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G锅炉监督检验规则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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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S 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 S G G7001—2015

锅炉监督检验规则

Boiler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5年月日

前言

2010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2010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并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与此同时,特种设备局要求将原《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中关于锅炉的内容与修订后的《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合并,形成《锅炉监督检验规则》。同年4月,工作组对任务分工及结构(章节)框架重新进行了调整,并于2011年6月在广东召开全体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讨论形成了《锅炉监督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2011年9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1]79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13年1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主要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2013年6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年月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自《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和《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实施以来,我国锅炉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单位的装备及技术水平有了较大提高,高参数、大型化、复杂化以及新材料、新结构的使用已经成为我国锅炉行业的发展趋势,2012年颁布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锅炉监督检验提出了新要求。本次修订的原则是将锅炉制造、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环节的监督检验合并到一起,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原规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实际工

作不相适应的内容进行调整,保留原规则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对原规则与《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大型电站锅炉制造安装的监督检验内容,突出监督检验工作的可操作性。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将原规则中以附件形式规定的监督检验大纲纳入正文中,取消原规则附件中的监督检验项目表;

2.明确监督检验方法,调整监督检验项目的分类;

3.增加锅炉改造和重大修理环节的监督检验要求;

4.明确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的监督检验范围;

5.明确铸铁锅炉制造监督检验专项要求;

6.明确汽水(启动)分离器、分离器储水箱、主要连接管道等部件的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要求;

7.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部分监督检验项目的类别和内容进行了细化或者调整,增加规则的可操作性;

8.细化对分包的锅炉部件、组件进行制造监督检验的方式;

9.增加进口锅炉产品到岸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专项要求。

参加本规则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钱公陈新中曹宏伟窦文宇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李军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李炜

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杨必应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梁国安

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邱燕飞李树学

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李以善

沈阳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王启钧

洛阳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常偃波

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东莞检测院何泾渭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王建华

目录

1 总则 (1)

2 锅炉制造监督检验 (3)

3 锅炉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 (8)

4 附则 (15)

附件A 进口锅炉产品到岸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专项要求 (17)

附件B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 (18)

附件C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 (19)

附件D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书(样式) (20)

附件E 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监督检验范围 (24)

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26)

锅炉监督检验规则

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规范锅炉监督检验工作,保证锅炉制造、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制定本规则。

1.2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锅规》)要求的锅炉制造、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工作。

1.3 基本要求

锅炉监督检验,是在制造单位和安装、改造、修理等施工单位(以下统称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锅炉的制造、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过程按照本规则进行的过程监督和满足《锅规》规定的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验证活动。监督检验工作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

1.3.1 制造监督检验申请和受理

(1)锅炉产品(包括试制产品)制造前,制造单位应当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具有相应监督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2)监检机构受理后,应当通知申请单位,及时安排监督检验;

(3)进口的锅炉产品,如果未对制造过程进行监督检验,应当在产品到岸后进行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进口锅炉产品到岸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专项要求见本规则附件A。

1.3.2 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申请和受理

(1)施工单位进行告知后,施工单位或者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监检机构提出监督检验申请;

(2)施工单位或者使用(建设)单位在申请监督检验时,应当提交锅炉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告知书、施工说明、进度计划以及锅炉设计说明书等资料(或者复印件)各一份;

(3)监检机构受理后,应当按照施工进度及时安排监督检验并且通知申请单位。

1.3.3 监督检验方法

监督检验一般采用资料审查、现场监督和实物检查等方法进行。

(1)进行资料审查时,监督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员)按照本规则规定的

内容对资料进行审查,审查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2)进行现场监督时,监检员在现场对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活动进行监督,监督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活动是否满足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3)进行实物检查时,监检员对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的产品或者部件采用抽查的方式进行复查,复查受检单位的自检结果是否真实、正确,并且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1.3.4 监督检验项目分类

监督检验项目分为A类、B类和C类,要求如下:

(1)A类,是对锅炉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关键项目,当锅炉制造、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过程到达该项目点时,监检员及时进行该项目的监督检验,经监检员确认符合要求后,受检单位方可继续施工;

(2)B类,是对锅炉安全性能有较大影响的重点项目,监检员一般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如不能及时到达现场,受检单位在自检合格后可以继续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监检员随后对该项施工的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是否符合要求;

(3)C类,是对锅炉安全性能有影响的监督检验项目,监检员通过审查受检

单位相关的自检报告、记录等见证资料,确认是否符合要求。

监检项目为C/B类时,监检员可以选择C类,当选择B类时,除要审查相关的自检报告、记录等见证资料外,还应当按照该条款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1.3.5 受检单位义务

受检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持有有效的锅炉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者取证许可申请已经被受理的证明文件;

(2)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且能够正常实施;

(3)在监督检验工作开展前确定专人做好监督检验配合工作以及安全监护工作;

(4)提供与监督检验有关的真实、有效的技术资料;

(5)制定生产计划或者施工进度计划并且提交监检机构;

(6)对监检员发现的缺陷和问题提出处理或者整改措施并且负责落实,及时将处理或者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监检机构,并且提供重大缺陷处理或者整改情况的见证资料;

(7)提供监督检验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办公场所等。

1.3.6 监检机构和监检员的职责

(1)监检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核准的范围从事监督检验工作,监检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并且向受检单位提供监检工作程序和监检员资格情况;

(2)监检员应当遵守受检单位的安全作业管理规定;

(3)监检员监督检验前应当查阅受检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以及有关技术资料,制定相应监督检验方案并且及时通知受检单位;

(4)监检员应当按照受检单位提出的生产计划或者施工进度计划,检查确认受检单位的现场准备工作,及时到场检验;

(5)监检员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锅炉逐台(对于D级锅炉,可以按生产批号)进行监督检验;发现一般问题时,应当及时向受检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见附件B);发现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或者锅炉安全性能存在严重问题时(注1-1),监检机构应当签发《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C),并且抄报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

