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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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北京户口迁入条件及管理制度

2022年北京户口迁入条件及管理制度

2022年北京户口迁入条件及管理制度篇一:2022年北京户口新政策!北京户口全攻略!最新统计数据指出截至2022年底,北京市男女比例为2114.8万人,其中常住外来人口为802.7万人。

和“北京户口”捆绑的字眼,历来是身份、福利,以至于幸福感、安全感。

那么北京户籍有什么好处?外来人口如何落户北京呢?1北京户口以获取途径目前,北京户口共有七种赚取途径,如下图所示:其中,常住新生儿是每年新增北京户口最多的情况,大约15-30W /年。

除去新生儿,对普通老百姓比较实用的落户数学方法方法大概有应届毕业生、人才引进、投靠、考取公务员等。

然而这几种解决方式每月解决数量也解决相差很大,以2022年为例,其解决比例大体大致如下图所示:应届生毕业通过“进京指标”解决户口的比例最大。

然而从2022年开始,北京市逐步加大“进京指标”限制,截至2022年,北京市应届生“进京指标”名额已不足1万人,这意味着应届生越来越难以找到解决北京户口的工作。

下面,我们分别介绍一下各种落户途径:新生儿落户北京市规定,父母双方同意有一方是北京户籍,则可以为新生儿申报北京户口。

如果拥有京户一方为个人户口,那么申报操作流程比较简单,只需要去档案所在地领取准生证,等小宝宝出生后,带着准生证和出生证明到户口所在派出所户籍处为宝宝申报户口即可,一般15-30个工作日宝宝的居住证即可下来。

如果拥有京户一方己方是集体户口,那可能会稍微麻烦些。

今年今年北京市出台新政策新规定,父母西城区双方或一方是东城区集体户口,且名下没有本市产权房屋的,可以向户口所在人才申请新生儿落户。

但由于目前这一规定并没有很好得到很好的实施,很多区的人才中心并不给新生儿落户,尤其城八区,所以建议如果遇到人才不必给风尘落户的情况,可以把户口迁到周边区县比如石景山区人才迁进行尝试。

应届毕业生“进京指标”“进京指标”是指每年北京市人事局配发一定额度的户口指标给各企事业,各单位的户口指标仅可以配发给新招聘的应届毕业生。

北京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北京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北京集体户口管理规定为了规范部机关集体户口管理工作,制定了集体户口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北京集体户口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集体户口管理规定一、集体户口管理原则部机关集体户口是为了解决干部职工实际困难,而提供的临时性、过渡性的落户政策。

部机关集体户口由部机关服务局指定专人管理,负责与属地公安机关进行工作联系,办理户口迁移,户口卡的保管及其他相关业务。

部机关集体户口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不参与违法违纪活动,遵守部机关集体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集体户口迁入条件(一)基本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部机关和集体户口挂靠在部机关的在京直属单位正式员工及其获准进京的配偶、子女;2.户口迁入申请人必须为北京市集体户口或已获准落户的外省市进京人员及其随迁的配偶、子女;3.在北京市没有住房且没有亲属可以投靠落户;4.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及其他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及必备材料满足基本条件,且在户口迁入适用范围内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部机关集体户口,各种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户籍属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需注明非农业户口,出生地及籍贯精确到市或县,迁移原因准确,迁移地址详实: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现居住情况证明,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提供。

租房居住的需持有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主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暂住单位集体宿舍的需持有房屋产权部门开具的证明信;寄居亲友家中的需持有居住地公安局机关开具的“不能入户”证明信。

各单位开具的台头为“北京市公安局”和“丰盛派出所”的证明信,需交部集体户口管理人员审核、签属意见、签名并加盖“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保卫处”公章后,方生效。

