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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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打开提包一看,顿时傻了眼,20万人 民币除了2张是真的外,其他都是冥币,钱 被掉包了。公司立即报案,但该案至今未破。 公司认为,王小姐在兑换过程中,没有尽到 必要的注意义务,其疏忽导致公司遭受巨大 损失,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应该赔偿,从2006 年1月开始每月扣除王小姐工资的20%,并调 整了王小姐的工作岗位。 王小姐认为损失应该由公司承担,而且不同 意工作岗位调整,提出辞职,并于2006年3 月18日提出仲裁请求,要求公司办理退工手 续,并支付被扣除的工资。 王小姐的请求能被支持吗?
2、崔小姐与甲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签订了自 2004年9月1日起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从事 海运业务操作工作,每月工资2200元。劳动 合同中还写明,崔小姐应按岗位职责的规范 要求,按质、按量、按时地完成生产(工作) 任务;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 济损失的,须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赔偿金额 由非违约方根据违约者责任大小和给对方造 成的经济损失情况确定。 2005年3月,甲公司承接客户委托,承运货 物至西班牙。运输公司某车队按照甲公司的 指令到客户指定的仓库将货物装箱后,在填 制进港箱单时,运输公司向甲公司询问货物 卸货港地点。

3、2002年,大学电子专业毕业的小张应聘 成为本市某微电子有限公司的员工,并与公 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公司的工 作时间长了,小张的月薪也慢慢从最初的 1000多元涨到了4000多元,公司的待遇福利 也不错。在眼下“大学生应聘800元月薪岗 位”的就业形势下,小张感觉这份月薪4000 多元的工作实在值得珍惜,并打算在公司好 好干出一番成绩。然而,小张与公司签订的 劳动合同到2005年5月到期,合同到期前, 公司就已向小张表示将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 同,并签订了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协议。



法院认为,房地产公司指派小王私自兑换港币, 应视为职务行为。但小王身为财务人员,明知私 自买卖港币违法未予劝阻,反而接受指派,并在 兑换中被人调包,确实存在一定过错,公司有权 给予小王一定处分。 但如果让劳动者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那么企业 作为管理者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且用人单位支 付给劳动者的报酬与劳动成果具有不对等性,企 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应承担经营风险。只 有在劳动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 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小 王也尽到了一定的注意义务,发生损失后又积极 进行补救,主观上对损失的发生并不存在故意或 重大过失的情形,因此公司要求小王赔偿因犯罪 分子的犯罪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 法》第四条)


崔小姐承接该项询问,答复运输公司卸货港 的代码为“SPE”。但“SPE”实际为意大利 LASPEZIA港的缩写代码,而不是目的地西班 牙港口的代码。港区操作人员根据装箱单上 卸货代码所表示的卸货地点,按照卸货的先 后顺序对集装箱在货运船舶上位置进行排放。 由于装箱单表示的卸货港与客户要求的实际 卸货港不一致,导致货箱放置的位置错误, 货箱被重新吊放,产生额外的3139美元的改 港费用。甲公司在支付了该笔费用后,在费 用的承担问题上,与崔小姐发生了争议,于 是在崔小姐的2005年3月份工资中扣除了 1000元,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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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小姐与某房地产公司于2005年3月30日 签定了两年的劳动合同,担任出纳工作。 2006年年初公司组织员工到香港旅游,1月 10日法定代表人李某指派王小姐将20万元人 民币兑换成港币,但并没有提供到银行兑换 的相关材料,而是要求王小姐与银行门口的 “黄牛”兑换,并派会计和一名保安陪同。 王小姐及其同事到银行提取现金后在银行附 近与“黄牛”私下交易,对方检验了人民币 的真伪后要求王小姐一行原地等候,但该 “黄牛”一去不复返。王小姐只能提着未兑 换的人民币回公司。

崔小姐为追索被甲公司扣除的工资及其他请 求,于2005年4月21日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申请仲裁。甲公司于2005年4月23日也 向该会申请仲裁,要求崔小姐赔偿经济损失。 仲裁机关以甲公司的请求不属于其受理范围 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崔小姐的 申诉事项,仲裁机关认为造成甲公司损失的 责任归属未能明确之前,甲公司不wenku.baidu.com克扣崔 小姐的工资,而甲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应通过 另一法律途径追索,仲裁机关作出了甲公司 返还崔小姐2005年3月被扣的工资人民币 1000元及其他内容的裁决。甲公司不服仲裁 机关作出的决定和裁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庭审中,崔小姐承认其告知运输公司的卸货 港代码为SPE,因而导致了承载货物的集装 箱在运输船舶上排放位置的错误,使甲公司 额外支付了3139美元的改港费,崔小姐自愿 以人民币3500元承担责任。法院认为崔小姐 自愿承担的数额已足以弥补其在此损失范围 内的过错责任。据此,对甲公司要求崔小姐 赔偿3139美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 了甲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崔小姐是否存在过失,是否应 该由其承担赔偿损失的全部责任。 崔小姐表示自己确实存在过失,其对客户指定的卸 货港地点是知情的,其只要对SPE代码含义作一番 核实,即可避免差错的发生。在庭审中,崔小姐也 未能举证证实其所称的发出错误指令是由船运公司 造成的,因此也没有正当的免责事由,应当对其行 为的过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法院同时认为,甲公司应该建立、健全避免或减 少差错产生的机制。差错的产生而不能避免损害结 果的发生,客观地反映出甲公司管理的不严密及业 务运作机制存在缺陷。对此,甲公司应该承担主要 责任。甲公司主张由崔小姐承担全部责任过于苛刻。 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动者过程中实际是要承受用人风 险的。甲公司遭受的损失应该以双方的责任大小、 承受责任的能力综合考虑,公平、合理地加以确定 与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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