎡的文化馆;中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4000㎡且小于6000㎡的文化馆;小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800㎡且小于4000㎡的文化馆。
注:建筑面积不足2000㎡的小型馆,应与其他相他相关公共文化设施联合建设,不设置独立的建设用地。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
1条为保证文化馆建筑设计质量,使文化馆建筑符合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文化馆建筑设计。
群众艺术馆、文化站等可参照执行.第1.0.3条文化馆的建筑设计,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文化需求和民族文化传统等因素,在满足当前适用需要的基础上,适当考虑留有发展余地。
第1.0.4条文化馆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2.0.1条新建文化馆宜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符合文化事业和城市规划的布点要求。
第2.0.2条文化馆基地的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一、位置适中、交通便利、便于群众活动的地段;二、环境优美、远离污染源。
第2.0.3条文化馆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分隔;二、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当主要出入口紧临主要交通干道时,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三、在基地内应设置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并考虑设置画廊、橱窗等宣传设施.第2。
0。
4条文化馆庭院的设计,应结合地形、地貌及建筑功能分区的需要,布置室外休息活动场地、绿化、建筑小品等,创造优美的空间环境。
第2.0。
5条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应布置在离开上述建筑一定距离的适当位置,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第2。
0。
6条文化馆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订的规定.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
1。
1条文化馆一般应由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专业工作部分及行政管理部分组成.各类用房根据不同规模和使用要求可增减或合并.第3。
1。
2条文化馆各类用房在使用上应有较大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并便于分区使用统一管理。
文化馆建设标准2010
文化馆建设标准2010文化馆建设标准是指在文化馆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遵循的一系列具有权威性的要求和规范。
2010年版的文化馆建设标准是根据当时的国家发展需求和文化事业发展的要求制定的,旨在提高文化馆的建设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国家的文化繁荣和传统文化的传承。
2010年版文化馆建设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规划设计要求、建筑结构和空间布局、设备设施配置、环境与设施、安全与防灾措施、文化馆服务管理等。
首先,规划设计要求是文化馆建设的基础。
2010年版文化馆建设标准要求文化馆应根据自身功能定位、场地条件和周边环境等因素,制定合理的空间规划和功能分区,并注重文化馆与周边环境的协调和融入。
此外,还强调了文化馆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和节能减排要求,提倡绿色建筑设计和生态环境保护。
其次,建筑结构和空间布局是文化馆的核心要素。
2010年版文化馆建设标准规定了文化馆建筑结构的承载力、耐久性和抗震性等要求,并提出了不同功能区域的空间布局原则。
例如展览区域要求灵活多变,能够满足不同类型展览的需求;文化教育区域要设有合适的活动和教育场所,以便开展各种文化教育活动。
设备设施配置是文化馆运营的重要保障。
2010年版文化馆建设标准对设备设施的配置和使用要求进行了规定。
其中包括了灯光音响设备、视听设备、展览陈列设备、空调系统、消防设施等。
这些设备的合理配置能够提高文化馆的展示效果、保证观众的观展体验,以及保障文物和艺术品的安全。
此外,文化馆的环境与设施也是重要考虑因素之一。
根据2010年版文化馆建设标准,文化馆的建筑外观要求美观大气,与周边环境和谐统一;馆内也要设置舒适的休息区、清洁卫生的洗手间等设施,以提供便利和舒适的环境给观众。
安全与防灾措施是文化馆建设中不可忽视的方面。
2010年版文化馆建设标准要求文化馆应设置合格的消防系统,保证观众的人身安全;同时,也要考虑到防灾设施和灾后应急措施。
例如,文化馆应设置逃生通道和紧急疏散通道,并定期进行演练和检修。
JGJ41-87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满足要求时 可设机械排风
第
条 厕所应有独立的通风排气设施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三节 电气
第
条 一般规模的文化馆宜为低压配电 其总配
电装置应设于管理和进出线方便的部位
第
条 文化馆各类用房的电气设计应考虑房间需
要互换和增加设备内容的可能性
第
条 配电线路应按不同用电场所适当分开 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群众活动部分 第三节 学习辅导部分 第四节 专业工作部分 第五节 行政管理部分
第四章 防火和疏散 第五章 建筑设备
第一节 给水排水 第二节 采暖与通风 第三节 电气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一章 总 则
备
注
观演厅
观 演
舞台 侧台
用 房
化妆室
放映室
游艺用房 交谊用房 展览用房 阅览用房
游艺室 舞厅 茶座 展览厅 廊 阅览室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舞台应设工作照明
宜设局部照明 宜设局部照明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房间名称
平均照度 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年
月
日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关于批准发布部标准 文化馆建筑 设计规范 的通知