1. 我部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1)“居民身份证”;(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北京市公安局及部人事司签发的接收高校毕业生落户名单;(3)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4)“就业报到证”;(5)北京市高校毕业生持“常住人口登记卡”;(6)外省市或户口在原籍的北京市高校毕业生持户籍属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7)单位接收入户证明(参看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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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已经拿到北京市公安局入户通知单,派出所办理落户篇一:北京市公安局办理进京户口须知北京市公安局办理进京户口须知一、办理中组部、国家人事部批准调京工作的人员及随迁家属户口,需持以下证明:1、调入单位人事部门(局级)出具的介绍信;2、调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转工资、档案关系的介绍信(影印件);3、随迁子女超过18周岁的需有居民身份证;是在校学生的需有在校证明;是待业人员的需有当地街、乡政府主管就业部门的证明。

二、办理中组部、国家人事部批准接收的大学毕业生户口,需持以下证明:1、中组部、人事部的批件及报户口介绍信;2、落户人员名单;3、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

三、办理驻京部队军官(含文职)配偶子女、父母随军户口,需持以下证明:(一)配偶随军1、各总部、各军兵种、北京军区、武警总部的《申请家属随军审批表》;2、以上部队的干部任职命令或干部调京工作的调令(影印件);3、结婚证、配偶居民身份证;4、配偶是城镇户口的需有户口所在地街、乡政府主管就业部门出具的待业证明。

(二)子女随军1、各总部、各军兵种、北京军区、武警总部的《申请家属随军审批表》;2、女军人需有师以上单位调令(影印件);3、结婚证;4、子女超过18周岁的需有居民身份证;是在校学生的需有在校证明;是待业人员的需有当地街、乡政府主管就业部门的证明。

(三)父母随军1、各总部、各军兵种、北京军区、武警总部的《申请家属随军审批表》;2、以上部队出具的干部家庭情况证明;3、父母居民身份证;4、当地街、乡政府或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及家庭成员情况证明。

四、办理军队、武警干部(含文职)转业人员的户口,需持以下证明:1、军队转业干部办公室的入户介绍信;2、本人军官转业证;3、接收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注明干部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等身份情况);4、在京直系亲属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北京市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北京市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北京市集体户口管理规定北京集体户口就是北京户口的一种,那么公安局制定了哪些关于集体户口的管理规定呢?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北京市公安局集体户口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市集体户口管理规定集体户口分为三类:学校集体户口、驻京办事处集体户口、工作单位集体户口。

学校和驻京办事处的集体户口是临时户口。

个人户口、工作单位集体户口都是正式户口。

从集体户口迁出很简单,迁出和迁入2个派出所就能完成,但要具备条件,比如迁入地的直系亲属户口或单位宿舍住房户口。

户口分类户口分为两类:个人户口、集体户口。

个人户口就是自己家的户口本,上面的地址是门牌号码的,是正式户口。

真正意义上的集体户口,一般是单位集中管理,具备北京常住户口指标,属于北京常驻居民户口,只是户主不同罢了,集体户口由于人多,在单位保存,用起来相对麻烦些,且对于以后自己单独立户生孩子上户口时,不太方便。

从集体户口迁出很简单,迁出和迁入2个派出所就能完成,但要具备条件,比如迁入地的直系亲属户口或单位宿舍住房户口。

或是自己买的住房,大小没有限制,买个小平房都可以迁(不在拆改冻结户口范围内的那种),迁入迁出必须是对等的城八区,原则上讲,从西城的集体户口迁出到丰台去相对容易些,若从石景山迁出到东城,麻烦些。

也可以把户口放在人才管理部门,但那还是属于集体户口。

留学户口一、申请对象适合于档案存放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档案室,具有北京市高校(或科研院所)集体户口并获得国外留学签证或港澳地区学习签注的留学人员。

二、申办程序1)凡申请办理留学人员集体户口的留学人员,请先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档案室办理调档手续;2)办理完档案调动手续后,持国外留学签证或港澳地区留学签注及国外或港澳地区高校邀请信前来我处开具店铺人员户口迁移介绍信。

