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最新)
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X〕39号),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促进就业创业,强化培训服务,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目标任务完成和就业局势持续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支持企业稳定发展(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对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企业所在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资金申领和申报程序按我省现行稳岗补贴政策规定执行。
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企业所在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
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具体列支办法按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的认定,由县(市、区、行委)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工信、国资、发改、住建、交通、商务等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和人社、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重点帮扶对象进行确认。
(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二)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
通过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注入资本金的方式,支持其增强担保和抗风险能力。
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支持政策性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
对主要为中小微企业开展担保业务较好的担保机构给予业务奖励和保费补助,鼓励其通过减免保费、适当抵押等方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压力,每年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对单笔500万元(含)以下,且年担保费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0%的担保业务给予一定比例奖补,奖补标准和申报程序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有关规定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5.13•【字号】昆政发﹝2019﹞27号•【施行日期】2019.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就业工作,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8〕7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提出以下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市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自主创业的,申请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1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对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的创业者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给予贴息;对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的小微企业,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妇联、团市委、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个私协负责)认定为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由市级财政给予园区举办方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认定为省级创业园示范基地(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的,由市级财政给予园区举办方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
被认定为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创业园示范基地(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创业示范园区)的,园区举办方所在地县(市)区级财政可配套安排一定的园区建设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创业园区建设发展。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负责]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800万元的项目配套资金,为符合条件的在昆明创业大中专毕业生个人或团队、小微企业提供3万元—6万元的一次性无偿资金资助和培训扶持。
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最新)
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最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X〕3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稳定发展(一)发展实体经济,稳住就业基本盘。
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盯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加强经济运行调度,强化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跟踪分析,努力化解市场、价格等各种因素影响。
全力实施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三大战略行动,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旅游经济、绿色经济和县域经济,增强经济发展吸纳就业的能力,确保城镇新增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和调查失业率保持稳定。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大数据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统计局、人行X中心支行、国家统计局X调查总队、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二)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经失业保险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不裁员或少裁员(上年度裁员率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可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50%的稳岗补贴返还。
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下的参保小微企业,若上年度裁员不超过1人的,视同符合少裁员条件,可以申领稳岗补贴,稳岗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稳岗补贴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
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国资、发展改革、商务、海关、工商联等部门另行制定。
上述部门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标准审核企业资格,返还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最新)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最新)为贯彻落实《X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X政〔X〕3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一)促进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与扩大就业协同联动。
创新宏观调控方式,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区间调控的下限,保持宏观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增强经济增长对就业拉动能力。
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衔接,在制定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时,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结构优化与就业转型协同。
