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酒后驾车行为的危害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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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
第16卷第2期
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JournMofHuBeiAdultEducationInstitute
Mar,2010
VO1.16NO.2
浅谈酒后驾车行为的危害
(北京中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100080)
与治理
【摘要】据世界各国的统计,酒后驾车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日本,因驾驶员酒后开车发生的交通事故,约占全年交通事故的4%;因酒后开车肇事而死亡的人数,约占各种车祸死亡总人数的10%。在美国,曾对车祸中的死亡者作尸体检查,发现丧命的驾驶员中,有50%的人在开车前喝过酒。这一组组令人惊心的数字,再一次为人们敲响了安全警示钟,整治酒后驾车已袁j不容缓。
【关键词]酒后驾车;危害;整治对策
【中图分类号】DF4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3878(2010)02—00|6(删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人们生活的日趋富裕与
购买力的持续增长,使得机动车已然普遍存在于我们的日
常生活中。那么,与车打交道也已就顺理成章的成为我们
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环节。而“酒”,在中国数千年的
发展中,一直以来都是交际应酬的重要手段,甚至成为了
联络感情的重要依据。但是在我国,规范及安全行车的意
识普及和对酒后驾车行为的整治与处罚力度,与飞速增长
的机动车数量还不成正比。
一、饮酒对人心理的影响及危害
1.触觉能力降低,精神亢奋。饮酒后坚持驾车.酒精
能起到麻醉人体的作用,饮酒后人手、脚的触觉会明显降
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转向系统。并且容易兴
奋,过分地自信。
2.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由于酒精的作用,人
体对光、声等刺激反应的时间延长。本能反射动作的时间
也会相应延长。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如眼、手、脚之间的配
合功能会产生障碍,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
3.视觉模糊。饮酒后可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
视线不易集中,辩色能力下降,因此往往忽视和不能正确
判断交通信号、标志以及标线。同时饮酒后视野大大缩
小,视像模糊.眼睛一般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周边
或即将进入视野范围的行人与车辆的难以发现。易发生事
故。
【收稿日期]200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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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心态不正常。在酒精的刺激下,驾驶人往往会过分高估自己的能力,认为自己能够驾御车辆。
5.易疲劳。饮酒后由酒精的作用,人体会相对疲倦,“瞌睡”的现象极易出现,影响驾驶。
科学研究发现,驾驶员在没有饮酒的情况下行车,发现前方有危险状况时。从视觉感知到踩制动器的动作中间的反应时间为0.75秒。而饮酒后驾车反应时间要减慢2—3倍。同速行驶下的制动距离也要相应延长。资料表明。人呈微醉状开车,其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为没有饮酒情况下开车的16倍。所以,饮酒驾车,特别是醉酒后驾车,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
二、我国酒后驾车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
酒后驾驶历来都是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重点整治的对象,但专项整治收效不明显。许多驾驶员风声一过,仍然我行我素。据统计,我国每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10万余人。早在2003年。我国汽车保有量不到全世界的2%。而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就占全球死亡人数的20%,今天这些数据仍然在增长。除了国内实行混合交通这个原因外。主要在于国内行人、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的普遍淡薄、行政处罚的力度相对过轻以及立法层面还不够完善等因素。
(一)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的淡薄
在考取驾驶证的过程中,驾驶人虽然对我国相关的道
路交通安全法的条例有过系统的学习,但多数都没有对条
文中明确禁止的行为会带来的严重后果充分的认识。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明文规定,饮酒、服
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
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
驾驶机动车。但法律条款的规定对部分人仍然行同虚设。
法律对这些法制观念淡薄的人也就起不到规范及限制行
为的作用。
(二)我国对酒后驾车行为行政处罚的力度相对过轻
就对酒后驾车行为的处罚而言。我国新《道路交通安
全法>中与酒后驾车相关的法律法规大致有:
第二十二条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
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
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
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
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
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
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
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
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
机动车。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
对酒后驾车的规定:
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
等于20m∥lOOmL,小于SOm∥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
者等于80mg/lOOmL的驾驶行为。由以上条文可以看出.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将酒后驾车分为饮酒后驾车和醉酒驾
车两个档次.并且对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驾驶员加重处罚:1.霭后驾车的处罚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
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
百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
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
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
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醉
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
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
处二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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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的法律条款中可以看出,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针对饮酒驾车的出发主要是以拘留和罚款两方面来实行,这种处罚的方式对于可能造成重大车祸的酒后驾车行为来说,是否量刑过轻?
若驾驶人只是单纯的饮酒或者醉酒驾车而还未踉成车祸,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也只会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和最高两千元的罚款。对于部分明知故犯的驾驶入。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他们是否能起到警示的作用以确保Ft后不再有饮酒后驾车的行为值得商阙。再者,对于有能力购买机动车的驾驶人来说。最高两千元的罚款实在显得微不足道。
根据相关的法规,在我国即使醉酒后驾车,顶多不过是暂扣半年的驾驶证。即使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也可在两年后再次申领。如果这些酒后驾车的驾驶人没有从根本上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反思,没有因为法律的处罚而杜绝酒后驾车的行为。那么法律就失去了它应有的意义,同时也给了这些饮酒驾车的驾驶人再一次威胁到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机会。
(三)立法层面的不够完善
我国对于因酒后驾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放该以何种罪名予以判决的争论。主要集中在应该以交通肇事罪来判定,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论处。
以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看。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定区别主要为行为人主观意识的判断,如果故意使用驾车撞人的方法,在公共场所故意撞死撞伤多人的。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公共安全罪。另外,故意使用驾车的方式杀害、伤害特定人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以上两款法律规定的处罚力度也大不相同,前者最高可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后者最高可判死刑。由此可见,以交通肇事罪或者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决主要以来于对肇事人主观意识上的判定,即故意行为与否。而对是否故意行为的判定是没有一个明确标尺的,相对的以何种量刑处罚也就不好界定。
这就给部分造成重大事故,导致社会及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伤害的行为人以钻法律空隙的机会,得以逃脱应该承担的责任甚至是较重量刑的处罚。久而久之。会使法律丧失其作为行为依据以及强制性约束手段的职能。
三、对酒后驾车行为的治理对策
(一)加大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的宣传力度
法律只是一种手段。通过法律我们构建想要的理想社会,所有人在规则下行事,终极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降低社会伤害成本,防范于未然,而并不是伤害已经发生的善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