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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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油人劳字[1999]第164号)精神,现对有关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中油人劳字[1999]第164号文件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简称用人单位)的全部国有职工。

二、中高级技术、管理、操作、服务人员的界定

中高级技术、管理、操作、服务人员,是指科级及其以上的管理人员、中级职称及其以上的技术人员、高级工及其以上的操作、服务人员。

三、新增职工录用原则

新增职工是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意见》下发之日(1999年4月9日)起,用人单位新增加的职工,包括大中专技校毕业生、转业退伍军人和系统外调入人员。

㈠、㈠、新增职工必须严格控制在集团公司年度劳动力计划以内。在计划指标内,用人单位可以自主确定用工对象。

㈡、㈡、新增职工必须通过企业内部人才劳动力市场,实行双向选择,择优录用。通过运用市场机制,实现职工合理配置。

㈢、㈢、新增职工必须依法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书应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鉴证。

四、四、新增职工接收和录用

㈠、转业和退伍军人

1、1、转业干部一般签订3年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随意解聘、辞退

或解除劳动合同。因工作需要,录用到中高级技术、管理、操作、服务岗位的,签订5年以内期限劳动合同。

2、2、退伍军人在人才劳动力市场通过双向选择、择优录用上岗的,一般签订3年以内期

限劳动合同。

3、3、对缺乏专业技能需要培训的,先进行一定时期的技能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职

业资格证书后,再通过竞争上岗。学习期间,除发放生活费外,成绩优秀者,可适当发放奖学金。

㈡、毕业学生

各类毕业生应通过企业内部人才劳动力市场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录用到一般性技术、管理、操作及服务性岗位,签订3年以内期限劳动合同。录用到中高级技术、管理、操作及服务性岗位,签订5年以内期限劳动合同。特需高层次专门技术及管理人才,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㈢、其他人员

根据生产需要,用人单位录用其他人员,一般签订3年期限以内的劳动合同。

五、新增职工工资待遇

1、1、新增职工在一般性技术、管理和操作、服务岗位的,其工资待遇根据本人技能熟练

程度、劳动力供求关系和市场工资率自行确定,原则上应实行结构相对单一、不分工资

单元的月薪制。其中,大专及其以上学历人员的工资待遇,可参照集团公司规定的指导标准,结合所在地情况予以确定。

2、2、新增职工在副科级、工程师和高级工及其以上岗位的,以及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

遇,按集团公司基本工资制度规定执行。

3、3、特需高层次专门技术及管理人才,其工资待遇水平可以不受上述有关规定限制,由

用人单位自行确定。

4、4、新增职工除享受上述工资待遇外,可参与企业的奖金分配。

六、劳动合同管理

㈠、新增职工

1、1、对新增职工建立劳动合同台帐,记录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对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变

动及合同中约定条款等进行跟踪管理,建立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推动劳动合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

2、2、对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实行期满预报制度。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期满30日

前通知到本人,做好劳动合同的终止准备工作。

3、3、新增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确属工作需要、用人单位继续留用的,在

劳动力计划以内,可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按本办法的第四条规定执行。

4、4、新增职工劳动合同期未满,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劳动者本人原因,导致

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有特殊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内容执行。

5、5、用人单位应在年末将在册新增职工的来源、专业、文化和年龄结构及劳动合同期限

等情况,上报集团公司人事劳资部。

㈡、原有职工

1、1、原有职工已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期满,可终止劳动合同。因工作需要

的,可以续订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根据岗位重新确定工资待遇。工作岗位不变的,可以参照原有工资待遇确定;工作岗位变化的,应按新的岗位确定工资待遇。

已签订无固定期限或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当双方约定的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出现时,应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2、2、原有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下岗(包括实行“三岗制”待岗时间超过3个月转为下岗),

必须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相应机构,将其行政、工资、保险关系等,一并转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与下岗职工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简称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据此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替代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

下岗职工签订协议时,应当明确协议期限。距劳动合同期满超过3年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将劳动合同期限变更到3年以内,3年合同期满,未实现再就业的,终止劳动合同;距劳动合同期满不足3年的,协议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合同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终止劳动合同。

下岗职工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或进再就业服务中心不签协议的,不支付其基本生活费;原劳动合同期限距期满不足3年的,合同期满即终止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期限超过3年的,下岗时间达到3年,也要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3、3、对于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企业原有职工,或男职工连续工龄满30年、

女职工连续工龄满25年,岗位能离开的,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同意,可安排其离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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