城标字第 号
为适应文化馆建筑设计工作的需要 由吉林省建筑设计
院主编的 文 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经建设部和文化部审
查 现批准为两部标准 编号为
自一九八八年
六月一日起试行 试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 请函告吉林省建
3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要点
三、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41--87 2.0.3 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
当主要出入口紧邻主要交通干道时,应留出缓冲距离。
2.0.5 基地距医院、住宅、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布置时应尽量远离上述建筑,并采取必要的噪声控制措施。
3.1.3 儿童、老人专用活动房间应布置在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置适于儿童和老人使用的卫生间。
3.1.6 5层及5层以上设有群众活动、学习辅导用房的文化馆建筑应设置电梯。
3.2.1 观众厅规模超过300座时,坐席排列、安全疏散、视线及声学设计应符合剧场设计要求。
规模小于300座时,地面可不升起,舞台空间高度可与观众厅相同,并注意语言清晰度要求。
3,2.3 游艺用房应分大、中、小室,其使用面积分别不小于65、45、35m2,并附设管理和贮藏间。
3.2.4 舞厅应设存衣间、吸烟室及贮藏间,其活动面积按每人2 m2计,应具有单独开放的条件及直接对外的出入口。
3.2.5 展厅内参观路线应通顺,以自然采光为主,避免眩光和直射阳光。
出入门尺寸应满足安全疏散、搬运版面和展品的要求。
3.2.6 阅览用房应设于馆内较安静的部位,光线应充足,避免眩光和直射阳光。
3,3.2 综合排练室的位置应考虑噪声对相邻用房的影响,室内应附卫生间及器械贮藏间,并可设淋浴间。
排练室净高不低于3.6m,使用面积按6m2/人计。
3.3.3 教室使用面积每人不小于1.4m2,布置尺寸不小于中小学校规定。
3.3.4 美术、书法教室宜为北向侧窗或天窗采光,设洗涤池。
3.4.3 琴房每间使用面积不小于6m2,并考虑音质及隔声。
3.4.5 录音室及控制室应采用隔声门窗,其间的隔墙上应设隔声观察窗。
场地设计常用规范
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远离污染源一、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分隔;二、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
当主要出入口紧临主要交通干道时,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应布置在离开上述建筑一定距离的适当位置,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三、舞厅应具有单独开放的条件及直接对外的出入口。
第3.3.1条学习辅导部分由综合排练室、普通教室、大教室及美术书法教室等组成。
其位置除综合排练室外,均应布置在馆内安静区。
七、综合排练室的主要出入口宜设隔声门。
一、美术书法教室宜为北向侧窗或天窗采光第3.1.3条文化馆设置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时,应布置在当地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有适于儿童和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
第4.0.7条展览厅、舞厅、大游艺室的主要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1.50m。
第4.0.8条文化馆屋顶作为屋顶花园或室外活动场所时,其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20m。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2.1.3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第2.1.4条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 的运输道路。
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商店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
三、供轮椅使用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两侧应设高度为0.65m的扶手,当其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第2.0.1条电影院基地选择应根据当地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合理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基地的主要入口应临接城镇道路、广场或空地;二、主要入口前道路通行宽度除不应小于安全出口宽度总和外,且中、小型电影院不应小于8m,大型不应小于12m,特大型不应小于 15m;三、主要入口前的集散空地,中、小型电影院应按每座0.2㎡计,大型、特大型电影院除应满足此要求外,且深度不应小于10m;第2.0.2条总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人行交通与车行交通、观众流线与内部路线(工艺及管理)明确便捷,互不干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二、一面临街的电影院,中、小型至少应有另一侧临内院空地或通路,大型、特大型至少应有另两侧临内院空地或通路,其宽度均不应小于3.5m;第3.1.1条设计视点应取画面下缘中点。
文化馆建设标准
文化馆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文化馆(合群众艺术馆)的建设,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文化馆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文化馆建设项目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文化馆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文化馆工程,其他文化馆(站)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文化馆属于社会公益性文化设施,其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或镇规划、城镇建设相关专项规划,纳入政府投资计划。
