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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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社区管理办法发布时间: -12-15 来源:北京社会建设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建设,规范社区管理,发展基层民主,完善社区服务,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本办法所称的社区,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辖区。

社区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所在区(县)政府决定。

第三条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居民群众在社区的共同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创新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增强社区民主自治功能,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努力为建设繁荣、文明、和谐、宜居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奠定基础。

第四条基本原则。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

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要求,发挥党的领导和政府主导作用,发挥居民群众的主体作用,调动驻社区单位和各类组织的积极性,形成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

(二)以人为本,服务群众。

以社区群众的需求为导向,以社区群众的参与为动力,以社区群众的拥护为准则,使社区群众在社区建设中得实惠,让社区成员共享社区发展成果。

(三)与时俱进,改革创新。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正确处理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不断完善社区管理方法,不断创新社区服务方式。

(四)分类指导,循序渐进。

根据社区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既要着眼长远、整体推进,又要立足当前、稳步实施,促进社区建设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工作目标。

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要求,坚持服务功能完善、居住环境舒适、治安秩序良好、文化生活丰富、管理手段科学、人际关系和谐、公众参与广泛的工作标准,努力做到区域规划好、设施配置好、服务效能好、资源效益好、群众反映好。

北京市社区菜市场建设管理办法

北京市社区菜市场建设管理办法

北京市社区菜市场建设管理办法一、总则社区菜市场是城市居民方便购买新鲜农产品的主要场所,建设和管理社区菜市场对于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北京市社区菜市场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居民购买安全、卫生的农产品,制定本办法。

二、市场选址1. 选址原则:社区菜市场应与居民居住区距离较近,交通便利,周边设施完善。

2. 选址流程:由市场管理部门组织开展评估和调研工作,确定合适的场地用于建设社区菜市场。

三、市场建设1. 市场规划:市场建设应有合理规划,包括摊位设置、交通布局、环境卫生等,确保市场的良好经营环境和顾客的舒适体验。

2. 市场设施:市场应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包括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并提供充足的防护措施,确保市场的安全运营。

四、市场管理1. 市场经营主体:市场经营主体应具备相关证照,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经营,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2. 市场秩序:市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管,防止假冒伪劣产品的流入,加强对商贩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市场的良好秩序。

五、农产品质量与安全1. 农产品采购:市场经营主体应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正规农户或农产品批发市场采购农产品。

2. 农产品检测:市场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3. 食品安全宣传:市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顾客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提高顾客的食品安全意识。

六、市场卫生1. 环境卫生:市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市场环境的卫生监督,确保市场的清洁整洁。

2. 消毒措施:市场经营主体应定期对市场进行消毒处理,确保市场的卫生安全。

3. 垃圾分类处理:市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市场垃圾的分类处理,提倡垃圾减量和资源回收。

七、市场监督市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社区菜市场的监督工作,定期组织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改,并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

八、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追究。

九、附则本办法由市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总结:北京市社区菜市场建设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规范社区菜市场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居民购买安全、卫生的农产品。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社区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0-12-15 来源:北京社会建设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建设,规范社区管理,发展基层民主,完善社区服务,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本办法所称的社区,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辖区。

社区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所在区(县)政府决定。

第三条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居民群众在社区的共同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创新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增强社区民主自治功能,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努力为建设繁荣、文明、和谐、宜居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奠定基础。

第四条基本原则。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

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要求,发挥党的领导和政府主导作用,发挥居民群众的主体作用,调动驻社区单位和各类组织的积极性,形成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

(二)以人为本,服务群众。

以社区群众的需求为导向,以社区群众的参与为动力,以社区群众的拥护为准则,使社区群众在社区建设中得实惠,让社区成员共享社区发展成果。

(三)与时俱进,改革创新。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正确处理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不断完善社区管理方法,不断创新社区服务方式。

(四)分类指导,循序渐进。

根据社区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既要着眼长远、整体推进,又要立足当前、稳步实施,促进社区建设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工作目标。