凭此介绍信回户籍所在高校或科研院所办理户口迁移的有关证明。

三、申请集体户口的店铺人员须提交以下落户材料1)在京高校毕业证书(验看原件留复印件)或学校开具的毕业证明(原件)2) 在京高校开具的同意户口迁出证明(原件)3)验看入学通知书原件留翻译件(须加盖正规翻译机构公章)4)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复印件(验看原件留复印件)5)签证或往来港、澳签注复印件(验看原件留复印件)6)集体户口卡(原件)7)身份证(复印件)8)两张一寸照片(黑白、彩色均可)9)中心档案室存档回执(户口回执由我处开具上下联单,由申请人交给327留学服务中心档案室,档案室将下联回执反还我处)10)店铺人员集体户口信息登记表(由网上下载或在我处领取)三、户口服务管理费:从集体户口转入之日起,集体户口人员以每月15元人民币的标准,按出国年限交纳服务管理费。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随着北京市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地人员来到北京工作、生活和学习。

为了加强对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外地来京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北京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

外地来京人员是指户籍不在北京市,但在北京市居住、工作、学习等的人员。

二、登记制度1、外地来京人员到达北京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常为 7 日内),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或者社区(村)居委会申报居住登记。

2、申报居住登记时,应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如实填写居住登记表。

3、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在变更后的 7 日内,向新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或者社区(村)居委会办理变更登记。

三、暂住证制度1、年满 16 周岁,拟在北京市居住 30 日以上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办理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

2、暂住证是外地来京人员在北京市合法居住的证明,有效期一般为 1 年。

期满需要继续居住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手续。

3、申领暂住证时,应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居住地址、就业证明或者就读证明等材料,并缴纳相关费用。

4、暂住证不得转借、冒用、伪造、涂改,如有违反,将依法予以处罚。

四、户籍迁移1、符合北京市户籍迁移政策的外地来京人员,可以申请将户籍迁入北京市。

2、户籍迁移政策包括人才引进、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积分落户等。

具体的政策和条件可以通过北京市公安局的官方网站或者相关部门咨询了解。

3、申请户籍迁移时,应按照规定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并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

五、权益保障1、外地来京人员在北京市享有与本市居民同等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险、教育、医疗等权益。

2、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

3、外地来京人员的子女在北京市接受义务教育,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就读。

六、管理责任1、公安机关负责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居住登记、暂住证办理、户籍迁移审核等。

2022北京户口迁入条件及管理制度

2022北京户口迁入条件及管理制度

篇一:2022北京户口新政策!北京户口全攻略!最新统计数据指出截至2022年底,北京市常住人口为2114.8万人,其中常住外来人口为802.7万人。

和“北京户口〞捆绑的字眼,历来是身份、福利,以至于幸福感、平安感。

那么北京户口有什么好处?外来人口如何落户北京呢?1 北京户口获取途径目前,北京户口共有七种获取途径,如以下列图所示:其中,新生儿是每年新增北京户口最多的情况,大约15-30w/年。

除去新生儿,对普通老百姓比较实用的落户方法大概有:应届毕业生、人才引进、投靠、考取公务员等。

然而这几种解决方式每年解决数量也相差很大,以2022年为例,其解决比例大致如以下列图所示:应届生毕业通过“进京指标〞解决户口的比例最大。

然而从2022年开始,北京市逐步加大“进京指标〞限制,截至2022年,北京市应届生“进京指标〞名额已缺乏1万人,这意味着应届生越来越难以找到解决北京户口的工作。

下面,我们分别介绍一下各种落户途径:新生儿落户北京市规定,父母双方有一方是北京户籍,那么可以为新生儿申报北京户口。

如果拥有京户一方为个人户口,那么申报流程比较简单,只需要去档案所在地领取准生证,等小宝宝出生后,带着准生证和出生证明到户口所在派出所户籍处为宝宝申报户口即可,一般15-30个工作日宝宝的户口即可下来。

