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典当犯罪的法教义学分析_卢勤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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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告 提 出 上 诉
,
检察 机关 也 提 出 抗 诉 决
〔
1 ]
20
1
5
年
8
月
1
8
日
,
湖 北 省 高 级人 民 法 院 在 黄 石 二 审 开 庭
,
,
目前
,
此 案 仍 未终 审 判
。
。
典 当法 律 问 题
,
一
直 以 来 是 民 商法 律学 科研 究 的 领 域 而 刑 法 学 者几 乎 乏 人 问 津
位问 题
T4 7 5 4
-
。
2 00 2
年
9
月
1
2
日
,
国 家统 计 局 下 发 的
《
关 于 贯 彻 执行 新
( G B / T 47 5 4
-
〈
国 民 经 济 行 业分 类
)
,
〉
国 家标 准 G B
(
/
2 0 0 2)
的 通 知 》 及 其 颁布 的 《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
( ) 、
。
本 文 拟 以此案
为 契 机 从 刑 事 法学 的 角 度 探 讨 并 试 图 解 决 典 当 业 中 所可 能 涉 及 的 刑事 违 法 犯 罪 问 题
擅 自 设 立 典 当 行 不 构 成擅 自 设 立 金 融 机 构 罪
。
一
、
典 当 行 业是 我 国 民 商 事领 域近 年 来 发 展 较 快 的 行 业
一
利 作 为 当 物 质押 或 者 将 其 房 地 产 作 为 当 物 抵 押 给典 当 行 交 付
内 支 付 当 金 利息 偿还 当 金 赎 回 当 物 的 行 为
、
定 比 例 费用 取 得 当 金 并在 约 定 期 限
, ,
、
。
由
,
该定 义 可 以 看 出 以 下 几 点
一
。
第
一
,
典 当 被界 定 为
法学
20 1 6
年第
3
期
涉典 当 犯罪 的 法教 义 学分析
秦卢勤忠
*
【
内
容摘 要
】
全 国 首例
自
“
典当
入罪案
。
”
值 得 法 律界 予
以
关注
自
。
典
当
行是 特 殊 的 工 商 企 业
,
。
擅
自
。
设
立典 当 行不 构成 擅
当
设立 金融机构 罪
普通公 司 未经批准擅
,
从 事典 当 业务 不 构 成 非 法 经 营 罪
。
典
,
行 违 规 发放 贷 款 不 能 构 成 违 法 发放 贷 款 罪 但 可 以 构 成 高 利 转 贷 罪
典
当
行 明 知 是 赃物 而 收 受 的 可
以构
成 掩饰 隐 瞒 犯 罪 所 得 犯 罪 所 得 收益 罪
、
、
。
【
关键词
】
涉 典 当 犯罪
非法经营 罪
高 利 转贷 罪
有 关规 定
[
3
]
。
可见 典 当 行 是 指专 门 从 事 典 当 活 动 的 企业 法 人 是 特殊 的 工 商 企 业
, ,
。
典 当 行则 是 国 家 特许 从事 质押 放款 和 抵 押 放 款 的 特 殊企 业 法人 般 企 业 法 人 不 具 备从 事 金 融 业 务 的 资 格 而 典 当 行 是
2 002
明 确将
“
典 当 分类 在
”
J
门类 金
(
融业
动
当
”
)
7 、
1
大类 其 他 金 融 活 动 年
J
“
7
1
5
中 类和
7
1
50
小 类 典当
(
)
,
对 该类 的 说 明 是 指 以 实 物 质 押 的 放 款 活
“
一
。
”
201
1
8
月
1
6
日
,
国 家 统计 局 颁 布 的 《 关 于 执行新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国 家 标 准 的 通知 诚
,
一
种
融 资行 为 是
,
一
种 附担 保 条 件 的 资 金 借 贷 活 动 这 说 明 典 当 业 务 是
。
,
种 金 融 业务
。
。
第 二 典 当 的融 资 活 种
动 是 以 物 为 担保 前 提 的
(
,
即 先 有物 的 担 保 行 为 后 才 有 资 金 的 借 贷 行为
)
; ,
。