(6)监检员进行监督检验时应当进行记录,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具有可

追溯性;

(7)监检机构在监督检验工作结束后,应当根据监督检验情况,结合受检单位的整改情况及时出具相应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书》(以下简称《监检证书》,见附件D),交付受检单位;监督检验记录、监督检验报告、《监检证书》应当及时归档;

(8)监检机构和监检员应当对受检单位的技术资料予以保密。

注1-1:严重问题,是指监督检验项目不合格并且不能纠正;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严重失控;对《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提出的问题拒不整改;已不再具备制造或者施工的许可条件;严重违反特种设备许可制度(如发生涂改、伪造、转让或者出卖特种设备许可证,向无特种设备许可证的单位出卖或者非法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等问题。

1.4 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监管部门监督本规则的执行。

2 锅炉制造监督检验

2.1 锅炉制造监督检验内容和要求

2.1.1 资源条件以及质量保证体系实施

(1)审查相应的制造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并且与所制造锅炉或者管道

的级别相符合(A类);

(2)审查承压部件焊接人员、无损检测人员的持证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且满足制造需要,必要时现场核对(C/B类);

(3)检查与锅炉产品制造相关的其他资源条件,是否满足制造需要(B类);

(4)审查合格分包方、供方名单,检查分包方、供方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C类)。

监检机构除了针对具体锅炉的制造过程进行以上项目监督检验外,还应当对受检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和资源条件变化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价,评价内容和要求参照《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附件F(B类)。

2.1.2 设计文件

审查设计文件,是否通过设计文件鉴定;设计变更是否符合相关要求,采用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是否为有效版本(A类)。

注2-1: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如由取得动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可不进行设计文件鉴定。

2.1.3 工艺文件

(1)审查工艺文件的制订,是否符合质量保证体系的规定(C类);

(2)审查锅炉产品质量检验计划,是否符合《锅规》的要求(C类);

(3)审查焊接工艺文件、焊接工艺评定资料、热处理工艺文件、胀接工艺文件、检测工艺文件以及监检员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工艺文件等,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并且满足制造的需要(C类);

(4)检查工艺文件的执行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B类)。

2.1.4 锅炉部件通用要求

(1)审查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及其焊接材料质量证明,是否符合《锅规》的规定,并且满足设计要求(A类);

(2)抽样审查材料验收资料,是否完整、有效,并且符合《锅规》及相关标准的要求(C类);

(3)审查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资料,是否经过受检单位技术部门(包括设计和工艺部门)的同意(C类);

(4)检查材料标记移植,是否标识清晰、齐全,并且具有可追溯性(B类);

(5)抽样审查合金钢材料化学成份光谱分析记录,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C类);

(6)检查焊工代号钢印,是否清晰(B类),审查焊工施焊记录,是否具有可追溯性(C类);

(7)检查焊接施工过程中焊接工艺执行情况,审查焊工施焊记录,是否符合焊接工艺文件的规定,必要时检查焊接材料的存放、烘干、发放、回收和回用情况,是否符合质量保证体系的规定(C/B类);

(8)审查热处理记录或者报告,是否符合工艺文件的规定(C类);

(9)检查焊接接头外观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B类);

(10)审查焊接接头的无损检测报告,是否完整、有效(C类)。

2.1.5 锅炉部件专项要求

2.1.5.1 锅筒、锅壳、汽水(启动)分离器、分离器储水箱、炉胆、管板、回燃室、冲天管、下脚圈、拉撑件

(1)检查焊缝的布置,检查坡口加工,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B类);

(2)检查焊接试样数量、制作方法(B类),审查试验报告(A类),是否符合《锅规》的规定;

(3)检查几何尺寸(锅筒、锅壳筒体最大内径与最小内径差、棱角度、直线度、对接偏差、开孔位置等)、管孔开孔尺寸以及表面质量,必要时检查厚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B类);

(4)审查内部装置安装记录,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工艺文件的规定(C/B类);

(5)对于射线检测,检查射线底片;对于采用数字式可记录仪器的超声波检测,抽样审查超声波检测记录;至少抽查接头数量的30%(包括每种无损检测方法),应当包括焊缝交叉部位、T形接头、可疑部位以及返修部位,底片的质量、缺陷评定应当符合NB/T 47013《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的规定(C类);

(6)需要进行水压试验的,现场监督水压试验是否符合《锅规》的要求(A 类)。

2.1.5.2 集箱[含分汽(水、油)缸]

(1)检查焊接试样数量、制作方法,审查试验报告,是否符合《锅规》的规定(A类);

(2)检查管孔开孔尺寸以及表面质量,必要时抽查厚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B类);

(3)对于射线检测,检查射线底片;对于采用数字式可记录仪器的超声波检测,审查超声波检测记录;A级锅炉至少抽查接头数量的20%(包括每种无损检测方法),B级及以下锅炉至少抽查接头数量的30% (包括每种无损检测方法),应当包括焊缝交叉部位、T形接头、可疑部位以及返修部位,底片的质量、缺陷评定应当符合NB/T 47013的规定(C类);

(4)现场抽样监督水压试验,抽样数量不少于30%,是否符合《锅规》的要求(A类);

(5)审查所有集箱水压试验记录,是否符合《锅规》的要求(C类)。

2.1.5.3 受热面管

(1)检查几何尺寸以及外观质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的要求(B 类);

(2)检查射线底片(采用工业射线数字成像检测时,抽样审查检测记录),至少抽查接头数量的20%,包括可疑部位以及返修部位,底片的质量、缺陷评定是否符合NB/T 47013的规定(C类);

(3)审查受热面管子通球记录,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必要时进行现场监督(C/B类);

(4)需要进行水压试验的,审查水压试验记录,是否符合《锅规》的要求,必要时现场监督(C/B类)。

2.1.5.4 减温器(注2-2)、汽-汽热交换器

(1)检查减温器和汽-汽热交换器内部装置的装配,是否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B类);