应届毕业生“进京指标〞“进京指标〞是指每年北京市人事局配发一定额度的户口指标给各企事业单位,各单位的户口指标仅可以配发给新招聘的应届毕业生。

以下列图是2022年各大互联网和其他公司户口名额图:以百度为例,百度14年校招拟招3000名员工,而户口名额只有40个,所以进百度根本意味着没有户口。

应届生在毕业的时候都会在高薪和户口之间纠结,对大多数人来说一辈子只有这一次解决北京户口的时机,所以很多人宁愿舍弃高薪也要求得一份户口。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很多国家公务员、央企解决户口的应届生“进京指标〞走的是国家人保部而不占用北京市人事局名额,理论上人保部名额没有限制。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外地进京户口办理相关政策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外地进京户口办理相关政策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办理申请在京入户的有关政策第1章办理户口登记办理户口登记、迁移应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户主办理。

非本人或户主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的,应出具户口登记、迁移人授权的委托证明。

第一条办理出生登记(一)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婴儿,在出生一个月内,由监护人到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婴儿须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常住户口。

婴儿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市外户口的,户口可随母亲登记为集体户口。

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或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办理出生登记,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1.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2.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3.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申报登记的,该证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移手续);4.婴儿母亲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须出具其母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5.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

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经派出所审批办理;6.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须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二)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且未随母亲在外省市登记常住户口的),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应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可直接到其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户政大厅)办理出生登记。

北京市公安局办理进京户口须知

北京市公安局办理进京户口须知

北京市公安局办理进京户口须知一、办理中组部、国家人事部批准调京工作的人员及随迁家属户口,需持以下证明:1、调入单位人事部门(局级)出具的介绍信;2、调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转工资、档案关系的介绍信(影印件);3、随迁子女超过18周岁的需有居民身份证;是在校学生的需有在校证明;是待业人员的需有当地街、乡政府主管就业部门的证明。

二、办理中组部、国家人事部批准接收的大学毕业生户口,需持以下证明:1、中组部、人事部的批件及报户口介绍信;2、落户人员名单;3、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

三、办理驻京部队军官(含文职)配偶子女、父母随军户口,需持以下证明:(一)配偶随军1、各总部、各军兵种、北京军区、武警总部的《申请家属随军审批表》;2、以上部队的干部任职命令或干部调京工作的调令(影印件);3、结婚证、配偶居民身份证;4、配偶是城镇户口的需有户口所在地街、乡政府主管就业部门出具的待业证明。

(二)子女随军1、各总部、各军兵种、北京军区、武警总部的《申请家属随军审批表》;2、女军人需有师以上单位调令(影印件);3、结婚证;4、子女超过18周岁的需有居民身份证;是在校学生的需有在校证明;是待业人员的需有当地街、乡政府主管就业部门的证明。

(三)父母随军1、各总部、各军兵种、北京军区、武警总部的《申请家属随军审批表》;2、以上部队出具的干部家庭情况证明;3、父母居民身份证;4、当地街、乡政府或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及家庭成员情况证明。

四、办理军队、武警干部(含文职)转业人员的户口,需持以下证明:1、军队转业干部办公室的入户介绍信;2、本人军官转业证;3、接收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注明干部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等身份情况);4、在京直系亲属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五、办理留学人员的户口,需持以下证明:1、教育部或北京市人事局入户介绍信;2、本人护照;3、本人户籍证明(出国前户口已注销的需持户口注销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2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2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2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公安局《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八日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市公安局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为加快本市小城镇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本市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应坚持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的原则。

要有利于小城镇健康发展,有利于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也要充分考虑小城镇发展的实际需要和承受能力,不搞“一刀切”。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并与加快小城镇发展总体规划相衔接;要使人口增长与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就业和社会保障能力相协调,防止一哄而起,盲目扩大规模,大量占用耕地,削弱农业的基础地位。

二、改革范围和内容在本市14个卫星城和33个中心镇(名单附后)的规划区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他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凡持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对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转让。

北京新的户口管理规定(3篇)

