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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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工勤人员实行劳

动合同制管理的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遵府发[2015]19号

【发布部门】遵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02

【实施日期】2015.1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意见

(遵府发〔2015〕19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后勤工作社会化改革,建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活力的新型用人机制,规范用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劳动合同制管理及新增工勤人员的涵义

本《意见》所称劳动合同制管理,是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与新补充工勤人员按照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的基础上,通过订立劳动合同确定双方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劳动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情形的用工管理制度。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工勤人员,简称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

本《意见》所称新增工勤人员,是指本《意见》开始实施后用工单位新聘用的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

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实施范围

用工单位及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增工勤人员,属于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范围和对象。

用工单位除经批准的特殊岗位外,新补充工勤岗位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

三、新增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计划管理及报批

用工单位新增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年度总计划按照“严格总量控制、满足工作需要、实行动态调整”的原则确定。年度总计划不得超过用工单位当年工勤人员空编总数,且年度总计划数、现有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数与现有工勤人员总数之和不得超过工勤人员编制总数。特殊岗位、特殊工种急需补充人员的,可适当突破总额计划。每年年初,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编委办、市财政局提出用工单位新增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年度总计划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用工单位新增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计划在市人民政府核准的年度总计划内执行。由各用工单位申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从严从紧、分期分批、定向定岗”原则提出计划分配意见,经市财政局、市编委办共同审核后批准下达。

用工单位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计划申报和受理仅限于一线窗口部门及少数特殊辅助岗位。机关行政岗位、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执法岗位不得申报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计划。

四、新增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

用工单位新增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除特殊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用工单位要结合本单位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根据岗位的职责和招工条件,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办法择优选聘工勤人员。2013年6月7日前已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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