(2)面式减温器和汽-汽热交换器内部管子的监督检验参照本规则第

2.1.5.3条进行;

(3)减温器和汽-汽热交换器筒体的监督检验参照本规则第 2.1.5.1条进

行。

注2-2:本规则所指的减温器包括过热器之间的减温器、再热器之间的减温器和再热蒸汽冷段管道上的减温器。

2.1.5.5 锅炉范围内管道(注2-3)、主要连接管道(注2-4)

(1)检查几何尺寸以及表面质量,必要时检查厚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B 类);

(2)检查射线底片,至少抽查接头数量的20%,包括可疑部位及返修部位,底片的质量和缺陷评定是否符合NB/T 47013的规定(C类)。

注2-3: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监督检验范围见附件E。

注2-4:主要连接管道包括锅炉各段受热面集箱、锅筒[汽水(启动)分离器]、汽-汽热交换器之间的连接管道;汽水(启动)分离器与分离器储水箱之间的连接管道;分离器储水箱与锅炉蒸发受热面进口之间的循环管道;喷水减温器喷水调节阀(不含)与减温器筒体之间的连接管道等。

注2-5: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需进行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的还应当满足相应要求。

2.1.5.6 铸铁锅炉特殊要求

对铸铁锅炉的监督检验,除上述相关要求以外,还有以下特殊要求:

(1)审查冷态爆破验证试验报告和整体验证性水压试验报告,是否符合《锅规》有关规定,并且有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出具的现场见证文件(C类);

(2)审查铸造过程记录,是否符合铸造工艺规程,必要时现场检查(C/B类);

(3)审查受压铸件检查记录(C类),现场检查锅片,其壁厚是否符合《锅规》和设计文件相关规定,是否有明显铸造缺陷(B类);

(4)审查受压铸件力学性能检验报告,是否符合《锅规》相关规定(C类);

(5)审查锅片及其他受压铸件的水压试验记录(C类),并且现场检查,是否符合《锅规》相关规定(B类)。

2.1.6 整体水(耐)压试验

对整装出厂的锅炉,现场监督整体水(耐)压试验,是否符合《锅规》的要求(A类)。

2.1.7 安全附件及仪表

审查安全附件及仪表装箱清单,必要时现场检查其数量、规格、型号以及出厂质量证明文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C/B类)。

2.1.8 出厂资料

(1)审查锅炉出厂资料,是否符合《锅规》的要求(C类);

(2)审查燃油燃气燃烧器产品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注2-6),是否齐全、有效(C类);

(3)审查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报告是否符合《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A类)。

注2-6:在安装现场进行型式试验的燃油燃气燃烧器,其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可以在现场型式试验后提供。

2.1.9 铭牌

检查锅炉铭牌,内容是否符合《锅规》的要求(A类)。

2.2 监检证书和监督检验钢印

(1)经检验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时,监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对于A级高压以及以上锅炉,一般为30个工作日)内按台(对于D级锅炉,可以按生产批号)出具《监检证书》,并且在锅炉铭牌上打监督检验钢印。

(2)锅炉部件、组件进行分包时,对分包部件、组件进行监督检验的监检机构应当对符合相关法规的产品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监检证书》,对整台锅炉进行监督检验的监检机构应当结合锅炉制造单位汇总的各部件、组件的《监检证书》和本机构监督检验情况,在10个工作日(对于A级高压以及以上锅炉,一般为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相关法规的锅炉出具《监检证书》,并且在锅炉铭牌上打监督检验钢印。

(3)对于进口锅炉产品,如果未对制造过程进行监督检验,在产品到岸后按照本规则附件A进行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经检验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时,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确保锅炉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在用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定期检验及检验管理的基本通则。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的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 第四条锅炉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种: 1、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 2、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 3、水压试验是指锅炉以水为介质,以规定的试验压力对锅炉受压部件强度和严密性进行的检验。 第五条锅炉的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电站锅炉的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可按照电厂大修周期进行适当调整。 只有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锅炉才能投入运行。 第六条除进行正常的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应进行下述的检验。 外部检验: 1、移装锅炉开始投运时;

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时; 3、锅炉的燃烧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统有改动后。 内部检验: 1、新安装的锅炉在运行一年后; 2、移装锅炉投运前; 3、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前; 4、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 5、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6、根据外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水压试验: 1、移装锅炉投运前; 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 第七条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在同期进行时,应依次进行内部检验、水压试验和外部检验。 第八条从事锅炉检验工作的单位和检验人员应按照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项目和级别的资格。 第九条锅炉的使用单位、检验单位应认真执行本规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则的执行。 第十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在规定的锅炉定期检验日期前向检验单位提交锅炉定期检验申请。检验单位综合各使用单位锅炉的检验日期制订出检验计划,并通知锅炉使用单位。 第二章内部检验

锅炉检验方案

电站锅炉定期检验方案 目录 1.概述 (3) 2.检验依据 (4) 3.检验准备 (4)

4.检验内容 (6) 5.内部检验 (7) 6.水压试验 (7) 7.外部检验 (7) 8.检验程序 (10) 8. 内检附表 (11)

1 概述 1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锅检院”〕根据大连热电集团1热电厂2# 锅炉大修及检验计划,决定对该锅炉进行检验。 为保证锅炉定期检验质量,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根据《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以及相关法规标准,制定本检验方案。 本方案由锅检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锅炉运行情况编制,经签字后生效。锅检院对使用单位的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使用单位对本方案负有保密义务。1.4锅炉概况如下 2 检验依据