北京新的户口管理规定(3篇)

第1篇各有关单位、广大市民: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户籍管理制度,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北京市新的户口管理规定公布如下: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户籍管理工作的各项业务,包括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户口注销等。

二、户口登记(一)户口登记原则1. 户籍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2. 户籍登记应当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实行居住地登记为主、户口所在地登记为辅。

3. 户籍登记应当依法办理,确保户口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户口登记事项1. 户口登记包括户口本登记、户口簿登记、户口卡登记等。

2. 户口登记事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户口性质、住址等。

(三)户口登记程序1. 公民出生、死亡、婚姻、收养、姓名变更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2. 公民申请户口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 公安派出所收到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核,对符合条件者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户口迁移(一)户口迁移原则1. 户口迁移应当遵循合法、有序、便民的原则。

2. 户口迁移应当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实行居住地迁移为主、户口所在地迁移为辅。

3. 户口迁移应当依法办理,确保户口迁移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户口迁移类型1. 居住地迁移:公民因工作、学习、投靠配偶等原因,从原户口所在地迁至本市居住地的。

2. 户籍地迁移:公民因工作、学习、投靠配偶等原因,从本市户口所在地迁至本市其他户口所在地的。

3. 人才引进迁移:符合本市人才引进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户口迁移。

(三)户口迁移程序1. 公民申请户口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公安派出所收到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核,对符合条件者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口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口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口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6.08.02•【字号】京公人管字〔2006〕716号•【施行日期】2006.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口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京公人管字〔2006〕716 号各分县局:现将新修订的《户口审批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人口管理处反映。

北京市公安局2006年8月2日户口审批工作规范第一部分外省市人员进京投靠入非农业户口一、夫妻投靠(一)外省市农业户口或无业人员夫妻投靠1.受理条件:(1)申请人年满45 周岁,且结婚满10 年;(2)申请人年满46 周岁,不满55 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满55 周岁以上,结婚应满 2 年;(3)随迁子女系18 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随迁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 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

2.审批程序: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3.须提供的证件证明:(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同时签名);(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4)住房证明(是指具有属于申请人、被投靠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住房);(5)申请人为外省市居民户口的,其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须出具无业证明或失业证;(6)离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7)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二胎以上(包括二胎)的子女须出具本市司法部门的亲子鉴定书、准生证,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8)随迁25 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9)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2023年北京户口落户政策最新规定

2023年北京户口落户政策最新规定

2023年北京户口落户政策最新规定2023北京户口落户政策规定北京户口落户政策是可以通过新生儿落户或者是通过积分入户、人才引进落户都是可以的,积分落户如下所述:(一)持有本市居住证:应为北京市公安局核发的《北京市居住证》,在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申领。

(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截至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一般应为男60周岁(不含)以下,女工人50周岁(不含)以下,女干部(管理岗人员)55周岁(不含)以下,且用人单位正常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如遇国家退休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截至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申请人应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7年(补缴记录累计不超过5个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各项险种的缴费应符合北京市社会保险相关规定。

实际缴费记录应在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形成,且缴费状态正常。

二、北京户口买房新政策有哪些?1、京籍已婚家庭北京只能拥有两套住房,北京单身家庭只能拥有一套住房;在京家庭名下拥有一套经济适用房的,暂停在本市购买住房2、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已婚家庭北京只能拥有两套住房,单身家庭只能拥有一套住房;3、非京籍家庭在京限购1套住房【社会保险】:近期连续60个月(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且同时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明,可申请购买1套住房。

二者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说明:因工作调转产生的断缴不超过3个月,认可补缴,除些之外,不认可补缴的断缴部分;【个人所得税】:近期连续60个月(含)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且同时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明,可申请购买1套住房。

二者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4、港、澳、台、华侨、外籍人士购房,在北京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办理过户业务需要提供“涉外审批单”、有效身份证明及译本公证;北京户口有什么好处1、利于买房买车。