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要求,坚持服务功能完善、居住环境舒适、治安秩序良好、文化生活丰富、管理手段科学、人际关系和谐、公众参与广泛的工作标准,努力做到区域规划好、设施配置好、服务效能好、资源效益好、群众反映好。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社区工作者的基本待遇,包括基本工资、职务补贴、年限补贴、奖金、加班工资和值班补助、住房补贴和其他待遇七部分。

下文是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培育社会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四)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

(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就业服务、帮扶救助等工作。

各区(县)、街道(乡镇)可根据社区工作者的不同岗位,按照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制定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的详细规定。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通过选任和公开招录等方式配备,其人数由各区(县)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需要和社区规模确定,并报市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一)关于选任的社区工作者。

1.社区党组织中的专职工作者。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城市社区党组织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参加选举当选的、或被任命为社区党组织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北京市社区管理办法

北京市社区管理办法

北京市社区管理办法社区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关键力量之一。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提升社区管理效能,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社区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法规内容、实施细则和影响等方面对该办法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法规内容《北京市社区管理办法》是为了适应北京城市化进程和社区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城市社区管理体制,推动社区服务能力和治理水平提升而制定的。

对于社区管理的主体、职责和方式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该办法规定了社区管理工作的组织体系,明确了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服务中心的职能和责任。

同时,也规定了社区工作人员和志愿者的角色定位和职责分工。

这些规定有助于明确各方的工作职责,增强社区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和执行力。

二、实施细则《北京市社区管理办法》明确了社区管理的实施细则,针对社区服务、社区治理和居民参与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首先,针对社区服务,办法规定了社区应提供的基本服务事项,包括居住证办理、社区公共设施维护等。

同时,也规定了社区应组织的各类社区活动,以促进居民之间的交流与互助。

这些规定有利于提高社区服务的质量,满足居民的需求。

其次,办法还对社区治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规定了社区安全、环境卫生、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工作要求,明确了社区管理人员的职责,加强了对社区治理的监督和管理。

这有助于推动社区治理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最后,办法重视居民参与的重要性,规定居民应积极参与社区事务的决策与管理,同时也规定了对参与居民的保护与鼓励。

这些规定有利于激发居民的主人翁意识,提高社区管理的内在活力。

三、影响《北京市社区管理办法》的实施对社区管理工作产生了积极影响。

首先,办法的出台使得社区管理工作的职责和任务更为明确。

社区管理人员和志愿者在开展工作时有了更具体的依据,能够更加有针对性地开展社区管理工作。

其次,办法的实施促进了社区服务和管理的规范化。

社区服务中心和居民委员会按照办法的要求提供服务和管理社区,使得社区建设更加有序和规范。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培育社会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四)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

(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就业服务、帮扶救助等工作。

各区(县)、街道(乡镇)可根据社区工作者的不同岗位,按照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制定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的详细规定。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通过选任和公开招录等方式配备,其人数由各区(县)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需要和社区规模确定,并报市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一)关于选任的社区工作者。

1.社区党组织中的专职工作者。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城市社区党组织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参加选举当选的、或被任命为社区党组织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2.社区居委会中的专职工作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选举、当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北京市智慧社区认定管理办法

北京市智慧社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智慧北京行动纲要》精神,推进全市智慧社区建设的深入发展,促进基层社会服务管理模式创新,提高社会服务管理水平,努力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智慧社区近期目标是:力争到“十二五”时期末,在全市建设1500个左右智慧社区。

利用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信息智能终端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通过对各类与社区居民生活密切相关信息的自动感知、及时传送、及时发布和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实现对社区居民“吃、住、行、游、购、娱、健”生活七大要素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互动化和协同化,让“五化”成为居民工作、生活的主要方式。

智慧社区远景目标是:将社区建设成为政务高效、服务便捷、管理睿智、生活智能、环境宜居的社区生活新业态,实现5A模式“智慧社区、美丽家园、幸福生活”,使“任何人、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通过任何方式、能得到任何服务”。