。
最后 典 当 有 评 估鉴 定 功 能
,
,
。
典 当 行 在 当 物 的 评 估 鉴 定 方 面 有 权 威性 可 以 对 当 物 作 出 评 估鉴 定
, ,
正因
为 典 当 的 性质 和功 能 特 殊 使 得 人 们 对 典 当 业 是 否 属 于 金 融 业 产 生 疑 问 但 从 其 融 资 功 能看 可 以 确认
《
〈 〉
,
。
1
9 96
年
4
月
3
日
。
,
中 国人 民 银
行发 布 了 关 于下 发 典 当 行 管 理 暂行 办法 的 通 知 》 并 颁布 了 《 典 当 行 管 理 暂 行办 法 》
暂行 办法 》 第
民 银 行省
3
,
《
典当 行管 理
条 规 定 典 当 行 是 以 实 物 占 有 权转 移 形 式 为 非 国 有 中 小 企 业 和 个人 提供 临 时 性 质 押 贷
,
4
〕
。
其
次 典 当 有 当 物 保管 功 能
,
。
当 铺 具 有 在约 定 的 当 期 内 保 管 当 物 的 功能 和 义 务 在赎 当 或 绝 当 时 保 管 义 务
。
终止
。
再 次 典 当 有 商品 销 售 功 能
,
当 户 由 于 各 种 原 因 不 能赎 当 而绝 当 时
,
,
典 当 行可 以 对 当 物 进行 处 分
,
、
,
*
作者单位 华
:
东政 法 大 学
“
:
。
本 文系 上海市
”
一
一
流 学科建设项
目
(
华 东 政 法 大学 刑 法 学 的 阶段 性 研 究 成 果
)
。
〔
1
]
参 见 晏耀 斌
《
典当
当
第
案
二
审 典
:
当 与金融
》,
之 争 X 《 中 国 经 营报 》
:
20
1
5
年
9
月
.
5
曰
。
〔
2 ]
参 见 齐 洪 涛
,
一
。
典 当 行 机构 的 特殊 性质 就在 于
一
个例 外
。
。
这从 典 当 所 具 有 的 多重 功 能 中 也 得 到
,
了说明
。
首 先 典 当 有 资 金 融 通 功 能 这 是 典 当 最 主 要 的 功 能 它 可 以 满 足 消 费 型 需 求 属 于 消 费 型 借贷
, ,
这 是 区 别 于银 行 借 贷 的 不 同
一
之 处 银 行是 先 有借 贷 后 有 担 保
而 且典 当 行 是 资 金 的 供应 者 当 户 是 资 金 的 需 求 者 两 者 之 间 是
,
,
特 殊 的 债 权 债 务关 系
。
以 第 三 当 物 是 对 典 当 行 债权 的 担 保 当 物 的 种类 既可 以 是 动 产 财 产 权 利 也 可
〉
)
、
步将 典
)
,
“
分类在
门 类 金融 业
(
、
66
大类 货 币 金 融服 务
(
) 、
66 3
中 类 非 货 币 银 行服 务
(
)
、
66 3 3
小类 典 当
(
对该
,
类 的 说 明 是 指 以 实 物 财 产权 利 质 押 或 抵 押 的 放款 活 动
不论是 新 版 还 是 旧 版 《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类 》 均
,
。
,
、
、
、
到 期还 本付 息 赎 回 当 物 实 质 上 描述 了
、
,
一
个 具体 的 典 当 行为 过程
,
。
根 据 《 典 当 管 理办 法 第
》
3
条第
2
款
,
典 当 行 是 指 依 照 本 办法设 立 的 专 门 从 事 典 当 活 动 的 企 业法 人 其 组 织 形式 与 组 织 机构 适 用 《 公 司 法 》 的
了 与银 行
一
由
于 典 当 具有 融 资 的 功 能 并 且 事 实 上 起 到
,
样 的 发 放 贷 款 的 作 用 对 于 典 当 行 是 否 可 被 认 定 为 金 融机 构 人们 有 不 同 的 认 识 目 前 有 人 人 工 认 为 典 当 行 是 金 融 机构 有 人 认 为 典 当 行 是 特 殊 的 商 企业 有 人 认 为 典 当 行 是 金 融 企业 还 有 认 为
,
,
(
)
典 当 的 性质 和 功 能
2 0 05
我 国 法 律 对 于 典 当 行 业 进行 规 制 的 现 行 有 效 的 专 门 法 规 是
年
,
2
月
9
日
商务 部 和 公 安 部 联 合
、
发 布 的 《 典 当 管 理办 法 》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根 据 《 典 当 管 理办 法 》 第