优化发展环境,推进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大力发展现代物流、电子商务、金融服务、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商务服务6大生产性服务业,及旅游休闲、商贸流通、健康医疗、养老服务、文化体育、家庭服务6大生活性服务业。
完善多元化产业体系,既注重发展资本、技术和知识密集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又要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推进传统产业绿色改造,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文广新局、旅发委、地税局、国税局、人行X市中心支行(二)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
落实小微企业降税减负等一系列扶持政策和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政策,实行收费清单常态化公示。
围绕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生产要素成本、企业税负、涉企收费、融资成本、物流成本等方面,继续实施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政策举措,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着力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培育建设一批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引导认定一批“专精特新”企业。
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向小微企业开放力度,以创新券的形式,对小微企业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企业投入进行补助。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支持市属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按有关规定到小微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服务科技型企业和小微企业的创新发展。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17•【字号】盘政发〔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盘政发〔2019〕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8〕45号)精神,确保就业目标任务完成和就业局势持续稳定,经市政府八届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通过,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就业政策,不断加大促进就业工作力度,稳定经济发展预期,拓宽就业渠道,助力精准帮扶,确保就业大局持续稳定。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治引领,层层压实责任。
以“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为抓手,压实政府和部门稳就业责任,抓实抓好政策落地见效,形成稳定就业的强大合力。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点领域。
始终聚焦低收入群体、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抓住影响就业稳定的关键环节,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切实解决企业和劳动者实际问题。
坚持政府统筹,激发市场活力。
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统筹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相结合,将就失业率保持在合理范围,发挥实体经济、民营经济、小微企业的各项支持政策联动作用,努力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
二、切实加大创新创业和小微企业扶持力度(一)支持创业企业健康发展。
经人社部门批准成立的创业孵化基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吸纳企业15家以上的,补贴30万元;使用面积在3000平方米(含)以上,吸纳企业20家以上的,补贴60万元。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兰政发〔2019〕4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兰政发〔2019〕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和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8〕78号)精神,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帮助失业人员转岗就业,强化培训服务,促进就业创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企业发展扩大就业(一)推动实体经济发展。
全面落实十大生态产业实施方案和专项行动方案,拓展延伸产业链条,鼓励实施一批新技术应用、新产品开发、新模式嵌入项目,带动更多劳动力高质量就业。
加大基础设施领域和补短板项目建设力度,发挥投资带动就业效应。
加速传统服务业转型扩容升级,辐射带动更多人员就业创业。
鼓励支持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发挥就业主渠道作用。
鼓励和引导企业参与国内外产业链分工,尽快提升在国内外市场上的接包能力,开发更多外向型就业岗位。
(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积极弥补营商环境短板,努力打通堵点和痛点,为市场主体提供全方位服务。
加快落实减税降费、降电价、提高出口退税率等政策措施,为各类企业减负增效、维持正常运转提供保障。
同时,努力为各类企业尤其是外贸企业调结构、开拓多元化市场等提供支持。
通过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和制度性交易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快推进涉企行政事业性零收费,降低企业成本。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就业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就业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4•【字号】朝政发〔2020〕9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就业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朝政发〔2020〕9号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本区就业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北京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力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措施〉的通知》(京就发〔202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稳就业工作”“保居民就业”任务的决策部署,通过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
进一步加大对市场主体支持力度,进一步强化重点群体就业帮扶,进一步提升劳动者就业能力,进一步优化区域人力资源配置,进一步激励劳动者创新创业,实施好稳定就业这个最大的民生工程,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1.保障民生,聚焦重点。
深刻认识当前形势下稳就业、保就业作为“六稳”“六保”之首的重要战略意义。
充分发挥保就业对保障和改善民生、稳定社会预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聚焦重点群体,聚焦重点领域,综合施策,全力确保辖区就业形势稳定。
2.服务定位,优化结构。
紧紧围绕区域功能定位,结合区域产业发展特点,引导城乡劳动者在重点产业、新兴业态实现就业创业。
坚持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导向,进一步扩大重点产业对就业规模的带动作用,继续优化就业结构,提升人力资源市场配置效率,推动更加充分就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7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7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区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一)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
积极落实宏观调控政策,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区间调控的下限,保持宏观政策连续性稳定性,促进经济中高速增长,增强对就业的拉动能力。
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把城镇新增就业、登记失业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以及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脱贫等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考核指标,积极落实国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促进经济企稳向好,确保就业稳定。
