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中国与西方的国家元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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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中国与西方的国家元首制度
国家元首是一个国家在实际上或形式上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是国家机关体系中实质上或象征地居于首脑地位的部分,现代国家元首是依照宪法规定履行职能的人格化的国家机关,是一个政权组织的首脑部分或者国家的最高代表。概而言之,国家元首的基本内涵可归纳为如下几点:(1)国家元首是一个国家机关,具有阶级性、历史性;(2)国家元首居于国家政权组织体系中的首脑部位;(3)国家元首是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者;(4)国家元首根据宪法行使元首职权;(5)国家元首具有人格化特征;(6)国家元首享有礼仪上的特殊待遇。
就国家元首的职权而言,尽管各国国家元首所行使的职权有很大差别,但一般都拥有以下职权:(1)公布法律的权力,即法律经立法机关通过后,必须由国家元首公布,否则,法律不能生效;(2)召集代议机关会议的权力;(3)最高级别的外交权力;(4)最高级别的统率武装力量的权力;(5)任免国家高级官吏的权力;(6)赦免权;(7)授予国家最高荣誉的权力。
一、中国的国家元首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置国家主席作为国家元首的制度作为国家元首的制度确
立于1954年9月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定了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1954年宪法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取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国家主席是政治体制中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既是国家的代表,又是国家的象征。
1982年宪法于1988年4月、1993年3月和1999年3月经过了三四修正,每次都继续坚持国家主席、副主席的设置,从而使国家主席制度得到确立。(一)我国国家主席的地位和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元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同时也是国家机构,其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一样,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主要是礼仪性的机构和职位:国家主席本身不独立决定任何国家事务,而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行使有关职权;在形式上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同作为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行使职权。
(二)我国国家主席的基本职权:
(1)国家主席的对内职权
公布法律:任免权:发布命令:荣典权。
(2)国家主席的对外职权
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二、西方的国家元首制度
西方国家是一个政治的概念,这里的“西方”不是一个纯理意义上的概念,它是指欧洲、北美洲、大洋洲以及亚洲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
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在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各国都呈现了本国的特点,都是为了适应本国的政治、经济、社会需要而建立的。比如议会制度,在不同的国家就有不同的内容。因此,西方国家政治制度具有多样性。但同时,各国在建构自己的政治制度时,虽然采取了革命的或改良的战争的或和平的、创制的或模仿的等不同方式,但是它们所依据的思想理论和文化渊源是共同的,这就是17、18世纪启蒙思想家的政治学说以及从古希腊、古罗马保留下来的民主政治文化。因此,它们又有共同点。这里主要讨论其共同的基本特点。
“主权在民”最早是一种政治思想,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为反对“君权神授”的专制思想而提出来的。它把国家政治权力的来源从天上搬到人间,以“天赋人权”的权力观代替了“神授”的神秘权力观。这种权力观认为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让渡,政府的权威是相对的,因为主权始终在人民手中,只要政府违反作为主权者的人民当初授予权力时的目的,发生了权力的异化,人民就有权推翻政府。当初资产阶级就是以“主权在民”的思想动员人民反对专制统治的。在革命成功之后,也就把这一思想写进了宪法,以此来突出政府的合法性。
在专制统治被推翻,资产阶级民主政权建立之后,关于人民如何行使权力的问题,“主权在民”的原则没有回答这一问题。启蒙思想家有的主张直接民主,如法国的卢梭;有的主张间接民主(代议制),如英国的洛克。但是,近代资产阶级宪政实践表明,民族统一国家出现后,适合于小国寡民的直接民主制已经无法实现。因此,英国资产阶级在封建议会基础上,首创代议制,并认为“议会主权”就是“人民主权”,从而代议民主制被西方国家普遍接受,也成为了西方国
家政治制度的共同特点。
代议制的主要内容是说:根据“主权在民”的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人民不直接行使国家权力,而是通过一定的程序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来行使。因此,代议制是和普选制密切相关的。没有普选制就没有代议制,这也是代议制和以前封建议会的根本区别。封建议会只是国王运用令状委任产生的。普选制则完全改变了其封建性质。
西方国家把分权与制衡作为对待国家权力的基本原则,在实践中,他们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交给不同的机关行使,并且三者之间相互制约。三权分立的制度实际上是分权和制衡原则的结合。
分权的思想最早由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提出,他主张把国家的权力分成立法、行政和外交权,前者由议会实行,后两者则交给君主行使。这实际上是资产阶级和封建力量的分权。后来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根据洛克的分权思想,主张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认为要防止权力被滥用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孟德斯鸠的思想不仅继承了洛克的分权思想,而且还提出了制衡原则。
分权制衡的思想发源于欧洲,但是,把“三权分立”作为国家权力机构的组织原则并形成一种制度,最为典型的就是美国。但作为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特点,分权制衡思想在实践运行中存在很大差别,就是在一个国家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美国虽然是实行三权分立的典型国家,但其三权也是交叉重叠的。随着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的需要,政府权力不断得到膨胀,形成了行政高度集权。
英国的分权制衡实际上是“议行一致”。英国的三权分立的政府体制,从严格意义上讲,除了曾短暂实行过国会与君主的阶级分权外,就没有建立过比较完善的分权体制,特别是在两党制出现后,立法和行政只有机构的分立,而人员和职能基本是“合一”的。议会和政府完全联成了一体,实际上是“两个机构,一套人马”。因此,英国不是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制衡,而是政党、议会和政府“三位一体”,通常情况下是“议行一致”。而英国的制衡也是反对党在议会内对执政党的制约。这就是英国的分权制衡的特点。
法国的分权制衡带有家长式的色彩。在法国的政府体制中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相似于英国。但是,法国实行多党制,多党联盟组成的内阁政府很难保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