第五条文化馆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城镇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以人为本、功能优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经济适用、节能环保。
第六条文化馆建设应立足现实、兼顾发展,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投资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设计、分期建设。
第七条文化馆建筑可独立建设,也可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规模较小的文化馆应与其他文化设施联合建设。
文化馆的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
第八条文化馆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统筹兼顾,优化配置,科学设计。
第九条文化馆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组成第十条文化馆建筑根据其建筑面积规模划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3种类型。
大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6000川的文化馆;中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4000川且小于6000川的文化馆;小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800川且小于4000川的文化馆。
第^一条文化馆建筑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室外场地及建筑设备。
第十二条文化馆房屋建筑包括:群众活动用房、业务用房、管理用房和辅助用房。
一、群众活动用房包括:演艺活动、交流展示、辅导培训、图书阅览、游艺娱乐等用房。
二、业务用房包括:文艺创作、研究整理、其他专业工作用房。
文化馆建设标准
文化馆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文化馆(合群众艺术馆)的建设,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文化馆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文化馆建设项目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文化馆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文化馆工程,其他文化馆(站)可参照执行.第四条文化馆属于社会公益性文化设施,其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或镇规划、城镇建设相关专项规划,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第五条文化馆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城镇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以人为本、功能优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经济适用、节能环保。
第六条文化馆建设应立足现实、兼顾发展,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投资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设计、分期建设。
第七条文化馆建筑可独立建设,也可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规模较小的文化馆应与其他文化设施联合建设。
文化馆的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
第八条文化馆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统筹兼顾,优化配置,科学设计.第九条文化馆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组成第十条文化馆建筑根据其建筑面积规模划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3种类型。
大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6000㎡的文化馆;中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4000㎡且小于6000㎡的文化馆;小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800㎡且小于4000㎡的文化馆。
第十一条文化馆建筑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室外场地及建筑设备。
第十二条文化馆房屋建筑包括:群众活动用房、业务用房、管理用房和辅助用房。
一、群众活动用房包括:演艺活动、交流展示、辅导培训、图书阅览、游艺娱乐等用房.第二十五条文化馆室外活动场地可结合绿地统筹设计,并应留有开展露天群众文化活动或信息宣传活动、设置临时舞台或相应设备的条件.第二十六条文化馆建筑应以多层为主,用地紧张且城市规划许可时可适当提高层数。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文化馆作为一种特殊的建筑类型,其建筑设计规范与其他建筑类型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1. 功能布局规范:文化馆通常包括展示区、活动区、咨询区、办公区等功能区域。
在设计时要根据功能需求进行合理的布局,保证各功能区域之间的联系和便捷性。
2. 建筑风格规范:文化馆建筑风格应体现文化内涵和地域特色,既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又要突出其独特性。
设计师可以根据馆内文物展品的特点和表达手法,选择相应的建筑风格。
3. 空间尺度规范:文化馆展示区域需要满足不同尺度的展览需求,因此需要设计不同大小的展厅空间。
一般来说,文化馆展厅的高度宜为4-6米,展厅面积宜大于200平方米。
4. 空气质量规范:文化馆内部需要保持良好的空气质量,以保证展品的保存和观众的舒适。
设计师需要充分考虑通风系统的设置,合理安排进出口位置,并设置空气净化设备。
5. 采光规范:文化馆展示区域需要充足的自然采光,以展现展品的真实色彩和细节。
设计师可以通过设置大面积的玻璃幕墙、天窗等方式来提供充足的采光。