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衔接,在制定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时,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结构优化与就业转型协同。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地税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国税局等负责。
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二)促进产业发展与挖掘就业潜力协同。
加快创新驱动发展,在推进能源化工、装备制造、冶金、建材等传统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转型升级的同时,积极发展枸杞、葡萄酿酒、生态纺织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和电子商务、现代物流、健康养老、科技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11•【字号】成办发〔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9〕8号各区(市)县政府,市级各部门:为全面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帮助失业人员转岗就业,强化培训服务,促进就业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降低企业成本稳定就业(一)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对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参保企业,是指受宏观经济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在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亏损,且恢复有望,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及信用度好的企业。
具体认定工作由市或区(市)县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经信、国资、商务、财政、审计、工商、税务等部门共同组成的市和区(市)县联席会议负责审定。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25•【字号】包府发〔2019〕16号•【施行日期】2019.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9〕4号)精神,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促进就业创业,强化培训服务,确保我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发展稳就业(一)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开展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参保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裁员率低于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下同),失业保险足额缴纳一年以上且不欠费或已补齐欠费的,可申请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市人社局负责审核认定企业参保情况、裁员情况和补贴资金额度(裁员率为上年度裁员人数/(上年度裁员人数+上年末参保人数)×100%,裁员人数以企业上年度申领失业保险金人数确定),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负责拨付资金,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用于缴纳职工社会保险。
(市人社局、财政局负责。
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强化企业稳岗支持。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上年度下半年6个月的企业及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援企稳岗补贴,补贴全部用于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企业承担部分。
困难企业生产经营和恢复生产情况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或旗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认定,裁员情况由市人社局认定。
【人社意见】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001)
【人社意见】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去年以来,受经济下行影响,企业用工需求呈现下降趋势,特别是化解煤炭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及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任务艰巨,供需总量矛盾增大,结构性矛盾凸显。
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再就业工作,确保全市就业形势总体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就业失业监测(一)完善失业监测制度。
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企业户数,全市监测企业对象扩大到260户,重点将受经济形势下行影响较大、规模以上、劳动密集型的行业企业纳入监测范围;完善监测指标,将生产经营状况、薪酬变化、用人数量变化等作为监测企业的重要内容。
建立企业一次性裁员200人以上和国有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职工总数10%以上情况的报告制度。
加强规模性裁员预警,制定防范应急预案,避免或减少规模性失业。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政府)(二)强化就业形势分析研判。
完善就业形势月分析制度,及时掌握各县区就业形势,动态分析研判重点行业企业用工需求变化情况。
定期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动态掌握企业用工需求、市场需求变化情况。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政府)二、开发新的就业岗位(三)大力发展新兴产业。
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现代物流、金融服务、信息技术服务、节能环保服务等新兴服务业。
做大做强总部经济、物流园区、信息服务以及电子商务等专业化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发挥第三产业以及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
加快推进公共交通、水务、能源、燃气等公用事业企业发展,提供新的就业岗位。
发挥产业联盟作用,推动相关行业提高吸纳就业能力。
完善全市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助推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作用。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各县区政府)(四)发挥重大项目建设对就业拉动作用。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10•【字号】•【施行日期】2019.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在武有关单位,市属有关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8〕78号)精神,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帮助失业人员转岗就业,强化培训服务,促进就业创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努力推动经济发展稳定和扩大就业(一)大力发展实体经济促进稳定就业。
进一步促进我市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发展新动能,激发创新创业,促进就业增长。
梳理基础设施领域和补短板项目,充分发挥投资带动就业效应。
加速传统服务业转型扩容升级,辐射带动更多人员就业创业。
鼓励支持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发挥就业主渠道作用。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工商局。
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不再逐项列出)(二)积极培育壮大以新动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核心的新动能,开发新就业岗位。
按照《武威市构建生态产业体系推动绿色发展崛起的实施方案》重点围绕现代农业、生态工业、文化旅游产业、生态环保产业、民生项目及十大类产业专项行动计划,搭建生态产业发展政策框架和产业体系,延伸产业链条,推动制造业与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带动更多劳动力高质量就业。
积极发展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在带动经济转型提质过程中培育更多就业形态,释放新动能带动就业效应。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文广局、市工商局)(三)进一步拓展市场增加就业。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州政发〔2019〕5号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州政发〔2019〕5号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8〕47号)和《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9〕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动企业发展稳定就业(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16%执行,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继续执行阶段性降费率政策至2020年4月30日。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加大援企稳岗支持力度。