第三条建设智慧社区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高新技术为支撑,以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现代化服务需求为目标,以“为民、便民、惠民、安民”为宗旨,着力打造社区基础设施高端化、政府服务协同化、社区管理智能化、公共服务网络化、居民生活现代化、社区服务集成化,为居民提供更加安全、便利、舒适、愉悦的生活环境,让居民生活更智慧、更幸福、更安全、更和谐、更文明。

第二章智慧社区建设第四条智慧社区建设工作要在《智慧北京行动纲要》和《关于在全市推进智慧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的统一部署和安排下进行。

各区(县)要把智慧社区建设列入议事日程,列入年度计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考核。

第五条要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市场、居民等各方面的作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智慧社区建设。

第六条各区(县)、各街道要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本街道智慧社区建设规划和措施,并做好北京市智慧社区的组织申报、检查验收、审核推荐等工作。

第三章智慧社区认定标准第七条首批试点智慧社区的认定依据《北京市智慧社区指导标准(试行)》。

北京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北京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北京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社区工作者是社区事务管理的重要力量,为了规范社区工作者的工作行为,加强社区治理能力,北京市制定了《北京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本办法的实施旨在确保社区工作者履行职责,提高社区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社区居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社区工作,提升服务水平,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社区工作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秉承服务社区居民的宗旨,履行职责,忠诚履行社区工作职责,维护社区工作形象。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应当加强社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专业能力,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廉洁奉公。

第二章社区工作者的条件和权限第五条社区工作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工作者的职责;3.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4. 经过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六条社区工作者的职责和权限:1. 协助社区居民解决日常生活中的问题;2. 组织开展社区活动,促进居民之间的交流与合作;3. 进行社区宣传,提高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4. 收集反映社区问题的信息,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5. 其他经社区办公室委派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社区工作者的权益和义务第七条社区工作者应当享有以下权益:1. 接受规范化的培训,提升工作能力;2. 参与社区决策和管理事务的权利;3. 获得合理的工作待遇和福利;4. 得到社区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和关心。

第八条社区工作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忠实履行社区工作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2. 维护社区和谐稳定,协调处理社区纠纷;3. 遵守社区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4. 配合社区主管部门开展工作,及时报告工作进展。

第四章工作监督与评估第九条社区工作者的工作应当受到社区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评估,定期进行工作汇报和绩效考核。

第十条社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培训和指导,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和条件,定期组织工作交流和经验分享。

北京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北京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北京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社区工作者是负责社区管理、服务居民的关键人员,他们的工作对于社区的发展和居民的幸福感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社区工作者的管理,提高其工作效能,北京市制定了《北京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本文将依据该办法的要求,就社区工作者的选拔、培训、考核和奖惩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深入了解北京社区工作者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选拔程序和要求社区工作者的选拔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选拔的公开、公平。

首先,拟任社区工作者的人员必须符合一定的基本条件,如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服务意识等。

其次,选拔程序通常包括资格审查、筛选考核和面试等环节。

选拔工作的单位应当根据社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考核内容和方式,以确保选拔出的社区工作者能够胜任工作。

二、培训内容和方式社区工作者的培训旨在提高其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使其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社区管理、法律法规、社会工作等方面的知识,以及沟通技巧、危机处理等实践技能。

培训方式可以采取集中培训和在岗培训相结合的方式,既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也重视实际操作的训练。

此外,可以借助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提供网上培训和远程教育的机会,以满足社区工作者的学习需求。

三、考核标准和频次社区工作者的考核应当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并且定期进行。

考核标准可以包括工作业绩、居民满意度、岗位能力等方面的评价。

考核的频次通常为每年一次,以确保社区工作者的工作状况得到及时监督和评估。

考核结果可以作为奖惩的依据,对于工作出色的社区工作者可以给予奖励,对于工作不力的社区工作者可以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四、奖惩制度为了促进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北京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明确了奖惩制度。

奖励可以包括表彰、物质奖励和晋升等形式,以激励社区工作者做出更大的贡献。

同时,对于工作不力、失职失责的社区工作者,也要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如扣减工资、降低职位等,以促进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

