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的违约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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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的违约条款
♥劳动合同中的违约条款调整劳动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劳动合
同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其在约束合同当事人的 行为,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给予受害方及时救济,弥补受害方 损失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般违约条款中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支付违约金。
存在的主要问题
1、由于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劳动合同中的违约条款往往更加不利于劳 动者。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不对等、劳动者一方的意思表示不充分、
这个案例有一定特殊性,劳动合同成立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前,解除在该
法生效后。约定合同时不能考虑《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但在解除合同
时要遵守该法的规定。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知道劳动合同中的违约条款也要遵 循合同的基本原理的违约条款。
输入标题
实际上,劳动合同往往是用人单位预先准备的,劳动者的合同谈判能力 一般比较弱,劳动合同往往主要体现的用人单位的意志。在违约条款中也是 如此,较少设置不利于用人单位。由于相关法律严格地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
比较严格的限制,仅限于专项培训与竞业限制。这使得违约条款缺乏有效的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进而使劳动合同的违约条款形同虚设。
存在的主要问题
3、缺乏合法的方法以够代替违约金的作用。 用人单位往往会采用预发福利的方式来实现违约条款的功能,即约定当
劳动者违约时要将预发的福利退回。这些预发福利不是劳动者通过劳动本应
劳动合同的签订受法律、集体劳动合同的限制。主要表现为违约条款的约定
更加不利于劳动者,例如用人单位常常采取与劳动者订立高额违约金条款的 方式来限制劳动者流动。
存在的主要问题
2、相关法律的制定使违约条款的内容和效力受到很大限制。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拥有了劳动关系的任意解除权,由此劳动合 同中限制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违约条款往往会被认为无效,劳动合同中违 约条款的约定范围变窄。 同时,由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通常是支付违约金,但《劳动合同法》 第25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可以约定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情形作了
这里举一个案例来具体分析违约条款对用人单位的效力:
主要案情
申请人李某于2007年5月18日到被申请人青岛酒店管理公司工作,双方签订
了期限自2007 年10月1日起至2008年9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
申请人的工資标准4500元。双方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的,应备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乙方违约前6个月的平均 工資以未反行期限(按月计算) ,乘以50%。2008年1月10日,被申请人 以申请人“旷工3天,私拿被中请人处物品、扰乱被中请人处工作秩序,严重 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
建议法律应适当赋予劳动合同双方对劳动合同期限条款的履行约定违约
金的权利,对于无正当理由或不履行法律规定程序的辞职行为,使劳动者为其 辞职行为付出其可以承受的经济代价,从而兼顾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
以上主要讨论的是违约条款在促使劳动者遵守劳动合同方面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仅限制了对劳动者设置违约金的情况,却并没有对用人单位的做 出规定。那么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违约条款是否限制用人单位?
同中的主要义务规定为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有较为强烈的守约动力。劳动合
同的成立仅是劳动关系的开始,要ຫໍສະໝຸດ Baidu到良好的履行劳动合同目的,实现用人 单位有效管理和劳动者权益保障,还要依靠完善高效的规章制度,例如激励 管理制度、绩效考核制度、人力资源开发制度等。
谢 谢
求继续履行该劳动合同,而是要求支付违约金和賠偿金,应认定双方劳动关
系于2008年1月10日终止,申请人要求被中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賠偿 金,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但该违约条款与 《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禁止性规定相抵触,属于无效条款,申请人据此 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裁决:
获得的,在违约收回时,没有法律障碍。但是,也正是应为不是劳动者付出 而获得的,劳动者在失去这部分钱财的时候的“痛感”比较弱,在督促劳动者 遵守约定上能起到也有限。此外,有些预发福利是难以收回的,这些问题也 使预发福利在促进劳动者遵守约定的作用下降。
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和设置违约金的规 定有些过于超前,实质上对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很大不利,影响劳动关系的 稳定,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属于无效,但对用人单位的约定却仍然有效。
第二、《劳动合同法》中已规定当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要向劳动者 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标准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可见,劳动者的权利已经得到充分救济,在这种情况下,若再允许劳动者向 用人单位主张违约金。对用人单位来说显失公平。
仲裁裁决分析
输入标题
1、撤销被申请人青岛某酒店管理公司2008年1月10日对申请人李某作出的 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2、被申请人青島某酒店管理公司自本我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李 某賠偿金3500元。
3、驳回申请人李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仲裁裁决分析
第一、若劳动合同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在同一违约条款中予以约 定,彼此相互对应,即违约责任条款系同一条款。这时就不能割裂开理解, 认为该违约条款中对劳动者的约定与,《劳动合同法》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明申请人存在上述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
请求裁决:撤销被中请人2008年1月10日对申请人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支付违约金20250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500元。
输入标题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提供证证明申请人存在上述违反规章制度的行 为,故被申请人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决定缺乏事实依据.申请人请求撤 销,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申请人违法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申请人不要