6. 环境保护规范:作为一种公共建筑,文化馆应注重环境保护。
设计师需要考虑节能、节水、节地等方面的设计措施,使建筑在使用过程中尽量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7. 安全防护规范:文化馆内通常有珍贵的展品和人员流动,因此需要安装合适的安全防护设备,如监控系统、报警系统、消防设施等,以确保展品和人员的安全。
8. 无障碍设施规范:文化馆应提供无障碍设施,方便行动不便的人群进出和参观,如坡道、扶手、轮椅通道等。
9. 建筑材料规范:文化馆建筑材料应具有耐久性、防火性和环保性。
设计师需要选择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建筑材料。
10. 维护管理规范:文化馆建成后需要进行定期的维护和管理,以保持建筑的良好状态。
设计师应在设计时考虑维护和管理的方便性,如通风系统、灯光设备的维修,清洁设施的设置等。
总之,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需要兼顾功能需求、文化内涵和环境要求,以提供一个良好的展示和交流平台。
JGJ41-1987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标准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主编单位吉林省建筑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试行日期年月日关于批准发布部标准的通知城标字第号由吉林省建筑设计院主编的经建设部和文化部审查现批准为两部标准自一九八八年请函告吉林省建筑设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八日编制说明号文的通知并会同西安冶金建筑在编制过程中群众艺术馆文化站以及乡镇文化中心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实测总结了工程实践及使用经验还参照了国内的一些群众文化方面的理论研究资料并广泛征求意见几次修改后文本规范共分五章和两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基地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编制组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五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群众活动部分第三节学习辅导部分第四节专业工作部分第五节行政管理部分第四章防火和疏散第五章建筑设备第一节给水排水第二节采暖与通风第三节电气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条使文化馆特制订第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文化馆第条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适用需要的基础上第条文化馆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条并应符第条文化馆基地的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一交通便利二远离污染源第条文化馆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对二当主要出入口紧临主要交通干道时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三并考虑橱窗等宣传设施第条应结合地形地貌及建筑功能分区的需要布置室外休息活动场地绿化建筑创造优美的空间环境第条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应布并采取必要的防止第条建筑容积率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订的规定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文化馆一般应由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各类用房根据不第条文化馆各类用房在使用上应有较大的适应性和灵活性第条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时应布置在当地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并分第条装饰活泼窗洞口与房间地面面积之比表注本表按单层钢侧窗计算第条群众活动用房应采用易清洁耐磨的地面第条五层及五层以上设有群众活动学习辅导用房的文化馆建筑应设置电梯第条各类用房的窗洞口与该房间地面面积之比不应低于表第条各类用房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表表第二节群众活动部分第条游艺用房交第条观演用房一观演用房包括门厅观演厅二三走均应符合和四当观演厅为可做成平地面的综合活动厅并应注意音质和语第条游艺用房一游艺用房应根据活动内容和实际需要设置供若干活小游艺室当规模较大时宜分别设置儿童游艺室及老年人游艺室儿童二游艺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大游艺室中游艺室小游艺室第条交谊用房一交谊用房包括舞厅茶座二舞厅的活动面积每人按计算三四舞厅应设光滑的地面并五准备间内应有开水设施及洗涤第条展览用房一展览用房包括展览厅或展览廊每个展览厅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二并设置可供灵活布置三并应避免眩光及直射四展览厅出入口的宽度及高度应符合安全疏散第条阅览用房一阅览用房包括阅览室二三避免眩光及直射光四规模较大时五可参照执行第三节学习辅导部分第条教室及美术书法教室等组成其位置除综合排练室外均应第条综合排练室一二室内应附设卫生间有条件者可设淋三四并不应低于五综合排练室的使用面积每人按计算六室内地面宜做木地板七第条普通教室和大教室一普通教室每室人数可按人设计大教室以人教室使用面积每人不小于二不得小于中小学校建的有关规定三讲台清洁用具柜及挂衣钩四并设置连第条美术书法教室一二并增设三每室不宜超过第四节专业工作部分第条美术书法音乐舞蹈少年儿童指导部第条室内宜设遮光设施及洗涤池使用面积不宜小于第条音乐工作室应附设面积不小于并应考虑室内音质及隔声要求第条摄影工作室一二并设置冲洗池及工三暗室应设培训实习间根据规模可设置个工作小间每小间不小于第条录音工作室一其位置二三均应考虑室内音质的四五第五节行政管理部分第条文印打字室其位置应设于对外联系和对内管理方便的部位第条行政管理部分的附属用房包括仓库第条一律向疏散方向开启第条舞厅大游艺室的主要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第条文化馆屋顶作为屋顶花园或室外活动场所时其护栏高度不应低于护栏内设置的支撑不得影响群众活动第条人员密集场所和门厅楼梯间以及疏散第五章建筑设备第一节给水排水第条第条群众活动部分及学习辅导部分应设置开水第条第二节采暖与通风第条儿童活第条文化馆各种房间的