3
条第
,
1
款 的 规 定 典 当 是指 当 户 将 其 动 产 财 产权
,
行金 融 机构 又 是 特 殊 金 融 企 业
当 行 业监 管 职 责 交接 的 通 知
,
。
20 00
年
“
,
6
月
23
日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原 国 家 经 贸委 联 合 下 发 了
、
,
《
关于 典
,
》
,
该 通知 称
为 适 应我 国 经 济 和 金 融改 革 发 展 的 需 要 规 范 典 当 行 的 管 理
典 当 业部 分 具有 金 融 业 的 性质
(
。
二
)
对现 行典 当 行性 质 的行 业分 类定 位
。
典 当 业 的 金 融 性质 和功 能是 我 们 确 定 典 当 行性 质 的 基础
,
典当 行是
一
种 特 殊 的 金 融 企业
。
虽 然我
国 没 有 专 门 下 文对 典 当 行 进行 行 业 定位 但 是 我 们 可 以 援 引 其他 相 关政 策 规 定 来 分析典 当 行 的 行 业 定
原 国 家经 贸 委
根 据 典 当 行 发 展 的 情 况 制 定 并 颁布 了
划 归 商 务部 负 责
(
)
《
典 当 行 管理 办 法 》
2 0 03
年 国 务 院 机 构 改革 后 典 当 行 的 监 管
, ,
。
从 上 述 变 化 可 以 看 出 我 国 现 行 的 典 当 行 是特 殊 的 金 融 企 业 但 已 不 是 金融 机 构
, ,
经 国 务 院 同 意 决定 对 典 当 行 监 管 体 制 进 行 改 革 取 消 典 当 行 金 融机 构 的 资 格 将 原 由 人 民 银 行 监 管 的
典当 行 业 作 为
一
类 特 殊 的 工 商 企业 交 由 国 家 经 贸 委统
, ,
一
归
。
口
管理
”
。
2
00
1
年
8
月
8
日
,
、
款 的 特殊 金 融 企 业
、
。
根 据上 述通 知 可 以 看 出 当 时 典 当 行 的 设 立 须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总 行 核 准 由 中 国 人
, ,
自
,
治 区 直辖 市 计划 单列 市 分 行颁 发 《 金 融 机 构营 业 许 可 证 》
、 、
。
显 然 那 时 的 典 当 行 既 是非 银
一
”
。
至 此 我 国 对 于 典 当 行 的 行 业 定位 已 很 明 确
,
致将 其 定 位 为 金 融 业
。
。
既然 典 当 属 于 金 融 业 那 么 从 事
,
典 当 行 业 的 特 殊工 商企 业 即 典 当 行 必 然 属 于 金 融 企业
, ,
应注 意 的 是 对 现 行 典 当 行 性质 的 确 定 要 考 察 其 历史 演 变 的 轨迹
,
。
三 要 区 分 金 融 企 业 与金 融 机 构 两 个 概 念
一
金 融 企 业 和 金 融 机 构 是 两 个 有联 系 但 又 有
,
。
,
,
,
,
典 当 行是 服 务业 等
2
[ ]
。
笔 者认 为 典 当 行是特 殊 的 金 融 企 业 不 属 于金 融机 构
,
,
。
擅 自 设 立 典 当 行 不 构成
。
擅 自 设 立金 融 机 构 罪
一
。
如 果 有 虚 报 注 册 资 本 等行 为 符 合 相 关 构成要 件 的 按 相 关 犯 罪处 理
善 意 收赃
” )
近
日
,
湖 北 联 谊 实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称
(
一
“
联 谊公 司
涉嫌 非法 经 营 和 高 利 转 贷 案 备 受典 当 行
,
业 和 法 律界 关 注
。
审 法 院 判 决 认 定 有 关 被 告 不 构 成 非 法 经营 罪 而 构 成 高 利 转贷 罪
。
其他 国 家 的 典 当 也 具有 这种 功 能
,
。
如 《 俄 罗 斯联 邦 民 法 典 》 第
358
条第
1
款 规 定 接受 公 民 的 个人 消 费
, 〔
品 作 抵 押 以 保 障短期 贷 款 可 以 由 具有 相 关 执 照 的 专 门 组 织
—
典 当 行 作 为 其 经 营 活 动 而进 行
:
《
典
行 是 否 属 于金 融企 业
htp
//
w ww
.
