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检察院不捕案件情况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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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检察院不捕案件情况分析报告

近年来,寿县人民检察院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断强化审查逮捕质量,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与此同时,该院不批捕率大幅上升,除了不符合逮捕条件之外,也有各种复杂因素。现就该院201X年以来不批准逮捕案件作如下分析,并就提高办案质量、节约司法成本、提升办案效率提出相关建议。

一、该院不批捕案件的基本情况

据统计,201X年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案件191件242人,其中不批准逮捕33件38人,分别占受理数的17.27%和15.7%;2015年共受理174件213人,其中不批准逮捕42件53人,分别占受理数的24.14%和24.88%;201X年共受理226件271人,其中不批准逮捕67件79人,分别占受理数的29.64%和29.15%。刑事案件不捕率明显提高,同时无社会危险性不捕的比重加大,捕后判轻刑率呈下降态势,办案效果提升显著。

二、该院不批捕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不捕案件数量逐年提升。通过对近三年的办案数据分析可以清晰的看出这一点。不捕案件数量持续上升与逮捕条件更加严格、提请逮捕案件的数量增加、犯罪证据的变化、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等诸多因素有关。

(二)不捕案件类型相对集中,涉及罪名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为主。201X-201X年不批捕170人,其中涉嫌交通肇事罪41人,涉嫌故意伤害罪21人。同时也出现了以往较少出现的罪名如容留吸毒罪、容留卖淫罪。

(三)无逮捕必要不捕案件所占比重最高。201X-201X年无逮捕必要不捕共96人,占不批捕总数的56.47%。

(四)不捕案件嫌疑人基本为本地人且案情简单。不捕案件中有近9成犯罪嫌疑人为本地户籍,且多为单独犯罪,事实清楚,案情简单。

(五)不捕质效显著提高。近三年,公安对不捕案件复议为2件4人,仅占不捕人数的2.35%。此外,据统计,201X年无捕后撤案、判决无罪、拘役的情况。

三、不捕案件办理中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寿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特别是审查逮捕案件质量较过去有了较大提升。但是,当前侦查监督工作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就不捕工作而言,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公检两家的执法理念层面:一方面,该院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改变传统的“构罪即捕”理念,严格按照高检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要求,从罪行轻重和量刑幅度、社会危险性、有无逮捕必要、是否适合羁押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准确把握逮捕条件,深刻践行“非羁押性诉讼”的精神实质,对于过失性犯罪和轻微刑事犯罪当宽则宽,犯罪嫌疑人具备取保候审条件时,在不影响诉讼的前提下,尽可能考虑对其采取非逮捕措

施。此外,该院以最大程度化解社会矛盾为目标,积极发挥刑事和解作用,减少逮捕适用,注重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挽救和改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对批准逮捕标准的把握较为宽泛。公安机关站在严厉打击犯罪的立场,一般认为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能在一定程度上对嫌疑人形成威慑,只要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应当批准逮捕,证据的缺欠可以批捕后再补充查证,从而加快办案进度。还有一种情况,如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类型的案件,被害人因民事赔偿问题解决不了,对不批捕犯罪嫌疑人“有意见”,经常发生到办案机关“闹情绪”等情况,影响办案机关正常秩序,甚至成为新闻媒体、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久而久之,形成了以刑事手段解决民事纠纷的倾向。

考核机制层面:公安机关内部考核机制是不捕案件数量上升的一个因素。公安机关内部考核制度导致其受办案数量的驱动,将一些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以及一些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均向检察院报捕,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一般都以无逮捕必要而不捕,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在作出不捕决定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X年以来,该院不捕案件142件170人中,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捕的达64人,因无社会危险性不捕的有39人。

四、几点建议

(一)公检机关应加强学习,提高法律理论水平。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身处办案一线,是第一批直观地了解犯罪嫌疑人和案件情况的人,他们的执法理念和执法水平直接影响到办案质量;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只有具备过硬的法律专业知识才能更好地守住“红线”,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公检机关应与时俱进,加强学习,及时掌握最新法律理论知识,积极总结办案规律,用深厚的法律理论

作为办案“工具”,引导自身正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防止“错捕”、“漏捕”现象发生,从而提高办案质量,提升执法公信力。

(二)完善“逮捕必要性说明”和“不捕说理”制度。公安机关在收集犯罪嫌疑人犯罪等其他证据的同时,应积极收集有无逮捕必要的证明材料,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应充分列明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必要性。翻阅该院受理的提捕案件卷宗,发现有近80%的案件,公安机关在说明逮捕社会危险性时简单的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条涉嫌xx罪,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符合逮捕条件……”这样的语言来概括对嫌疑人逮捕必要性的说明,这显然与高检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要求不符,对案件办理也起不到实质作用。《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应向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如果检察机关的不捕理由说明书说理不充分、不清晰,很容易让公安机关不理解、不接受,产生抵触情绪。因此,检察机关应健全不捕理由说理机制,基于不捕情形,围绕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社会危险性及刑事政策等方面展开不捕说理,做到有理有据,以法服人。

(三)健全公检机关交流反馈机制,拓宽沟通渠道。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难免会在法律的适用和相关证据的把握上出现差异,如对寻衅滋事案件中的“情节严重”、“情节恶劣”,每个办案人员都有自己的认识和理解,结果会导致相同的案件在不同的办案人员手里产生不同的结论,造成适用法律不统一。公检机关可以采取召开联席会议、定期通报典型案件办理情况等模式,增加双方交流办案理念和办案技巧的机会,交流成果可以形成高效的指导方案,为公检机关办理案件提供相对实用的“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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