五、监督机制为了确保北京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的有效执行,监督机制应当得到落实。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12.21•【字号】公告第24号•【施行日期】1991.12.2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1991年12月21日北京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公告第24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委员会。

第三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居民委员会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三)调解民间纠纷;(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五)协助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福利、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保护等项工作;(六)向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生产生活服务事业。

生产生活服务事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第八条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第九条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

特殊情况下,可以在不足一百户或者超过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区、县人民政府决定。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居民自治委员会、居民小组等社区基层组织从事管理、服务、文化等工作的人员。

为了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者的管理,提高他们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能,北京市决定实行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本文将从管理对象、管理原则、管理要求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管理对象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对象是在北京市各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居民自治委员会、居民小组等社区基层组织从事管理、服务、文化等工作的社区工作者。

二、管理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社区工作者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对每一位社区工作者都公平对待。

2. 能力与业绩导向原则:社区工作者管理的核心是评估其工作能力和工作成效,对能力突出、业绩显著的工作者给予奖励和激励,激发积极性和主动性。

3. 依法管理原则:社区工作者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管理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 服务导向原则:社区工作者的管理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服务社区居民,提高他们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三、管理要求1. 招聘与选拔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各社区基层组织在招聘社区工作者时,严格按照程序,公开招聘,并依据岗位需求和工作要求进行选拔,确保招聘程序的公正性和选拔结果的科学性。

2. 培训与培养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各社区基层组织对新进社区工作者进行培训,使其了解社区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并定期组织培训活动,提升他们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

3. 考核与评价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对社区工作者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价,对工作能力和工作成效表现出色的给予肯定和奖励,对工作不合格的进行纠正和培训,确保社区工作者整体素质和工作业绩的提升。

4. 激励与奖励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各社区基层组织设立激励机制,对社区工作者在服务居民、解决居民问题、促进社区和谐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给予奖励和嘉奖,鼓励他们工作中的创新和奉献精神。

5. 纪律与处罚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对违反法律法规、损害社区利益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罚,并建立违纪行为的记录,以便今后参考和核查。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队伍,提高社区管理与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就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与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与服务、并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教育与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与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与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培育社会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与的新型社区。

(四)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与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

(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就业服务、帮扶救助等工作。

各区(县)、街道(乡镇)可根据社区工作者的不同岗位,按照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制定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的详细规定。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通过选任与公开招录等方式配备,其人数由各区(县)依据国家与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需要与社区规模确定,并报市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一)关于选任的社区工作者。

1.社区党组织中的专职工作者。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与《北京市城市社区党组织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参加选举当选的、或被任命为社区党组织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2.社区居委会中的专职工作者。

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与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选举、当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培育社会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四)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

(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就业服务、帮扶救助等工作。

各区(县)、街道(乡镇)可根据社区工作者的不同岗位,按照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制定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的详细规定。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通过选任和公开招录等方式配备,其人数由各区(县)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需要和社区规模确定,并报市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一)关于选任的社区工作者。

1.社区党组织中的专职工作者。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城市社区党组织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参加选举当选的、或被任命为社区党组织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2.社区居委会中的专职工作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选举、当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一、总则。

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基层从事社区管理、社会服务、社区组织、社区卫生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为了规范社区工作者的管理,提高其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社区工作者管理活动,包括社区工作者的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活动。

三、招聘。

1. 社区工作者的招聘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公开、公平、公正。

2. 招聘条件应当包括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要求,以及政治素质、服务意识等方面的要求。

3. 招聘程序应当包括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等环节,确保选拔出合格的社区工作者。

四、培训。

1. 新招聘的社区工作者应当接受规定的培训,包括社区管理、社会服务技能、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

2. 社区工作者应当定期接受进修培训,提高自身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五、考核。

1. 对社区工作者的工作表现和服务质量应当定期进行考核,建立绩效考核制度。

2. 考核结果作为社区工作者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六、奖惩。

1. 对工作表现突出、服务质量优秀的社区工作者应当给予奖励,可以是物质奖励或者荣誉奖励。

2. 对工作不力、服务质量差的社区工作者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记过、降职等。

七、监督。

1. 社区工作者的管理活动应当接受社区居民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建立投诉举报制度。