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对不裁员或纳入化解过剩产能清单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对商务部门确定的受影响外贸参保企业少裁员的可返还60%;对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50%;对参保职工1000人以内的企业可放宽条件、简化程序,返还50%。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我市6个月的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对企业生产经营遇到暂时性困难,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在补缴欠费后,符合条件并申请的,可发放稳岗补贴。
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精神,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推动就业结构转型优化,保持我省就业局势总体稳定向好,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一)完善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机制。
将促进就业创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在制定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时,同步考虑就业政策和就业目标,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
将促进就业和城乡居民收入较快增长纳入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并与“十三五”规划相衔接。
培育壮大十二个重点产业,生成以重点产业项目为主体的生产性项目和有持续税源的项目。
高标准建设六类园区,把园区每年新增就业人数列入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作为分配扶持资金的重要依据。
不断完善以“五网”为核心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加大财税对促进就业的支持力度,促进经济增长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
扎实推进重点项目和全域旅游示范省建设,扩大就业岗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负责。
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促进产业结构、区域发展与就业协同。
培养壮大现代服务业,增加服务新业态、新模式,提高服务质量水平。
壮大文化创意企业主体,推进文化创意产业与就业协同发展。
结合我省承接外商投资产业转移的新形势、新特点,出台引进外资政策措施。
高标准完成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任务,力争到2020年,引进一批国内外重点服务外包企业,培育一批本土服务外包骨干企业。
加快建设我省农产品电子商务体系建设,拓展农产品流通新渠道。
加快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推动建成面向全省的大型公益性农产品一级批发市场,加快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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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最新)为贯彻《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X政综〔X〕1号)文件精神,把稳定和扩大就业摆在更加突出位置,进一步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强化培训服务,促进就业创业,切实抓好X年就业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稳定发展(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企业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金额按照税务部门缴费凭证确认。
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经工信、商务、国资、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返还标准按照企业申请时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6个月金额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少裁员按照净裁员率低于我市X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确定。
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对经工信、商务、国资、行业主管部门认定,X年春节当月保持连续生产的重点企业,以及X年3—5月期间连续生产的受市场因素影响较大的企业,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每人每月200元稳定就业奖补。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发改局、财政局(国资委)、工信局、商务局,行业主管部门、税务局、各镇街、园区(二)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
充分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
引导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开展4∶4∶2银担风险分担业务,扩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范围和覆盖面。
引导担保机构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服务,对为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分别按年度担保额的1%和1.6%比例予以风险补偿。
责任单位:区金融办、财政局、县人行、各镇街、园区(三)推行用工调剂,稳妥分流安置职工。
鼓励相近行业企业吸纳因市场因素造成失业的职工,每吸纳1人并稳定就业半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给予500元的一次性补贴。
鼓励行业协会、社区基层就业服务平台、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搭建平台,开展用工峰谷及余缺调剂,每调剂1人按调剂时间达30天的给予100元一次性补贴,达3个月以上给予200元一次性补贴。
鼓励各镇街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对通过市场化渠道难以就业的困难人员予以托底安置。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发改局、财政局(国资委)、工信局、商务局,行业主管部门、税务局、各镇街、园区二、鼓励支持就业创业(四)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大中专院校(含技校)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的毕业生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 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将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纳入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
创业担保贷款可适当放宽申请条件,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
推动奖补政策落到实处,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引导其进一步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人社局、县人行、各镇街、园区(五)支持创业载体建设。
大力发展科技型小微企业,培育新业态新模式,带动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
落实税收优惠、资金资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和各类社会组织等,利用现有房屋和闲置厂房等兴办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大本营、众创空间等各类创业孵化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
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开展市级、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评选,分别按《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X年市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X人社文〔X〕138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X政综〔X〕1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给予5-10万元补助;按《X市X区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资金补助管理办法(试行)》(X人社〔X〕55号)规定,符合条件的给予20-100万元补助。