s hu
i
5 c
,
n/ a r t
i
cl e
/
df / 72 2 7 4 h t m
丨 ,
2 01 5
年
9
月
3
日
访问
。
7
1
法
学20
1
6
年第
3
期
是房 地 产 或者 是这 三 类 财 产 的 组 合 第 四 典 当 融 资 的 基 本 流 程 即 当 户 提 供 当 物 交 付 费 用 取得 当 金
。
被告 提 出 上 诉
,
检察 机关 也 提 出 抗 诉 决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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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年
8
月
1
8
日
,
湖 北 省 高 级人 民 法 院 在 黄 石 二 审 开 庭
,
,
目前
,
此 案 仍 未终 审 判
。
。
典 当法 律 问 题
,
一
直 以 来 是 民 商法 律学 科研 究 的 领 域 而 刑 法 学 者几 乎 乏 人 问 津
位问 题
T4 7 5 4
-
。
2 00 2
年
9
月
1
2
日
,
国 家统 计 局 下 发 的
《
关 于 贯 彻 执行 新
( G B / T 47 5 4
-
〈
国 民 经 济 行 业分 类
)
,
〉
国 家标 准 G B
(
/
2 0 0 2)
的 通 知 》 及 其 颁布 的 《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
( ) 、
。
本 文 拟 以此案
为 契 机 从 刑 事 法学 的 角 度 探 讨 并 试 图 解 决 典 当 业 中 所可 能 涉 及 的 刑事 违 法 犯 罪 问 题
擅 自 设 立 典 当 行 不 构 成擅 自 设 立 金 融 机 构 罪
。
一
、
典 当 行 业是 我 国 民 商 事领 域近 年 来 发 展 较 快 的 行 业
一
利 作 为 当 物 质押 或 者 将 其 房 地 产 作 为 当 物 抵 押 给典 当 行 交 付
内 支 付 当 金 利息 偿还 当 金 赎 回 当 物 的 行 为
、
定 比 例 费用 取 得 当 金 并在 约 定 期 限
, ,
、
。
由
,
该定 义 可 以 看 出 以 下 几 点
一
。
第
一
,
典 当 被界 定 为
法学
20 1 6
年第
3
期
涉典 当 犯罪 的 法教 义 学分析
秦卢勤忠
*
【
内
容摘 要
】
全 国 首例
自
“
典当
入罪案
。
”
值 得 法 律界 予
以
关注
自
。
典
当
行是 特 殊 的 工 商 企 业
,
。
擅
自
。
设
立典 当 行不 构成 擅
当
设立 金融机构 罪
普通公 司 未经批准擅
,
从 事典 当 业务 不 构 成 非 法 经 营 罪
。
典
,
行 违 规 发放 贷 款 不 能 构 成 违 法 发放 贷 款 罪 但 可 以 构 成 高 利 转 贷 罪
典
当
行 明 知 是 赃物 而 收 受 的 可
以构
成 掩饰 隐 瞒 犯 罪 所 得 犯 罪 所 得 收益 罪
、
、
。
【
关键词
】
涉 典 当 犯罪
非法经营 罪
高 利 转贷 罪
有 关规 定
[
3
]
。
可见 典 当 行 是 指专 门 从 事 典 当 活 动 的 企业 法 人 是 特殊 的 工 商 企 业
, ,
。
典 当 行则 是 国 家 特许 从事 质押 放款 和 抵 押 放 款 的 特 殊企 业 法人 般 企 业 法 人 不 具 备从 事 金 融 业 务 的 资 格 而 典 当 行 是
2 002
明 确将
“
典 当 分类 在
”
J
门类 金
(
融业
动
当
”
)
7 、
1
大类 其 他 金 融 活 动 年
J
“
7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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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类和
7
1
50
小 类 典当
(
)
,
对 该类 的 说 明 是 指 以 实 物 质 押 的 放 款 活
“
一
。
”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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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月
1
6
日
,
国 家 统计 局 颁 布 的 《 关 于 执行新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国 家 标 准 的 通知 诚
,
一
种
融 资行 为 是
,
一
种 附担 保 条 件 的 资 金 借 贷 活 动 这 说 明 典 当 业 务 是
。
,
种 金 融 业务
。
。
第 二 典 当 的融 资 活 种
动 是 以 物 为 担保 前 提 的
(
,
即 先 有物 的 担 保 行 为 后 才 有 资 金 的 借 贷 行为
)
; ,
。
。
最后 典 当 有 评 估鉴 定 功 能
,
,
。