♥劳动合同中的违约条款调整劳动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劳动合
同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其在约束合同当事人的 行为,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给予受害方及时救济,弥补受害方 损失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般违约条款中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支付违约金。
存在的主要问题
1、由于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劳动合同中的违约条款往往更加不利于劳 动者。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不对等、劳动者一方的意思表示不充分、
这个案例有一定特殊性,劳动合同成立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前,解除在该
法生效后。约定合同时不能考虑《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但在解除合同
时要遵守该法的规定。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知道劳动合同中的违约条款也要遵 循合同的基本原理的违约条款。
输入标题
实际上,劳动合同往往是用人单位预先准备的,劳动者的合同谈判能力 一般比较弱,劳动合同往往主要体现的用人单位的意志。在违约条款中也是 如此,较少设置不利于用人单位。由于相关法律严格地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
比较严格的限制,仅限于专项培训与竞业限制。这使得违约条款缺乏有效的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进而使劳动合同的违约条款形同虚设。
存在的主要问题
3、缺乏合法的方法以够代替违约金的作用。 用人单位往往会采用预发福利的方式来实现违约条款的功能,即约定当
劳动者违约时要将预发的福利退回。这些预发福利不是劳动者通过劳动本应
劳动合同的签订受法律、集体劳动合同的限制。主要表现为违约条款的约定
更加不利于劳动者,例如用人单位常常采取与劳动者订立高额违约金条款的 方式来限制劳动者流动。
存在的主要问题
2、相关法律的制定使违约条款的内容和效力受到很大限制。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拥有了劳动关系的任意解除权,由此劳动合 同中限制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违约条款往往会被认为无效,劳动合同中违 约条款的约定范围变窄。 同时,由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通常是支付违约金,但《劳动合同法》 第25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可以约定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情形作了
这里举一个案例来具体分析违约条款对用人单位的效力:
主要案情
申请人李某于2007年5月18日到被申请人青岛酒店管理公司工作,双方签订
了期限自2007 年10月1日起至2008年9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
申请人的工資标准4500元。双方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的,应备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乙方违约前6个月的平均 工資以未反行期限(按月计算) ,乘以50%。2008年1月10日,被申请人 以申请人“旷工3天,私拿被中请人处物品、扰乱被中请人处工作秩序,严重 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
建议法律应适当赋予劳动合同双方对劳动合同期限条款的履行约定违约
金的权利,对于无正当理由或不履行法律规定程序的辞职行为,使劳动者为其 辞职行为付出其可以承受的经济代价,从而兼顾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
以上主要讨论的是违约条款在促使劳动者遵守劳动合同方面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仅限制了对劳动者设置违约金的情况,却并没有对用人单位的做 出规定。那么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违约条款是否限制用人单位?
同中的主要义务规定为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有较为强烈的守约动力。劳动合
同的成立仅是劳动关系的开始,要ຫໍສະໝຸດ Baidu到良好的履行劳动合同目的,实现用人 单位有效管理和劳动者权益保障,还要依靠完善高效的规章制度,例如激励 管理制度、绩效考核制度、人力资源开发制度等。
谢 谢
求继续履行该劳动合同,而是要求支付违约金和賠偿金,应认定双方劳动关
系于2008年1月10日终止,申请人要求被中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賠偿 金,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但该违约条款与 《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禁止性规定相抵触,属于无效条款,申请人据此 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裁决:
获得的,在违约收回时,没有法律障碍。但是,也正是应为不是劳动者付出 而获得的,劳动者在失去这部分钱财的时候的“痛感”比较弱,在督促劳动者 遵守约定上能起到也有限。此外,有些预发福利是难以收回的,这些问题也 使预发福利在促进劳动者遵守约定的作用下降。
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和设置违约金的规 定有些过于超前,实质上对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很大不利,影响劳动关系的 稳定,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属于无效,但对用人单位的约定却仍然有效。
第二、《劳动合同法》中已规定当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要向劳动者 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标准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可见,劳动者的权利已经得到充分救济,在这种情况下,若再允许劳动者向 用人单位主张违约金。对用人单位来说显失公平。
仲裁裁决分析
输入标题
1、撤销被申请人青岛某酒店管理公司2008年1月10日对申请人李某作出的 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2、被申请人青島某酒店管理公司自本我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李 某賠偿金3500元。
3、驳回申请人李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仲裁裁决分析
第一、若劳动合同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在同一违约条款中予以约 定,彼此相互对应,即违约责任条款系同一条款。这时就不能割裂开理解, 认为该违约条款中对劳动者的约定与,《劳动合同法》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明申请人存在上述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
请求裁决:撤销被中请人2008年1月10日对申请人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支付违约金20250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500元。
输入标题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提供证证明申请人存在上述违反规章制度的行 为,故被申请人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决定缺乏事实依据.申请人请求撤 销,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申请人违法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申请人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