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抗震设计规范与01版规范修订前后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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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内容比较
及新《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应用
新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主要不同之处概述:
将旧规范的第五章《多层砌体房屋》和第七章《底层框架和多层内框架砖房》合并为新规范的第7章《多层砌体房屋和底层框架、内框架房屋》;
增加了第8章《多层和高层钢结构房屋》的内容;
取消了原规范第十一章《烟囱和水塔》的内容;
增加了第12章《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的内容;
将原规范第二章第四节的非结构构件调整并增加内容,变为新规范的第13章《非结构构件》的独立内容。
详细内容:
进一步明确了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甲、乙、丙、丁)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的详细要求(第3.1.3条),并且较原规范阐述的更细致;
详细说明了建筑场地的选择、明确了在Ⅰ、Ⅲ、Ⅳ类场地上,甲、乙、丙类建筑所要求采取的抗震构造措施(第3.3.1条—第3.3.3条),并在第3.3.4条中明确了地基和基础设计的有关要求:
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不宜设置在性质截然不同的地基上;
同一结构单元不宜部分采用天然地基、部分采用桩基础;
地基为软弱粘性土、液化土、新近填土或严重不均匀时,应估计地震时地基不均匀沉降或其他不利影响,并采取相应措施;
首次提出:建筑设计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第3.4.1条),合理的建筑布置在抗震设计中是头等重要的,提倡平、立面简单对称,对建筑的平、立面外形尺寸,抗侧力构件布置,质量分布,直至承载力分布等诸多因素提出综合要求,需要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相互密切配合;
将原规范结构体系应符合的要求加以调整后,列为第3.5.2条强制性条文;
强调非结构构件应进行抗震设计,并列为第3.7.1条强制性条文;
将“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特殊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列为第3.9.1条强制性条文;
新规范对结构材料性能指标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并列为第3.9.2条强制性条文;
砌体结构中,砖的最低强度等级由原MU7.5提高为MU10,砌筑砂浆由原MU2.5提高为MU5;
混凝土砌块最低强度等级由原MU5提高为MU7.5,砌筑砂浆由原MU5提
高为MU7.5;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圈梁等混凝土最低强度等级由原C15提高为C20;
对施工中钢筋的代换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既要满足钢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又要满足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和抗震构造措施的要求(第3.9.5条);
将结构抗震验算应符合的有关规定列为第5.1.6条强制性条文;6度时的建筑应允许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但应符合有关的抗震措施要求(但建在Ⅳ类场地土上较高的高层建筑除外);
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在6度时,明确了总高度≤60米(原规范为同非抗震设计),明确了高度计算自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第6.1.1条);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在6度时,高度≤30米(原规范为≤25米)时,为四级框架;高度>30米(原规范为>25米)时,为三级框架,并将该内容列为第6.1.2条强制性条文;
明确了框架结构对框架填充墙的具体要求(第6.1.15条);
参考国外的有关内容并结合国内的有关资料,首次增加了宽扁梁的内容,在此之前仅在国内一些专业学术刊物上有所提法,现在正式列入规范(第6.3.2条)。宽扁梁(梁宽>柱宽),梁柱中心线宜重合(不采用偏心),并应采用整体现浇楼盖。为了使宽扁梁端部在柱外的纵向钢筋有足够的锚固,应在两个主轴方向上都设置宽扁梁,但梁寬也不是无限制的,在规范中都有具体的规定;
框架梁梁端加密区的箍筋肢距:四级框架时不宜大于300mm,原规范为不宜大于250mm(第6.3.5条);
框架柱要求较原规范也有所不同,提出圆柱直径不宜小于350mm(原规范为圆柱直径不宜小于300mm),剪跨比宜大于2,截面长边与短边边长之比不宜大于3,防止出现
扁柱(第6.3.6条);
对框架柱轴压比的要求,较原规范注解说明的更详细(第6.3.7条);(P53);
框架柱箍筋加密区,四级框架时箍筋最小直径为Φ6(但柱根部为Φ8),四级框架时,框架柱剪跨比不大于2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Φ8,间距不应大于100mm(第6.3.8条);明确了框架柱总配筋率不应大于5%,柱纵向钢筋的绑扎接头应避开柱端的箍筋加密区。框架柱箍筋加密区范围,增加了“底层柱时,柱根不小于柱净高的1/3”内容(第6.3.9条);
多层砖房层数、高度有所调整,并列为强制性条文第7.1.2条:
明确了何为横墙较少;
房高:对带阁楼的坡屋顶应计算至山尖墙的1/2高度处;
总高度指自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距离;
室内外高差大于600mm时,高度应允许较表中要求有所适当增加,但不应多于1米;层高有所调整:砖房不应超过3600mm,底框层高不应超过4500mm(第7.1.3 条);底框:6度时,层数不超过7层、总高度不超过22米,最小墙厚240mm;
底框抗震横墙最大间距:6度时,为21米(第7.1.5条);
房屋局部尺寸不足时,明确规定应采取局部加强措施弥补。出入口处女儿墙应有锚固(第7.1.6条);
进一步强调防震逢的设置,原规范仅对8、9度时有要求(第7.1.7条);
详细明确了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结构布置的有关要求(第7.1.8条);
上部砌体抗震墙与底部框架梁或抗震墙应对齐或基本对齐;
底部应纵横向设置一定数量的抗震墙,且应均匀或基本均匀布置,6、7度且总层数不超过5层的底框-抗震墙房屋,可采用劝砌体抗震墙,其余情况均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
纵横两个方向侧向刚度比:底框框架层与转换层,6、7度时不应大于2.5,对于底二框框架层与转换层,6、7度时不应大于2.0;
抗震墙应设置条形基础、筏形基础或桩基础;
框架-抗震墙房屋,6度时框架抗震等级为3级;砖房圈梁设置要求较原规范有所加强:6、7度时,外墙和内纵墙每层楼、屋盖处均设圈梁(第7.3.3);
圈梁配筋有所加强:6、7度时纵筋直径应≥10mm、间距均应≤250mm(第7.3.4);增加了对横墙较少时的房屋特殊要求(第7.3.14);
详细说明了底框-抗震墙结构房屋的抗震构造措施(第7.5.1条—第7.5.7条);
增加了底框-抗震墙结构房屋的钢筋混凝土托墙梁的技术要求(第7.5.4条);
将非结构构件单独作为一项内容加以阐述,指出幕墙、隔墙、女儿墙、雨篷、商标、广告牌、顶篷支架、大型储物架等均为建筑非结构构件,应采取加强措施,以承受建筑非结构构件传给主体结构的地震作用。
要求混凝土结构的非结构构件(非承重墙体)先优先采用轻质墙体材料。
砌体墙应采取措施减少对主体结构的不良影响,并应设置拉结筋、水平系梁、圈梁、构造柱等与主体结构可靠拉结(第13.3.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