典 当 行 在 当 物 的 评 估 鉴 定 方 面 有 权 威性 可 以 对 当 物 作 出 评 估鉴 定
, ,
正因
为 典 当 的 性质 和功 能 特 殊 使 得 人 们 对 典 当 业 是 否 属 于 金 融 业 产 生 疑 问 但 从 其 融 资 功 能看 可 以 确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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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 96
年
4
月
3
日
。
,
中 国人 民 银
行发 布 了 关 于下 发 典 当 行 管 理 暂行 办法 的 通 知 》 并 颁布 了 《 典 当 行 管 理 暂 行办 法 》
暂行 办法 》 第
民 银 行省
3
,
《
典当 行管 理
条 规 定 典 当 行 是 以 实 物 占 有 权转 移 形 式 为 非 国 有 中 小 企 业 和 个人 提供 临 时 性 质 押 贷
,
4
〕
。
其
次 典 当 有 当 物 保管 功 能
,
。
当 铺 具 有 在约 定 的 当 期 内 保 管 当 物 的 功能 和 义 务 在赎 当 或 绝 当 时 保 管 义 务
。
终止
。
再 次 典 当 有 商品 销 售 功 能
,
当 户 由 于 各 种 原 因 不 能赎 当 而绝 当 时
,
,
典 当 行可 以 对 当 物 进行 处 分
,
、
,
*
作者单位 华
:
东政 法 大 学
“
:
。
本 文系 上海市
”
一
一
流 学科建设项
目
(
华 东 政 法 大学 刑 法 学 的 阶段 性 研 究 成 果
)
。
〔
1
]
参 见 晏耀 斌
《
典当
当
第
案
二
审 典
:
当 与金融
》,
之 争 X 《 中 国 经 营报 》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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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年
9
月
.
5
曰
。
〔
2 ]
参 见 齐 洪 涛
,
一
。
典 当 行 机构 的 特殊 性质 就在 于
一
个例 外
。
。
这从 典 当 所 具 有 的 多重 功 能 中 也 得 到
,
了说明
。
首 先 典 当 有 资 金 融 通 功 能 这 是 典 当 最 主 要 的 功 能 它 可 以 满 足 消 费 型 需 求 属 于 消 费 型 借贷
, ,
这 是 区 别 于银 行 借 贷 的 不 同
一
之 处 银 行是 先 有借 贷 后 有 担 保
而 且典 当 行 是 资 金 的 供应 者 当 户 是 资 金 的 需 求 者 两 者 之 间 是
,
,
特 殊 的 债 权 债 务关 系
。
以 第 三 当 物 是 对 典 当 行 债权 的 担 保 当 物 的 种类 既可 以 是 动 产 财 产 权 利 也 可
〉
)
、
步将 典
)
,
“
分类在
门 类 金融 业
(
、
66
大类 货 币 金 融服 务
(
) 、
66 3
中 类 非 货 币 银 行服 务
(
)
、
66 3 3
小类 典 当
(
对该
,
类 的 说 明 是 指 以 实 物 财 产权 利 质 押 或 抵 押 的 放款 活 动
不论是 新 版 还 是 旧 版 《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类 》 均
,
。
,
、
、
、
到 期还 本付 息 赎 回 当 物 实 质 上 描述 了
、
,
一
个 具体 的 典 当 行为 过程
,
。
根 据 《 典 当 管 理办 法 第
》
3
条第
2
款
,
典 当 行 是 指 依 照 本 办法设 立 的 专 门 从 事 典 当 活 动 的 企 业法 人 其 组 织 形式 与 组 织 机构 适 用 《 公 司 法 》 的
了 与银 行
一
由
于 典 当 具有 融 资 的 功 能 并 且 事 实 上 起 到
,
样 的 发 放 贷 款 的 作 用 对 于 典 当 行 是 否 可 被 认 定 为 金 融机 构 人们 有 不 同 的 认 识 目 前 有 人 人 工 认 为 典 当 行 是 金 融 机构 有 人 认 为 典 当 行 是 特 殊 的 商 企业 有 人 认 为 典 当 行 是 金 融 企业 还 有 认 为
,
,
(
)
典 当 的 性质 和 功 能
2 0 05
我 国 法 律 对 于 典 当 行 业 进行 规 制 的 现 行 有 效 的 专 门 法 规 是
年
,
2
月
9
日
商务 部 和 公 安 部 联 合
、
发 布 的 《 典 当 管 理办 法 》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根 据 《 典 当 管 理办 法 》 第
3
条第
,
1
款 的 规 定 典 当 是指 当 户 将 其 动 产 财 产权
,
行金 融 机构 又 是 特 殊 金 融 企 业
当 行 业监 管 职 责 交接 的 通 知
,
。
20 00
年
“
,
6
月
23
日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原 国 家 经 贸委 联 合 下 发 了