北京商品房限购,北京户口才能买,或者连续五年社保或税。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1.05.28•【字号】京公人口基层字〔2021〕473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分局:为有效解决暂不具备市内迁移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落户问题,经第5次市局局长办公会通过,现将《北京市公安局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告知书》及《告知书回执》2.《迁入“公共户”承诺书》3.《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请迁移滞留户口人员承诺书》北京市公安局2021年5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工作规定(试行)为推动户籍管理工作理念和机制创新,有效解决暂不具备市内迁移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落户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北京市公安局经充分调研,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决定在全市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具体规定如下:一、“公共户”设立全市每个户籍派出所原则上只设立一个非农业“公共户”,接收暂不具备市内迁移条件的本辖区非农业户口人员落户。

二、“公共户”落户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市户籍人员(不含学生户口、驻京办户口、博士后户口等限制市内户口迁移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公共户”落户:(一)因房屋产权交易户口须迁出,但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其他直系亲属包含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下同)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二)因离婚后户口须迁出,但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三)因离职户口须从原单位集体户迁出,现单位无集体户,且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四)因房屋交易所有权变更或者公有住房承租权变更,现房屋权利人申请将原户内人员迁出的,原户内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迁出的;(五)新生儿亲生父母一方户口在本市“公共户”内,且新生儿无法在本市其他地址申报出生登记的,可在其亲生父母户口所在“公共户”内申报出生登记;(六)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无法办理户口市内迁移的。

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规定

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规定

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北京市公安局制定了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保障外地来京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无本市常住户口,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京暂住的人员(以下简称外地来京人员)。

第三条本市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居(村)民委员会和雇用、留宿外地来京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

在外地来京人员较多的地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户籍协管员,协助公安机关对外地来京人员进行户籍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对外地来京人员实行暂住登记和《暂住证》制度。

《暂住证》是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临时居住的合法证明。

对未取得《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经营场所;劳动行政机关不予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暂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户籍管理对外地来京人员规模进行控制。

对外地来京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应当采取有效的疏导措施,使暂住在该地区的外地来京人员的数量,不超过外地来京人员所占当地常住人口的一定比例。

具体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外地来京人员到达本市后,必须在3日内按下列规定申报暂住登记。

其中,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1个月的或者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办理暂住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一)暂住在本市居民或者农民户内的人员,由户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二)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三)暂住在出租房内的人员,由房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房主的户口簿和《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四)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的人员,由店方进行住宿登记;对其中应当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由店方或者本人向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口迁移进京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口迁移进京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口迁移进京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3.06.27•【字号】京公人口基层字〔2023〕598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口迁移进京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京公人口基层字〔2023〕598号各分局:现将《北京市公安局户口迁移进京许可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

从2023年7月1日起,北京市公安局负责的外省市人员户口进京投靠本市直系亲属等户口迁移进京审批工作程序按照本规范执行,收养入户工作程序按上级规定仍然按照行政确认事项执行。

请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人口基层总队反映。

北京市公安局2023年6月27日北京市公安局户口迁移进京许可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由北京市公安机关负责审批的外省市户口迁移进京事项。

第三条户口迁移审批的受理条件应符合《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口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的规定。

第二章审批程序第四条申请人申请户口迁移,应当向落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大厅或派出所申请并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两名以上民警进行核查。

第六条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户口迁移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二)不符合《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口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情形,应当做出不予受理决定。

北京市户籍管理规定

北京市户籍管理规定

北京市户籍管理规定你知道北京市户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吗?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北京市户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市户籍管理规定第1章办理户口登记办理户口登记、迁移应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户主办理。

非本人或户主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的,应出具户口登记、迁移人授权的委托证明。

第一条办理出生登记(一)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婴儿,在出生一个月内,由监护人到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婴儿须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常住户口。

婴儿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市外户口的,户口可随母亲登记为集体户口。

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或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办理出生登记,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1.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2.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3.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申报登记的,该证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移手续);4.婴儿母亲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须出具其母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5.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

