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南开大学法学院725法学综合(含法理学、宪法、刑法、民法)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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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南开大学法学院725法学综合(含法理学、宪法、刑法、民法)考研真题及详解
南开大学2010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学院:112法学院
考试科目:725法学综合(含法理学、宪法、刑法、民法)
专业: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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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计25分)
1.法律行为
2.债权人的代表权
3.形象权
4.想象竞合
5.遗弃罪
二、判断下列表述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每题4分,共计20分)
1.军事设施武器不得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2.执法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3.先履行抗辩权,是只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4.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先就物的担保现实债权。
5.盗窃罪保护法益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占有权。
三、简述题(每题15分,共计105分)
1.简述法律责任的构成。
2.简述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
3.简述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
4.简述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5.简述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模式。
6.简述犯罪着手的概念以及在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中的意义。
7.简述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参考答案:
南开大学2010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学院:112法学院
考试科目:725法学综合(含法理学、宪法、刑法、民法)
专业: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计25分)
1.法律行为
答: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根据法律行为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法律行为具有下列特点:(1)法律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
社会意义,是指法律行为能够产生社会效果,造成社会影响,具有交互性。
(2)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
法律性,是指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
(3)法律行为是能够为人们的意志所控制的行为,具有意志性。
2.债权人的代位权
答: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简言之,债权人的代位权就是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可见,债权人的代位权有以下含义:(1)债权人代位权为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2)债权人代位权是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害及债权人权利时得行使的权利。
(3)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债务人的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3.形成权
答: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例如,法定代理人行使承认权,使未成年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发生效力;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使选择之债变成简单之债;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等。
属于形成权的有追认权、选择权、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及继承权的抛弃权等。
形成权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不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
更或者消灭。
4.想象竞合
答:想象竟合,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通说认为,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如开一枪,打死了甲,打伤了乙。
想象竞合犯的要件包括:(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
这是构成想象竞合犯的前提条件,如果是实施了数个行为,则不可能构成想象竞合犯。
(2)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就是一个行为在形式上或外观上同时符合刑法规定的数个犯罪构成。
5.遗弃罪
答: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被遗弃人受扶养的权利。
对象是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遗弃行为,必须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被遗弃人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具有扶养能力的自然人。
扶养义务是广义的,包括扶养义务、赡养义务和抚养义务。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判断下列表述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每题4分,共计20分)
1.军事设施、武器不得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答:上述表述正确。
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关系客体中最主要的是物,这里所说的物,是指以一定物理形态存在的可见之物。
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产物;可以是活动物,也可以是不活动物。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与物理意义上的物既有联系,又有不同,它不仅具有物理属性,而且应具有法律属性。
并非所有物理意义上的物都能成法律关系客体。
哪些物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或可以作为哪些法律关系的客体,通常由法律予以具体规定。
在我国,有4种物不得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1)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气。
(2)文物。
(3)军事设施、武器(枪支、弹药等)。
(4)危害人类之物(如毒品、假药、淫秽书籍等)。
2.执法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答:上述表述不正确。
具体分析如下:
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根据行政执法的相关法律可知,行政执法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题干中说执法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是不正确的。
3.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答:上述表述不正确。
具体分析如下: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题干中的表述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因此,不正确。
4.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答:上述表述不正确。
具体分析如下:
在物保与人保并存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物权法》第176条区分了两种类型三种情况,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
(1)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这样规定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其中又分为两种情况:①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这样规定可以避免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后,再向债务人追偿的程序,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减少社会成本②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这样规定使提供物保的人与保证人处于平等地位,由债权人行使选择权,比较公平。
因此,题干中的表述不完整,不正确。
5.盗窃罪保护的法益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占有权。
答:上述表述正确。
具体分析如下: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这是学界的通说。
但是,犯罪的客体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之间并绝对一致,尽管学界对于财产权侵犯的法益存在不同的学说,但是,主流观点认为盗窃罪的法益既包括公司财产的所有权,也包括公司财产的占有权。
因为,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行为,其必然会对公民的占有权造成侵害。
另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财产被他人合法占有的情况下,财产所有人将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