依据、参照的标准、规程和规则未注明年号的以最新版本为准。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4)《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以及相关国家法规和标准。 3 检验准备 锅炉检验前,使用单位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3.1.1 锅炉设计、制造资料 1)锅炉图纸:总图、承压部件图、热膨胀系统图和基础荷重图等; 2)承压部件强度计算书或汇总表; 3)锅炉设计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4)热力计算书或汇总表; 5)过热器壁温计算书; 6)安全阀排量计算书; 7)锅炉质量证明书。 3.1.2 锅炉安装、调试资料 3.1.3 修理、改造或变更的图纸和资料: 1)修理、改造或变更方案及审批文件; 2)设计图样、计算资料; 3)质量检验和验收报告。 3.1.4记录及档案资料: 1)锅炉登记薄和使用登记证; 2)运行记录、事故及故障记录、超温超压记录; 3)承压部件损坏记录和缺陷处理记录;

在用锅炉定期检验法律规则实用

在用锅炉定期检验法律规则(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保证锅炉结构上的可靠性,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有关规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下列在用的固定式工业锅炉和生活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 1.以水为介质的承压蒸汽锅炉; 2.以水为介质、额定供热量大于或等于0.06Mw(5×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发电锅炉、电加热蒸气发生器和核能蒸气发生器。 第三条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应由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考核批准的检验员担任。检验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地做好检验工作。 第二章检验前的准备 第四条在用锅炉定期检验有效期前2个月,检验单位应向锅炉使用单位发出《锅炉定期检验通知书》(附件一)。锅炉使用单位在锅炉定期检验有效期终止前40天内向检验单位提交《锅炉定期检验申请书》(附件二)。检验单位综合各使用单位希望的检验日期做出检验计划,并通知受检单位。 第五条使用单位应准备好受检锅炉有关技术资料:锅炉登记表、锅炉运行记录、水质化验记录、上年度检验报告。 检验前,检验员应认真查阅上述有关资料,以便了解锅炉使用情况和管理中的问题。 第六条为了保障检验员人身安全和检验工作顺利进行,检验前,受检单位必须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1.受检锅炉与热力系统相连的供汽(水)管道、排污管道、给水管道及烟风道必须采取可靠隔绝措施; 2.检验中若要进行登高(离地3m以上)作业又无固定平台扶梯到达的地点时,应搭脚手架; 3.检验所用照明电源应是安全电源,一般电压不超过12V;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并有妥善的安全措施时,可采用不高于36V电压; 4.打开锅炉上的人孔、手孔、检查孔和烟灰门等一切门孔装置,并确认锅炉内部得到充分冷却(低于35℃)通风换气; 5.清除锅炉内水垢污物,炉膛和烟道内的烟灰炉渣,露出金属表面,水垢样品留检验人员检查; 6.拆除妨碍检查的汽水挡板、分离装置及给水、排污装置等锅筒内件; 7.燃料的供给和点火系统须上锁。 检验员开始检验前,对上述准备情况必须认真检查。 第七条检验时,受检单位应派锅炉房管理人员到现场,做好检验员的安全监护工作。【

锅炉检验方案

---------------------------------------------------------------最新资料推荐------------------------------------------------------ 锅炉检验方案 电站锅炉定期检验方案0—版号修改处数日期编制审核批准目录 1.概述..............................................................................32.检验依据........................................................................43.检验准备 (4) 1/ 29

4.检验内容………………………………………………………………6 5.内部检验………………………………………………………………7 6.水压试验………………………………………………………………7 7.外部检验………………………………………………………………7 8.检验程序………………………………………………………………108.内检附表………………………………………………………………11第 2 页共 27 页

---------------------------------------------------------------最新资料推荐------------------------------------------------------ 1 概述 1.1 1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锅检院” 〕根据大连热电集团 1 热电厂 2# 锅炉大修及检验计划,决定对该锅炉进行检验。 1.2 为保证锅炉定期检验质量,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根据《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以及相关法规标准,制定本检验方案。 1.3 本方案由锅检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锅炉运行情况编制,经签字后生效。 锅检院对使用单位的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使用单位对本方案负有保密义务。 1.4 锅炉概况如下锅炉型号制造单位制造编号安装日期额定蒸发量出口工作压力锅筒工作压力给水温度燃烧方式上次内检日期2503 200 2.10.1 220 t/h 9.81 MPa 11.13 MPa 215 ℃ 登记编号制造日期安装单位投运日期额定工作压力出口工作温度给水压力水处理方式累计运行小时上次水压日期 2002.10 9.81 MPa 540 ℃ 1 3.3 MPa 一级除盐+混床 59777 h 2002.3 1999.8.1循环流化床 2008.42 检验依据第 3 页共 27 页 3/ 29

锅炉外部检验协议

编号:AQ-BH-00587 ( 文档应用)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锅炉外部检验协议 Boiler external inspection protocol

锅炉外部检验协议 说明:合同有效的约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合同的履行有积极的作用,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 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请先阅读并同意条款后使用)。 根据《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规定和威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授权,威海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以下称乙方)将对 -----------------------------------------------------(以下称甲方)的台(蒸汽、热水、有机热载体)T/H(MW)工业(电站)锅炉进行外部检验,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检验时间:年月日 二、检验方式:逐台检验 三、检验依据: 1、《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3、《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4、《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5、《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验规程》 6、其它有关标准、规范 7、本所检验方案 四、检验内容: 1、审查资料 2、部件外部宏观检验 3、相关人员持证情况和有关记录 4、炉墙保温检查 5、电器仪表、辅机检验 6、安全附件检验 7、其它必要的检验 五、双方职责: 甲方: 1、受检单位应备齐锅炉技术资料,主要有锅炉使用登记证,锅炉质量证明书及图纸,锅炉上年度(或本年度)内部检验报告,对检验报告所提问题的整改记录、锅炉运行状态自检记录,锅炉修理改造记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安装过程的监督管理,规范锅炉安装监督检验工作,保证锅炉的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安装《条例》规定范围内的锅炉,其安装过程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安装监督检验,是指锅炉安装过程中,在安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对安装过程进行的强制性、验证性的法定检验。 第四条锅炉安装监督检验工作的依据是《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其他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五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安装监督检验的程序、项目和要求 第六条安装单位在从事安装施工前,应当按照《条例》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在向锅炉使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告知后,向当地承担相应范围的监检机构申请监督检验,并附以下资料(或者复印件)各一份; (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二)施工合同; (三)施工计划。 第七条监检机构接到安装单位的申请后,应当根据设备的状况制定监督检验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监检方案),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人员从事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并将承担监检工作的监督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监检方案(包括监检项目和要求)告知安装单位。 第八条安装单位应当在安装现场提供以下材料和条件,并设专人做好以下配合工作。 (一)施工计划; (二)质量管理手册和相关的管理制度: (三)质量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工人名单和持证人员的相关证件; (四)安装设备的出厂文件、施工工艺及相应的设计文件; (五)施工过程的各种检查、验收资料; (六)安装监督检验工作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七)根据监督检验的情况,需要在现场设立固定办公场所的,准备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九条锅炉安装监检包括对安装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其监检项目和要求见《锅炉安装监督检验大纲》(见附件1,以下简称《监检大纲》)和《整装锅炉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表》、《散装锅炉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表》(见附件见2、附件3,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