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经派出所审批办理;6.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须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二)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应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经婴儿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批办理。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政管理工作便民利民服务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政管理工作便民利民服务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政管理工作便民利民服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7.04.06•【字号】京公人管字[2007]311号•【施行日期】2007.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政管理工作便民利民服务措施的通知(京公人管字〔2007〕311号)开发区、燕山、清河分局,各分县局:现将《北京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工作便民利民服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迅速组织各派出所和民警学习,并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六日北京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工作便民利民服务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服务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切实解决当前群众在办理户口证件时的实际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加强户籍制度改革构建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推出以下户政管理工作便民利民服务措施。

一、取消小城镇户口登记期满后市内迁移的审批制度。

凡外省市人员办理小城镇户口自登记之日起满5年,本市人员办理小城镇户口自登记之日起满2年要将户口迁移到其他地区的,只要在其他地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即可按照市内户口迁移的规定办理一地迁移,不需要再经公安分县局审批。

二、放宽未成年人随父亲在京入户条件。

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亲为北京市集体户口(不包括在校生集体户口和驻京办事处、联络处集体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均可以申请随父报出生或投靠父亲进京入户,取消入户必须具有住房证明的审批条件,经单位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按规定审批后即可办理落户。

三、放宽本市人员农转非条件。

一是本市农业户口人员要求夫妻投靠农转非的,不再受申请人必须年满30周岁的年龄限制;二是本市农业户口人员要求父母投靠子女农转非的,不再受申请人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年龄限制;三是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在城镇地区购房取得合法固定住所,经本人申请即可农转非并迁移户口。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开发区、燕山、清河分局,各分县局:现将《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公安局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认真查验律师注册印章做好律师接待工作的通知》、《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政管理工作便民利民服务措施的通知》相关精神,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工作原则对外提供人口信息查询户籍地址服务工作应坚持促进社会管理、方便群众生活、打击违法犯罪、保护公民隐私的原则。

第三条受理机构各分县局户籍大厅、各户籍派出所户籍接待室负责受理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实行首接负责制,不得相互推诿,受理对象不受地域限制。

由被查询人现住地派出所负责与被查询人联系核实工作,由接待查询受理地派出所负责最终答复查询人查询结果。

市局人口管理处负责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被查询对象范围本市户籍人口和已经在本市公安机关办理过暂住证件的暂住人口。

第五条适用范围国家机关、部队等党政机关因“政审”等工作需要;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因工作公务需要;公、检、法及纪检监察部门因办案工作需要;政府职能部门因社会管理工作需要;律师事务所因承办法律事务查询需要;公民个人因私寻亲访友需要;公民因查询新生儿姓名重名情况需要。

第六条查询需核验的证件和证明(一)国家机关、部队等党政机关因“政审”等工作需要,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因公务需要查询的,凭单位人事或保卫部门注明查询事由的《介绍信》、查询人本人《工作证》或《军官证》、《居民身份证》。

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暂住人口户口管理的规定》的细则

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暂住人口户口管理的规定》的细则

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暂住人口户口管理的规定》的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85.11.26•【字号】•【施行日期】198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暂住人口户口管理的规定》的细则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暂住人口户口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按《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从本市行政区域以外来京的暂住人员,应在来京后三日内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其中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上(含十六岁),暂住期拟超过三个月的下列人员,应在十五日内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一)来京从事建筑工程施工人员;(二)经批准来京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等第三产业的个体户;(三)外地与本市联营或来京独资经营企事业的从业人员;(四)受聘来京的科技人员,临时工、合同工;(五)保姆;(六)借读和培训、进修人员;(七)借调人员;(八)采购、推销、洽谈贸易等业务人员;(九)来京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协作人员;(十)投靠亲属人员;(十一)养病、治病及随行护理人员;(十二)其他应申领《暂住证》人员。

