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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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特定身份者是否可以成为共同金融 犯罪的实行犯? (四)在无特定身份者与有特定身份者实施 的共同金融犯罪中,应以要求特定身份的金 融犯罪定性还是以不要求特定身份的金融犯 罪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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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同金融犯罪故意
(一)所谓共同金融犯罪的故意,是指各共 同金融犯罪人认识到他们的共同金融犯罪 行为和由此行为会引发的危害结果,并希 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我国金融犯罪的刑事立法模式
(一)我国理论界的学说: 刑法典型 刑法典与特别刑法结合型 刑法典、特别刑法和附属刑法结合型
(二)问题讨论: 1.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修正案是否属于特别
刑法?
2.附属刑法中是否一定要有罪状和法定刑的规定?
三、金融犯罪刑事立法模式的选择
是否应当采用附属刑法的立法模式具体规定金融 犯罪?
刑法对自然人与对单位罚金刑规定的不协调。
刑法中没有设立“禁止从业”(或称“市场 准入”)的资格刑。
第五章 共同金融犯罪与单位 金融犯罪研究
第一节 共同金融犯罪问题 一、共同金融犯罪主体 (一)共同犯罪概念“二人以上”中的“人”
是否包括单位? (二)在共同金融犯罪中,非特殊主体
能否犯刑法规定要求是特殊主体 的金融犯罪?
三、《刑法》第183条的立法意图是什么?
为什么只对保险公司的工 作人员犯职务侵占罪或贪 污罪予以规定,而对其他 金融工作人员犯职务侵占 罪或贪污罪则不作规定?
第三节 金融犯罪的分类
一、金融犯罪刑法分类评析
《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已经设立了“破 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立法者还将“金融 诈骗罪”另外设节,这种分类方法是否妥 当?
一、单位金融犯罪的特征
二、单位内部成员金融犯罪的司法认定 同一单位内部的自然人与自然人共同
实施金融犯罪,是按照单位金融犯罪 处理还是按照自然人共同金融犯罪处 理?
三、单位与内部成员金融犯罪的司法认定 某证券公司的业务人员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与本公司领导商定利用公司和自己的资金 优势,实施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行为,以 操纵某一股票的交易价格,获利后由单位 和单位中的业务人员双方根据事先的约定 按比例分成。对于此案中单位以及单位中 的业务人员应如何处理?
二、金融犯罪理论分类探讨
(一)必须认清理论分类的目的。 (二)必须确定理论分类的原则。 1.不以条文次序机械分类; 2.应该采用统一标准。
本书对金融犯罪的分类: 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犯罪。 危害金融机构设立管理制度犯罪。 危害金融机构存贷管理制度犯罪。 危害金融票证、有价证券管理制度犯罪。 危害证券、期货市场管理制度的破坏金融
总论部分
第一章 金融犯罪的概念及分类依据
第一节 金融犯罪的定义
所谓金融犯罪,是指发生在金融业务活 动领域中,违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 规定,危害国家有关货币、金融机构设置、 信贷、票据、外汇、保险、证券期货等金 融管理制度,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依照刑 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第二节 金融犯罪的范围
一、金融犯罪的范围:
《刑法》分则编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刑法》第170条~第191条,包括伪造货币罪等30 个具体罪名)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刑法》第192条~第200条,包括集资诈骗罪等8 个具体罪名)
二、发生在金融领域中的贪污、贿赂罪是否属 于金融犯罪?
第二节 单位金融犯罪问题
在我国刑法规定的金融犯罪38个罪名 之中,单位犯罪共有26个。
其中,纯正的单位金融犯罪有2个(背 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和逃汇罪)。
理论探讨
违法运用资金罪等所谓单罚制的“单位犯罪” 是否属于单位犯罪?
将单罚制看作是对“单位犯罪”进行处罚之 例外的观点,既缺乏法理依据,也与刑事立 法精神相悖,且与司法解释的内容及刑诉法 的基本原理不符。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所谓单 罚制的“单位犯罪”,实际上应当属于自然 人犯罪。
如何对单位内部成员定罪处罚? 单位与其内部人员共同实施贷款诈骗犯 罪,如何对单位及其内部人员定罪处罚?
在我国,由刑法典统一规定 包括金融犯罪在内的各种犯 罪的罪状和法定刑是比较妥 当的。
第二节 金融犯罪刑事立法完善
一、金融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完善 证券犯罪与期货犯罪合并规定存在的问题
不同领域或市场的金融犯罪定罪、量刑情节 应作不同规定
二、刑法与相关金融法律规定协调性完善
有些在涉及构成要件的问题上还很不协 调,如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等
有关金融犯罪种类规定上的不协调
三、刑法条文与司法解释协调性完善 伪造空白信用卡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 罪中的“假币”是否包括“变造的货币”?
四、金融犯罪法定刑完善
刑法与金融法律法规中对有关金融违法、犯 罪行为罚金刑与行政罚款数额规定的不协调。
管理秩序犯罪。 危害客户、公众资金管理制度犯罪。 危害外汇管理制度犯罪。 危害金融业务经营管理制度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
第四章 金融犯罪刑事立法模式 及立法完善
第一节 金融犯罪刑事立法模式
一、世界各地金融犯罪刑事立法模式比较
刑法典规定型 特别刑法规定型 附属刑法规定型 刑法典与附属刑法规定结合型 特别刑法与附属刑法规定结合型
(二)片面共同金融犯罪问题——法律依据
片面共犯的法律依据
《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保险 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 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 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 处。”
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 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 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第3款:“明知 用于骗购外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的, 以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1条规定:“明知出版物中载有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 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 发行、传播的,依照刑法第103条第2 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 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