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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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报 告 人: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 单 位:___________________ 报告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审 签 人: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 审签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领导人员未及时或未按要求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导致对领导 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缺乏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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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关键控制 加强领导人员的教育和集中报告的组织工作,确保领导人员
的管理和监督得到有效控制。 6 附则 6.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2 本办法由人资部负责解释。 7 附件 7.1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7.2《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的填写说明
负责对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领导人员报告配偶子女 均已移居国(境)外有关情况的监督。 4 管理内容和程序 4.1 报告内容 4.1.1 领导干部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 业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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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1 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4.1.1.2 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4.1.1.3 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4.1.1.4 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4.1.1.5 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4.1.1.6 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4.1.1.7 配偶、子女从业情况。 4.1.1.8 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4.1.2 领导干部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4.1.2.1 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 4.1.2.2 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4.1.2.3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4.1.2.4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 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 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4.1.2.5 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4.1.2.6 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 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4.1.3 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人员有关情况。
XXXXXX公司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管理办法
1 目的 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2 适用范围 公司管理的副处级及以上领导人员。
3 职责 3.1 公司党组
负责审阅领导人员报告的个人事项,并研究决定有关事宜。 3.2 人资部
负责受理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并组织集中报送事项。 3.3 监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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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 本套表是《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所附表(一)和表(二)的细化,交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 审签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不需审签。 4.2.1.2 三级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本单位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 事项的材料,于每年 3 月底前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 4.2.1.3 集中报告工作结束后,领导人员发生《领导人员个人有 关事项报告表一》所列事项的,应在事后 30 日内亲笔填写《领导 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按程序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 4.2.1.4 领导人员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书记审签,是便于主 要负责人了解相关领导人员的有关情况;对于填报内容的真实性, 由填报人负责。 4.2.2 领导人员报告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有关情况: 4.2.2.1 应当报告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情况的领导人员, 由本人亲笔填写《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人员有关情 况报告表》,于每年 3 月底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直接报送公司人资 部,也可由本人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后,通过所在公司组织人事 部门转交。 4.2.2.2 集中报告工作结束后,领导人员已报告过的有关情况发 生变化时,应在事后 30 日内亲笔填写《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 外的领导人员有关情况报告表》,并按程序上报。新的应当报告配 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有关情况的领导人员,应当在配偶、子 女均已移居国(境)外 60 日内,按程序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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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3 集中报告工作结束后,新提拔的公司管理的处级干部, 由任职所在单位通知本人,在任职后 30 日内,填报有关信息。 4.3 有关规定 4.3.1 人资部门对报告的内容予以保密。需要予以公开或本人要 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4.3.2 领导人员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 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要进行说明。 4.3.3 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 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 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4.3.3.1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4.3.3.2 不如实报告的。 4.3.3.3 隐瞒不报的。 4.3.3.4 不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5 主要风险与关键控制 5.1 主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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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1 移居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4.1.3.2 移居类别。 4.1.3.3 持何种证件及证件号码。 4.1.3.4 移居原因及方式。 4.1.3.5 移居费用和资金来源。 4.1.3.6 在国(境)外的地址。 4.1.3.7 在国(境)外的工作单位及职务。 4.1.4 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人员有关变动情况。 4.1.4.1 在国(境)外的原住址。 4.1.4.2 在国(境)外的现住址。 4.1.4.3 在国(境)外的住址的变动时间。 4.1.4.4 在国(境)外的原工作单位及职务。 4.1.4.5 在国(境)外的现工作单位及职务。 4.1.4.6 在国(境)外工作单位及职务的变动时间。 4.2 组织管理 4.2.1 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4.2.1.1 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由本人亲笔填写《领 导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和《领导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表二》。送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书记审签后,由本人密封并
附件 1: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报 告 人: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 单 位:___________________ 报告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审 签 人: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 审签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领导人员未及时或未按要求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导致对领导 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缺乏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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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关键控制 加强领导人员的教育和集中报告的组织工作,确保领导人员
的管理和监督得到有效控制。 6 附则 6.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2 本办法由人资部负责解释。 7 附件 7.1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7.2《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的填写说明
负责对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领导人员报告配偶子女 均已移居国(境)外有关情况的监督。 4 管理内容和程序 4.1 报告内容 4.1.1 领导干部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 业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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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1 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4.1.1.2 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4.1.1.3 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4.1.1.4 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4.1.1.5 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4.1.1.6 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4.1.1.7 配偶、子女从业情况。 4.1.1.8 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4.1.2 领导干部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4.1.2.1 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 4.1.2.2 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4.1.2.3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4.1.2.4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 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 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4.1.2.5 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4.1.2.6 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 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4.1.3 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人员有关情况。
XXXXXX公司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管理办法
1 目的 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2 适用范围 公司管理的副处级及以上领导人员。
3 职责 3.1 公司党组
负责审阅领导人员报告的个人事项,并研究决定有关事宜。 3.2 人资部
负责受理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并组织集中报送事项。 3.3 监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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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 本套表是《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所附表(一)和表(二)的细化,交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 审签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不需审签。 4.2.1.2 三级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本单位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 事项的材料,于每年 3 月底前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 4.2.1.3 集中报告工作结束后,领导人员发生《领导人员个人有 关事项报告表一》所列事项的,应在事后 30 日内亲笔填写《领导 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按程序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 4.2.1.4 领导人员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书记审签,是便于主 要负责人了解相关领导人员的有关情况;对于填报内容的真实性, 由填报人负责。 4.2.2 领导人员报告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有关情况: 4.2.2.1 应当报告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情况的领导人员, 由本人亲笔填写《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人员有关情 况报告表》,于每年 3 月底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直接报送公司人资 部,也可由本人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后,通过所在公司组织人事 部门转交。 4.2.2.2 集中报告工作结束后,领导人员已报告过的有关情况发 生变化时,应在事后 30 日内亲笔填写《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 外的领导人员有关情况报告表》,并按程序上报。新的应当报告配 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有关情况的领导人员,应当在配偶、子 女均已移居国(境)外 60 日内,按程序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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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3 集中报告工作结束后,新提拔的公司管理的处级干部, 由任职所在单位通知本人,在任职后 30 日内,填报有关信息。 4.3 有关规定 4.3.1 人资部门对报告的内容予以保密。需要予以公开或本人要 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4.3.2 领导人员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 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要进行说明。 4.3.3 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 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 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4.3.3.1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4.3.3.2 不如实报告的。 4.3.3.3 隐瞒不报的。 4.3.3.4 不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5 主要风险与关键控制 5.1 主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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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1 移居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4.1.3.2 移居类别。 4.1.3.3 持何种证件及证件号码。 4.1.3.4 移居原因及方式。 4.1.3.5 移居费用和资金来源。 4.1.3.6 在国(境)外的地址。 4.1.3.7 在国(境)外的工作单位及职务。 4.1.4 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人员有关变动情况。 4.1.4.1 在国(境)外的原住址。 4.1.4.2 在国(境)外的现住址。 4.1.4.3 在国(境)外的住址的变动时间。 4.1.4.4 在国(境)外的原工作单位及职务。 4.1.4.5 在国(境)外的现工作单位及职务。 4.1.4.6 在国(境)外工作单位及职务的变动时间。 4.2 组织管理 4.2.1 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4.2.1.1 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由本人亲笔填写《领 导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和《领导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表二》。送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书记审签后,由本人密封并