2. 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社区居民和相关部门的投诉举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八、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以上就是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社区工作者们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提高工作水平,为社区居民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北京市社区服务站管理办法

北京市社区服务站管理办法

北京市社区服务站管理办法社区服务站主要职责:开展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和社会事务管理工作,参与社区治安维护工作提供社区法律服务,协助开展社区健康管理与服务工作,做好社区计划生育服务,配合开展社区教育。

下文是北京市社区服务站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和《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京办发〔2011〕26号),为完善社区居(村)委会组织体系,切实加强城乡社区服务站建设和管理,推进政府公共服务覆盖到社区,提升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完善以民生需求为导向的新型社区服务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服务站,是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专业服务机构,按照专干不单干、分工不分家的原则,在社区(村)党组织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社区,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社区,是指现有或调整后的村民委员会辖区。

第三条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社区服务水平、满足群众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统筹推进公共服务为重点的城乡社区服务为重要方针,以健全运行机制、完善项目设置、优化工作流程、规范服务标准、整合资源调配为基本思路,加强社区服务站标准化建设,努力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第四条社区服务站坚持“依法、公开、高效、便民”的工作原则,形成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项目设置、统一运行流程、统一服务规范、统一资源调配的专业服务平台,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社区服务站的设立第五条社区服务站的设立、撤销、调整,由所在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提出,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决定,并报区县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北京市社区管理办法

北京市社区管理办法

北京市社区管理办法北京市社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区管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提高社区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自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管理应当坚持民主、法治、商议、参预的原则,依法快速、高效地解决社区居民的实际问题,促进居民自治和社区共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区是指按照区域划分的,具有自治、自我管理、公共服务、社会管理职能的单位。

第四条社区管理工作应当依据所辖社区的实际情况,注重综合管理,协调解决社区居民的实际问题,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区稳定和谐。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社区应当编制社区发展规划,明确社区的发展目标、发展方向、重点发展领域、规划措施和实施计划等内容。

第六条社区发展规划应当采取充分听取居民意见、科学规划、搞好评估等方式,编制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七条社区应当注重环境建设和公共设施建设,完善社区基础设施,提高居民生活品质。

第八条社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统筹开辟社区用地,促进公共设施与居住区的有效衔接,形成密集优质的公共服务网络。

第三章管理组织第九条社区设立社区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自治法》规定,组建由居民代表和社区工作人员组成的社区自治组织。

第十条社区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处、各部门组成。

第十一条社区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服务意识,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和管理。

第四章社区服务第十二条社区应当提供居民健康服务和医疗服务,为居民提供身体健康的保障。

第十三条社区应当提供健康咨询、心理咨询等社会服务,为居民提供更加全面的服务。

第十四条社区应当加强文化和教育服务,开展丰富多彩的文艺活动,提高居民文化素质。

第十五条社区应当提供多样化的公共设施,为居民提供便利和舒适的生活环境。

第五章社会管理第十六条社区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区公共秩序,防范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七条社区应当落实防火防灾措施,提高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培育社会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四)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

(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就业服务、帮扶救助等工作。

各区(县)、街道(乡镇)可根据社区工作者的不同岗位,按照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制定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的详细规定。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通过选任和公开招录等方式配备,其人数由各区(县)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需要和社区规模确定,并报市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一)关于选任的社区工作者。

1.社区党组织中的专职工作者。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城市社区党组织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参加选举当选的、或被任命为社区党组织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2.社区居委会中的专职工作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选举、当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北京市社区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社区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社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建设,规范社区管理,发展基层民主,完善社区服务,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本办法所称的社区,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辖区。

社区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所在区(县)政府决定。

第三条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居民群众在社区的共同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创新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增强社区民主自治功能,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努力为建设繁荣、文明、和谐、宜居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奠定基础。

第四条基本原则。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

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要求,发挥党的领导和政府主导作用,发挥居民群众的主体作用,调动驻社区单位和各类组织的积极性,形成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