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规范

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规范 1目的 为加强对压力容器安装(是指压力容器整体就位、整体移位安装的活动)环节的管理,加强压力容器安装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提高压力容器安装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2适用范围 由于TSG R7004-2013《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规定安装监检仅适用于医用氧舱的安装,故我院只承担压力容器安装监检的委托检验。 XTJ04-205-2014《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规范》参照TSG R7004-2013《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制定,作为委托检验的作业指导依据,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但不适用于以下压力容器:(1)移动式压力容器; (2)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 (5)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压力容器; (6)医用氧舱(按《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7)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 (8)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等; (9)需在现场完成最后环焊缝焊接工作的压力容器和整体需在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

3监检依据 下列法规、技术规范、标准是本规范的编制依据,本规范编制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法规、技术规范、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人员有义务及时收集采用并提交质量管理部。省院将按《文件控制与维护程序》引用最新版本对本规范进行修订。 3.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 3.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2《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3《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 3.4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压力容器安装使用说明书 3.5国家有关法规标准 4监检人员资格 4.1独立承担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工作的人员,应持有相应级别压力容器检验师及检验员证。 4.2监检工作中的审片员应持有Ⅱ级以上无损检测资格证书或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审片员担任。 4.3监检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实事求是。 5安全要求 监检人员应严格执行本院的安全管理制度: 5.1进入使用单位现场开展检验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使用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5.2检验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合适的劳保用品才能开展现场检验工作。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G7002-2015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7002—2015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Boiler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5年7月7日

前言 2010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2010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主要问题以及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2010年8月,在北京召开了各起草小组组长会议,对汇总稿进行讨论。2011年6月,在广东召开全体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形成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2011年9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1]79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起草组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2013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15年7月7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提出的要求补充、调整相关内容,对原《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进行改进,保留原来的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突出定期检验工作的可操作性。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取消原规则中以提示性附录规定的锅炉定期检验报告格式,仅给出锅炉内(外)部检验结论报告和水(耐)压试验报告; 2.修改检验结论,调整检验周期; 3.增加首次内部检验的规定; 4.增加不能按期停炉检验的处理规定; 5.明确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的检验范围; 6.增加电站锅炉外部检验内容和要求; 7.针对大型电站锅炉的特点,补充相关检验内容; 8.增加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缺陷处理的原则规定。 参加本规则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钱公陈新中王兴胜 曹宏伟窦文宇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李军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王建华

电站锅炉定期检验规范

发放号: 电站锅炉定期检验规范 XTJ/Z2-G06-2016 (第二版) 编制:张希旺 审核:谈春华 批准:殷先华 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发布

电站锅炉定期检验规范 1目的 1.1为保证对在用电站锅炉定检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范。 1.2本规范附录作为本规范的组成部分,与本规范具有同等效用。 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以发电或热、电联产为主要目的的锅炉(一般指额定工作压力大于等于3.8MPa的锅炉)的定期检验。 本规范所指定期检验包括内部检验、外部检验、水压试验。 3检验工作主要依据 下列文件是本规范的编制依据,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3.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3.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3.3TSG 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锅规》) 3.4TSG G7002-2015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检规》) 3.5TSG G3001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 3.6TSG G7001-2015锅炉监督检验规则 3.7TSG G5001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3.8TSG G5002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规则 3.9TSG G5003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3.10DL/T912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汽质量标准 3.11GB/T12145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汽水质量 3.12DL612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以下简称《电检规》) 3.13DL647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3.14DL438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

压力容器篇-----劳动部关于颁发《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颁发《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劳动部 【颁布日期】:1988-08-01 【正文】: 【题目】劳动部关于颁发《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劳动部 【颁布日期】1988.08.01 【生效日期】1989.01.01 【失效日期】 【时效性】有效 通知 为了统一全国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的程序和内容,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保证锅炉结构上的可靠性,巩固锅炉定期检验制度,我们参照一些地方定期检验工作的做法,制订了《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于一九八九年开始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诉我部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附: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保证锅炉结构上的可靠性,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有关规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下列在用的固定式工业锅炉和生活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 1.以水为介质的承压蒸汽锅炉; 2.以水为介质、额定供热量大于或等于0.06Mw(5×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发电锅炉、电加热蒸气发生器和核能蒸气发生器。 第三条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应由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考核批准的检验员担任。检验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地做好检验工作。 第二章检验前的准备 第四条在用锅炉定期检验有效期前2个月,检验单位应向锅炉使用单位发出《锅炉定期检验通知书》(附件一)。锅炉使用单位在锅炉定期检验有效期终止前40天内向检验单位提交《锅炉定期检验申请书》(附件二)。检验单位综合各使用单位希望的检验日期做出检验计划,并通 知受检单位。 第五条使用单位应准备好受检锅炉有关技术资料:锅炉登记表、锅炉运行记录、水质化验记录、上年度检验报告。 检验前,检验员应认真查阅上述有关资料,以便了解锅炉使用情况和管理中的问题。

