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合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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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防止和杜绝因知识产权风险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要制度。
第二条公司对经营过程中签署的涉及知识产权的对内、对外合同进行规范管理,明确知识产权权属、权利义务条款,合同签订前进行事先评审,合同变更后进行跟踪评审,避免因知识产权问题遭受损失。
第三条各类合同的管理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签订、登记和保管,由专人负责。但对涉及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的文件,如合同书、协议书、承诺书、备忘录、会议纪要等,应当由知识产权部归口管理,由其负责审查、评审、登记、监督、检查。
第四条对内合同的类型包括:劳动合同、保密合同、及就某些特定事项签订的劳务合同,如企业内部技术开发、人员外派、人员培训等合同。
第五条对外合同范围包括:
(1)公司与合作方的合同,如委托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等;
(2)知识产权运用合同,如许可合同、转让合同、以及投资入股合同等;
(3)产品贸易合同,如购销合同、进出口合同、展览展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第六条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上岗合同,应当明确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责任、权利、义务;对涉及或可能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信息的员工,应当与员工另行签订专门的保密合同,明确其必须承担的保密义务以及相关违约责任。
第七条对重大科研项目或对企业经济利益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下达任务前,公司应与相关人员另行签订单项保密合同,约定具体的保密事项。
第八条对退休、退职、调出人员在办理有关手续前,上述人员应当交回属于公司的全部资料、实验数据、仪器设备、样品,并签订保密协议,不得未经公司同意泄漏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必要时,有关人员在办理手续前应当作出书面承诺,载明竞业限制条款,并明确其承担的竞业限制义务。
第九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的相关合同,谈判之
前相关部门应当拟定保密协议,于对方谈判前予以签署,以防止商业秘密受侵害或者流失。
第十条公司签订对外合同,或者合同变更之前,应对合同同标的涉及的知识产权内容进行法律审查,根据合同的内容和性质,明确相应的知识产权权属和双方权利义务条款。
第十一条涉及重大事项的合同,如重大技术、装备引进,重大产品投资等合同,在合同签订前,合同责任单位应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审核论证,避免因知识产权问题而遭致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有关知识产权运用方面的合同,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合同,如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格式合同示范文本的,签订合同时应当尽可能参考或采用。
第十三条对于必须经过法定登记等程序的知识产权转让、质押合同(如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转让、质押合同),国家法律规定必须办理相关登记、公告、审批手续才能生效的合同,合同签定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部应当制作《合同知识产权审核表》、《知识产权审核论证报告》、《保密制度》、《保密协议》。
第十五条各类合同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合同签订前对合同标的涉及的知识产权法律状态、权属关系、技术水平等情况进行核实或调查。
第十六条公司各副总经理对主管业务的合同,经公司总经理授权后代表公司签字批准;重大合同由总经理签字批准。
第十七条因合同中的知识产权条款发生纠纷时,应由签订合同的部门负责,但应当通知知识产权部,知识产权部应当安排人员参与纠纷的处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仅对公司各类合同中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作出规定,其它在合同中应载明的事项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执行。合同管理制度没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司知识产权部。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