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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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1990]价费字228号

【发布部门】国家物价局(已变更)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0.04.10

【实施日期】1990.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

([1990]价费字228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近一个时期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各地人民政府发放的一些证照,收费标准普遍偏高,引起一些不良反映。为加强证照收费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证照费的审批权限

(一)国务院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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