锅炉定期检验流程

锅炉定期检验流程 现场出具意见书 (有效期15天) 检验申请受理 业务大厅 下达检验任务 确定检验人员 报告审核 (2日) 技术资料审查 内外部检验(5日) 现场记录、出具意见书 出具检验报告(4日) 审批 (2日) 打印报告(1日) 重大问题告知

锅炉定期检验办事指南 一、受理部门: 乌海市特种设备检验所业务大厅受理人:于波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乌海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蒸汽锅炉(生活锅炉、工业锅炉、电站锅炉)、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炉定期检验。 三、提交资料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请单》 四、受理申请 1.申请单位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本所业务大厅申报检验并填写检验申请单。 2.本所自受理检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安排现场检验。 五、内、外部检验的有关要求 1.锅炉定期检验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种; 2.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3.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内部检验周期定为一年: ①新安装锅炉投入运行的; ②移装锅炉投入运行的; ③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的; ④锅炉受压元件经修理改造后重新运行的; ⑤锅炉的燃烧方式有改变的; ⑥主要受压元件严重腐蚀或主要受热面水垢严重超标或经酸洗处理的; ⑦锅炉出厂资料遗失或锅炉安全技术档案不健全的; ⑧锅炉使用满8年或以上的; ⑨锅炉内部检验结论为“整改后运行”或“限制条件运行”的;外部检验结论为“监督运行”的。 4.小型蒸汽锅炉(水容积不超过50L且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0.7MPa的蒸汽锅炉)每两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 六、现场检验 (一)锅炉内、外部检验时现场应准备以下技术资料: 1.锅炉使用登记证; 2.锅炉司炉人员操作证; 3.锅炉出厂技术资料(锅炉图样、锅炉质量证明书、锅炉制造合格证书等); 4.锅炉安装、修理、改造(如有)技术资料(安装质量证明书、安装质量监检证书等); 5.历次定期检验报告; 6.安全附件的检验报告; 7.锅炉运行记录和水质化验记录; 8.其它有关材料或见证。 (二)、锅炉内、外部检验时现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TSG G7001-2015锅炉监督检验规则 正式版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7001—2015 锅炉监督检验规则 Boiler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5年月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7001—2015 前言 2010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2010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并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与此同时,特种设备局要求将原《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中关于锅炉的内容与修订后的《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合并,形成《锅炉监督检验规则》。同年4月,工作组对任务分工及结构(章节)框架重新进行了调整,并于2011年6月在广东召开全体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讨论形成了《锅炉监督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2011年9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1]79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13年1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主要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2013年6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年月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自《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和《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实施以来,我国锅炉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单位的装备及技术水平有了较大提高,高参数、大型化、复杂化以及新材料、新结构的使用已经成为我国锅炉行业的发展趋势,2012年颁布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锅炉监督检验提出了新要求。本次修订的原则是将锅炉制造、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环节的监督检验合并到一起,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原规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内容进行调整,保留原规则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对原规则与《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大型电站锅炉制造安装的监督检验内容,突出监督检验工作的可操作性。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将原规则中以附件形式规定的监督检验大纲纳入正文中,取消原规则附件中的监督检验项目表; 2.明确监督检验方法,调整监督检验项目的分类; 3.增加锅炉改造和重大修理环节的监督检验要求; 4.明确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的监督检验范围; 5.明确铸铁锅炉制造监督检验专项要求; 6.明确汽水(启动)分离器、分离器储水箱、主要连接管道等部件的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要求;

2021年锅炉安全定期检验制度

锅炉安全定期检验制度 1、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为使锅炉保证正常的、安全的工作状态,防止由锅炉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 1、2范围 1、2、1适合于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向国家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锅炉定期检验。 1、2、2也适合于按单位内部设备的规定要求进行的定期检查的报检工作。 2、职责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电梯定期检验工作。 3、定期报检制度

3、1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在锅炉定期检验(外部检验、内部检验、水压试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3、2锅炉停用一年后重新启用,或发生重大的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或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后也应由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 3、3锅炉经较长时间停用,但尚未超过一年时间的,有检验有效期内的,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可向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申请内部安全检验,认为有必要的可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3、4申请锅炉定期检验应以书面的形式,一份报送执行检验的部门,另一份由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保管,作为锅炉管理档案保存。 配合现场检验制度(锅炉) 1. 准备有关锅炉技术资料:

1.1锅炉制造和安装的技术资料; 1.2锅炉使用登记证和锅炉登记卡; 1.3锅炉房记录(包括:①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②交接-班记录;③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④设备检修保养及改造记录;⑤自控及保护装置定期试验记录;⑥事故记录;⑦单位主管领导和锅炉房管理人员的检查记录等); 1.4历次的锅炉检验资料,尤其是本次内部检验或修理、改造后的检验记录和报告; 1.5最近一次安全阀、压力表的检定合格证书。 1.6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司炉人员和水质化验人员资格证。 2、锅炉内部检验时应做好以下准备: 2.1提前停炉,放净锅炉内的水,打开锅炉上的人孔、头孔、手孔、检查孔和灰门等一切门孔装置,卧式燃油锅炉的烟室门和回燃室检查孔的砖块,使锅炉内部得到充分冷却,并通风换气;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G7002-2015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G7002-2015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 S G G7002—2015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Boiler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5年7月7日 前言 2010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2010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主要问题以及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2010年8月,在北京召开了各起草小组组长会议,对汇总稿进行讨论。2011年6月,在广东召开全体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形成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2011年9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1]79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起草组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2013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15年7月7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提出的要求补充、调整相关内容,对原《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进行改进,保留原来的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突出定期检验工作的可操作性。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取消原规则中以提示性附录规定的锅炉定期检验报告格式,仅给出锅炉内(外)部检验结论报告和水(耐)压试验报告; 2.修改检验结论,调整检验周期; 3.增加首次内部检验的规定; 4.增加不能按期停炉检验的处理规定; 5.明确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的检验范围; 6.增加电站锅炉外部检验内容和要求; 7.针对大型电站锅炉的特点,补充相关检验内容; 8.增加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缺陷处理的原则规定。 参加本规则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钱公陈新中王兴胜