、
,
《
关于 典
,
》
,
该 通知 称
为 适 应我 国 经 济 和 金 融改 革 发 展 的 需 要 规 范 典 当 行 的 管 理
典 当 业部 分 具有 金 融 业 的 性质
(
。
二
)
对现 行典 当 行性 质 的行 业分 类定 位
。
典 当 业 的 金 融 性质 和功 能是 我 们 确 定 典 当 行性 质 的 基础
,
典当 行是
一
种 特 殊 的 金 融 企业
。
虽 然我
国 没 有 专 门 下 文对 典 当 行 进行 行 业 定位 但 是 我 们 可 以 援 引 其他 相 关政 策 规 定 来 分析典 当 行 的 行 业 定
原 国 家经 贸 委
根 据 典 当 行 发 展 的 情 况 制 定 并 颁布 了
划 归 商 务部 负 责
(
)
《
典 当 行 管理 办 法 》
2 0 03
年 国 务 院 机 构 改革 后 典 当 行 的 监 管
, ,
。
从 上 述 变 化 可 以 看 出 我 国 现 行 的 典 当 行 是特 殊 的 金 融 企 业 但 已 不 是 金融 机 构
, ,
经 国 务 院 同 意 决定 对 典 当 行 监 管 体 制 进 行 改 革 取 消 典 当 行 金 融机 构 的 资 格 将 原 由 人 民 银 行 监 管 的
典当 行 业 作 为
一
类 特 殊 的 工 商 企业 交 由 国 家 经 贸 委统
, ,
一
归
。
口
管理
”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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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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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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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款 的 特殊 金 融 企 业
、
。
根 据上 述通 知 可 以 看 出 当 时 典 当 行 的 设 立 须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总 行 核 准 由 中 国 人
, ,
自
,
治 区 直辖 市 计划 单列 市 分 行颁 发 《 金 融 机 构营 业 许 可 证 》
、 、
。
显 然 那 时 的 典 当 行 既 是非 银
一
”
。
至 此 我 国 对 于 典 当 行 的 行 业 定位 已 很 明 确
,
致将 其 定 位 为 金 融 业
。
。
既然 典 当 属 于 金 融 业 那 么 从 事
,
典 当 行 业 的 特 殊工 商企 业 即 典 当 行 必 然 属 于 金 融 企业
, ,
应注 意 的 是 对 现 行 典 当 行 性质 的 确 定 要 考 察 其 历史 演 变 的 轨迹
,
。
三 要 区 分 金 融 企 业 与金 融 机 构 两 个 概 念
一
金 融 企 业 和 金 融 机 构 是 两 个 有联 系 但 又 有
,
。
,
,
,
,
典 当 行是 服 务业 等
2
[ ]
。
笔 者认 为 典 当 行是特 殊 的 金 融 企 业 不 属 于金 融机 构
,
,
。
擅 自 设 立 典 当 行 不 构成
。
擅 自 设 立金 融 机 构 罪
一
。
如 果 有 虚 报 注 册 资 本 等行 为 符 合 相 关 构成要 件 的 按 相 关 犯 罪处 理
善 意 收赃
” )
近
日
,
湖 北 联 谊 实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称
(
一
“
联 谊公 司
涉嫌 非法 经 营 和 高 利 转 贷 案 备 受典 当 行
,
业 和 法 律界 关 注
。
审 法 院 判 决 认 定 有 关 被 告 不 构 成 非 法 经营 罪 而 构 成 高 利 转贷 罪
。
其他 国 家 的 典 当 也 具有 这种 功 能
,
。
如 《 俄 罗 斯联 邦 民 法 典 》 第
358
条第
1
款 规 定 接受 公 民 的 个人 消 费
, 〔
品 作 抵 押 以 保 障短期 贷 款 可 以 由 具有 相 关 执 照 的 专 门 组 织
—
典 当 行 作 为 其 经 营 活 动 而进 行
:
《
典
行 是 否 属 于金 融企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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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1 5
年
9
月
3
日
访问
。
7
1
法
学20
1
6
年第
3
期
是房 地 产 或者 是这 三 类 财 产 的 组 合 第 四 典 当 融 资 的 基 本 流 程 即 当 户 提 供 当 物 交 付 费 用 取得 当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