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表表第条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可设机械排风第条第三节电气第条其总配第条文化馆各类用房的电气设计应考虑房间需第条对应根据规模和使用要求第条应适当设置第条第条第条各类用房工作面上的平均照度推荐值应符合表各类用房工作面上的平均照度推荐值表续表注工作面高度为第条文化馆建筑应设置工作专用电话及公用附录一名词解释文化馆文化馆是国家设立的县旗隶属于当地政府是开展社会主义宣传教育组织辅导群众文化艺术活动的综合群众艺术馆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州市一级的文化事业机构是组织指导群众文化艺术活动及研究群众艺术的部门文化站是乡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区公所一级的基层文化事业机构隶属于乡政府区公所是当地开展综合性群众文化宣传娱乐活动文化馆的观演厅主要是供群众文艺演出和欣调演及音乐会演讲会等又可放映电影和录像还可作为讲座课堂和报告的会场它是综合性的演出和集会场所综合排练厅结合排练厅是辅导群众排练舞蹈戏剧一般不考虑歌舞剧和戏剧武打排练画廊文化馆的画廊是以绘画以文字为橱窗书法摄影作品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反面词采用严禁在正常情况下均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反面词采用不应或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反面词采用不宜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附加说明主编单位吉林省建筑设计院参加单位西安冶金建筑学院陈述平张宗尧王正本李京生。
文化馆一级馆建设标准
文化馆一级馆建设标准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文化馆(合群众艺术馆)的建设,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文化馆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文化馆建设项目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文化馆建设项目初步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文化馆工程,其他文化馆(站)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文化馆属于社会公益性文化设施,其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或镇规划、城镇建设相关专项规划纳入政府投资计划。
第五条文化馆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城镇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以人为本、功能优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经济适用、节能环保。
第六条文化馆建设应立足现实、兼顾发展,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投资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设计、分期建设。
第七条文化馆建筑可独立建设,也可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规模较小的文化馆应与其他文化设施联合建设。
文化馆的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
第八条文化馆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统筹兼顾,优化配置,科学设计。
第九条文化馆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十条文化馆建筑根据其建筑面积规模划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3种类型。
大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6000m的文化馆;中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4000m?且小于6000m?的文化馆;小型馆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800m’且小于4000m的文化馆。
第十一条文化馆建筑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室外场地及建筑设备。
第十二条文化馆房屋建筑包括:群众活动用房、业务用房、管理用房和辅助用房。
展览建筑设计规范
展览建筑设计规范最近,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旨在加强对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保证公共安全,提高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和财产安全。
其中第十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下的罚款。
”根据《办法》所指公共建筑包括医院、学校、体育馆(场)、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室)、影剧院、音乐厅、会议中心、宾馆、饭店、商场、银行、邮电、通信、办公、交通枢纽等公共建筑。
《办法》明确将涉及公共建筑的装饰装修纳入到监督管理中。
《办法》实施前有关公共建筑的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多以制度形式出现,存在内容模糊、管理不严格等问题。
《办法》的出台,可以促进我国公共建筑的装饰装修水平的整体提升,使得此类公共建筑的管理更加科学、合理。
《办法》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领域已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我国的公共建筑也在这些年中逐渐增多。
根据《办法》内容分析,预计将来将会有很大一部分公共建筑将需要进行装饰装修,因而为了提升我国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水平,需要对公共建筑装饰装修设计的相关规范作出修改,完善有关公共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标准。
以上三个阶段是一个过程,由低级向高级推进的过程,也是社会文明的标志。