15. 题 典型工业锅炉定期检验

一、单选题【本题型共60道题】 1.某单位一台SZL20- 2.5/350-Q锅炉水压试验时,锅筒工作压力2.6MPa水压试验压力应为()。 A.2.5MPa B.2.6MPa C.3.0MPa D.3.25MPa 正确答案:[D] 用户答案:[D] 得分:1.60 2.进行省煤器管子检验时,抽查受烟气高速冲刷的省煤器管子的主要目的是检查是否有()。 A.腐蚀和磨损 B.变形和胀粗 C.裂纹和过热 D.水垢和腐蚀 正确答案:[A] 用户答案:[A] 得分:1.60 3.锅炉检验时,发现锅炉受热面被水垢覆盖80%以上,并且水垢平均厚度达到1mm以上时,应当进行()。A.机械清洗 B.碱煮 C.化学清洗 D.以上都是 正确答案:[C] 用户答案:[D] 得分:0.00 4.水(耐)压试验结论分为()。 A.合格与不合格 B.基本符合要求 C.符合要求与不符合要求 D.以上都不是 正确答案:[A] 用户答案:[A] 得分:1.60 5.进行集箱检验时,抽查内外表面和对接焊缝以及热影响区的主要目的是检查是否有()。 A.裂纹 B.变形 C.水垢 D.磨损 正确答案:[A] 用户答案:[A] 得分:1.60 6.有机热载体锅炉内部检验时,抽查管子油侧的主要目的是检查是否有()。 A.水垢 B.积碳 C.腐蚀 D.磨损 正确答案:[B]

7.()负责水压试验前的准备、具体实施以及过程中的检查工作。 A.使用单位 B.主管单位 C.检验机构 D.监督部门 正确答案:[A] 用户答案:[A] 得分:1.60 8.进行保温层检验时,检查的主要目的是检查是否有()。 A.开裂 B.破损 C.变形 D.潮湿 正确答案:[B] 用户答案:[B] 得分:1.60 9.锅炉外部检验时,发现集箱手孔密封轻微渗漏的锅炉,检验结论应为()。 A.符合要求 B.基本符合要求 C.不符合要求 D.停止运行 正确答案:[B] 用户答案:[A] 得分:0.00 10.检验工作结束后,锅炉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根据检验情况,结合使用单位对缺陷和问题的处理或者整改情况的(),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并及时交付锅炉使用单位。 A.书面回复 B.口头回复 C.电话回复 D.微信回复 正确答案:[A] 用户答案:[A] 得分:1.60 11.锅炉型号LSH1-0.8-AⅡ中,LSH代表什么意思()。 A.立式水管活动炉排 B.链条炉排水火管 C.立式水火管 D.以上都不是 正确答案:[A] 用户答案:[A] 得分:1.60 12.锅炉外部检验时,验证排污管畅通情况以及排污时管道是否异常振动,由()进行排污试验。 A.锅炉管理人员 B.锅炉水质化验人员 C.锅炉操作人员 D.锅炉检验人员 正确答案:[C]

锅炉监检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7001-2011 锅炉监督检验规则 Boiler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egulation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1年月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7001 -2011 前言 2010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2010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2010年3月,按照要求对原《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进行修订,将其中关于锅炉的内容与修订后的《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合并制(修)订为《锅炉监督检验规则》。2010年4月,工作组对任务分工及结构(章节)框架重新进行了调整,并于8月在北京召开了各起草小组组长会议,对各起草小组起草后的汇总稿进行讨论,协调结构(章节)框架及制造和安装的有关内容。在此基础上,起草组对汇总稿的内容进行了调整,2011年6月,工作组在广东召开全体起草成员会议,对汇总稿进行详细研究讨论,形成了《锅炉监督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1] 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的意见,工作组进行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年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年月,本规则的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向WTO/TBT进行了通报。年月,工作组回复了WTO/TBT 的咨询意见。年月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制(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提出的新要求补充、调整相关内容,对原规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进行改进,基本保留原来的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突出监督检验工作的可操作性。 新的《锅炉监督检验规则》按照标准的格式进行修订,将原规则中以附件形式规定的监督检验大纲纳入正文中,取消了附件中的监检项目表,同时细化了每项监督检验内容及要求;扩展了锅炉监督检验的范围,将改造、重大修理环节包含进来;补充了制造监督检验时整体水压试验监督检验项目,并且针对近年来出现的超(超)临界压力电站锅炉,补充了汽水分离器、启动分离器、减温器、汽水联络管道、锅炉范围内管道等部件的制造监督检验的内容。由于超(超)临界锅炉中高合金钢广泛应用,本次修订增加了散装锅炉安装监检时高合金钢锅筒、集箱、管道等的硬度抽查要求。新的规则明确了电站锅炉四大管道的监督检验范围,同时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部分监督检验项目的类别和内容进行了细化或者调整,大大增加了规则的可操作性。 参加本规则制(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如下:

在用锅炉定期检验法律规则

在用锅炉定期检验法律规则(二) 第四章水压试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锅炉,需要进行水压试验: 1.上次水压试验后已达六年者; 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的锅炉; 3.检验员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 第十三条水压试验压力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水压试验的程序和要求: 1.水压试验应在停炉检验后进行。必要时应做强度校核,不能用水压试验方法确定锅炉运行压力。 2.为了暴露检查部分,必要时应拆去局部绝热层或其他附件,以利检查。 3.除试验所用管路外,锅炉范围内其余管路上的阀门都应采取可靠的隔断措施。 4.水压试验时的试验压力以锅炉上的压力表读数为准。此表应预先校验合格。 5.水压试验用水的水温以20~70℃为宜,试验时周围气温应高于5℃,低于5℃时必须有防冻措施。 6.水压试验加压前,锅炉内要上满水,不得残留空气。 7.水压试验时应缓慢升压,水压升到工作压力时,应暂停升压,检查锅炉各部位有无渗漏和不正常现象发生,如没有异常现象,继续升压到试验压力。在升压中不得以电动离心泵升压。 8.在试验压力下保持5分钟*,然后降至工作压力下进行检查。在检查期间压力应维持不变。 此处是指焊制锅炉而言,对于铆接锅炉按有关规定执行。 9.水压试验合格标准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第十五条在进行水压试验时,检验员必须在现场,并进行检查。 第五章缺陷及处理 第十六条锅炉检验后,检验员应根据本体受压元件有无缺陷、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可靠,附属装置有无故障和技术资料有无等情况,对受检锅炉做出允许投放运行、监督运行、修理后运行或报废的结论。 第十七条锅筒部分不允许有任何裂纹。如发现裂纹,应查明裂纹的性质、深度和长度,分析产生裂纹的原因。按如下原则处理: 1.表面裂纹深度不超过钢板负偏差,裂纹部位钢板厚度不小于强度计算所确定的最小允许值,可将裂纹部位进行平滑打磨。 2.焊缝上的裂纹允许剔除后补焊。 3.焊缝以外的裂纹的深度超过1款中的规定,但条数不多,且不聚集在一起,间距大于50mm,总长度不超过本节筒身长度的50%时,允许在裂纹处开坡口补焊。超过者应做挖补修理或更换筒节。 4.炉胆或封头扳边圆弧的环向裂纹,其长度小于周长的25%者,可以将裂纹剔除后开坡口补焊。超过者应做挖补修理。 5.管板上的以下几种裂纹不能补焊: ①呈封闭状的裂纹; ②从管孔向外呈辐射状的裂纹;

锅炉安装规范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4年6月2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安装过程的监督管理,规范锅炉安装监督检验工作,保证锅炉的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指定本规则。第二条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安装《条例》规定范围内的锅炉,其安装过程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安装监督检验,是指锅炉安装过程中,在安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对安装过程进行的强制性、验证性的法定检验。 第四条锅炉安装监督检验工作的依据是《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锅炉安装施工及验收规范》、《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其他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五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安装监督检验的程序、项目和要求 第六条安装单位在从事安装施工前,应当按照《条例》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在向锅炉使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告知后,向当地承担相应范围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并附以下资料(或者复印件)个一份: (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二)施工合同; (三)施工计划。 第七条监检机构接到安装单位的申请后,应当根据设备的状况制定监督检验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检验方案),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人员从事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并将承担监检工作的监督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监检方案(包括监检项目和要求)告知安装单位。 第八条安装单位应当在安装现场提供以下材料和条件,并设专人做好以下配合工作。 (一)施工计划; (二)质量管理手册和相关的管理制度; (三)质量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工人名单和持证人员的相关政见; (四)安装设备的出厂文件、施工工艺及相应的设计文件; (五)施工过程的各种检查、验收资料; (六)安装监督检验工作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七)根据监督检验的情况,需要在现场设立固定办公场所的,准备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九条锅炉安装监检包括对安装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其监检项目和要求见《锅炉安装监督检验大纲》(见附件1,以下简称《监检大纲》)和《整装锅炉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表》、《散装锅炉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表》

锅炉房现场检查标准

锅炉房现场检查标准(蒸汽锅炉) 序号项目名称基本要求依据备注 1 设备性能1、设备本体及辅机达到完好要求; 《锅炉房设备安全标准化评定细则》 《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 TSG G7002-2011《锅炉定期检验规则》2、每天进行一次热效率测定,锅炉热效率应达到以下指标:1~2t/h, 达到65%以上;大于2~4t/h,达到70%以上,大于4t/h,达到75% 以上; 《安全质量标准化》 3、必须进行水质软化处理,软化水及炉内水应符合国家标准(GB1576 -79)中的规定给水总硬度≤0.04毫克当量/L,炉水总碱度≤20毫克 当量/L,PH值(25℃)给水>7,PH值(25℃)炉水10~12; 《低压锅炉水质标准》 4、锅炉体保温良好、无漏分、不漏烟,排烟温度不超过250℃,有消 烟除尘装置,排烟度达到体格曼图一级要求,含尘量小于300mg/m3, 热水炉出水温度不超规定; 《安全质量标准化》 5、有专门的水质化验设备; 《安全质量标准化》 TSG G7002-2011《锅炉定期检验规则》6、有技术铭牌(内容齐全,挂放位置醒目)、锅炉使用证,挂完好牌 和责任牌。 《安全质量标准化》 TSG G7002-2011《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2 安全设施及保护装置1、每台锅炉应装设两个安全阀,且安全阀整定合格,动作灵敏可靠并 每年校验一次,控制安全阀压力=工作压力+0.196×105Pa,工作安全 阀压力=锅炉压力+0.49×105Pa;省煤器上应安装安全阀。 《安全质量标准化》 TSG G7002-2011《锅炉定期检验规则》2、压力表精度不低于2.5级,表盘直径不小于10cm,压力表应每6个 月校验一次,加铅封,安装合理,并标有最高压力的明显标志,压力表 指示正确; TSG G0001-2009《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每台蒸汽锅炉锅筒(壳)至少应当装设两个彼此独立的直读式水位表 或双色水位计; TSG G0001-2009《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4、锅炉相应部位(见TSG G0001-2009《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应 当装设温度测点以测量温度; TSG G0001-2009《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5、蒸汽锅炉锅筒(壳)、立式锅炉的下脚圈和水冷系统的最低处都应 当装设排污阀、每组水冷壁下集箱都应当能够独立排污;排污阀按规定 TSG G0001-2009《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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