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极钢爪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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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极钢爪技术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阳极钢爪的尺寸、外形及允许偏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等
本标准适用于桥头实业有限公司电解铝阳极钢爪。
2 规范性应用文件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均适于本标准。
GB/T 4336 碳素钢和中间合金钢火花源原子发射光谱分析方法(常规)
GB/T 223.1 钢铁及合金中碳量的测定
GB/T 223.2 钢铁及合金中硫量的测定
GB/T 223.3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二安替比林甲烷磷钼酸重量法测定磷量。
GB/T 223.4 钢铁及合金锰含量的测定电位滴定或可视滴定。
GB/T 223.60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高氯酸脱水重量法测定硅含量。
GB/T 223.12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碳酸钠分离二苯碳酰二肼光度法测定铬量。
GB/T 228 金属材料拉伸试验室温试验方法。
GB/T 11352 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
GB/T 6414 铸件尺寸公差及机械加工余量
GB/T 11350 铸件机械加工余量
GB/T 11351 铸件重量公差
GB/T 15056铸造表面粗糙度评定方法
3 要求
3.1 钢爪材质符合GB/T 11352中规定ZG230-450牌号。
3.2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3.2.1 几何形状和尺寸应符合图纸的规定。
3.2.2 尺寸要求按国标GB/T 6414执行,有特殊要求的可按图样或有关技术要求执行。
3.2.3 钢爪的尺寸公差不包括铸造斜度。
3.2.4 钢爪机加工时,按GB/T11350,有特殊要求时需注明。
3.2.5 钢爪计重采用过磅计重。
重量偏差按GB/T 11351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特殊要求的可按图样或有关技术要求执行。
3.4 缺陷要求
3.4.1 必须确保铸造工艺合理及按此工艺获得无内部缺陷的钢爪前提下方能浇注供客户认可的样品或批量铸件。
3.4.2 钢爪件不得有夹砂、缩孔、缩松、夹杂物和气孔等影响铸件内在质量的缺陷存在。
3.5 表面质量要求
3.5.1 表面粗糙度应符合GB/T 15056的规定。
3.5.2 表面不允许有粘砂、裂纹、缺肉、欠铸、气孔、毛刺等缺陷。
3.6 其它要求
需方对钢爪质量有特殊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协商,并在订合同中注明。
4 试验方法
4.1钢爪的化学成分分析按GB/T 4336的规定进行,仲裁分析按GB/T 223.1、GB/T 223.2、GB/T 223.3、GB/T 223.4、GB/T 223.60、GB/T 223.12的规定进行。
4.2钢爪的力学性能按GB/T 228.1的规定进行。
4.3 钢爪的表面粗糙度检验按GB/T 15056的规定执行。
4.4 钢爪的几何形状和尺寸检验应选择相应精度的检测工具、量规、样板或划线检检查。
5.检验规则
5.1检查和验收
5.1.1钢爪由生产单位自检后提交质量监督部进行抽检,质量监督部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5.1.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
如检验的结果与本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如需仲裁,应在需方仲裁取样,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5.1.3 钢爪应按件计重。
5.2 组批
钢爪应由生产单位成批逐一自检后提交质量监督部抽检,每批应由同一熔炼炉次、同一加工方法、同一尺寸、同一热处理方法的产品组成。
5.3 检验项目
每批钢爪应进行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几何尺寸、表面质量和重量的检验。
5.3.1 化学成分的取样由生产单位取炉后试样,质量监督部按实验方法GB/T 4336进行。
5.3.2力学性能的取样由生产单位按产品生产条件同时附铸造分析试样,质量监督部按实验方法GB/T 228进行。
5.3.3 几何尺寸由生产单位每件逐一检查,提交质量监督部抽检,抽检比例不小于组批10%。
抽检中一件不合格,判定整批不合格,返回生产单位重新自检后提交抽检。
5.3.4 表面质量由生产单位每件逐一检查,提交质量监督部抽检,抽检比例不小于组批10%。
抽检中一件不合格,判定整批不合格,返回生产单位重新自检后提交抽检。
5.3.5 重量由生产单位每件逐一计重,提交质量监督部抽检,抽检比例不小于10%。
抽检中一件不合格,判定整批不合格,返回生产单位重新自检后提交抽检。
6 标志、运输、贮存
6.1 标志
每件钢爪上应有一个颜色鲜艳、防水、不易脱落的标志,标明产品名称、批号、生产日期、检号、生产企业名称、厂址等信息的标签。
6.2 运输和贮存
运输和贮存的场所应清洁
6.2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
a)供方名称、地址;
b)产品名称
c)批号
d)净重和件数
e)分析检验结果和质量监督部印记
f)出厂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