(二)以人为本,服务群众。

以社区群众的需求为导向,以社区群众的参与为动力,以社区群众的拥护为准则,使社区群众在社区建设中得实惠,让社区成员共享社区发展成果。

(三)与时俱进,改革创新。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正确处理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不断完善社区管理方法,不断创新社区服务方式。

(四)分类指导,循序渐进。

根据社区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既要着眼长远、整体推进,又要立足当前、稳步实施,促进社区建设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工作目标。

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要求,坚持服务功能完善、居住环境舒适、治安秩序良好、文化生活丰富、管理手段科学、人际关系和谐、公众参与广泛的工作标准,努力做到区域规划好、设施配置好、服务效能好、资源效益好、群众反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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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建设,规范社区管理,发展基层民主,完善社区服务,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本办法所称的社区,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辖区。

社区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所在区(县)政府决定。

第三条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居民群众在社区的共同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创新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增强社区民主自治功能,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努力为建设繁荣、文明、和谐、宜居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奠定基础。

第四条基本原则。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

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要求,发挥党的领导和政府主导作用,发挥居民群众的主体作用,调动驻社区单位和各类组织的积极性,形成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

(二)以人为本,服务群众。

以社区群众的需求为导向,以社区群众的参与为动力,以社区群众的拥护为准则,使社区群众在社区建设中得实惠,让社区成员共享社区发展成果。

(三)与时俱进,改革创新。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正确处理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不断完善社区管理方法,不断创新社区服务方式。

(四)分类指导,循序渐进。

根据社区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既要着眼长远、整体推进,又要立足当前、稳步实施,促进社区建设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工作目标。

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要求,坚持服务功能完善、居住环境舒适、治安秩序良好、文化生活丰富、管理手段科学、人际关系和谐、公众参与广泛的工作标准,努力做到区域规划好、设施配置好、服务效能好、资源效益好、群众反映好。

第二章组织体系第六条社区组织包括社区党组织、社区自治组织、社区服务站及社区各类社会组织等。

第七条社区党组织是党在社区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区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社区党组织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团结、组织干部群众努力完成社区各项任务。

(二)讨论决定本社区建设、管理和服务中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

(三)领导社区居民自治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法充分行使职权,完善公开办事制度,推进社区居民自治;领导社区服务站和各类社区服务组织开展社区服务工作,创新社区服务机制,提高社区服务水平;领导社区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

(四)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把工作重点放到凝聚群众力量参与和谐社区建设、共同创造幸福生活上来。

(五)加强社区党建协调工作,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党组织、新经济组织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组织、协调驻区单位党组织开展区域性党建工作,促进资源共享。

(六)加强社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社区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与有关部门搞好社区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社区居民会议是社区居民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组织形式。

社区居民会议有三种组成形式:由本居住地区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由每户派代表组成;由居民小组代表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本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二)讨论、决定本社区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听取、审议社区居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四)对社区居委会及下属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民主评议。

(五)依法补选和罢免社区居委会成员,确认社区居委会成员的辞职申请。

(六)决定居住在本社区的流动人口是否参加居民会议及参加的比例和名额。

(七)讨论本社区建设管理和涉及本社区居民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本居住地区居民依法选举产生。

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会议,定期向社区居民会议报告工作,执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完成社区居民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教育、引导居民遵守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三)依托社区服务站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便民利民服务活动;参与协调处理涉及社区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开展共驻共建,整合社区资源,管理和维护本社区居委会财产,经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同意,筹集本社区公益事业资金,定期公开收支账目。

(四)组织开展社区教育、文化、科普和体育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教育居民争做文明市民、创建文明社区。

(五)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工作。

(六)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七)参与对本市各级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的监督评议。

(八)结合本社区实际,完成其他工作任务。

社区居委会可下设若干居民小组。

居民小组在社区居委会的领导下,协助做好本区域范围内的工作。

居民小组可根据社区实际,采取楼委会、院委会、楼门自治小组等不同组织形式。

第十条社区服务站是政府在社区层面设立的公共服务平台,在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和政府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社区居委会的监督。

