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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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
的起草说明
为明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收购、变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批和监管要求,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证监会在总结完善现有证券公司分公司、证券营业部设立监管要求的基础上,起草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

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与必要性分析
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初期,我们停止了对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

综合治理结束后,市场稳步发展,证券行业规范运作水平也有了实质性提升,已具备重新启动分支机构设立的基本条件。

但是考虑到政策重启之初,证券公司累积需求快速释放,为防止证券公司盲目设点,盲目授权,导致分支机构业务风险失控,我会确立了“循序渐进、扶优限劣,分步放开”的政策基本思路。

年月,我会先后公告了《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启动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工作。

自年证券公司分公司、证券营业部设立重新启动后,累计批准设立证券分公司家,证券营业部家,规范家证券服
务部为证券营业部,清理关闭家历史遗留违规营业网点。

截至年月底,全行业共有证券公司分公司家,证券营业部家。

从实施情况看,现行分支机构政策充分考虑了证券行业由综合治理转入常规监管过渡阶段的特点,基本实现了积极、稳妥、合理、均衡支持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建设的目标。

经过近年的发展,与综合治理结束之前相比,证券公司自身及外部环境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证券公司的制度基础和管控水平显著提升。

证券公司初步实现了各项业务及相关技术系统的统一管理,建立了集中的合规、风控体系。

年,协会发布了《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证券行业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初步形成防范内幕交易、管理利益冲突的运营机制。

随着管控制度的完善和集中管理机制的建立,证券公司对分支机构及其复杂业务的管理能力显著提升。

二是证券公司的组织结构更为灵活、多样。

随着市场发展和客户需求的多样化,部分公司开始探索更为灵活的业务布局模式,有的公司拟针对高净值人群在经济发达区域设立高佣金、高质服务的分支机构,也有公司希望复制成熟市场行之有效的社区营业部模式,让分支机构快速覆盖城市各个区域,形成服务网络优势。

在分支机构组织模式上,有的公司对证券营业部实施直接管理;有的公司按区域设立分公
司,授权其管理一定区域内的证券营业部;还有的希望探索更为灵活的组织架构,根据不同的客户需求分别设立分公司或者证券营业部。

证券公司组织结构的创新对分支机构设立数量、地域及业务范围等方面提出了更为多样化的需求。

三是证券公司分支机构逐步向综合业务平台转变。

随着市场的发展以及投资产品的增多,投资者需求趋向多样,从单纯的股票买卖,逐渐扩展到投资顾问、金融产品配置、资产管理及柜台交易等。

与之相应,一方面证券营业部功能也从传统的经纪业务,逐步扩展到向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代销金融产品、融资融券、资产管理的辅助服务等多种功能;另一方面,分公司单纯的管理角色、单一的业务功能,已无法满足客户多方面的金融服务需求,也需要向综合性业务平台转变。

四是分支机构建设成本显著降低。

年月日,协会公布了修改后的《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允许不提供现场交易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实施差别化的信息技术系统建设标准,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刚性成本显著降低,从原来的每家万元,可降至最低万元。

五是社会经济总体水平快速提高。

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一直保持高速增长,城乡居民特别是二、三线城市居民财富快速积累,相应产生了新的金融服务需求。

但目前全国个
县级行政区(不含市辖区)中,有超过的区域无证券分支机构,相应的金融服务渠道尚未建立。

为适应证券公司自身及外部环境的发展变化,我们拟按以下思路对现行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一是放开分支机构设立的主体资格限制、地域限制、数量限制,同时强化证券公司对分支机构的内部管理,以市场机制取代过渡性安排,鼓励证券公司在竞争中打造核心竞争能力。

二是不对分支机构业务范围作具体限定。

在符合集中管理、建立信息隔离墙制度等要求的前提下,分支机构可以经营证券公司授权的各类业务。

三是整合证券公司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的监管规则,统一对分支机构的监管要求。

遵循上述思路,我们对《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做了合并、整理并进一步补充完善,草拟了《规定》。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分支机构的种类。

《规定》明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证券营业部两类。

(第条)(二)明确了分支机构业务范围。

《规定》明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不得超出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第条)
(三)明确了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资格条件。

《规定》明确,经营规范、具备管理控制能力、不存在重大风险的证券公司,均可设立分支机构。

(第条)
(四)对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不再作数量和区域限制。

《规定》明确,符合设点要求的证券公司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

支持证券公司按照业务类型、发展规划和管理能力,自行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数量、区域。

(第条)(五)明确了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的备案程序。

年月,国务院批准取消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

据此,《规定》明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在同一城市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关闭原营业场所,并在新营业场所开业后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报备。

(第条)
(六)进一步强化合规管理,提升对分支机构的管控要求。

《规定》明确,最近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最近年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因与分支机构相关的活动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证券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第条第项);要求证券公司对分支机构实施集中统一管理,证券公司授权分支机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以及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确保符合相关业务集中运营、集中操作的规定(第条);
将分支机构业务纳入信息隔离墙制度管控范围(第条);此外,《规定》还从信息公开、分支机构负责人、突发事件处理等方面,对分支机构的管控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条、第条、第条)
(七)明确了证券公司申请设立、收购、撤销分支机构等的实施流程。

《规定》从材料报送、监管部门审批、工商手续办理、领取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等环节,明确了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撤销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具体流程安排和申请材料清单。

(第条至第条)
(八)明确了监管安排。

《规定》明确,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负责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实施日常监管。

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应当将证券公司对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和稽核审计等纳入监管范围。

(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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