因此,我们应该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态度对待《办法》的内容,全面理解其精神实质,并在生活中予以实践,从而推动我国公共建筑装饰装修事业的稳步发展。
总之,在参与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活动时,应该遵循规范,加强检查与监督,提高装饰装修的艺术性,真正做到节能环保、节约资源、保护生态。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是我们设计师和建设者应重视的课题,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们应该充分利用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的优点,创造出独具特色的展览空间,以满足当今社会的需求。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设计要点公共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时要注意“四节”原则:一是要注意节材。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41-87(摘录)
第四章防火和疏散
第4.0.1条文化馆的建筑防火设计除应执行国家现行防火规范外,尚应符合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4.0.2条文化馆的建筑耐火等级对于高层建筑不应低于二级,对于多层建筑不应低于三级。
第4.0.3条观演厅、展览厅、舞厅、大游艺室等人员密集的用房宜设在底层,并有直接对外安全出口。
第4.0.4条文化馆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走道最小净宽度(m)表4.0.4
第4.0.5条文化馆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的门均不得设置门槛。
第4.0.6条凡在安全疏散走道的门,一律向疏散方向开启,并不得使用旋转门、推拉门和吊门。
第4.0.7条展览厅、舞厅、大游艺室的主要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1.50m。
第4.0.8条文化馆屋顶作为屋顶花园或室外活动场所时,其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20m。
设置金属护栏时,护栏内设置的支撑不得影响群众活动。
第4.0.9条人员密集场所和门厅、楼梯间以及疏散走道上,应设置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文娱建筑规范
第二章:基地和总则
第2.0.1条 新建文化馆宜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符合文 化事业和城市规划的布点要求。 第2.0.2条 文化馆基地的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位置适中、交通便利、便于群众活动的地段; 二、环境优美、远离污染源。 第2.0.3条 文化馆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对 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分隔; 二、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当主要出 入口紧临主要交通干道时,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 离; 三、在基地内应设置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并考虑 设置画廊、橱窗等宣传设施。
第二节:群众活动部分
第3.2.3条 游艺用房 一、游艺用房应根据活动内容和实际需要设置供若干 活动项目使用的大、中、小游艺室,并附设管理及贮藏间 等。当规模较大时,宜分别设置儿童游艺室及老年人游艺 室。儿童游艺室室外宜附设儿童活动场地。 二、游艺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大游艺室65㎡
中游艺室45㎡ 小游艺室25㎡
文化娱乐建筑设计
一 文化娱乐建筑概述 (一)文化娱乐建筑的性质与作用 ——工作与娱乐相结合。
城市文化或城市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 健康完善的城市生活的必要条件。 地段或区域的中心、标志性建筑。 交往、交流、休闲、娱乐、宣传。 大众思想教化交流场所。
一 文化娱乐建筑概述
(二)文化娱乐建筑的分类 ——(社会公益性设施) 文化馆类
பைடு நூலகம்
第三节:学习辅导部分
第3.3.1条 学习辅导部分由综合排练室、普通教室、大 教室及美术书法教室等组成。其位置除综合排练室外,均 应布置在馆内安静区。 第3.3.2条 综合排练室 一、综合排练室的位置应考虑噪声对毗邻用房的影响。 二、室内应附设卫生间、器械贮藏间。有条件者可设淋 浴间。 三、沿墙应设练功用把杆,宜在一面墙上设置照身镜。 四、根据使用要求合理地确定净高,并不应低于3.6m。 五、综合排练室的使用面积每人按6㎡计算。 六、室内地面宜做木地板。 七、综合排练室的主要出入口宜设隔声门。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第五章建筑设备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第五章建筑设备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第五章建筑设备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第五章建筑设备第一节给水排水第5.1.1条文化馆建筑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第5.1.2条群众活动部分及学习辅导部分应设置开水或消毒水供应设施。
第5.1.3条文化馆建筑应分层设置厕所。
第二节采暖与通风第5.2.1条采暖地区文化馆宜采用热水采暖。
儿童活动房间的散热器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5.2.2条文化馆各种房间的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采暖室内计算温度(℃)表5.2.2房间名称室内计算温度观演厅、展览厅、舞厅阅览室、教室、专业工作室等一般游艺室16~18乒乓球类游艺室14~16综合排练室18~20第5.2.3条各类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可设机械排风。
第5.2.4条厕所应有独立的通风排气设施。
第三节电气第5.3.1条一般规模的文化馆宜为低压配电。
其总配电装置应设于管理和进出线方便的部位。
第5.3.2条文化馆各类用房的电气设计应考虑房间需要互换和增加设备内容的可能性。
第5.3.3条配电线路应按不同用电场所适当分开。