其主要职责是:(一)代理代办政府在社区的公共服务。

主要是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办理本社区内各种公共服务事项,把政府公共服务延伸到社区,实现政府职能重心下移。

(二)组织开展社区公益服务。

主要是协助社区居委会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组织开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

主要是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服务,方便居民生活。

(四)培育和壮大社区公益性服务组织,支持和引导社区社会组织积极发挥作用。

(五)及时了解反映社情民意。

通过各种渠道,及时了解和反映社区居民意见和建议,并努力解决存在的问题;积极支持和配合社区居委会依法开展社区居民自治、开展人民调解,提供法律服务,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六)定期向街道办事处、社区党组织汇报工作,向社区居委会通报工作,接受社区居委会和居民群众的监督和评议。

社区服务站是非营利性公共服务机构,要坚持“依法、公开、高效、便民”的工作原则,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

将各区(县)现有的社区工作站、社区居民事务办理站、社区事务代办站等社区事务办理服务机构,逐步整合过渡为统一的社区服务站,逐步实现与社区居委会职能分开,逐步在全市形成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项目设置、统一运行流程、统一服务规范、统一资源调配的公共服务网络。

适应工作需要,社区服务站要确保一定面积的工作用房。

社区服务站原则上按每500户居民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标准执行。

社区服务站一般设站长、副站长各1名,原则上专设,也可由社区党组织或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兼任;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其工作绩效接受社区居委会和居民群众的监督评议;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相关人员与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可视情况适度交叉任职。

第十一条社区社会组织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自主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其扩大参与、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和规范行为等方面的作用。

对具有公益性质、服务居民的政务类、服务类社会组织,应简化登记手续,并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予以扶持。

第十二条社区志愿者组织积极引导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公益性、福利性、群众性活动,开展各种自助、互助的社区志愿服务。

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对社区志愿服务活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支持。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按照“民主、自治、自律、公益”的原则对物业实施管理的组织,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委员会按市场规则聘请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并接受社区居委会的指导与监督,听取社区服务站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驻社区单位充分利用自身条件,发挥各自优势,主动配合、支持所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开展工作,教育、引导本单位职工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共商社区事务,共享社区资源,共建社区家园。

第三章治理机制第十五条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完善居民自治和严格依法办事的有机统一,构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区管理新模式,形成政府调控机制与社会协调机制互联、政府行政功能与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与社会协同力量互动的社区治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对社区进行有效覆盖和全面管理。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多元治理机制。

着眼提高社区运行效率,理顺和规范社区组织体系各主体之间的关系,推动形成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以社区自治组织为基础、以社区服务站为依托、以社区社会组织为补充、驻社区单位密切配合、社区居民广泛参与的现代社区治理结构。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居民自治机制。

积极推进社区自治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培育居民自治意识,完善社区居民自治规章。

健全社区居民会议制度,规范社区民主决策程序,提高民主决策水平。

进一步完善社区议事协商会议和社区事务听证会制度,研究解决居住在社区的流动人口参与社区居民自治的有效途径。

健全社区居委会内设委员会的工作体制,明确职责,发挥各委员会的作用。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工作准入机制。

坚持政府依法行政和居民依法自治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政府部门与社区的关系,减轻社区居委会工作负担。

属于政府部门和单位承担的行政性职能和工作,原则上不得转移给社区居委会,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向社区居委会直接分派任务和下达指标,不得随意在社区设机构、挂牌子。

对于社区居委会法定职责之外、确需依托社区居委会办理的行政性工作,应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及政策指导,并与同级社会建设部门协商同意后协调落实。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资源共享机制。

充分利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设施资源,为社区居民服务。

按照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引导社区内或周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将内部服务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完善社区功能。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民意表达机制。

推行民情信箱、民情热线、民情日记、民情联络员、民情恳谈会等工作方法,健全完善分片包户、居民接待日、网上论坛等制度,充分发挥楼(门、院)长、居民组长、居民代表、社区志愿者的骨干作用,引导居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个人意愿,进一步畅通民意诉求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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