逐级申报,获评选认定的可叠加补助。
支持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围绕优势细分领域建设一批专业化众创空间,扩大创新券使用支持范围,催生更多吸纳就业新市场主体。
将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纳入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符合条件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贴息贷款。
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扶持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加大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成果力度。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局、县人行、各镇街、园区(六)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对经评审认定、符合条件入选市级大中专毕业生创业优秀项目,在市财政给予3~10万元的资金扶持基础上,区级财政按1:1比例配套奖励,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毕业5 年内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由创业地给予不超过1 万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将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对象放宽至个体工商户,初创三年内的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1000元、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鼓励举办创业孵化基地专家巡回服务、签约创业导师帮扶、创业成果展示和创业竞赛等活动,对组织举办创业系列竞赛活动,参赛人数达50人以上的,每场给予组织单位补助10万元,竞赛获奖项目按3-10万元资金给予项目扶持,相关支出纳入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范围。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各镇街、园区(七)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及标准。
从X年1月1日起,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扩大到离校2年内未就业大中专(含技校)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就业见习时长由3~6个月扩展至3~12个月,就业见习的毕业生生活补贴标准每月按我市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150%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财政局、各镇街、园区(八)推进精准就业扶贫。
鼓励各类企业设立扶贫加工点、扶贫车间、扶贫基地,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以下简称“建档立卡劳动力”)就业实现脱贫的,按吸纳人数由各地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吸纳1人1000元奖补。
对获评国家级就业扶贫基地(典型企业)的,吸纳建档立卡劳动力稳定就业达到30人以上的企业,可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奖补。
对获得省级扶贫基地的给予10万元配套奖补、获得市级扶贫基地的给予5万元奖补。
大力开展X宁劳务协作扶贫,吸纳建档立卡劳动力来X就业,具体政策和资金倾斜按闽人社文〔X〕317号文件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财政局、扶贫办、各镇街、园区(九)大力发展实体经济,稳住就业基本盘。
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盯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加强经济运行调度,强化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跟踪监测分析,努力化解市场、价格等各种因素影响。
实施龙头企业铸链、补链、强链工程,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发挥产能、增加效益、稳定就业。
强化“五个一批”项目机制,增加项目储备,发挥投资带动就业效应。
实施中小微企业成长工程,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金融办(十)培育壮大新动能,创造新就业岗位。
实施我省“十三五”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规划及电子、石化、机械等12 个重点行业行动计划,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带动工业企业扩大用工需求,增强吸纳就业能力。
延伸产业链条,推动制造业与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开发更多研发、维保、控制等服务型就业机会。
充分发挥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大力发展人工智能、前沿新材料、生物制药等人才密集型产业,积极发展数字经济、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释放新动能带动就业效应。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发改局、科技局、财政局、住建局(十一)完善城市服务功能,增强吸纳就业能力。
推进交通畅通、水环境治理、供水安全、防洪防涝、城乡洁净、管网建设、景观提升、配套服务和智慧城市九大工程建设,加大城市公共服务岗位创造。
加快发展研究设计、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全域旅游、健康养老、家政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培育一批领军企业,开发更多生活性服务业就业岗位。
合理引导产业梯度转移,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积极创建特色小镇,不断增强城镇聚集产业、吸纳就业能力。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商务局、财政局、卫健局、文旅局(十二)支持乡村振兴,拓宽农村就业渠道。
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旅游、电子商务、传统民俗民族工艺和编织、乡村特色制造等特色产业促进就业创业。
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和X农民创业园(示范基地)建设,发展壮大吸纳农民就业的平台载体。
鼓励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发展基于互联网的新型农业产业模式,加快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扩大职业农民就业规模。
实施乡村促进就业创业行动,加强农村道路、信息和物流等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允许返乡下乡人员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创新创业,相关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向返乡创业人员倾斜。
支持返乡人员参与美丽乡村建设,推动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返乡创业人员购买项目服务。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发改局、科技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十三)帮扶重点群体,强化政策举措支持。
引导大学生转变就业观念,提升就业能力,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统筹实施“三支一扶”、志愿服务、服务社区等基层服务项目。
建立就业“红娘”队伍,结对帮扶困难高校毕业生,给予一定就业“红娘”补贴。
加大对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和就业帮扶力度,退役军人退役后可选择一次免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
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采取刚性措施,确保岗位落实。
落实国务院取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决定,推进台港澳人员在闽就业创业享受X 居民同等政策待遇。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扶贫办、团区委、退役军人局、税务局三、积极实施培训(十四)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
引导企业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职责,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积极开展岗位适应性培训和在岗技能提升培训。
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和规定标准,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支持。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财政局、各镇街、园区(十五)开展失业人员培训。
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