对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专业工作和行政管理部分,应根据规模和使用要求,分别划分支路。
各类用房工作面上的平均照度推荐值表5.3.7房间名称平均照度(lx)备注观演用房观演厅舞台、侧台化妆室放映室75~15050~10050~10020~50舞台应设工作照明游艺用房游艺室50~100交谊用房舞厅、茶座50~100展览用房展览厅(廊)75~150宜设局部照明阅览用房阅览室75~150宜设局部照明学习辅导用房美术工作室摄影工作室录音工作室其他部、室75~15075~15050~10050~100应设局部照明应设工作照明业务工作用房综合排练室普通教室大教室美术书法教室75~15075~15075~150100~200应设局部照明注:工作面高度为0.80m。
第5.3.8条文化馆建筑应设置工作专用电话及公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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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41—87第1章总则第2章基地和总平面第3章建筑设计3.1一般规定3.2群众活动部分3.3学习辅导部分3.4专业工作部分3.5行政管理部分第4章防火和疏散第5章建筑设备5.1给水排水5.2采暖与通风5.3电气附录一名词解释本规范用词说明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文化馆建筑设计质量,使文化馆建筑符合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文化馆建筑设计。
群众艺术馆、文化站等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文化馆的建筑设计,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文化需求和民族文化传统等因素,在满足当前适用需要的基础上,适当考虑留有发展余地。
第1.0.4条文化馆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2章基地和总平面第2.0.1条新建文化馆宜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符合文化事业和城市规划的布点要求。
第2.0.2条文化馆基地的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一、位置适中、交通便利、便于群众活动的地段;二、环境优美、远离污染源。
第2.0.3条文化馆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分隔;二、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
当主要出入口紧临主要交通干道时,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三、在基地内应设置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并考虑设置画廊、橱窗等宣传设施。
第2.0.4条文化馆庭院的设计,应结合地形、地貌及建筑功能分区的需要,布置室外休息活动场地、绿化、建筑小品等,创造优美的空间环境。
第2.0.5条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应布置在离开上述建筑一定距离的适当位置,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
第2.0.6条文化馆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订的规定。
第3章建筑设计3.1一般规定第3.1.1条文化馆一般应由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专业工作部分及行政管理部分组成。
各类用房根据不同规模和使用要求可增减或合并。
第3.1.2条文化馆各类用房在使用上应有较大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并便于分区使用统一管理。
第3.1.3条文化馆设置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时,应布置在当地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有适于儿童和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
第3.1.4条儿童活动室的设计应符合儿童心理特点,装饰活泼,色调明快。
第3.1.5条群众活动用房应采用易清洁耐磨的地面;在严寒地区儿童和老年人活动室应做暖性地面。
第3.1.6条五层及五层以上设有群众活动、学习辅导用房的文化馆建筑应设置电梯。
第3.1.7条各类用房的窗洞口与该房间地面面积之比,不应低于表3.1.7的规定。
窗洞口与房间地面面积之比表 3.1.7注:本表按单层钢侧窗计算,采用其他类型窗应调整窗地比。
第3.1.8条各类用房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表3.1.8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dB)表 3.1.83.2群众活动部分第3.2.1条群众活动部分由观演用房、游艺用房、交谊用房、展览用房和阅览用房等组成。
第3.2.2条观演用房一、观演用房包括门厅、观演厅、舞台和放映室等。
二、观演厅的规模一般不宜大于500座。
三、当观演厅规模超过300座时,观演厅的座位排列、走道宽度、视线及声学设计以及放映室设计,均应符合《剧场建筑设计规范》和《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四、当观演厅为300座以下时,可做成平地面的综合活动厅,舞台的空间高度可与观众厅同高,并应注意音质和语言清晰度的要求。
第3.2.3条游艺用房一、游艺用房应根据活动内容和实际需要设置供若干活动项目使用的大、中、小游艺室,并附设管理及贮藏间等。
当规模较大时,宜分别设置儿童游艺室及老年人游艺室。
儿童游艺室室外宜附设儿童活动场地。
二、游艺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大游艺室65㎡中游艺室45㎡小游艺室25㎡第3.2.4条交谊用房一、交谊用房包括舞厅、茶座、管理间及小卖部等。
二、舞厅应设存衣间、吸烟室及贮藏间等。
舞厅的活动面积每人按2㎡计算。
三、舞厅应具有单独开放的条件及直接对外的出入口。
四、舞厅应设光滑的地面、较好的室内装修与照明,并应有良好的音质条件。
五、茶座应附设准备间,准备间内应有开水设施及洗涤池。
第3.2.5条展览用房一、展览用房包括展览厅或展览廊、贮藏间等。
每个展览厅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5㎡。
二、展览厅内的参观路线应通顺,并设置可供灵活布置的展版和照明设施。
三、展览厅应以自然采光为主,并应避免眩光及直射光。