二、按《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城近郊区(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与远郊区县(门头沟区、燕山区、通县、大兴县、昌平县、房山县、顺义县、平谷县、怀柔县、密云县、延庆县)之间或远郊区县之间往来,暂住期拟超过三日的暂住人员,应在到达暂住地后,即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三、《暂住证》的申领(一)住在居民户和农民户内的,由户主或本人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二)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的,由留住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按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三)集体住宿的外地来京建筑工程施工人员,由本市用人单位或施工队指定专人负责,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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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北京市公安局制定了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保障外地来京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无本市常住户口,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京暂住的人员(以下简称外地来京人员)。

第三条本市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居(村)民委员会和雇用、留宿外地来京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

在外地来京人员较多的地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户籍协管员,协助公安机关对外地来京人员进行户籍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对外地来京人员实行暂住登记和《暂住证》制度。

《暂住证》是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临时居住的合法证明。

对未取得《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经营场所;劳动行政机关不予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暂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户籍管理对外地来京人员规模进行控制。

对外地来京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应当采取有效的疏导措施,使暂住在该地区的外地来京人员的数量,不超过外地来京人员所占当地常住人口的一定比例。

具体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外地来京人员到达本市后,必须在3日内按下列规定申报暂住登记。

其中,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1个月的或者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办理暂住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 (一)暂住在本市居民或者农民户内的人员,由户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二)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三)暂住在出租房内的人员,由房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房主的户口簿和《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屋租赁安全合格
证》,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四)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的人员,由店方进行住宿登记;对其中应当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由店方或者本人向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

第八条外地来京人员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应当提交以下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原籍乡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育龄妇女应当提交原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暂住证》:
(一)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或者无固定住所的人员;
(二)育龄妇女无原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的;
(三)乞讨、街头卖艺人员;
(四)从事相面、算卦等封建迷信活动的人员;
(五)无照行医人员;
(六)制作、贩卖假冒伪劣商品、倒卖各种票证、非法刻制印章的人员;
(七)其他从事危害社会秩序或者公共安全活动的人员。

已办理《暂住证》的人员中,有前款第(二)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吊销其《暂住证》。

第十条对各项证件和证明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外地来京人员,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申领之日起10日内核发《暂住证》。

对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暂住证》上注明系来京务工经商。

《暂住证》上未予注明的,劳动行政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1年,逾期作废。

《暂住证》有效期满后仍需暂住本市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期满前10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重新办理《暂住证》。

第十二条外地来京人员在《暂住证》有效期内变更暂住地址的,应当持《暂住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迁出登记,并向新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入登记。

第十三条外地来京人员离开本市,应当向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已领取《暂住证》的,应当将《暂住证》交回公安派出所。

第十四条外地来京人员遗失《暂住证》的,应当及时向暂住地公安机关报告,按照规定重新补办。

第十五条《暂住证》由外地来京人员随身携带,以备查验。

第十六条外地来京人员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或者办理《暂住证》变更登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
工本费和手续费。

第十七条雇用、留宿外地来京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与所在地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承担以下治安责任:
(一)对外地来京人员进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
(二)带领或者督促外地来京人员及时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离京时注销暂住户口;
(三)不得留宿逾期未申报暂住登记、未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四)不得雇用无《暂住证》的人员;
(五)按规定向公安派出所报告外地来京人员变动情况;
(六)发现外地来京人员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逾期不办理《暂住证》或者暂住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的,责令补办,并处以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离京;
(二)涂改、转借、冒用《暂住证》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暂住证》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视情节轻重吊销《暂住证》;
(三)单位或者个人容留无《暂住证》的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居住的,责令改正,并按每留住一人处以100元以下罚款;为其提供经营场所的,责令改正,并按每容留一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对不履行治安责任保证书规定的治安责任的,处以警告,并可处以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
(五)外地来京人员拒绝、阻碍公安人员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第十九条港、澳、台同胞和华侨来京暂住的户籍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1995年7月15日起施行。

1985年11月2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暂住人口户口管理的规定》和《市公安局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暂住人口户口管理的规定〉的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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