四、展览厅(廊)出入口的宽度及高度应符合安全疏散、搬运版面和展品的要求。
第3.2.6条阅览用房一、阅览用房包括阅览室、资料室、书报贮存间等。
二、阅览用房应设于馆内较安静的部位。
三、阅览室应光线充足,照度均匀,避免眩光及直射光。
采光窗宜设遮光设施。
四、规模较大时,宜分设儿童阅览室。
五、阅览桌椅的排列间隔尺寸及每座使用面积指标,可参照《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执行。
3.3学习辅导部分第3.3.1条学习辅导部分由综合排练室、普通教室、大教室及美术书法教室等组成。
其位置除综合排练室外,均应布置在馆内安静区。
第3.3.2条综合排练室一、综合排练室的位置应考虑噪声对毗邻用房的影响。
二、室内应附设卫生间、器械贮藏间。
有条件者可设淋浴间。
三、沿墙应设练功用把杆,宜在一面墙上设置照身镜。
四、根据使用要求合理地确定净高,并不应低于3.6m。
五、综合排练室的使用面积每人按6㎡计算。
六、室内地面宜做木地板。
七、综合排练室的主要出入口宜设隔声门。
第3.3.3条普通教室和大教室一、普通教室每室人数可按40人设计,大教室以80人为宜。
教室使用面积每人不小于1.40㎡。
二、课桌椅布置及有关尺寸,不得小于《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三、普通教室及大教室均应设置黑板、讲台、清洁用具柜及挂衣钩;教室前后均应设电源插座。
四、大教室根据使用要求,可为阶梯式地面,并设置连排式课桌椅。
第3.3.4条美术书法教室一、美术书法教室宜为北向侧窗或天窗采光。
二、美术书法教室的设施,应接普通教室设置,并增设洗涤池。
室内四角另增设电源插座。
三、美术书法教室的使用面积每人不小于2.80㎡,每室不宜超过30人。
3.4专业工作部分第3.4.1条专业工作部分一般由文艺、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曲、摄影、录音等工作室,站室指导部,少年儿童指导部,群众文化研究部等组成。
第3.4.2条美术书法工作室宜为北向采光,室内宜设挂镜线、遮光设施及洗涤池;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4m2。
第3.4.3条音乐工作室应附设1~2间琴房,每间使用面积不小于6m2,并应考虑室内音质及隔声要求。
第3.4.4条摄影工作室一、摄影工作室应附设摄影室及洗印暗室。
二、暗室应有遮光及通风换气设施,并设置冲洗池及工作台等。
三、暗室应设培训实习间,根据规模可设置2~4个工作小间,每小间不小于4㎡。
第3.4.5条录音工作室一、录音工作室包括工作室、录音室及控制室;其位置应布置在馆内安静部位。
二、大、中型文化馆宜设专用录音室。
三、录音室和控制室的内部装修,均应考虑室内音质的要求。
四、录音室和控制室之间的墙壁上,应设隔声观察窗。
五、录音室和控制室均应采用隔声门窗。
3.5行政管理部分第3.5.1条行政管理部分由馆长室、办公室、文印打字室、会计室、接待室及值班室等组成。
其位置应设于对外联系和对内管理方便的部位。
第3.5.2条行政管理部分的附属用房,包括仓库、配电间、维修间、锅炉房、车库等,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
第4章防火和疏散第4.0.1条文化馆的建筑防火设计除应执行国家现行防火规范外,尚应符合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4.0.2条文化馆的建筑耐火等级对于高层建筑不应低于二级,对于多层建筑不应低于三级。
第4.0.3条观演厅、展览厅、舞厅、大游艺室等人员密集的用房宜设在底层,并有直接对外安全出口。
第4.0.4条文化馆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走道最小净宽度(m)表 4.0.4第4.0.5条文化馆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的门均不得设置门槛。
第4.0.6条凡在安全疏散走道的门,一律向疏散方向开启,并不得使用旋转门、推拉门和吊门。
第4.0.7条展览厅、舞厅、大游艺室的主要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1.50m。
第4.0.8条文化馆屋顶作为屋顶花园或室外活动场所时,其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20m。
设置金属护栏时,护栏内设置的支撑不得影响群众活动。
第4.0.9条人员密集场所和门厅、楼梯间以及疏散走道上,应设置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第5章建筑设备5.1给水排水第5.1.1条文化馆建筑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第5.1.2条群众活动部分及学习辅导部分应设置开水或消毒水供应设施。
第5.1.3条文化馆建筑应分层设置厕所。
5.2采暖与通风第5.2.1条采暖地区文化馆宜采用热水采暖。
儿童活动房间的散热器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5.2.2条文化馆各种房间的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采暖室内计算温度(℃)表 5.2.2第5.2.3条各类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可设机械排风。
第5.2.4条厕所应有独立的通风排气设施。
5.3电气第5.3.1条一般规模的文化馆宜为低压配电。
其总配电装置应设于管理和进出线方便的部位。
第5.3.2条文化馆各类用房的电气设计应考虑房间需要互换和增加设备内容的可能性。
第5.3.3条配电线路应按不同用电场所适当分开。
对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专业工作和行政管理部分,应根据规模和使用要求,分别划分支路。
第5.3.4条观演厅舞台除设工作照明外,应适当设置演出照明。
第5.3.5条观演厅应考虑演出及会议扩声装置。
第5.3.6条各类用房室内线路应暗线敷设。
第5.3.7条各类用房工作面上的平均照度推荐值应符合表5.3.7的规定。
各类用房工作面上的平均照度推荐值表 5.3.7用房化妆室放映室50~10020~50游艺用房游艺室50~100交谊用房舞厅、茶座50~100展览用房展览厅(廊)75~150 宜设局部照明阅览用房阅览室75~150 宜设局部照明学习辅导用房美术工作室摄影工作室录音工作室其他部、室75~15075~15050~10050~100应设局部照明应设工作照明业务工作用房综合排练室普通教室大教室美术书法教室75~15075~15075~150100~200应设局部照明注:工作面高度为0.80m。
第5.3.8条文化馆建筑应设置工作专用电话及公用电话。
附录一名词解释1文化馆:文化馆是国家设立的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辖区的文化事业机构,隶属于当地政府;是开展社会主义宣传教育,组织辅导群众文化艺术(娱乐)活动的综合性文化部门和活动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